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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包含上述五种主体,其中,公司犯罪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单位犯罪现象,是单位犯罪的主要形式。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我国的列举式定义方式,国外立法多采用概括规定的公司概念。例如,韩国《商法》第169条规定: 公司是指以商行为及其他营利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 美国 公司 英文为 Corporation ,其含义为: 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各个国家对于公司的定义各具特色,其共同点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公司具有法人属性,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主体;其二,公司具有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其三,公司具有社团性,作为社团法人,公司应该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份具有多元性。关于公司犯罪的概念,学界有很多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单位犯罪的角度下定义,因为公司犯罪包含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此单位犯罪的概念可以直接套用在公司犯罪上。不同的公司犯罪概念大都表述了单位(公司)意志和单位(公司)犯罪行为;还有部分观点体现出了单位(公司)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罪过形式或犯罪目的。单位(公司)犯罪概念的核心内容在于说明单位(公司)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公司)犯罪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强调单位犯罪行为的 业务性 ,认为单位犯罪是由刑法所规定的,由单位代表者、机关成员在有关单位的业务上所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监督不力或者说单位体制方面的原因而使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种观点强调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利的犯罪目的和单位决策。例如有学者认为,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又如,有学者将单位犯罪定义为: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第三种观点强调单位意志,认为单位犯罪是指 公司、企业、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成员在单位(犯罪)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问题研讨笔者认为,公司犯罪的概念有几个要素不可缺少:一是公司主体;二是公司意志;三是公司犯罪行为;四是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上述第一种观点基本包含了这些要素,特别是涵盖了公司犯罪的故意、过失罪过形式,并且在过失罪过中包含了业务过失和监督管理过失两种形式,应当说对公司犯罪主观要件的把握比较准确。但是,在 单位业务上所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的这种表述,是否能将单位犯罪行为与单位代表者、机关成员个人的犯罪行为有效区分还有待商榷。第二种观点的第一个概念,强调公司犯罪需要 为单位谋利 以及经过一定的 决策程序 ,体现了公司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但是这种观点无法包含公司过失犯罪,特别是无法包含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第二个概念说明了公司犯罪具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但因为限定了 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 ,因此也无法包含监督管理过失犯罪,因为公司的监督管理过失犯罪通常是因为公司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疏于管理才造成的,这显然不能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而实现。第三种观点囊括了公司主体、公司意志和公司犯罪行为这三个公司犯罪概念的要素,并直接使用了 单位(公司)意志 这一概念,抓住了单位(公司)犯罪的本质特征,其明确指出了公司犯罪具有故意、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单位(公司)故意犯罪多是以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目的,而单位(公司)过失犯罪则增加了 以单位名义 的限制,因此这种单位(公司)犯罪的概念较为全面和准确,笔者较为赞成。公司犯罪的构成特征观点争鸣判断是否成立公司犯罪,除了根据刑法总论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和分则中关于个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的犯罪构成特征,即公司犯罪的成立条件。对于公司犯罪的构成特征,即成立要件的内容,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犯罪主体包括哪些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一人公司是否能够成立公司犯罪,学界争议较大。其二,公司犯罪是否包括过失这种罪过形式?其三,公司犯罪行为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区分,应当具备哪些特征?问题研讨公司犯罪的主体要件公司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就是主体的不同。