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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九条规定》_米老鼠装修网_新浪博客
《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爆破安全九条规定
自2013年《矿长七条条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煤矿安全形势坚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趋势。但是,爆破引起的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的发生起数、死亡人数,都呈现了明显增加趋势。给煤矿安全形势的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了巨大挑战。并因此使得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脆弱、十分严峻。在经济“新常态”下,煤炭产能过剩严重,企业亏损,经营困难,安全投入不足的矛盾再次出现。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凸显了生命安全的“红线意识”,安全法律必须坚守的“底线意识”。煤矿安全形势面临着煤炭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安全投入减少、高素质人才流失的困难,以及党和国家对安全要求越老越高的严峻挑战局面。
在对近年事故的梳理中,发现爆破引起的各类事故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中的比率明显增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也明显增加。爆破已经成为影响煤矿安全最严重的工序。本着抓主要矛盾、抓典型的原则,选择爆破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切入点,突破口。通过对近年、特别是2014年爆破引起的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深入的解剖分析和高度的归纳总结,形成了“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经过国家煤监局各司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部分煤矿企业、煤矿爆破安全专家的反复讨论,最终定稿,并以总局文件的形式,依法颁布实施。《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的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有的是根据事故教训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重新总结制定的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都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更加切中了事故要害,都是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爆破重特大事故,就能够杜绝爆破事故。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因此,出台《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今年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有力抓手,对于实现安全工作的精细化、标准化,对于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体现。
一、为什么要制定《爆破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一是为了杜绝爆破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从重大事故来看,2014年,煤矿共发生14起重大事故,死亡229人,违章爆破就造成6起,死亡111人。占事故起数的42.8%。占死亡人数的51.4%。已经占了很高的比率。更为重要的是最近几年来,相关比率处于一种上升的态势。如果不坚决遏制,后果不堪设想。相关数据如下,2013年发生13起重大事故,死亡209人,其中违章爆破造成4起,死亡78人。占事故起数的30.8%。占死亡人数的37.3%;2012年共发生16起重大事故,死亡277人,违章爆破造成3起,死亡43人。占事故起数的18.8%,死亡人数的15.5%。从较大事故来看:2014年,发生45起较大事故,死亡183人,违章爆破造成11起,死亡45人。占事故起数的24.4%。占死亡人数的24.6%。2013年,发生46起较大事故,死亡297人,违章爆破造成10起,死亡57人。占事故起数的21.7%。占死亡人数的19.1%。
建国以来,国内煤矿共发生百人以上的事故24起,死亡3780人,其中爆破引起的9起,占死亡1147人,占37.5%和30%。其中瓦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9起,死亡3168人,爆破引起6起,死亡766人,占31.5%和24%。煤尘爆炸事故3起,死亡912人,2起是爆破引起的,占66.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起,死亡381人,都是爆破引起的,占100%。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针对事故的有效措施,只要坚决的贯彻执行,就能够遏制爆破事故,杜绝爆破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是为了全面实现安全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夯实安全基础。安全的根基在于精细化、标准化。将爆破作业一个单一的工序进行超细化的解剖分析,制定规定,并以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这在我国安全管理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凸显了总局对安全工作精细化、标准化的重视,凸显了对安全工作根基的重视。颁布《爆破安全九条规定》,就是要求夯实爆破安全的基础。同时,也是给其他安全生产工序的一个示范。以期实现安全生产各个工序的全面精细化、标准化,全面夯实安全根基,保障安全的长治久安。
三是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目标、措施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具体的措施、更大的处罚力度。为实现“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奠定了新的法律依据。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制定,一方面,源于煤矿本身安全形势的变化;另一方面,是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理念、方针和新《安全生产法》,按期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
二、《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涵盖了爆破作业的全部过程,其主要内容就是“九个必须、九个严禁”,抓住了爆破安全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
一是面向矿工,通俗易懂。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采用了最简练、最通俗、最直接的表述。首先面向实施爆破作业实际操作的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区队长、安监员和爆破现场有关的其他矿工,让他们听得懂,记得住,操作对。让《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成为,爆破操作的标准规范,成为保护矿工生命的利器。
二是事故导向,高于规程。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从很多个事故教训中提取和获得的,是鲜血和生命的凝结。有的规定已经高于现行版本的规程、标准。这些规定与“发展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一致,与新《安全生产法》一致,依法制定,具有确实的法律地位。有的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提炼而成,也是有法可依的。违犯了规定就是违法,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精细管理,夯实基础。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是对爆破工序的精细化、标准化,规定了爆破安全作业的每一个具体步骤、具体动作的标准和要求。从最基层的矿工抓起,从最基本的动作、步骤、工序抓起,从微观上、从细节上,堵死安全漏洞,夯实安全基础。
四是设定红线,杜绝违章。
“九个必须,九个严禁”就是爆破安全的红线,不得逾越,不得违章,不得违犯。违章就是违法,违犯就是违法。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一、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一)强化法律意识,建立违规就是违法,违章就是违法安全理念
从事故分析报告看,违章指挥、违章爆破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例如2013年“12.13”事故中,新疆白杨沟煤矿的全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了一个违法的爆破作业方案,一炮过后,数十条生命瞬间消失;再如,2014年“4.7”事故,云南下海子矿带班矿长,明明知道有淋水、潮湿等明显的突水征兆,强令工人爆破作业,一声炮响后,22条生命魂丧井底。在这两起事故中,相信一定有人知道,这是严重的违章指挥,但是却没有一个人勇敢的出面制止、拒绝!这是个案吗?不是。再如,2014年“11.26”事故,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矿,国有现代化大矿,矿领导同样批准了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等的爆破作业规程。2014年“4.21”事故,矿长们也是肆无忌惮,明知瓦斯超限预兆,还是强令作业。从另一个层面看,负责具体操作的矿工,对于违章指挥的容忍,对自己生命和工友生命的漠视,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明明知道违章指挥,不制止,不举报。明明知道有危险预兆,还是乐此不彼的去违章作业,置自己、自己工友的生命于不顾,置自己家人的幸福于不顾,是侥幸心理做崇?是知识的匮乏使然?还是法制意识淡薄?根据事故分析报告统计,100%的爆破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爆破造成的。法律意识淡薄是事故不断发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矿工,认为违章就是违章,不是违法,无所谓。
对违章指挥、违章爆破毫无忌惮,对于安全法规规程的藐视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违章,一次又一次的事故。
《爆破安全九条规定》再次强调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赋予了更高的地位,这就是违章指挥就是违法指挥,违章作业就是违法作业。就是要击醒还在迷茫中的违法指挥者、违法作业者。违法指挥的主要表现就是没有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或者使用的爆破作业规程违犯了《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违法作业主要表现就是不按照已经批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或者按照错误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作业。贯彻第一条,还要求矿工兄弟们,必须树立主人意识,树立法律意识,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宰,自己才是家庭辛福的保障,自己才是工友生命的保障。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家人、保护工友,举报和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贯彻第一条,也需要监督监管部门,从严、从重、从快地对违法指挥、违法作业行为依法处理。让管理者不敢违法指挥,不愿违法指挥,不能违法指挥;让操作者,不敢违法作业,不愿违法作业,不能违法作业,并积极举报违法指挥。特别在让管理者不能违法指挥,让操作者不能违法操作方面,下功夫、下力气,研发装备爆破闭锁技术,确保干部不能违法指挥,工人不能违法作业。
