中国反恐部队干?

中国反恐形势严峻
新疆,是中国反恐怖主义最前线,该军区武警总队政委徐田有将军,为人民武警出版社的新书《使命英雄》作序,让读者在小说中感受官兵的精神世界。徐政委重点出对国家和民族的忧患意识,作者赖贵清是武警总队政治部的中校副处长,实事求是地反映新疆的反恐形势颇为严峻。
武警总队进行的大型反恐演习,被N国的星侵入C4I指挥系统,在中央武警副司令面前,被迫中断大演习。中国的监控系统技术低,测不出敌攻击讯息的操纵方位和地区,敌抹去入侵痕后消失。这电子战的对手正是在N国的“基地”组织,以电脑公司名义在中国贩毒、收集情报,为恐怖袭击作两手准备。恐怖组织的留美电脑专家同武警的复旦大学硕士斗法,攻防双方已达到人机结合的思维领域的智能对抗。但是武警的机动支队长还不知道以前中学老同学竟然是特务头子。支队参谋长还被大笔美金贿赂拖下水,未经检测就买下敌特的二十部电脑,险些将电脑病毒传染到武警系统。
“基地”N国分支可谓文武双全,除了网络战之外,还敢开枪打伤武警拒捕,入狱后凶悍到自制利器挟持狱卒作人质。武警的特战分队动用武装直升机和装甲车立体强攻,用火焰喷射器才捣毁敌巢,主犯仍从地道逃脱。主犯潜回市区居然在两个大型商场制造爆炸事件,又挟持了民航机。武警出动直升机大队、特战大队展开边境沙漠围捕,匪首还绑架了武警中将的乾女儿作困兽之斗。远离恐怖主义威胁的中港人士,只能通过反恐小说初窥门径。(凤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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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反恐法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英文标题】 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中国反恐法制;立法格局;反恐原则;人权保护;执法体系
【英文关键词】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legislation pattern;basic anti―terrorism principles;human rights protection;law enforcement system
【文章编码】 (12―8【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2
【摘要】 我国现行反恐法制还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学、反恐原则缺失、基础概念不明确、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权保护不力和执法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我国应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反恐怖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确立法治和人权、标本兼治、国际合作与中国特色相结合等反恐基本原则,厘清恐怖主义基础概念,在刑法中增设恐怖行为罪、明确规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强反恐中的人权保护并不断完善反恐执法体系,推动反恐领域国际法制与中国法制的良性互动。
【英文摘要】 Being confronted with the austere terrorism threat,China has constructed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and has been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building and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But there are several defects in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such as unscientific legislation pattern,the lack of basic principles provisions,ambiguities in basic concepts,the predominant position of criminal law,the lack of anti―terrorism procedures and incomplete law enforcement system.China should re―establish the legislation pattern by taking constitution as the basis,taking anti―terrorism law as the principal part,and taking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complementary rules.In addition,principles such as the rule by law,human rights,treating both the incidental and fundamental aspects simultaneously,the integ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combining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obeyed.We also need to clarify the terrorism basic concepts,increase special procedures and perfects anti―terrorism law enforcement system unceasingly,then promote the benign interactive driving between international legal mechanism and Chinese legal mechanism.