虽然公司犯罪的具体实施者仍为组成公司的自然人,但公司具有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于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大部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成立公司犯罪。但并非所有形式的公司都可以构成公司犯罪,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分析。有些公司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其与公司犯罪的成立要件之间的冲突,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公司犯罪的主体资格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将在下文详述。公司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公司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以及通过这两种罪过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意志。而公司意志是区分公司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独立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不同罪过形式中,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公司故意犯罪中,自然人的意志是怎样转化为公司意志的呢? 一方面,公司意志来源于公司的决策者;另一方面,还有学者认为,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决策机关成员只有在符合单位的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才能最终成为单位犯罪故意。公司不但能像自然人那样积极地形成决策,其意志还体现在通过制度运行对公司成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过失责任的规定对公司改进自身制度,加强对公司成员的业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有积极的促进效果。公司犯罪的客观要件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具备某些特征的行为才能构成公司犯罪行为,这些要素可以起到区分自然人犯罪行为和公司犯罪行为的功能。比如行为的法人意志性、业务关联性、行为归属性或者利益归属性。笔者认为公司行为应当是公司意志的体现,只有在公司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这也是公司犯罪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一种体现。利益归属性不应作为公司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具体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犯罪所得的归属去向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公司谋利还是为自己谋利,现实中存在着表面上为了公司利益而实际上为了自己利益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认定时很难分清;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公司犯罪都有犯罪所得,例如在监督过失的事故型犯罪中,很难说犯罪行为是出于为公司谋利的目的,行为的结果未谋得利益,也就不存在利益归属问题。因此,如果将利益归属作为公司犯罪的行为特征,很可能将公司行为范围界定得过窄。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司犯罪的危害行为界定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意志的支配下,在业务范围内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观点争鸣公司犯罪的归责根据理论,意在说明使公司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根本原因。该问题还涉及自然人责任和公司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对公司进行正当、合理的刑罚处罚等重要问题。可以说归责根据理论是整个公司犯罪理论的基石。有关公司犯罪归责根据的观点,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观点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其中又有三种主张:观点一,双层机制论。该说认为,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同时成为犯罪主体而并不排斥,不过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层次上:第一层次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第二层次是单位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策者和直接执行的个人,这是单位犯罪的深层结构。观点二,竞合论。该观点认为公司成员的行为既是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公司成员自身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第二类观点以公司的刑事责任为基础。其中主要观点有两种:观点一,人格化系统责任论。该观点认为,公司是自然人组成的人格化社会系统,这个系统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和行为,因此公司为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观点二,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又称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其认为单位是比其组成人员总和更具影响力、更复杂的社会组织体。这种行为主体在许多场合下会成为导致其构成人员的自然人犯罪的原因。因此应当从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本质或者说独自存在的复杂特征中探求对单位进行谴责的根据。