二)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认真制定和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杜绝违章,才能杜绝事故。杜绝违章就要从严格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监督执行开始。杜绝违章,应该从下面几个层次着手。
一是,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爆破作业规程》和《爆破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保证流程正确和动作正确。发现违章指挥,必须坚决拒绝执行。不可盲从违章指挥,甚至成为违章指挥的帮凶。在发现没有《爆破作业规程》和《爆破操作规程》,没有进行规程的学习和签字,仅仅是哪一个领导,口头安排爆破作业,这就是违章指挥,就要坚决拒绝执行;在发现贯彻执行的《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与更高级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视同为违章指挥,坚决拒绝执行。二是,《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的编写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并且要明确各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的编制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爆破安全九条规定》、《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标准的总和就是本条中安全规程的全部含义。《安全生产法》是爆破安全的最高法律,一切其他的规程、规定、标准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下级的规定、标准不能违背上级的规定标准,不能低于上级的规定标准。三是,坚决杜绝机械套用规定和标准。机械的、教条的套用某个规程或者标准里面的条文,就可能违背了规程和标准的原意和本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精神实质就是确保安全。对于条文的理解和使用,首先要在确保安全的大前提下进行。特别是当下,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的规程、规定、标准等还来不及修订完善的情况下,更应该要深刻领会掌握安全生产的实质,避免教条,避免事故。四是,凡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有与新《安全生产法》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与《爆破安全九条规定》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与《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不一致就是违章指挥。
贯彻第一条规定,首先要求各矿个煤炭企业清理完善现行的爆破作业规程、爆破操作规程。相关部门也要尽快完善爆破有关的规程标准。使现行的规程、规定、标准与安全生产的宗旨和方针以及与新《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九条规定》高度一致。爆破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炮孔布置图,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孔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孔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炮孔说明表,说明炮孔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电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含水炮泥)长度、联线方法和起爆顺序;安全起爆位置和安全躲炮位置;爆破警戒位置、范围、人员、方式、时间等;爆破作业“人、机、环、管”闭锁的项目、标准等;盲炮检测、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爆破目的,合理布置掏槽眼、周边眼、辅助眼等;炮孔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巷道岩石条件和巷道断面大小合理设置;根据巷道条件,合理选择斜眼、直眼或混合掏槽;炮孔深度、炮孔直径、装药量等合理设计;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危险预兆的识别与处理;爆破安全环境监测、检查与处理;爆破作业的流程以及每个工序、步骤施工操作的具体要求、安全措施,爆破作业指挥管理的程序等。爆破工依照爆破作业规程(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采掘工作面的爆破作业规程(说明书),应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在煤岩、水文、构造、及巷道断面等相关条件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
三)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一炮三检”执行到位
“一炮三检”是一个执行了数十年,行之有效的爆破管理制度。实践证明,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极易造成事故。2014年爆破引起的6起重大事故,11起较大事故中,凡是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突出事故都是“一炮三检”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的典型案例。历史上的类似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以说每一次爆破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都与“一炮三检”没有做到位有直接关系。
“一炮三检”是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在装药前、起爆前、起爆后,检查爆炸地点附近20米范围、母线敷设沿途、起爆地点的瓦斯、煤尘(浮尘和积尘),当瓦斯浓度≥1%、有煤尘集聚或煤尘飞扬浓度超标,装药前超标就不能装药、起爆前超标就不能起爆、爆破后超标就不能进入工作的制度。实现“一炮三检”与起爆作业闭锁,能够确保“一炮三检”的切实到位,避免事故发生。“一炮三检”还应与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和便携仪检测相结合,三者只要有一个数据超标,就应闭锁,不能爆破。
二、爆破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警戒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一)建立“4+1人连锁” 机制,严禁擅自爆破作业
“三人连锁放炮制”简称“三人连锁”,由原煤炭部1996年颁布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正式明确规定,尽管后期版本的《煤矿安全规程》取消了这一规定。但是,“三人连锁”爆破制度还是在煤矿基层得到了广泛的实施。无可否认,“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对于促进爆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有的地区、煤矿,甚至发展成为“四人连锁”、“六人连锁”等。然而,多年来,不断发生的爆破事故也暴露了“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仅仅靠制度连锁,没有装备限制的连锁,无法完全限制违章个人(爆破工、班组长、其他无证人员)的擅自爆破行为,并因此造成大量的事故。例如2014年“4.7”事故中的班长代替爆破工,“4.21”事故中,瓦检员代替爆破工,造成三人连锁完全失效。为解决此问题,许多矿井装备了“三人连锁发爆器”、“四人连锁发爆器”,实现了更加可靠的连锁;另一方面,原来的“三人连锁”无法避免三人共同的违章行为。例如,2006年“2.23”山东联创(原枣矿集团陶庄煤矿)爆破引起的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三人连锁”人员被共同炸死在距离爆炸地点8.1米的位置,2013年“12.13”新疆白杨沟煤矿事故,“三人连锁”人员也是同时炸死在同一位置,2014年“11.26”阜新恒大煤矿事故,“三人连锁”人员也是死在同一位置等等。在这类事故中,“三人连锁”人员存在明显的共犯,共同违法违章,共同的擅自爆破行为。因此“三人连锁”爆破制度,面临尽快完善和提高,以便进一步杜绝爆破事故的迫切需要。《爆破安全九条规定》规定了“4+1人连锁”爆破机制,就是对“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完善和提高,就是为了杜绝爆破事故。
“4+1人连锁”就是“现场4人+调度1人连锁”,是现场操作连锁与地面管理连锁的有机结合。现场将“三人连锁”升级为“4人连锁”,目的就是避免或者杜绝三人共犯。“+1人连锁”,是进一步避免杜绝现场人员的共犯行为。因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讲,“4+1”连锁爆破机制都是一个很大的完善和提高。
现场的“4人连锁”是指瓦检员、爆破工、班组长、带班队长四人,一方面要求爆破时他们必须在现场,是否在现场需要采用虹膜识别等技术确认,另一方面,每个人必须按照职责和规定的顺序完成各自的任务。瓦检员向班组长报告“一炮三检”以及安全监控传感器和便携仪检查数据情况、通风情况,爆破工向班组长报告装药、连线、发爆器、水炮泥、炮泥等情况,班组长对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安排检查是否有突出、突水、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检查巷道支护、警戒、撤人、检查喷雾洒水等综合防尘效果等,认为正常可以起爆时,向带班队长报告爆破准备情况,带班队长接到报告后,要逐一检查核实相关情况,没有问题后,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请示起爆。
“+1人连锁”就是调度室连锁,调度室员接到爆破请求后,应该依表逐项记录带班队长汇报的安全指标,并与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爆破监控等系统的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现场的安全员进行联系确认,在确认没有漏项,没有虚报,各项指标合格的情况下,制作爆破申请单,报调度室值班领导(或者调度室主任)批准后,方可下达允许爆破的命令。地面指令与起爆作业的连锁,也要实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结合,确保连锁的有效性、可靠性。
接到调度室的起爆命令后。带班队长给班组长、爆破工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应高声连续三次发出起爆警示,并待5s后,方可按下按钮起爆。通电爆破以后,爆破工应先取下起爆操作手柄或者钥匙,并再次检测爆破网络全电阻,然后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并根据检测结果以及其他情况,判断是否完成起爆。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有害气体排出,达到规定的延时进入时间后,才能进入进行炮后检查。
二)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爆破。