【全文】【】 &&&&   
  自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恐怖主义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我国境内的恐怖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国际国内的反恐斗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危害主要来自新疆、西藏等地的“东突”、“藏独”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他们爆炸、暗杀、煽动暴乱,活动十分猖獗,甚至有与台独分裂势力遥相呼应、相互勾结的趋势。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其他国家在我国和我国在其他国家的投资、利益和人员增多,国际恐怖组织在我国境内实施针对美国及其盟国的利益与人员的恐怖活动的可能性上升。恐怖主义对我国海外利益和人员的威胁也明显增加。因此,在恐怖犯罪全球化的背景下,结合国际反恐法制和他国反恐法制,对我国反恐法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作深入研究,实属当务之急。我国港澳台地区都有比较细致的反恐立法,其法律实施也较有成效。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中国大陆的反恐法制。
  一、中国反恐法制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9?11”事件后,因应国际国内反恐形势的需要,我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分别采取了系列措施,具体表现为:
  (一)国际法反恐
  中国坚持主张反恐要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积极参与联合国创制反恐法制的进程。对于中国已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中国认真地予以履行。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13部国际反恐公约中的10部。[1]还签署了另外两部[2],同时对《在可塑性炸药中添加识别标志以便侦测的公约》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也非常重视反恐的区域合作与双边合作。2001年6月,中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拟定了区域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次年中国又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设立了6国反恐总部。中国还加强了与中亚、东南亚等地区有关国家执法部门的反恐执法的交流与合作。
  反恐是为了保护人权,中国反恐活动也要履行自己的人权和人道义务。迄今,中国批准、加入了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我国还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承担了比较全面的保护人权的义务。此外,中国还积极支持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机构通过一系列关于反恐问题的决议。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在安理会表决反恐决议时,中国均投了赞成票,极大地推动了相关决议的通过。中国还积极执行反恐决议,每年都向安理会反恐委员会提交报告。[3]我国还加强了与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的国际合作,制定了应急处理恐怖袭击的各种方案,加强了对国家内部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
  (二)国内法反恐
  迄今我国反恐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不明确的。我国宪法第1、4、36条大致可以看作我国反恐立法的宪法依据,但属隐含性规定,没有提及恐怖二字。我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加强国际合作,实行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1}我国的反恐立场和态度可谓坚定不移,但却多以政策,而不是法律、尤其是宪法形式明确地表现出来,其强制性和稳定性也就大打折扣,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去甚远。
  目前我国也不存在专门的反恐法律,而是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共同发挥着反恐职能,其中刑法集中了绝大多数的反恐内容。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专门的恐怖活动犯罪,但规定了一些国际上公认的恐怖犯罪行为。如作为反革命破坏罪的劫持船舰、飞机的行为等。1997年刑法加强了反恐立法。最明显的是其第120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还根据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分则中增加了几种恐怖犯罪。[4]针对“9?11”事件后的形势,2001年我国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新增了3个恐怖活动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伪恐怖信息罪;对5个罪名作了修改;重设罪行单位,加大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法定刑幅度,提高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将恐怖活动犯罪补充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分析看来,我国刑法对恐怖犯罪的规定采取了明示和隐含两种方式。明示的规定主要指直接出现“恐怖”字样的规定,如其第191条和第120条。隐含规定多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危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主要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持、杀人、伤害、绑架、损毁财物等具有恐怖手段和后果的犯罪行为。但这些犯罪不一定都是恐怖犯罪,也可能是一般刑事犯罪。
  除宪法、刑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存在许多综合性的甚至是专门的反恐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电信条例等。赵秉志教授专门对我国的反恐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将我国的反恐立法分为预防法、处置法、制裁法、恢复法四大模块。认为它们“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职能。”{2}(P3―5)
  除初具规模的反恐立法外,我国还建立了反恐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在公安部设立了反恐怖局,初步确立公安、国家安全、武警部队、解放军、海关、边防、外交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反暴力恐怖协作机制。就反恐情报的收集来说,就涉及金融、海关、工商、化学物品监管、爆炸物品监管、药品监管、环境监测、航空航运监管、电信监管等许多行业。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反恐法制立法上初具规模,执法上尚处于摸索和形成阶段。
  二、中国反恐法制存在的问题
