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环评审批由市环保局办环评证怎么办审批,县环保局办环评证怎么办是否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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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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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城市区环保分局:
现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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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5日
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豫政[2014]12号),认真贯彻《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环[2015]33号),落实《洛阳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重点事项的通知》(洛办[2014]40号),全面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合理分区,优化产业布局。以我市主体功能区中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不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将全市划分为工业准入优先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殊环境敏感区等5个区域,分别实行不同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优化项目准入,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污染集中控制,构筑良好生态屏障。
(二)宽严相济,实行分类准入。针对我市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环境准入,探索建立基于不同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环境容量相对宽裕地区,在确保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环境准入上予以倾斜,引导项目集聚发展,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对于水、大气和重金属等环境问题相对突出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三)简政放权,优化环评管理。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取消、合并部分环评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优化总量控制要求,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批并行进行,提高审核效率;对污染排放强度低、环境影响程度小的建设项目分别采取豁免审批、备案登记、下放权限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环评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三、分类准入政策
(一)工业准入优先区
我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省级产业集聚区、市级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以及位于县城关镇、少数建制镇镇区的项目,要以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科学高效利用环境容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内的所有项目实施豁免,不再进行环评审批。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规划环评已经过审查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入驻项目(石化、化工、中成药制造、废旧资源再生项目和涉及重金属、重大风险源的项目除外),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县(市)区环保部门。
符合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环评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入驻项目,对已设置环保机构的产业集聚区,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办理权限,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产业集聚区。
2.放宽部分审批条件。对规划环评已经过审查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可适当简化;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或园区,入驻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标准可执行间接排放标准。
3.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煤化工、化学合成药及生物发酵制药、制浆造纸、制革及毛皮鞣制、印染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严格燃煤火电、煤化工项目审批,不予审批冶金、钢铁、铁合金等行业单纯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在属于《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的区域内,涉及铅、铬、镉、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相关项目以“减量替代”为原则,不予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相应项目。(符合我省、市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二)城市人居功能区
我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要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城市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实施豁免,不再进行环评审批。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项目,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县(市)区环保部门。
2.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项目和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二类工业项目。
3.从严掌握准入标准。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废水须进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农产品主产区
我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要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工业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1.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4类项目实施豁免,不再进行环评审批。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县(市)区环保部门。
2.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三类工业的新建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影响粮食生产安全的二类工业新建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市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3.严控部分区域重污染项目。在属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的区域内,不予审批屠宰、酿造、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加工等废水排放量大且废水无法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项目。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
我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构筑良好生态屏障为目标,实施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支持适度发展资源开采、旅游等产业,防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1.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中的水利、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实施豁免,不再进行环评审批。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报即受理,现场办结;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由原审批机关下放至县(市)区环保部门。
2.严控重污染项目。不予审批《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和符合我省、市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除外)。
(五)特殊环境敏感区
我市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以及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要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目标,实施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红线。
1.从严审批建设项目。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内,不予审批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防洪、管道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予审批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2.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予审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减少审批前置。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的项目,其国土、规划、文物、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
(二)提高审核效率。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项目采取统一申报,总量核定与环评并行进行,通过在线平台审核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推行网上审批。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办结,提升网上办事服务能力,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四)完善联动机制。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健全同步机制。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污染集中控制,提高环境容量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入区项目审批与环保基础设施联动机制,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三类工业项目。
(六)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对实施备案管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出现环境违法问题;对下放环评审批权的项目,不再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确保准入标准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落实环评“三同时”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所列5种类型分区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三)位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属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工作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环保局负责。
(四)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等,对各分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五)本意见不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洛阳市主体功能分区
&2.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和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4.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洛阳市主体功能区
主体功能区分类
省级产业集聚区,市级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专业园区
洛阳市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
新安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
栾川县,嵩县
禁止开发区域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
注:以上主体功能区基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豫政[2014]12号)编制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制定
重金属污染防控单元
铅砷污染防治区
依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
铅隔污染防治区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农户自用的水井、塘堰、水渠
不涉及环境敏感地区和自然保护区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高标准良田
农产品质监站及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大棚农作物、菜篮子工程、食用菌种植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规模以下畜禽散养项目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市政设施维修
灯箱广告、路灯、护栏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园林绿化整修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排水箱涵整治