2014年发生的6起重大爆破事故中,云南的“4.7”、“4.21”、“6.11”等事故都是班长爆破,“12.14”事故是非爆破工爆破,2005年“11.27”事故是给煤机司机爆破。非专职爆破工,很难全面掌握爆破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极易造成爆破事故。因为,爆破过程十分复杂,据统计,完成一次爆破需要做完77个步骤,没有经过严格训练的爆破人员,根本不可能全面掌握爆破过程的每一个步骤,而任何一个步骤的操作错误都可能引发事故。为避免事故发生,爆破工应由责任心强,具有2年以上煤矿井下爆破工作面施工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炸物品管理与爆破技术,无不良嗜好和劣迹、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相应操作证的专职人员担任。其职责是:领取并保管所领取的爆炸物品、装配引药;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参加检查工作面;参加处理盲炮;及时清退剩余的炸药、雷管爆炸物品等;每个爆破工管理的爆破地点宜固定,如需调整应报矿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为确保爆破工业务素质,应该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坚决取消专业资质证书或操作资格证书。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实现爆破工与发爆器的闭锁,避免其他人员借用、盗用发爆器进行违章爆破。爆破工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各个炮孔的装药量、装药方式进行装药。各个炮孔的电雷管的段号与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检测起爆药卷中的雷管网络全电阻,超限的,不装入;一个炮孔只装一个起爆药卷;装药时,一只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只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孔底,药卷之间密实联接,不留空隙。推入时用力均匀,不冲撞或捣实;不装“盖药”和“垫药”,不采用其他不合理的装药结构,不使起爆药卷爆炸产生的爆轰波方向与药卷排列方向相反;对于仰角较大的炮孔,可以在药卷后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炮孔,用炮泥卡住药卷;装药后,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不使电雷管脚线与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导电物体等接触,也不使脚线的裸露部分与岩石和煤层接触。联接电雷管脚线,应遵守下列规定:由经过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联线方式联线;按照规定的顺序,从一端到另一端进行;采用对头联接,不用顺向联接,不留有须头;联接接头之间相互拧紧,并悬空;联线过程中,进行网络全电阻检测和雷管实际用量检测,网络电阻测量值与标准值的误差≥5%、或者雷管实际用量与自动检测用量不一致时,重新联线。爆破母线和脚线的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母线与脚线的联接、母线悬挂、母线与发爆器的联接等,由爆破工亲自完成;联线前,对母线电阻进行检测,电阻值≥20Ω时,不联线;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由爆破工随用随挂。不使用固定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需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的距离;不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不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应扭结成短路;待其他人员全部撤离,采用仪器查明母线无电流后,方可将母线和脚线联接;裸露接头不置于水中或淋水处,淋水大或只能置于水中时,接头使用绝缘防水胶封。所有接线头,应采用绝缘防水胶布封闭,不让金属线裸露。
爆炸物品的装配应在装配硐室进行,爆炸物品装配硐室,应符合以下要求:在距离爆破操作地点比较近的位置;顶帮完好,支护完整、牢固,无淋水;无电缆、电气设备,无轨道、机械等金属设施;净高≥1.8m、净宽≥1.8m,深度≥1.8m;满足扩散通风要求;可存放炸药、电雷管及炮泥、水炮泥、母线、发爆器等;炸药箱、雷管箱、引爆药卷箱分开摆放,并设有明显的名称标志和分界线标志;门口有栅栏门,并上锁;门口悬挂声光警示仪,有爆炸物品时,发出“爆炸危险、严禁靠近”等声光报警信号,保证附近100m内能看到、听到;不在装配硐室存放炸药和雷管等爆炸物品,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退。
装配前,应对装配硐室或者房间四周喷水湿润。在地面专用房间装配起爆药卷前,应切断专用房间以及附近50m范围内的动力电源、照明电源等非本安电源。装备前,应检测杂散电流,杂散电流≥30mA时,不应装配。装配前,爆破工应了解炮孔布置情况,装配的数量应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使用毫秒电雷管爆破时,装配起爆药的段别应符合爆破要求。装配起爆药卷时,应避免电雷管受震动、冲击,并应遵守下列规定:起爆药卷由爆破工装配,不由其他人代替;
不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捏软,再采用比电雷管稍粗的竹签或者木签先在药卷顶部扎眼,然后将电雷管从眼中装入,不使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缠绕到药卷上,并将脚线末端短路;不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起爆药卷做好后,按顺序放在专用的起爆药卷箱内保管,点清数目、锁好;炸药、电雷管、起爆药卷等,在不同的箱子里存放,箱子间距≥1m,并设有明显分界线标志和名称标志。
三)班组长、跟班队长、调度员与调度室、安监员等在爆破作业中职责
1.班组长职责,负责爆破作业的班组长,应由3年以上煤矿井下爆破工作面施工经验,无重大责任事故,人品好,无不良嗜好,熟悉采掘与一通三防灾害防治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经培训合格、持证的专职人员担任。其职责是:根据爆破作业说明书组织现场爆破作业,检查爆破区域内是否有瓦斯异常(包括瓦斯超限和不能检测瓦斯的空间)、突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组织炮孔施工,监督瓦检员“一炮三检”情况,检查爆破现场附近安全监控(含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爆破监控等)系统以及瓦斯便携仪运行情况,检查通风、供电、杂散电流等情况,组织喷雾洒水降尘,检查安全警戒、起爆躲炮位置、派人设立警戒,检查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以及母线和发爆器等爆破器材情况,协助并监督爆破工装药、联线,向跟班队汇报爆破作业准备情况,请示起爆。在跟班队长请示调度室同意,并给出可以起爆的命令后,给爆破工下达起爆命令。起爆后,组织瓦检员、爆破工进行爆破后检查,以及参入处理盲炮,下达解除警戒命令等。整个过程中,都要接受安监员监督,安监员反对的工作,不准进行。班组长要带头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管理人员安排的没有爆破作业规程的爆破作业,或者爆破作业规程与上级法律、法规、标准不一致的,要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或者煤监局举报。
爆破钻孔施工要求:施工前,应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醒目标出所有炮孔的孔口位置,并核对孔深、孔径、方位角和倾角等参数。应采用风动力、液压动力设备施工炮孔,不应采用煤电钻等电动设备。采用湿式打眼。施工完成后,应对照爆破作业说明书检查炮孔参数,不合格的,重新标孔、重新施工。打眼结束,应对煤层炮孔实施注水。
2.跟班队(区)长是爆破作业的现场监护者、管理者,对爆破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就是有效的组织爆破作业,根据班长的汇报,逐项检查有关爆破安全参数,对是否违法、违章违纪、是否安全进行独立判断,在确认可以起爆后,将相关情况详细向调度员汇报。等待调度室的进一步指令,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后续作业。接到调度室同意起爆的命令后,再次检查相关安全环境参数,在全部合格的情况下,立即给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完成后,参加炮后检查,组织盲炮处理等工作。
3.调度员与调度室职责,调度员是爆破连锁管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爆破过程中,调度员的职责为,在接到爆破现场的带班队(区)长请求爆破的电话后,要逐条细则记录汇报的爆破人员、安全环境、爆破准备等情况(详细内容见班组长职责),然后,将记录的情况,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爆破监控系统等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对比,查看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并与现场的安监员进行通话核实汇报数据的可靠性。在发现数据一致,能够保证安全起爆后,制作爆破申请单,报调度室主任或者值班矿领导批准起爆,批准后,下达起爆命令。起爆后,要主动与现场跟班队长沟通,确认爆破的效果,安排后续的工作。当发现数据不一致,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现场不得起爆,并报告调度室主任或者值班矿领导。
4.安监员在爆破作业中的职责,安监员是爆破作业的安全监察、监督者。对爆破的全过程是否遵守了爆破作业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于瓦检员、爆破工、班组长、带班队长的等的操作是否合规合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违章和安全隐患时,必须坚决制止爆破作业进程,并采取妥善方法处理。
四)严禁在爆炸地点、母线沿途、起爆地点瓦斯超限(≥1%)的情况下爆破。
爆破是引爆瓦斯的第一火源。建国以来,百人以上的瓦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9起,死亡3168人,其中爆破引起6起占31.6%。十一五期间,爆破引起的瓦斯爆炸占42%。最近3年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2012年发生5起,其中1起是爆破引起的,占20%;2013年发生5起,死亡85人,其中3起是爆破引起的占60%;2014年发生6起,死亡101人,其中3起是爆破引起的占50%。爆破作业从两个方面提供了足以引爆瓦斯和煤尘的火焰。一是雷管和炸药爆炸的火焰,二是母线裸露短路或者接线柱与母线连接起爆时产生的电火花(起爆时有电压高达伏以上,电流1.2-100安培以上的电流通过)。例如,2013年“3.1”云南邵通凉水沟死亡8人的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因为爆破母线接头短路,起爆时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的;2013年“12.5”江西丰城煤矿事故也是母线短路,起爆时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的爆炸事故。2013年“6.2”湖南邵阳司马冲煤矿,死亡10人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因为发爆器接线柱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事故(发爆器开关失灵,电容储存电量,接线时失爆,产生火花)。因此,爆破时,必须保证爆炸地点附近、母线沿途、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自始至终保持不超限。并实现瓦斯超限和起爆闭锁,确保瓦斯超限就不能爆破。
五)严禁在无风微风条件下爆破。
微风无风是瓦斯聚集的罪魁祸首,也是炮烟聚集的罪魁祸首。2014年“4.21”、“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在以掘代采的采煤工作面,这类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通风能力不足、循环风严重。采煤面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回风系统堵塞、通风不畅的地点。风量不足,造成瓦斯集聚、煤尘集聚,爆破时的火焰或者电火花,引起爆炸。无风微风,还会造成炮烟等有害气体聚集,人员误入窒息死亡。例如2014年“7.11”四川雅安大众煤业公司,炮烟中毒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2009年“5.16”,山西省朔州麻家梁矿立井,死亡11人的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等等。因此,无风微风环境下,严禁爆破,要实现风速风量与起爆的闭锁。
发爆器和母线等爆破器材的质量也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冲能超标、不能有效闭锁等不合格的发爆器、破损裸露、接头多的母线等爆破器材不得使用。要做到对发爆器、母线等爆破器材的集中统一存放、检验、发放,严禁私人保管。
六)严禁在没有停止警戒区域内非本安电源的情况下爆破