  恐怖主义对中国法治提出了深层次的挑战:一是我国反恐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反恐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限制和监督,就会无所适从、失之偏颇,甚至滥用。法治的中心使命就是规制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系统的运行被控制在非人格化的法律中。任何阶级,哪怕是统治阶级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P123)同时,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反恐容易导致有关机关急功近利,为打击恐怖主义牺牲普通公民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大相径庭。法治的目的也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为了便于国家对公民的统治和干涉。{3}(P124)法律具有明确性、权威性,完善我国反恐立法,有助于克服当前反恐实践中政策措施的不稳定性,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批准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条约,但条约中的内容却未能完全纳入或转化为国内法,更谈不上实施了。我国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反恐义务,容易给国际社会造成一种我国不依法反恐,法治程度低的误解,影响我国法治形象和国际反恐合作的效率。具体说来,我国反恐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反恐立法格局不科学
  我国绝大多数反恐条款集中于刑法,并与其他法律相配合。这种立法格局显然是不全面、不适宜的。众所周知,恐怖主义需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国际上一直呼吁构建包含文化、行政、刑事、金融、军事、新闻等多方面结合的综合反恐法律机制。刑法重在打击已经发生的恐怖犯罪,对清除恐怖犯罪的社会、经济、文化根源基本上没什么作用。“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容易给人造成我国注重刑事制裁,轻视其他环节,治标不治本的印象。刑法的刑事制裁性决定其不应该成为反恐立法的中心。制裁除了刑事制裁,还应包括民事、行政等制裁方式,如对恐怖犯罪被害人及在反恐中权益受损者的民事赔偿,对因工作轻微疏忽导致恐怖分子有机可乘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等。刑事制裁不能完全涵盖反恐中的预防、处置和恢复等重要环节。我国“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显然有悖于国际反恐的立法格局,也与外国立法不一致。美国、俄罗斯等国反恐法都是民法、行政法、刑法并用,且多以行政法为主,刑法次之。
  (二)中国反恐法制基本原则空缺
  反恐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反恐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行为准则。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我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过程中已经制定了许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强,在实践中效果不错。但我国的反恐工作缺乏明确统一的、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不易保持反恐政策、措施的和谐统一,反恐政策和措施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如我国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就偏离了正确方向。2003年12月公安部对外公布了第一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但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授权,我国立法机关对恐怖活动组织迄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安部直接对某一组织的性质作出统一认定,是否侵犯了立法权、司法权以及有关人士的公正审判权?公安部认为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最后未必得到法院的判决确认,此中尴尬如何解决?无疑,公安部的统一定性是与我国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不太相符的。认定某一组织为犯罪组织,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确认。[5]{4}(P531)
  (三)我国反恐基础概念不明
  我国修改了刑法,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无论从法律、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中都难以找到上述基础性概念的准确界定,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也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势必影响我国反恐实践的效率和公正。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我国与外国及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也会步调不一、困难重重而难见实效。一国认为是恐怖分子的,却可能被别国当作自由战士加以庇护。反恐领域基础概念的模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反恐法制的瓶颈。
  (四)我国刑法反恐重心偏移
  我国刑法有关恐怖犯罪的立法主要突出了组织性特征,把重心放在了共同犯罪中的集团犯罪,如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共谋犯等,而对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实行行为缺乏明确和专门的规定。这是非常片面和不科学的。俄罗斯、瑞典、英国、南非、斯里兰卡、印度、法国等国的反恐刑事立法中,普遍将恐怖犯罪实行行为作为重心,明确规定了恐怖犯罪实行犯的特征,并把单个的、非组织性的恐怖犯罪纳入其中,我国也应依法效仿。主要原因是:1.尽管恐怖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比较突出,但事实表明恐怖犯罪并不都是有组织犯罪,没有恐怖组织的单个恐怖犯罪和多人聚合式的共同犯罪也是存在的。我国刑法规定似乎表明:一种行为是否恐怖犯罪,关键由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决定,而不由这种行为本身所决定。除非行为主体是恐怖组织的一员,否则他实施的犯罪不可能是恐怖犯罪。这无疑是不全面、不科学的。2.实行行为是犯罪的基本存在形式,没有恐怖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没有恐怖犯罪的组织、领导、共谋、帮助、教唆等派生形式。打击和惩治恐怖犯罪,理所当然地要把打击恐怖犯罪的实行行为放在主要地位。
  (五)我国反恐程序立法空白
  恐怖犯罪的隐秘性、非对称性和严重危害性决定了预防、侦查、起诉和审判恐怖犯罪的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立法中都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如2001年英国《反恐怖、犯罪及安全法案》第五节第三款规定,政府有权对国际恐怖主义嫌疑分子一经发现即进行拘留,而不需要遵守以往移民法所规定的“监控48小时后”再进行拘留的规定。又如美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第812节规定对犯有某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人进行长时间的监视,甚至是终身监视,而释放后的一般重罪犯的狱后监视期限仅为3至5年。我国当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追诉程序与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完全相同,根本没有针对反恐的特殊程序规定,不利于打击甚嚣尘上的恐怖犯罪。我国新疆反恐实践就凸现了这一点,如有关反恐证据多是通过技术手段或“特情”、“耳目”得到的,这些特殊证据在现行诉讼程序中往往难以进一步复核,造成这类案件的取证、质证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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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强调: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EB/OL).http://news.china.com/zh―cn/domestic/945/46926.html..
