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利用土地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法》有哪些变化和影响

&&&&&&&&&&&废止目录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湘国土资发[2006]8号&&&&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调整& 通知&&
本办法所称规划修改, 包括涉及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变动。本办法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改变用地布局的情形。 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从严控制并依法按程序进行;(五)与城镇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六)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有利于城镇村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第五条 适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一)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本区域内已没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的生产性用地项目、因环保和安全等原因的。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但没有落实到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并在规划图上已有明确表现,但实际用地位置需作调整且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的;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信基站、供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小水电坝址用地,以及导航台、站,确需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村庄和独立工矿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和布局加以修改的;(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项目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第七条 占地10建设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用地<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bidi-font-size: 12.0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建设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修改或调整申请报告;(二)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确需修改规划的,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绘制规划修改调整示意图,作为申报建设;(三)规划修改调整审核表随建设第八条 占地10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mso-bidi-font-size: 12.0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涉及修改、调整县城关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涉及修改、调整县城关镇以下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二)省国土资源厅对受理的申请报告和省人民政府转交的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应该进行规划修改、调整。(三)经初步确认应当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建设用地预审。(四)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有国土资源、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共同提出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五)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一)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权机关批准,或列入规划应予核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修改调整方案,在批准项目用地时,一并报有权机关批准。(二)属于上述(一)项以外的其它用地,数量在1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的规划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三)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规划成果档案的建设与更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或调整方案(或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表(表式)&&&&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相关附件:新闻爆料:finance@ 电话:(010)
免责声明:中国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与环境保护部的合作,并形成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
把监管之剑仅指向企业造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严惩其“帮凶”才合情、合理和合法。
一个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有助于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带一路”深受沿线国家的认可及欢迎,期待在共建与合作中寻求更大共赢。
随着制度红利落后于预期,企业开始犹豫是否继续留在创新层。
分层使得创新层企业的投资价值有了监管背书,估值得到了相应提升,出现被A股收购的情况。
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制度进一步优化,让尤其是创新层企业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不仅是股权融资。
应尽快推动并强化创新层企业的信披规范要求,同时给予超出其他挂牌企业的待遇。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中国网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本网通过10个语种11个文版,24小时对外发布信息,是中国进行国际传播、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
凡本网站注明“来源:中国网财经”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电话:81166
传真:81900
邮箱:finance@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为民服务目录和流程图
发文日期:
索 引 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潜口镇政府
关 键 词: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体裁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信息格式:
信息名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内容分类:为民服务目录和流程图&&&&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 15:05:05
为全面落实我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我镇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规划事业的发展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潜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行政规划类第1项,项目名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一、总体要求
&& 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潜口镇现状、农村经济发展,高起点、高标准,科学预测,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正确控制,有效引导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编制程序
镇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写小组,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规划编制,明确各自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要求;镇直各单位结合岗位职责,加强调研,开展课题研究,提出规划目标、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规划草案编制工作,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逐级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对外发布。
三、监管措施
&& (一)完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建立健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各项制度规定,对初步编制、审查、报批环节加强监管,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二)强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实施监督。建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实施评估制度,适时开展对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导,对主要任务推进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并分年度在全镇范围内通报。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实施效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必要时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三)落实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信息公开。完善镇村、镇企联系机制,畅通群众诉讼渠道,健全沟通机制,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同时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规划推进、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圆满完成。
四、责任追究
&& (一)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在担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包括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调研不充分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专家论证的;擅自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未适时组织开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增强监管力量,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严格追究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规划编制组织领导,建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落实责任体系,对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进行落实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
(三)切实加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执法能力培训,切实提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强化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的依法规范推进总体规划的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5年第105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jsgov/tj/bgt/.html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
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
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地利用重大专项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将规划区域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四类管制分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可以多划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
已列入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水利、交通廊道内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20个工作日前,依法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其中,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告,听取村民意见。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南京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逐级报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以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成果数据库;
(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材料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予以公告。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进行分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城乡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安排在允许建设区;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安排的,应当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不突破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并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限制建设区不得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禁止建设区不得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或者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规划审核时,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为依据。位于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建设用海区域,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批次报批的城镇村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允许建设区范围外,且小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最小上图面积的一般农地区地块的,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确定的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上预留了水利、交通廊道或者空间布局的项目,其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规定核销。
第三十三条
对用地面积较小,且难以定位的塔基、电信基站、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自动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影响土地用途区主导用途的,其用地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规定核销。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预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与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同步开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章 规划修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八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得到落实;
(三)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国家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设区的市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生态等专项规划修改以及新增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重点项目用地布局的;
(三)经批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控制指标的;
(四)剩余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重不足,需要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六)自然灾害影响、抢险避灾需要的;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还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先行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但是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平衡解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中,应当将土地整治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归并整合零散的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第四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布。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后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
(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