爆破极易引起瓦斯涌出量增大,甚至引起煤与瓦斯突出,超标的瓦斯运移过程中,遇到失爆电气就会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例如,2009年“11.21”鹤岗矿业集团新华煤矿煤矿事故,爆破引起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风扩展到失爆电气时,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人108死亡。2004年“10.20”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事故,爆破后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瓦斯逆流到失爆电气,形成瓦斯爆炸。造成148人死亡的惨剧。因此,起爆前时,必须切断警戒区域内的所有非本安电源,并实现供电与起爆的闭锁。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七)严禁杂散电流超限爆破
杂散电流容易引爆电雷管,造成爆炸事故。此类事故近年在山西、河南煤矿曾经发生过。杂散电流引爆雷管主要在做炮头时和装药时、装药后。因此,引起装配药卷要在专业硐室进行。装药前切断警戒区域的非本安电源,也有助于消除杂散电流的影响,杜绝杂散电流引起的早爆事故。在装配引药前、装药前应检测杂散电流,杂散电流超标,不能装配、不能装药。
八)严禁在有突出、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下爆破。
爆破极易引起煤与瓦斯(含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这些事故在发生前,一般都会有明显的预兆,只要仔细观察、细心体会,就能够发现,因此可以,提前终止爆破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无视突水、突出、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造成事故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2014年“6.11”贵州六枝工矿新华煤矿,在防突敏感指标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为0.79ml/gmin1/2,超过了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0.5)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弃用该指标,违章爆破引发重大煤与瓦斯突出死亡事故。2014年“8.19”安徽淮南东方煤矿,在明显有煤炮、“斯斯”声音等突出预兆的情况下,违章指挥,酿成重大死亡事故。日神华集团新疆公司铁厂沟煤矿综放工作面放松动炮时,引发一起冲击地压事故。山东华丰矿,爆破也曾经引发冲击地压事故。煤与瓦斯突出异常预兆有:检测报告预兆:突出检测指标一项或者更多项不合格。有声预兆:响煤炮,象炒豆似的劈劈叭叭声,象鞭炮声,有的象机枪连射声,象跑车一样的闷雷声、嘈杂声、沙沙声、嗡嗡声,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发生突出前,因压力突然增大,支架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岩壁会开裂,打钻时会喷煤喷瓦斯等。无声预兆:煤(岩)层层理紊乱,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和煤尘增大,煤层受挤压褶曲、变粉碎、厚度变大、倾角变徒,断层、褶皱、裂隙带。地压显现方面: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夹钻等。其它方面:瓦斯涌出异常、浓度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空气变冷、变热。等。并且突出危险性随煤层埋藏深度、厚度、倾角的增大而增大。
冲击地压发生预兆:顶板压力骤然增大,工作面超前支护段顶梁、单体变形、破坏,片帮严重,顶板下沉加剧,巷道底板鼓起;钻孔钻进时,动力效应明显,有卡钻、顶钻、吸钻、钻杆跳动剧烈、钻孔内有异响等现象,钻孔内排出煤粉大大超过正常量,有碎煤块;煤炮频繁,声响由小逐渐增大、加密,由清脆变沉闷;利用电磁辐射仪监测时,电磁辐射值或脉冲数随时间呈增长趋势或先随时间呈增长趋势,而后突然降低,然后又呈增长趋势。
九)井下爆破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药前,切断警戒区域内的动力电源、照明电源等非本安电源(风机电源除外);加强对机械设备、电缆、开关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到安全起爆位置以外;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不得装药;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不得装药;有其他危害安全的情况时,不得装药。装药前应进行清孔、验孔,用掏勺或者压缩空气吹眼器清除炮孔内的煤粉、岩粉、积水等;清完孔后,要进行验孔,用炮棍检查炮孔的深度、角度、方向和炮孔内的情况,发现不符合装药要求的立即处理;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瓦斯涌出异常、煤岩松散、透老空、涌水原因不明等情况时,不得装药;坍塌、变形、有裂缝或者用过的炮孔,不得装药;炮孔深度≤0.6m时,不得装药。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装药,班长协助,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各个炮孔的装药量、装药方式进行装药。各个炮孔的电雷管的段号与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检测起爆药卷中的雷管网络全电阻,超限的,不得装入;一个炮孔只装一个起爆药卷;装药时,一只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只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孔底,药卷之间密实联接,不留空隙。推入时用力均匀,不得冲撞或捣实;不得装“盖药”和“垫药”,不得采用其他不合理的装药结构,不使起爆药卷爆炸产生的爆轰波方向与药卷排列方向相反;对于仰角较大的炮孔,可以在药卷后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炮孔,用炮泥卡住药卷。装药后,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不得使电雷管脚线与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导电物体等接触,也不得使脚线的裸露部分与岩石和煤层接触。联接电雷管脚线,应遵守下列规定:由爆破工完成,班组长协助;连线前,洗净手。连线时,拨开新鲜脚线联接。采用串联方式联接,按照规定的顺序,从一端联到另一端进行;脚线之间,采用对头联接,不得用顺向联接,不得留有须头;联接接头之间相互拧紧,用绝缘胶布包裹,并悬空;联线过程中,进行网络全电阻检测和雷管实际用量检测,网络电阻测量值与标准值的误差≥5%、或者雷管实际用量与自动检测用量不一致时,重新联线。爆破母线和脚线的联接,应符合下列要求:母线与脚线的联接、母线悬挂、母线与发爆器的联接等,由爆破工亲自完成;联线前,对母线电阻进行检测,电阻值≥20Ω等不合格时,不得联线;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用绝缘胶布包裹、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由爆破工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母线;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需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的距离;不得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不得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待其他人员全部撤离,采用仪器(万用表或者其他专用仪器)查明母线无电流(<30mA)后,方可将母线和脚线联接;不得将接头置于水中或淋水处,淋水大或只能置于水中时,接头必须使用绝缘防水胶封。
十)其他规定
同一工作地点两次相连爆破的间隔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且无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15min;高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性矿井、采煤工作面≥30min;突出矿井≥120min,具体由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根据相邻矿区和本矿区的突出情况具体确定。计算吹散炮烟的供风量时,吹散时间应≤10min。在间距≤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任意一掘进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应通知另一掘进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躲炮地点。两个工作面都应设置警戒。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200m范围内有爆破作业的,本掘进工作面应撤人。不应在爆炸物品库附近30m范围内爆破。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应≥0.6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应≥0.6m。采煤工作面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炸药;采用毫秒电雷管爆破,总的延时时间≤130ms;不能一段打眼,另一段装药或者爆破;同一班次,只使用1台发爆器进行爆破;装药前,切断工作面所有非本安电源;固定爆破工;在安全起爆硐室起爆;在安全躲炮位置躲炮;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应在地面或者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与地面直接相通的井筒爆破时,可采用煤矿许用导爆管、导爆索或者其他准许使用的爆炸物品。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或者发爆器接通之前,井筒内以及井口附近20m内所有非本安电气设备,应断电。应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联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应在爆破通风后,待炮烟吹散,先下放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传感器,检测全井筒各深度的气体浓度,全部正常后,方可下人,进行安全检查。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的其他人员,应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一)石门揭煤,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报批后,有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爆破作业。
石门(含上下山、立井)揭煤(含揭开和穿过)极易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并可能进而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014年“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较大瓦斯突出事故,“”较大瓦斯突出事故,以及2013年“7.2”较大瓦斯突出事故等都是石门揭煤违法违章爆破,造成伤亡的典型事例。建国以来,共发生3次百人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次都是石门揭煤爆破事故。它们是,2009年“11.21”黑龙江鹤岗新兴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2004年“10.20”河南大平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1960年“5.14”四川松藻矿务局二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石门揭煤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强度有时非常巨大,避难硐室、反向风门、防突门等设施常常被瞬间摧毁。
石门揭煤前,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符合下列规定:超前探测,探明煤层的确切位置、瓦斯情况,特别是瓦斯突出指标情况。突出煤层必须实施预抽放,并达到安全范围。揭露、揭穿煤层时,必须将井下人员全部撤离到地面安全地带,切断井下和井口附近的一切非本安电源,熄灭井口附近的一切火源。必须明确安全起爆位置、警戒位置、躲炮位置,明确撤人范围、避灾路线,停电范围以及相应的监测监控手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要采用铜质脚线电雷管,发放前和使用前对每发雷管的质量、阻值进行检测,阻值相差超过0.2欧姆的不使用,雷管的脚线之间和脚线与母线之间采用对头连接,并用绝缘胶布包好。石门揭煤爆破作业,每次爆破必须有由矿总工或者其他矿领导在现场亲自指挥,对各个环节亲自验收检查,下达起爆命令。起爆后,亲自组织相关炮后检查工作。石门揭煤必须采取爆破监控和起爆闭锁措施。