场地平整、土地整治、土石方工程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不涉及土建的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道路景观整治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中小型停车场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社区个体诊所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涉及土建的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不涉及土建的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及土建的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不涉及土建的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面包糕点店,不含灶头的茶室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不涉及土建的,营业面积<FONT size=3 face=仿宋_GB平方米以下(不含)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不涉及土建的
广告字牌制作
不涉及土建的
铝合金门窗组装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家用电器维修
不涉及土建的
个体经营的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不涉及土建的
个体经营的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个体经营的零售商店
不涉及土建的
个体经营的宠物店
不涉及土建的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不含影剧院,不涉及土建的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不含实验室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
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
药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的店面设立
属微型企业范围的,且有集中烟道,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无强噪声,不扰民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主要工业行业类别
一类工业项目
金属制品(不含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机械电子(不含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不含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轻工(粮食及饲料加工(不含发酵工艺的);植物油加工;肉禽类、蛋品加工;乳制品加工;竹、藤、棕、草制品制造(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纺织化纤(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制造(不使用有机溶剂的))等基本无工业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二类工业项目
二类工业项目
煤炭(不含焦化、电石及煤炭液化、气化);
电力(不含燃煤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石油、天然气(不含石油开采、油库、气库、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黑色金属(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黑色金属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不含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石墨、碳素制品);
机械、电子(有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有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石化化工(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燃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无化学反应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不含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屠宰;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商品浆造纸;纸制品(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含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
纺织化纤(无染整工段的纺织品制造(不含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
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再生)等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三类工业项目
煤炭(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
电力(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
黑色金属(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制造;石墨、碳素制品);
化工石化(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有化学反应过程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有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制造、制浆制造、造纸(不含商品浆造纸);含制革、毛皮鞣制的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纺织化纤(化学纤维制造;有染整工段纺织品制造)
铅蓄电池制造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注:以上工业项目基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主要指工业项目,不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地址勘察、交通运输及仓储、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核与辐射等项目;该目录根据实施情况可以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网站导航&&&&&&||||||&主办: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 邮编:471000网站备案号:豫ICP备号建议使用1024及以上分辨率,IE6及以上浏览器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
绍市环发〔2014〕62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权限&放得下、接得住&,根据有关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柯桥区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市级放权实施范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5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下放范围与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采取直接下放和委托下放的方式。依据&浙政办发〔2014〕86号&第五条和&绍政办发〔2014〕15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将设区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下放的形式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依据&浙政办发〔2014〕86号&第五条和《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4〕43号)及&绍政发〔2014〕35号&的规定,将列入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采取委托下放的形式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二、委托审批方式采用&批前委托、定期报送&方法。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受理市环保局委托下放环评项目时,将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等信息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出具有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审批通知书》交受托方,由受托方直接受理、直接审批,并在完成审批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审批文件(附环评报告)报送绍兴市环保局备案。三、权限下放条件(一)总量控制。环保行政审批实行约束性指标总量调控下的放权,建立&以减量定增量&、&超量叫停&的区、县(市)审批制度。由市环保局根据全市约束性指标控制任务,限定各区、县(市)约束性指标控制总量,在控制总量范围内,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自行审批和管理。(二)准入要求。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重点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必须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要求,符合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或《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估&两评结合&的决策咨询体系。对部分区域、行业或项目实施禁批和限批:1、有主要污染物(COD、NH3-N、SO2、NOX、一类重金属、VOCS等)排放总量增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总量平衡替代;2、禁止审批印染、造纸、电力等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行业的新建项目和电镀、带有初鞣工艺的制革新建项目,扩建、改建、迁建、兼并等技改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在同行业内替代平衡。经行业整治提升完成后的电镀、铅酸蓄电池、印染、造纸、制革等行业企业数量不得突破,做到只减不增;3、禁止在工业园区外审批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工业项目。4、禁止审批有生产性污水排放但尚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工业类项目,禁止在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审批污水不纳管的建设项目;5、部分区域某些敏感特征污染物环境现状浓度已不符合当地生态功能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再审批这些特征污染物有新增量的建设项目。(三)专业评估。为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从源头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热电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技术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四、下放工作要求(一)健全机制。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开展审批,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批后监管职责,防止&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现象发生。(二)规范高效。根据《绍兴市环保系统行政审批基本标准》(绍市审管办发〔2013〕46号)要求,对明确放权事项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实施程序、收费依据、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等6个方面的规范和统一。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对承接的审批事项须统一纳入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力量,明确职责,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履职水平能力。(三)阳光审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将下放和承接的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对下放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告,实行&阳光审批&;对下放后的审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强化监管。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强化对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抽查等形式对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评质量进行考评。按月、季和年进行考评并及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环保局,同时录入环评机构信用档案。(五)权责一致。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处理;下放审批事项引起补偿、赔偿的,由各区、县(市)负责补偿、赔偿;涉及下放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败诉或撤销等过错的工作考核,将纳入对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等内容中。委托下放事项引起诉讼、复议及信访、投诉的,行政应诉、复议答辩及信访、投诉处置和媒体应对等工作均由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负责,市局做好指导工作;相应的诉讼、复议、信访等工作列入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目标年度考核范围。&(六)责任追究。对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区、县(市)环保局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批准环评文件的,责成审批单位或由市环保局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存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力、不按时报备、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市环保局将加强对下放给各区、县(市)环保的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建立健全下放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和后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和后督查。对各地下放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或督促相关区、县(市)环保局进行限期整改、纠正,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同时,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的创新审批方式进行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及时掌握各项信息。根据改革进程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清理、设定、实施和管理。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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