{2}赵秉志,杜邈.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J).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北京)论文集.2005.
{3}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4}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王文华.反恐刑事法若干问题研究(D).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北京)论文集.2005.
{6}卢建平.必须合理地组织全球反恐斗争(D).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北京)论文集.2005.
{7}Gerald L.Neuman.Comment,Counter―terrorist Opera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J).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5,No.5,2004.
{8}刘树德.恐怖犯罪罪状如何建构(D).反恐立法问题学术研讨会(北京)论文集.2005.赵秉志,阴建峰.完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N).法制13报..
{9}王立民.中国的反恐怖立法及其完善(J).时事观察.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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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终于出重手了!中国打响反恐战争震撼全世界
  &中共召开治疆会议,南疆抓捕200余人&、&中国铁腕反恐,査获5人暴恐团伙&、&北京重兵戒备,最高压反恐&&&一条条新
  &中共召开治疆会议,南疆抓捕200余人&、&中国铁腕反恐,査获5人暴恐团伙&、&北京重兵戒备,最高压反恐&&&一条条新闻通过中外媒体的报道传向世界,描述中国这场最大规模的反恐专项行动,并塑造了中国最新的反恐斗争概貌。&反恐战争&&&这个美国在&9。11&恐怖袭击之后造出的新词,被一些外电用在中国身上。德国《莱茵邮报》27日称,中国打响反恐战争,在全国范围内拧紧安全措施的发条。《每日电讯报》则借用&反恐人民战争&的说法,报道中国各地加强反恐戒备的情况。没有美国那种对另一个国家目标的空中和地面打击,中国的反恐斗争能称为战争吗?中国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但他们也认为,5月22日之后,中国进入全国反恐的新阶段。德国《世界报》援引专家观点认为,反恐成为生活的&部分,这将是中国民众必须习惯的新现实。来 自 西 陆 军 事
  5月23日,新疆军警民联合武装巡逻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誓师大会在乌鲁木齐南湖市民广场举行。
  中央治疆思路&清晰可见&
  《毎日电讯报》27日称,在遭受一系列袭击之后,中国开始&超强硬&反恐行动,于周一捣毁一个制造炸弹的网络,拘捕5名极端分子。这是中国发动的&反恐人民战争&的一部分,表明北京应对暴力升级的态度是坚定不移的。
  &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的新疆&是外电报道的重点。&美国之音&27日称,新疆警方继25日实施&零点行动&、在南疆抓捕200多人之后,26日在和田采取行动,破获一个暴恐团伙,在和田市、洛浦县和皮山县抓捕5名暴恐嫌疑人,捣毁两个制造爆炸物的窝点,缴获该团伙准备制作爆炸装置原材料1。8吨以及大量半成品爆炸装置。报道称,乌鲁木齐发生早市爆炸袭击后,这个团伙的头目伙同其他成员连夜制作爆炸装置,预谋在和田市发动和乌鲁木齐&5&22&事件类似的袭击,他们密谋到和田市的闹市&实施驾车冲撞碾轧、引爆爆炸装置&。
  27日,新疆伊犁对6起案件55名犯故意杀人罪、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另外,新疆一官员对暴恐态度暖昧被立案调查一事也被广泛报道。香港中评社称,新疆最近查处了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杜瓦买提违反政治纪律案件。此人曾在公共场所散布与自治区民族政策不一致的言论,并存在对暴恐事件态度暧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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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span style="font-size: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一把手随即签署第36号主席令,新法自日正式生效。
  这无疑是一部引起国际社会较大关注的法律,美国也没少提意见,外交部发言人还抗议美国&双重标准&。考虑到国内外反恐形势,包括三里屯圣诞的插曲,中国又确实很需要这部法律。根据国社公布的反恐法全文,共分十章97条,14000多字。有10个地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看点:什么是恐怖主义?