二)巷道贯通爆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报批后,有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爆破作业
爆破方法进行巷道贯通时,往往因为施工速度、贯通距离控制、设岗撤人等工作失误造成事故。例如,2014年“10.1”陕西铜川玉华煤矿,巷道贯通时,由于没有在贯通巷道设立警戒、撤人,造成2死3伤事故。因此,巷道贯通爆破,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用爆破法贯通巷道时,应有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打眼工和爆破工应参照中、腰线方向施工炮眼。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有冲击地压煤层中相距30m,突出矿井中相距60m)时,每次爆破都要有矿领导进行现场监督监护,同时还要遵守下列规定:只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工作面停止作业,并保持通风正常;爆破前派专人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人员、支护等情况,相关瓦斯、风速风量、人员等监测设备应保持运行正常,并与起爆作业闭锁。贯通地点相距10m~5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探眼深度≥炮眼深度的2倍;不打探眼或探眼不合格时,不爆破;每次进尺≤1m。贯通距离相距5m~0m时,还要遵守下列规定:用探眼一次探透,确认贯通距离;保证最后一轮炮的最小抵抗线≥0.6m;选择顶部的一个小范围,作为贯通点;首先贯通贯通点,无危险后,再贯通其余部位。与停掘已久的巷道爆破贯通时,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贯通前,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护、顶板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贯通前,恢复已停掘巷道的瓦斯、风速风量、人员监控等监控设施,并与起爆作业闭锁。到预测贯通位置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三)突出煤层爆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报批后,有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爆破作业。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爆破和采煤工作面爆破也极易造成事故,例如,2014年“2.24”吉林九台营煤矿顺槽掘进,爆破引起二氧化碳突出事故,多人死在避难硐室。2012年“12&5”云南省富源县上厂煤矿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引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7人遇难。2006年“12.13”湖南衡阳裕民煤矿采煤工作面爆破引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日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6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爆破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逆流距离近850m。突出矿井突出煤岩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采用远距离控制爆破,每次爆破都有矿领导在现场监督指挥,执行“定点定时、区域撤人”爆破制度。“定点定时、区域撤人”爆破制度,是指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集中起爆,起爆前撤离所有警戒区域以里的人员的制度。“定点”起爆就是在规定的安全起爆位置起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基建中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矿井,安全起爆地点在地面距离井筒≥20m的上风侧、与井筒能直视的安全位置;单翼长度≤500m的矿井,安全起爆地点在地面距离井筒≥20m的上风侧、与井筒能直视的安全位;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可在垂直距离超过200m的上一水平主进风巷道,距离井口≥20m的安全起爆硐室(或避难硐室)设置起爆点;单翼走向长度&500m的矿井,在每个采区或者在井底车场、或者地面集中设置安全起爆地点;井下安全起爆地点,在远离爆炸地点≥500m(具体位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反向风门外、进风侧的全负压通风的起爆硐室(或者避难硐室)。“定时”爆破的时间,应在每班的下班其他人员完全撤离现场后,总的爆破时间应≤30min。“区域撤人”范围,应遵守如下规定:安全起爆地点在地面时,撤离全部井下人员到地面井口警戒范围以外。警戒范围为:立井井口以外≥20m;斜井井筒方向上井口外≥50m,其他方向上井口外≥20m;安全起爆地点在上一水平(两个水平间垂直距离大于200m)时,撤离爆破水平的全部人员,以及总回风区域的全部人员;安全起爆地点在本水平的,撤离警戒范围以里的全部人员,以及回风区域的全部人员。同时,撤离距爆炸地点法线距离≤200m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全部人员,装药前切断警戒区域的一切非本安电源,地面警戒范围内的一切火源,必须熄灭。实现警戒、撤人、“一炮三检”、“4+1人连锁”、起爆位置以及瓦斯等安全参数与起爆作业的闭锁。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二)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松动爆破,应当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远距离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个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四)巷道维修(挑顶、拉底、扩帮等)爆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严禁未经审批爆破。
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为:挑顶、拉底、扩帮等等&0.6m的浅孔爆破,应采用安全等级≥3的煤矿许用炸药。应采用毫秒延期煤矿许用电雷管。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0.5%时,不应起爆。每个孔的炸药用量,应≤150g。炮孔的剩余部分,应填满炮泥。其他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爆破是直接引起煤尘爆炸的最主要火源,同时爆破也是引起煤尘飞扬的最直接的因素。例如2014年“11.26”辽宁阜新恒大煤矿,综放工作面处理大块煤体,在采煤工作面内连续爆破,造成煤尘飞扬,煤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爆破火焰引爆煤尘,形成煤尘爆炸。再例如,2006年山东枣庄联创公司(原枣庄矿业集团陶庄煤矿)16108炮采工作面“2.23”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前几次的爆炸引起的大量的煤尘飞扬,后期的爆破火焰引爆煤尘,形成瓦斯爆炸。建国以来,国内煤矿共发生3起百人以上的煤尘爆炸事故,其中2起是爆破引起的,占66.7%。据统计,爆破火焰是煤尘爆炸的第一火焰,60%以上的煤尘爆炸事故是爆破引起的。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是杜绝煤尘爆炸事故最有效的手段。实践证明最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为超前注水、短段注水、装药前洒水冲尘、起爆前自动喷雾、正确使用水炮泥和炮泥、控制连续起爆时间、炮后冲尘等。
超前注水,就是对采煤工作面实施的长距离超前注水,使煤层中水的含量达到4%以上。短段注水是指在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炮孔施工完后,采用专用装备,直接向炮孔注水,达到快速湿润煤层,杜绝煤尘的措施;装药前洒水冲尘,就是在装药前,冲洗爆炸地点20米范围内以及爆破母线经过路线和起爆地点浮尘,并保持工作面湿润的防尘措施;自动喷雾则是在起爆前5分钟开启的喷雾枪和喷雾帘,能够实现对爆炸地点的全断面雾化封闭,每端的封闭长度不小于5m,切断爆炸地点与外界的直接联系,能够有效的阻断爆破粉尘、有害气体以及火焰的扩散;爆破后冲尘就是爆破完成后,对工作面20米附近范围的巷道进行冲水清洗;正确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将使爆炸的火焰、有害气体、粉尘消灭在萌芽状态;控制连续起爆时间不小于30min,实现连续起爆时间的闭锁,可以有效的使飞扬的煤尘被风吹走,或者降落,降低飞扬的煤尘浓度,杜绝煤尘爆炸。根据山东能源集团枣庄矿业集团等的经验,上述综合防尘措施的有效执行,能够保证煤尘浓度≤55mg/m3,达到职业健康标准。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近年来,爆破成为突水的最重要的诱发因素之一。2012年共发生重大突水事故5起,死亡61人,爆破引起的1起,死亡11人。2014年共发生重大突水事故2起,死亡38人,爆破引起的1起,死亡22人。典型事故案例有2014年“4.7”云南下海子煤矿突水事故,在前一天发现附近工作面顶板出现淋水,本工作面煤体变潮湿等危险预兆的情况下,带班矿长仍然违法指挥、工人违法操作,酿成重大死亡事故。2014年“8.8、8.13”湖北恩施东波二号矿,爆破前,炮孔已经有明显流水等预兆,矿领导还是违法指挥,工人违法爆破,造成死亡6人的较大死亡事故。
积水区是含指有积水的废弃的巷道和采空区,以及含水陷落柱、含水层、含水断层与裂隙带、上覆松散岩土层等。
穿透或者接近积水区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详细的探放水设计。并实施探放水工程(先物探后钻探),探清积水区的详细的边界,并放水。只有在水位已经降到贯通点标高以下时,才能爆破贯通老塘;只有在水压、水量降低到规定的安全条件下,才能爆破贯通强含水层、含水带、陷落柱等。探放水钻孔至少有一个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一直处于巷道断面内,以便于观测水文状况。掘进时,应有准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图上标明积水区边界。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打眼工和爆破工,应参照中、腰线方向施工炮孔。并根据边界与爆破点的位置关系,确定炮孔的方位、装药量。接近积水区附近20m后,每次爆破都要有矿领导进行现场监督指挥。在距离积水区10m~5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探眼深度≥炮眼深度的2倍;不打探眼或探眼不合格时,不爆破;每次进尺≤1m。在距离积水区5m~0m时,还要遵守下列规定:用探眼一次探透,确认贯通距离;保证最后一轮炮的最小抵抗线≥0.6m;选择顶部的一个小范围,作为贯通点;首先贯通贯通点,无危险后,再贯通其余部位。在发现有突水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积水区水量、边界等不清楚的情况下,严禁采用钻孔方法探放水,更严禁爆破施工。常见的突水预兆有:炮孔、锚杆眼、裂隙等出现渗水流水,煤岩壁潮湿、挂红、挂汗,煤岩壁或者工作面变冷、出现雾气、水叫(嘶嘶,哗哗),顶板出现淋水以及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水色发深,有臭味、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断层带、裂隙带等。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一)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