法律毕业论文精选2篇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婚内侵权会给夫妻双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很大影响,我国婚姻法可以从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与夫妻协商解决处理问题等方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夫妻人身关系,负有忠实义务、同居义务、计划生育义务,享有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等。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随着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多彩,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发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婚内侵权行为也愈益凸显。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婚内侵权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不法行为也不应当例外,也即夫妻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在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法院应判决侵权方对受害方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觉得我国现行婚姻法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所以婚内侵权行为也包括侵害人身权、侵害财产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等行为。也就是说婚内侵权行为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具体一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同居义务、限制配偶一方人身自由、侵害配偶一方的生育权、实施家庭暴力、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都是婚内侵权行为的表现。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文章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出自(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试想,如果当事人在遇到以上几种情况下但又不想提出离 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来自尝试 。具体说来就是首先在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也就是说夫妻双方谁违反了法定义务,谁就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有损于受害一方的财产权益,当然在加害人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害赔偿制度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将共有改为个人分别所有,也即可以预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应有的份额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从加害人个人财产中实际支付赔偿。其次对婚内侵权行为应以促进夫妻和谐为主,惩罚为辅,在此方面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过错责任的有关规定,如可要求夫妻加害方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对一般过失可以由夫妻之间协商解决处理,这样可以一方面不过多干涉婚姻当事人的生活,也可以给加害方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让夫妻双方可以互让互谅,促进夫妻婚姻和谐。但同时应当注意不能总是以夫妻之间协商解决处理婚内侵权问题,对于那些通奸、恶意辱骂、侮辱、诽谤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相对比较严重的行为,法律应不能允许夫妻间通过协商解决处理,不然不能真正使加害方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使其真正悔过自新,我们应当考虑到在使用夫妻之间协商解决问题这种方式时,受害一方有可能受到加害一方的胁迫,使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所以,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结合使用各种方式妥善处理婚内侵权问题,以真正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发展。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摘要:心学大师王阳明在其一生哲学探索与为官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官以德、明德亲民觉民行道 等官民思想。究其渊源,在于阳明 致良知 的心学理念,他的 致良知 是一种主观 心 的本体论。其官民观也是在他 人人可以致良知 的认识上形成的,对于当世的中国与政府有着珍贵的价值与指导意义。王守仁,号阳明,明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军事家。精通儒、释、道三家并自创阳明心学,是陆王心学的集大成者,主要思想是 致良知 ,认为 心外无物 , 心即是理 ,有《传习录》、《大学问》等著作传世。王阳明是我国古代公认的 立德、立言、立功 三不朽的全能大儒,除了确立并传播心学思想之外,行军平叛屡立奇功,并历任刑部主事、龙场驿丞、庐陵知县、巡抚闽赣、南京兵部尚书等官职及职务。他立足 致良知 的心学思想,结合自身的为官为政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官民观。王阳明的官民观为官以德人心得其正者即道心 是王阳明对于官吏为官要求的最高概括, 人心 生于形气,与物欲相连; 道心 生于性命,与良知相连。