  经常发生恐怖活动后,有一些朋友很不解,为什么某某人的活动,就是恐怖活动,某某地方的类似事件,就只是刑事案件?反恐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因为恐怖主义至少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恐怖的手段,二是有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二看点:什么是恐怖活动?
  同样是反恐法第三条,写得很清楚,就不解释了。
  反恐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第三看点:恐怖主义与宗教关系?
  众所周知,现代恐怖主义,与一些极端原教旨主义思想有关,因此反恐法对这种思想予以了特别关注,但同时也强调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
  反恐法第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反恐法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四看点:谁是最高反恐机构?
  答案是:设立反恐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感觉应该是国家反恐办,类似现在的国台办、网信办。
  反恐法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看点:重点防范机构有哪些?
  反恐一要反,同时还要防。哪些是重点防范机构,通过的反恐法明确要求对这些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但没有明确具体是哪些机构。其实,查反恐法草案,对这些重点机构有明确界定,分10类。虽然通过的反恐法舍弃了这些,但知道一下,还是必要的。
  反恐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反恐法草案: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二)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公共交通工具、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广场以及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场所;
  (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食品、药品、水、能源资源、金融、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行业有关单位、设施、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
  (四)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制爆原料等危险品,核材料、核设施、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购买、使用单位;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第六看点:美国最反对什么?
  这应该是指反恐法第八十四条。在外交部记者会上,有记者就问:美国国务院担心中国反恐法将影响美对华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到限制。该法案还要求外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公司向中方提供关键数据,外国企业是否有理由对此感到担忧?
  对此,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回答如下: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是完全合理的。这一规定不会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留&后门&问题,不会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或者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希望美方尊重中方正常的立法活动,不要搞&双重标准&。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七看点:设立反恐情报中心
  美国911事件、法国11&13恐怖袭击,一个重大疏漏,就是反恐情报工作存在失职,所以反恐情报工作非常非常非常重要。有鉴于此,反恐法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条规定,在反恐办下设反恐情报中心,统筹反恐情报工作;同时,还要有更多的&朝阳群众&。
  反恐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八看点:优先保护什么?
  答案自然是保护人身安全第一,这也是以人为本。
  反恐法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看点:什么时候开枪?
  以前一些恐怖事件造成重大伤亡,一个原因是迟迟不开枪。但随后有关部门即采取了有效的针对措施,一些果决行动也极大打击了恐怖分子。反恐法对于使用武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反恐法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看点:不当信息传播要坐牢
  以前反恐信息发布比较简单,指定某些媒体报道,或者干脆国社独家报道,其他媒体采用。但随着媒体格局的变化,自媒体兴起,有时恐怖事件发布后,相关信息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当然,其中也不乏虚假信息。但根据反恐法,传播虚假信息和不当信息,是犯法的,会被拘留5-15天!切记切记!
  反恐法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解放军武警可出境反恐
《反恐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出境执行反恐任务的相关规定。根据《反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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