所有的爆破引起事故的伤亡人员,所处的位置都是不安全的,不合理的,不对的。爆破作业,必须选择安全的起爆位置、安全的躲炮位置和安全的警戒位置。考虑不周到,选择不当,就必然造成事故。例如:2014年“2.24”吉林省九台营城矿业公司,爆破引起的二氧化碳较大突出事故,爆破工等四人虽然选择了避难硐室作为起爆地点,但是,由于该避难硐室作为起爆地点位置不合理(不在全负压通风系统区域),再加上工人开启压风自救系统太慢,突出的有害气体侵入避难硐室,造成4人死亡。2014年“4.7”云南下海子煤矿爆破引起的重大突水事故,起爆位置选择在突水点标高以下,没有其他逃生通道,起爆、躲炮和警戒人员全部遇难。2014年“6.11”贵州六枝新华煤矿,爆破引起的重大煤与瓦斯重大突出事故,没有按照规定将起爆(警戒、躲炮)地点放到地面,虽然选择在反向风门以外有全负压通风的区域,但是反向风门被突出的煤和瓦斯冲毁,造成全部作业人员遇难。2014年“11.26”阜新恒大煤矿煤尘爆炸事故,起爆位置等选择在工作面内综采放顶煤支架后面,其他安全警戒位置、躲炮位置选择在工作面附近的进风和回风顺槽,造成起爆三人连锁人员遇难,其他警戒和躲炮人员几乎全部遇难,等等。另据事故报告,爆破时,在直线巷道里面,飞石有时达到200米以上;爆破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常常冲破防突风门等设施,逆流几百米,甚至数千米。这些血的教训都是确定安全位置的依据。
安全起爆(警戒、躲炮)位置是指,能够避免爆破引起的冲击波、飞石以及爆破万一引起的瓦斯与煤尘爆炸、煤层与瓦斯突出、突水、冲击地压等灾害侵害的起爆操作(警戒、躲炮)地点,爆破时,该地点以里的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否则不能爆破。该地点与爆炸地点的距离低瓦斯矿井≥100m,突出矿井≥500m,不应与爆炸地点直线相连,并在全负压通风的进风侧的硐室或者巷道内,还应满足支护、通风、无电气设备、无被冲击波冲击后发生移动的物体,有突水危险时,应高于爆炸地点的标高≥10m。采煤工作面内部、回风巷道内,严禁设置起爆、躲炮、警戒地点。起爆(警戒、躲炮)位置应安装与调度直通的电话、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监控或者爆破监控的人员监视器,实现位置、人员、警戒等与起爆闭锁。安全起爆(警戒、躲炮)位置应在爆破作业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警戒和撤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药前,撤离全部无关人员,并设置警戒。所有与爆破地点相通的巷道(工作面、硐室)都设置警戒;警戒地点设置声光警示仪,并在100m范围内听到和看到。
二)严禁“未检先入”,避免爆破迟后爆炸、炮烟中毒等事故。
爆破后,由于爆破可能引起煤与瓦斯突出(包括迟到性突出)、瓦斯涌出量增大、突水、冲击地压、雷管炸药的迟后爆炸、盲炮、炮烟、粉(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首先进行检测,隐患排除后,才能进入正常工作。一旦处理不当,提前误入,就造成严重事故。例如,2014年“7.11”四川雅安大众煤业公司较大炮烟中毒事故。”山西忻州麻家梁矿重大炮烟中毒事故。迟后爆炸事故主要是由于雷管质量和发爆器质量等引起的,雷管的点火药、延时药、引爆药因为装药数量、变质等影响,发生延时爆炸。发爆器质量,特别是电容质量和机械开关的质量,也容易引起迟后爆炸。
盲炮,又称为瞎炮、拒爆、残爆、落炮等,是指起爆后没有爆炸的雷管或者炸药。违章处理盲炮造成的事故很常见,事故起数约占总起数1%左右、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1.5%左右。例如2013年“7.26”山东济宁太平煤矿,用风钻打眼处理盲炮时,打中雷管,引起爆炸,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再如,2013年“4.23”甘肃窑街煤电海石湾煤矿处理盲炮,造成2人死亡。爆破后检查与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后检查由带班队长组织,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执行,安监员监督。应沿起爆信号线或者母线检查线路联接接头等情况,巡视爆破地点,首先检查是否有突出、突水、冲击地压等危险预兆,检查通风、瓦斯、煤(粉)尘、顶板、盲炮等情况,并对工作面附近进行喷雾洒水除尘。如有危险情况,应立即处理。各项危险解除后,才可以通知人员,进入进行正常作业。爆破后人员首次进入的时间,应遵照下列规定:低瓦斯矿井≥15min;等待炮烟吹出、防止迟后爆炸和瓦斯爆炸事故;高瓦斯矿井≥30min;目的在于等待炮烟吹出、防止迟后爆炸和瓦斯爆炸事故;突出矿井≥120min,具体由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根据相邻矿区和本矿区的突出情况具体确定,目的在于等待炮烟吹出、防止迟后爆炸、瓦斯爆炸和延时突出事故。
盲炮检查与处理,应遵照下列规定:沿母线进行检测,检查接头是否完好,是否有接线脱开等;到达爆炸地点,爆破工要参照炮孔布置图、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全断面检查;对突出岩石、水沟附近等异常部位和容易出现盲炮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测;发现盲炮,立即插上标有“盲炮危险”字样的盲炮标志牌;全部检查完毕,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当发现所有炮孔装药都没有爆炸,并且是联线不好造成时,重新联线,起爆;当发现所有炮孔装药都没有爆炸,而且,联线良好,电爆网络电阻正常,要将发爆器送到检修室检修合格后,或者更换合格的发爆器后,再进行起爆;不得在现场对发爆器拍打、震动,打开和检修发爆器;当发现是单个(多个)炮孔装药没有爆炸,而且脚线完好时,应重新联线起爆。当发现单个(多个)炮孔装药没有爆炸,而且没有完好的脚线时,或者脚线虽完好,但重新起爆还是没有爆炸时,应立即作为事故报告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值班领导组织分析处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编制盲炮处理爆破作业说明书,根据现场情况规定引爆炮孔的数量、深度、方位、装药量、施工工艺等,并经过矿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在距盲炮炮孔0.3m以外,另打与盲炮炮孔平行的新炮孔,然后装药起爆,用新炮带盲炮;由技术人员标定处理盲炮钻孔的位置和方位,由带班区队长组织现场处理;引爆盲炮的爆破过程,也按照正常爆破流程作业;不得用镐刨或从炮孔中取出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得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不得用压风吹盲炮炮孔;在盲炮处理完毕以前,必须保持原有警戒范围不变,不在该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盲炮无关的工作;处理盲炮的炮孔爆炸后,爆破工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炸药;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时,在现场向下一班相应人员交接清楚;盲炮处理完毕后,才可以安排正常进入,正常作业。处理完毕后,进行事故分析。
盲炮的处理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盲炮的形成是爆炸物品(炸药、雷管)质量、连线质量、发爆器和母线质量三个方面造成的。必须提高爆炸物品的质量和爆炸物品检测质量以及对相关工作的检测监控,确保不合格的爆炸物品不能下井使用;必须保证接线质量质量,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监控;必须保证发爆器和母线的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合格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不得使用,这样就能够把盲炮消灭在发生以前。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者放明炮、糊炮。
一)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
粘土炮泥和水炮泥在爆破过程中,一方面,起到浇灭雷管、炸药爆炸产生的巨大火焰、降低爆炸产生的大量粉尘、吸收有毒有害成分等安全作用;另一方面,肩负着聚集爆炸能量,实现爆破目的的工程作用。可以说,没有炮泥和水炮泥,爆破安全就无法实现,爆破工程目的也很难实现。但是,现实中,不用炮泥和水泡泥的现象经常发生,屡禁不止。不仅仅小煤矿发生,国有大煤矿也照样发生,因此酿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恶性事故。毫无例外的,每一次的爆炸火焰直接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都是因为没有使用或者没有正确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结果。
例如,2014年“4.21”云南红土田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一起爆破不用炮泥和水炮泥,爆炸火焰引爆瓦斯,造成作业人员全部死亡的事故。事故调查时,发现该采煤工作面,剩下的21个装完药没有起爆的炮孔,都没有用炮泥和水炮泥,只用碎煤块填堵炮孔口。2014年“11.26”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中,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矿,违章爆破也没有使用炮泥和水炮泥。2013年“12.13”新疆白杨沟爆破引起的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也没有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此类事故多到不胜枚举的程度。
炮泥水炮泥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装炮泥时,一手拉住电雷管脚线,使电雷管脚线紧贴炮孔侧壁,但不应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以后各段,依次用力捣实;炮孔封泥,先充填30mm~40mm的炮泥,再充填规定数量的水泡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用炮泥充填封实,并达到规定充填长度要求;不得用可燃性材料、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材料作炮孔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不得爆破;炮泥和水炮泥,还应遵守下列规定:炮泥,统一用炮泥加工机械加工制作;炮泥成分以粘土、粉砂为主,保持较好的塑性;炮泥直径与炮孔直径相对应,长度以200mm为宜;加工好的炮泥,用塑料袋封装严密,防止干燥。水炮泥袋采用塑料制作,装满水后的直径与与炮孔直径相适应;普通炮孔的水炮泥长度以200mm为宜,宜采用先灌水后放入的装填方式;用于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检测钻孔,爆破前封孔的水泡泥,宜采用大孔径加长水炮泥封孔,并采用先装入炮孔,后灌水的装填方式,水炮泥贯满水后,能自动封闭,保持水不外泄。宜采用炮泥、水炮泥添加剂,以降低爆破产生的粉尘和有害气体。炮孔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炮孔深度0.6~1m时,封泥长度≥炮孔深度的1/2,水炮泥长度≥0.2m;炮孔深度1~2.5m时,封泥长度≥0.5m,水炮泥长度≥0.4m;炮孔深度&2.5m时,封泥长度≥1m,水炮泥长度≥0.6m;深孔(欲裂、松动)爆破时,孔口封泥长度≥2m,水炮泥长度≥孔深的40%;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口使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0.3m;爆破断面上的抽放孔、泄压孔等的封泥长度≥爆破孔深,并在爆破完成后,及时清理孔口炮泥。应该采用固定或者移动便携式视频,对装药和装炮泥和水炮泥的全过程监控,并在当班把对相关数据传输到主机,按规定保存三个月。确保监督监管力度。
二)严禁裸露爆破(放明炮、糊炮)
裸露爆破又称放明炮、放糊炮,是指将雷管、炸药附在物体的表面,用泥糊、矸石(煤块)堆压、或者干脆不糊不压,进行爆破的违章违法行为。裸露爆破的危害巨大,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大特大事故。
裸露爆破主要在处理大矸石、大煤块,甚至在处理不容易移动的物体、器件等情况下,被违法使用。根据以往事故分析,主要在采掘面、溜子道、皮带机、转载点和装载机、破碎机、给煤机、摩擦支架、等地点违法使用,由此造成很多起重大、甚至特别重大事故。例如,2014年“11.26”阜新恒大煤矿,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爆破处理大块煤时,连续爆破,产生大量煤尘飞扬,爆炸火焰引起重大煤尘爆炸事故。再如,1999年“3.27”山东枣庄柴里煤矿,综采工作面转载点裸露爆破处理大矸石,爆炸火焰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7人,等等。裸露爆破,就是放明炮、放糊炮,爆炸产生的巨大火焰没有办法消除,极易造成事故,因此应该严厉禁止。同时,规定要求,不得浅孔(小于等于0.6m)爆破,最小抵抗线小于等于0.6m不得爆破,都是为了防止爆炸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因此,在任何条件下,都严禁裸露爆破。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在爆破方法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过程中,除了不可避免的必须采用裸露爆破等方式外,爆破操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运输或者煤仓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本就不具备爆破的专业知识,无法做到保障爆破安全的其他各项管理要求,因此引发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教训深痛。规定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是一项彻底避免相关事故的强有力措施。
违章处理大块矸石、煤块的事故在前一条已经举例,不多述。违章爆破处理煤仓堵塞,引起重大、特别重大的事故很多,举例如下:2014年“12.14”黑龙江鸡西兴运煤矿,爆破处理煤仓堵塞,引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11.27”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爆破处理煤仓堵塞,引起的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71人。该事故中给煤机司机王栋擅自爆破,采用矿灯头作为起爆器,在安全位置、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等等一切安全措施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违章爆破,爆炸火焰引爆煤尘,引起特别重大事故。
煤仓(眼)堵塞的处理,应该采用空气炮、防堵塞给煤机、以及采用防堵煤仓设计等方法处理。大矸石、大煤块应该采用专业机械破岩设备、膨胀剂等方式处理,严禁采用炸药爆破处理。该条规定,明显的提升了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标准,充分体现了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代替危险落后的爆破工艺的思路。凡是,新技术、新装备能够代替爆破作业或者促进爆破安全的,一律采用新技术、新手段,同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手段。贯彻此条规定,重点要配齐非炸药爆破处理的各类设备,每一个煤仓(眼)和给煤机都要配置防堵塞和机械破岩设备,每一个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都要配置相应的机械破大块岩石(煤)的设备。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采空区内往往存在大量的瓦斯、煤尘,并且一直在运动中、增加中,几乎无法测量,无法控制。特别是顶板和顶部煤层没有垮落的采空区问题更加严重。本规定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是因为爆破产生的火焰,非常容易引爆采空区的瓦斯、煤尘,酿成恶性事故。例如,”新疆白杨沟煤矿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章进行架间架后爆破,引起瓦斯爆炸、又引起煤尘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再如2004年“11.28”事故,日,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415工作面上隅角因工人放炮作业引起瓦斯爆燃,11月28日上午7时许,井下工人在415工作面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致使井下当班工人166人死亡。此类事故不胜枚举。因此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就严禁在采空区、架间、架后爆破。目的就是采取严厉的手段,避免恶性重大事故的发生。
对于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顶部煤层坚硬不冒落,工作面老顶坚硬不冒落的处理。必须在工作面开采设计时,就予以研究,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需要采用爆破方式松动处理时,必须超前进行,就是要采煤活动还没有开始,或者还没有影响到的时候进行。松动爆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流程报批。相关设计和措施包括:布孔方式、孔数、孔径、孔深、装药量,起爆的孔数和顺序;松动爆破的钻孔施工位置、钻孔方式等;松动爆破要按照远距离爆破执行;突出煤层的松动爆破,人员要全部撤离到地面;松动爆破必须有矿领导现场指挥,同时遵守爆破作业的其他安全规定。贯彻本条规定,重点要要清理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的作业规程,采面设计时,预计放顶煤困难的,应该在切眼设备安装前完成松动爆破。后期放顶煤困难的,应该超前松动爆破。对于存在坚硬老顶的采面,也必须在切眼安装前进行松动爆破处理,后期老顶冒落仍然困难的,应超前松动爆破。
第十、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所述各类事故以外,与爆破相关的事故还有下列几种类型,一是,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炸药自燃、盲炮、迟后爆炸等事故;二是,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中造成的事故;三是,爆炸物品被盗后造成大量危害社会稳定、爆炸案件、恐怖案件等等。例如,2013年“6.2”湖南司马冲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由于发爆器质量问题,冲能太大,造成发爆器接线柱产生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的事故。爆炸物品或者爆破器材不合格造成的事故有:2013年“12.5”江西丰城白土合兴煤矿死亡7人的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则是由于母线质量不合格,接头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的事故(发爆器充能太大再加上接头不合格),等等。爆炸物品运输存放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有:2014年“1.6”四川广安葛麻湾煤矿爆炸物品爆炸较大事故,是因为违爆炸物品存放工具和位置不合理,支护钢梁垮塌砸响爆炸物品所致。2014年“8.19”安徽淮南东方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采用私自领取储存的雷管炸药,违章爆破造成的事故。凸显了爆炸物品监控方面的漏洞。2010年“6.21”河南平顶山市兴东二矿,炸药库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日,陕西省白水县鸿森煤业公司,发生一起井下炸药库爆炸事故,日陕西渭南市白水县龙发生人员盗窃井下炸药库雷管4300余发的重大盗窃案件,等等。爆炸物品被盗窃造成社会治安案件、恐怖案件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例如,日,陕西一辆从西安发往蒲城的客运班车在蒲城县城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25人受伤,爆炸使用的炸药雷管来自煤矿。日新疆奇台县北塔山煤矿工人为泄私愤引爆炸药造成14人死亡24人受伤。日犯罪嫌疑人白青华为泄私愤报复社会,在通往新疆独山子的中巴车上引爆炸药,导致11人死亡、7人受伤。日10时50分许,阜康市六运煤矿内发生一起爆炸事件,该矿一名作业人员将捆绑在自身的炸药引爆后当场身亡。日,河北行唐县九口子乡范家庄村发生一起因私存炸药、雷管引发爆炸事件的刑事案件。爆炸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等等,爆炸物品的盗窃和私藏,给社会治安、防恐反恐带来了很大挑战。爆炸物品和爆破管理,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库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煤矿矿长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爆破安全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煤矿要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爆破安全工程师从事爆破安全技术管理。煤矿矿井,要具有符合GA
990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煤矿企业、矿井要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煤矿矿井,要建立专业爆破区(队),统一执行爆破作业,外委施工的爆破作业,由矿井的专业爆破区(队)统一执行,不得私自爆破。井下爆破作业,由采掘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井分管领导批准,爆破区(队)统一执行。爆破过程中,通风部门要派出通风、瓦斯煤尘检查等专业人员,协助爆破作业;矿井安监部门,要派出安检人员监督爆破作业。要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技术与管理要求。爆炸物品采购的种类、数量等,由总工程师提出,矿长批准。发爆器、爆破母线要采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产品,防止假冒伪劣。要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检验登记制度。要建立领用退闭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雷管领用退全过程实现自动闭合监控。要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治安防范制度、防火制度及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煤矿矿井,应统一收集管理变质、失效、报废的炸药、电雷管等爆炸物品。报废炸药、电雷管,应集中保存在爆炸物品库房的单独硐室或壁龛内的专用容器内。销毁前,应履行报废爆炸物品的确认、销号手续。需要报废的电雷管和炸药,要送原厂(原供货企业),委托销毁,煤矿企业不得自行销毁爆炸物品。炸药数量≥50kg、电雷管数量达到≥500发或者间隔半年时间,应销毁一次。煤矿矿井要建立爆破技术总结制度,爆破施工区队、采掘区队,应每月组织一次爆破技术与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爆破作业说明书。煤炭企业(矿井)技术负责人,应每年组织一次,有现场实际操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参加的爆破技术与管理研讨会,完善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方法。
二)爆炸物品与爆破器材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遵守下列规定:选用爆炸物品时应该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炸药的安全等级≥一级;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炸药的安全等级≥二级;高瓦斯矿井,炸药的安全等级≥三级;突出矿井,炸药的安全等级≥三级的含水炸药;煤矿井下爆破必须使用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8号金属壳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炸药,不掺混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电阻值相差≥0.5Ω的电雷管不得混用;严禁使用导爆索、导爆管、火雷管等;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总的延期时间不超过130ms;有涌水的炮孔,使用抗水型炸药和抗水型电雷管。
炸药的检测与发放,应遵守下列规定:入库时,检查炸药包装箱外观,破损的、标识不符合要求、超过保质期等为缺陷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发放时,检查炸药卷外观,药态变化的、超过有效期的、包装破损的、标识不清的等为不合格炸药,不应发放;不将不同种类、不同厂家的炸药同时发放给同一人;做好检验发放记录。电雷管检测与发放、信息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每次发放前,对所有(包括清退的)电雷管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测;雷管质量的检查、检测,在专用的雷管质量检测室进行,井下没有库房的应在地面库房建立专门的雷管质量检测室。进行全电阻检测时,电雷管放在检测一端封闭、另一端敞口与总回风相通、厚度≥5mm的金属容器内,或者放在底部装有厚度≥100mm沙子,壁厚≥8mm的金属密闭罐内;检测前,测量导通室杂散电流,杂散电流≥30mA时,不检测;检测时,自动记录雷管的编号和全电阻;变形、号码不清、生锈、有污迹、破损、超过保质期的电雷管为不合格的电雷管,不发放;电阻超限(大于或者小于标准范围)的电雷管为不合格的电雷管,不得发放;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电雷管,不发放;电阻差值≥0.5Ω的电雷管不能发给同一个人;使用过程中,应对雷管的实际使用量进行监控,实现领用退信息化闭合管理,杜绝领用后的私藏与盗窃。
爆炸物品的研发和生产,应遵守下列规定:鼓励研发适合煤矿环境、安全性能好的爆炸物品。煤矿许用爆炸物品新产品的试验、试用、鉴定、定型应由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科研部门组织,取得技术装备部门颁发的试验证后,才能在井下试验;取得试用证后,才能在井下组织试用。试用合格,通过鉴定、定型后后,才能申请办理矿用产品标志证书。同一批次的雷管阻值相差,铁质脚线的相差应≤0.5欧姆,铜质脚线的相差≤0.2欧姆,雷管出厂应做额定数量的串联起爆试验,额定数量的雷管能够被标准的煤矿用发爆器一次起爆成功,没有盲炮。
发爆器和母线是最重要的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发爆器进行起爆,严禁使用明火、矿灯、高压电、电池等进行起爆。煤矿用发爆器应具有具有电子控制开关、多因素闭锁、冲能自动控制等功能。淘汰不合规定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应符合MT/T
930标准;长度≤200m,全电阻值≤20Ω,没有明接头,百米接头数量不能超过2个,并用绝缘胶布包好,绝缘阻值符合标准要求,没有破皮等损伤。煤矿矿井,应设立发爆器存储发放维修间,统一存储、检测、维修、发放发爆器、爆破母线等器材。发爆器的检测和发放,应遵守下列规定:发爆器有破损、松动等异常的不发放,冲放电时间、冲能及曲线、电流、电压等超标的不发放,闭锁不可靠、冲能不能自动调节的不发放;发放前,应根据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设置闭锁、报警标准,并经主管技术员检验确认;要记录检测与设置过程,包括操作人员、时间、步骤、结果等。爆破母线的检测与发放,应遵守下列规定:不符合行业标准没有煤矿用安全产品标志的不合格,有破皮或者明接头的不合格,100m内接头≥2处或者接头绝缘电阻值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检测整条爆破母线的全电阻值,阻值≥20Ω的不合格,不合格就不能发放。要淘汰、杜绝使用不合格的母线。
三)爆炸物品的运输
从地面爆炸物品库(购买地等)往井口运送爆炸物品,应符合GB 28263、WJ 9073、WJ/T
9070的相关规定。爆炸物品应用车辆直接运送到井口,直接转装煤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运到井下,不应在地面进行二次转运。煤矿井下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专用箱子。煤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应遵照下列规定:采用矿车改装或者以矿车底盘为基础制造;车身前后,有可靠的橡胶碰头或者其他防碰撞设施;车身采用黄色反荧光标识;车厢外两侧有红色反荧光“爆炸物品专用车”标识;前后两端有醒目的危险品标识;车厢内侧四周、顶底、车厢檐口,采用柔性、阻燃、厚度≥5mm抗静电橡胶板封闭;阻燃抗静电橡胶板与矿车之间采用阻燃抗静电粘结剂粘结,均匀平整;防盗等级符合GB
17565防盗A级,防盗锁达到B级,钥匙由库管员保管;设有定位跟踪装置,对其运动轨迹、存放位置,实现监控;经过煤矿安全部门、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不使用时停在爆炸物品库运输通道,不应它用;运输时,用柔性材料将爆炸物品箱与专用车的四周、顶部塞紧,防止滑动。井下采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车辆应符合WJ
9073的规定。运输爆炸物品的专用箱,应遵照下列规定:采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阻燃、抗静电的非金属硬质材料制作;箱体采用黄色反荧光标识;箱体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炸药箱和雷管箱,在外形、标识、标志等方面,区分明显;人工运输时,炸药箱,以装下20Kg炸药为宜;人工运输时,电雷管箱以装下400发雷管为宜;防盗等级符合GB
17565防盗C级,防盗锁达到C级;防盗锁具有连锁功能,爆破工、安全员两人到位才能开启。
煤矿井筒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采用煤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采用吊桶运输时,将爆炸物品放到专用箱内;不将裸露的爆炸物品或者原厂包装箱内的爆炸物品直接放到罐笼或者吊桶运输;不与其他物品混装;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不在交接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爆炸物品;不与爆炸物品同罐乘坐人;
电雷管和炸药分开运送;用罐笼运输时,升降速度≤2m/s;
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时,速度≤1m/s。井下用机车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采用专列运输,且电雷管和炸药,不在同一列车运输;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间距≥3m;列车应设警示标志;护送、装卸人员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不乘坐;运行速度≤2m/s;
运送电雷管时,车厢内只放1层爆炸物品箱;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炸物品,在装卸时,先断掉机车和该段的架线电源;采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爆炸物品,在装卸时,先将柴油机车火熄灭;不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水平和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车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采用煤矿用爆炸物品专用车;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分开运送,运输速度≤1m/s;车厢内四周和顶用软质充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井下车辆运输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装定位装置,实现对其位置、移动轨迹的实时监控;安装移动视频摄像,实现对运输过程和有关操作的实时监控;对运行线路、时间、押送人员进行预先设置,出现异常时,能及时报警。井下人工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电雷管由爆破工运送;炸药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两种爆炸物品同时运送时,运药人员在前、爆破工在后,两者间的距离保持在5~15m;一人一次运送一种爆炸物品,数量为:电雷管≤400发,炸药≤20kg,其它爆炸物品按爆破说明书规定执行;
对运输人员实行定位监控、视频监控,对于出现偏离规定线路、时间等异常情况,能及时报警。
四)爆炸物品的存储
凡是需要爆破作业的矿井,应在井下或者地面建立爆炸物品库。地面爆炸物品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设置雷管全电阻检测的专用房间,发放前,进行全电阻等质量检测。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采用硐室式或者壁槽式。井下爆炸物品库,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井下爆炸物品库的设置地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置在井底车场或采区车场附近,不设在含水层、煤层、含可燃气体或者液体的岩层和岩体破碎带内;井下爆炸物品库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库≥100m,壁槽式库≥60m;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库≥35m,壁槽式库≥20m。井下爆炸物品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库≥30m,壁槽式库≥15m;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回风巷直接与矿井总回风巷道、或者采区总回风巷道联接。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辅助硐室包括电气室(存放照明、供电、通讯、监控等设备)、炸药发放室、雷管发放室、管理室、爆炸物品箱存放室、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室、消防材料室等辅助硐室;电雷管全电阻检测室,布置在回风巷一侧并与回风巷道相连;其他辅助硐室布置在进风巷一侧;其他硐室在库房防盗门栅栏门以里,并按照发放室、管理室、电雷管箱存放室、消防材料室等依次设置。炸药和雷管发放室不能相对;炸药、雷管硐室或者壁槽,分开在不同的通道布置;硐室、壁槽的间距,大于殉爆安全距离;殉爆安全距离的计算按照MT/T
5026中相关规定执行;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延长2m,在连通巷道尽头,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
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联接处设置齿形阻波墙,阻波墙用混凝土砌筑,厚度≥0.8m;每个井下爆炸物品库房有2个安全出口通道,一个安全出口通道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供运输爆炸物品用,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通道与爆炸物品库联接的一端,设防冲击波密闭门,并处于长期关闭状态;另一端与运输大巷相连。另一安全出口通道为进风、发放通道,该出口与库房联接处装有一道抗冲击波活门;
两通道入口,设置虹膜防盗门;回风通道与总回风道的调节风窗栅栏,达到防盗安全等级A级,并设置防盗安全监控措施;防盗门窗安全等级符合GB
17565的A级,门锁为超B级;库房地面,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100mm,库房和通道,设置水沟,水沟坡度≥3&向外倾斜;井下爆炸物品库,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淋水、不渗漏水;门窗、地面不用木质材料,采用不燃性、导静电材料;井下爆炸物品库应通风良好,瓦斯等有害气体不聚积、不超限,温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出口两旁的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5m。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大小,应遵守下列规定:库房大小,按照矿井爆破作业地点最多时炸药、电雷管的用量进行估算,同时满足本规范关于最大储存量的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巷道净高、净宽均≥2m,断面积≥4m2,壁槽净高≥1.8m;
硐室深度≤3m,壁槽深度≤1m。爆炸物品的储存,应遵守下列规定:爆炸物品贮存在库房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同种类爆炸物品按照GB
28263中同库存放规定分别在不同通道的硐室或壁槽贮存;不同厂家、不同种类、不同规格型号的炸药和雷管分开摆放;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15天的需要量,并以炸药3000kg、电雷管10000发分别为最高限量;
硐室式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单个硐室,最大贮存的炸药量≤2000Kg;壁槽式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每个壁槽,最大贮存的炸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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