阳明对于理想官吏的要求即是他们的 人心 守正而为 道心 ,克制自己的 人心 ,寻求为政的 道心 ,也就是要恪守为官之德,以德率民,以德治民。具体来说,阳明认为为官的首要准则是拒腐从廉。 忧世者,谓之迂狂;进言者,目以浮躁;沮抑正大刚直之气,而养成怯懦因循之风。故其衰耗颓塌,将至于不可支持而不自觉。 这是阳明对于当时腐败官场的披露。腐败源于功利,功利则是放弃 德以率民 的政治操守,而是以己之私来为官为政,这样就会产生一种腐败的因循,直至官民不容,王朝灭亡。因此阳明倡导廉洁,认为为政清廉是为官的根本。此外,在阳明看来,为官者道,在于以勤能恪尽职守。恪尽为官之责,很大程度上就是勤于民,爱于民。 身可益民宁论屈,志存经国未全灰。正愁不是中流砒,千尺狂澜岂易摧 这是阳明以勤政之德益于民思想的集中反映,在他看来,为官者只有长存勤政之德,才能上报社稷,下以益民。明德、亲民在王阳明看来, 明德 意在不断提升个人德性,与此同时也要倡明仁德之道,要求为官者教化百姓,明德于民,明德于人心。 亲民 就是民与民之间亲亲相待,为官者更要以仁待民,将自己的仁心推广去关爱广大的民众。 亲民 是治天下的根基,也是为官为政的要义与追求。由此可以看出,阳明认为 明德 与 亲民 是相互联系的,为官者明德于己,明德于民,民与民之间明德而以德相待,是以达到 安百姓 的目的, 安百姓 即是 亲民 ,而 亲民 又反过来强化 明德 ,使 明德 进一步深入人心。两者的统一正所谓 明明德必在于亲民,而亲民乃所以明其明德也。 明德、亲民,一也。觉民行道觉民行道 的概念是当代著名学者余英时相对于 得君行道 概念提出的。所谓 得君行道 ,简单来说就是官通过得到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的支持,来行儒学治世之道。而 觉民行道 则是指通过布道于民,唤醒民智,来实现国家之治。王阳明以 龙场悟道 作为转折点,抛弃了 得君行道 的幻想,不再抱希望于君主,而是笃信官吏 惟以开导人心为本 (王阳明),才能真正把 道 推行于天下。 觉民行道 是王阳明官民思想的重大特色,是与传统权威行道观的一次背离,为官吏 行道 找到了新的出路。王阳明 觉民行道 的对象除了传统文人外,更重要的是平民大众。他认为 果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口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 平民百姓都是可以教化的,只要他们的内心得到启化,一样可以成为圣贤。因此,为了 觉民行道 ,他对官吏的要求是 做一个愚夫愚妇 (王阳明),去体察下层民众,去启发他们的良知,通过他们来最终实现 行道于天下 的目标。官民观的思想渊源:致良知心 的本体论与致良知阳明曾有过这样的著名论断: 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 (王阳明)意思是说人未来看花时,因为心中无花,所以花也就不存在;人来看花时,因为心中有花,花的颜色才显现出来,花才是存在的。这一论断集中反映了王阳明心学的本体论,他认为人心是万物的本体, 心即理也 心外无理 心外无物 心外无事 。而 良知 则是心之本体。他说: 夫圣人之学,心学也;学以求尽其心而己。 学以求尽其心 则是 致良知 的过程。 良知 是天理, 良知 是德善, 致良知 就是要通过 发明本心 ,让 本心 达通于天理、德善,也就是把 本心 升华为 良知 。法律毕业论文精选3篇论文王阳明提出 致良知 思想,其目的既包括实现传统儒家个人的 内圣 理想,也是要通过 内圣 来达到 外王 的目的,实现儒家的治世理想。在这一思想基础上产生的官民观,则必然在路径上有着 心 的特色。阳明所倡导的为政以德、明德、亲民、觉民行道,都是强调对于内心德善的开发,以达到一个官廉而民心正的治世之态。阳明希望无论官、民,都应该从自己的内心出发,去 致良知 ,官吏要帮助百姓 致良知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 致良知 最终达到 至善 ,成为 圣人 。致良知与格物致知认识你自己致良知是王阳明关于 理 与 知 关系的探讨。在此之前,宋代朱熹倡导的 格物致知 与古希腊苏格拉底基于 美德即知识 提出的 认识你自己 ,都是关于这对关系的探讨。通过与这两者的对比,旨在说明致良知的主观性特征。关于 格物致知 ,朱熹的解释是: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 意思就是亲近世物、习得天理来达到 知 。 格物致知 与 致良知 的区别在于:前者主张人应该以外在客观存在的 天理 为行为规范,通过 格物 来认识天理、遵循天理;后者主张人应该通过自身的内修、自心的发明达到良知。关于 认识你自己 ,苏格拉底认为,德行的依据在于知识,一个具有美德的人一定是一个 认识自己 的人。他所说的美德与理学家所说的 理 在根本上是大致符合的,即是 理念 、是 善 。苏格拉底的 美德即知识 认识你自己 实际上是一种 理性本体论 ,以理智为本。而王阳明的 致良知 是一种 情感本体论 ,以内心情感为本。总的来说,朱熹与苏格拉底所笃信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理 与 善 ,通过学习来习得这些道理与规范,属于客观唯心范畴;王阳明主张的是一种存在于每个人内心的 良知 ,通过发明本心来达到良知,属于主观唯心范畴。从 致良知 的主观性特征,我们更能够理解阳明的官民观,他主张官德,是因为他认为官吏只有恪守职德,才能说明他们从本心上的正心,才能为民之表。他主张明德、亲民,也是看中了人本心中 德 与 仁 的决定作用。他主张 觉民行道 ,更是因为清楚只有唤醒民心中的 良知 才能真正实现儒家的治世理想。致良知与 三代之世 的政治理想尧、舜、三王之圣,言而民莫不信者,致其良知而言之也;行而民莫不说者,致其良知而行之也。 在王阳明看来,理想的可恢复的政治形态是像 三代 之时的那样,官民相信、官民相亲。这些都是致良知的结果。现在的世界如果想要恢复到 三代之世 ,也可以通过致良知来实现。在阳明看来, 三代之世 之下,官与民的关系相去不远,官与民并没有根本的对立与差别。无论是官还是民,在本心上都是一致的,都可以通过 致良知 来成为圣人,共同创造治世。现在的世界虽然已经离 三代之世 很远了,官民关系也比那时变得面目全非,但是通过 致良知 是可以恢复 三代之世 的。因此,为官者应该秉之廉德以率民,应该明德、亲民,应该用 觉民行道 的方式帮助百姓发明本心。王阳明的这些官民思想都是为了让官与民 致良知 ,而最终的目的是实现 三代之世 的政治形态。这才是阳明官民政治观的理想。阳明官民观的今世价值王阳明的官民观虽然仍是要实现儒家的治世理想,但是其实现路径与儒家纲常礼教的传统已经是极大的背离,这也是后来王学遭禁的原因之一。他主张官民皆可以通过 致良知 成为圣人,尤其认为百姓也可以通过发明本心 致良知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是难以被统治者接受的。不过,五百年后的今天,王阳明官民思想正切时宜,与这个时代紧紧契合。因此,我认为阳明的官民思想在当世具有珍贵的指导价值,当下政府要想成功转型必须理解并汲取阳明的官民观及其 致良知 的思想。随着我国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信息时代已经悄然来临,在这个前所未有的信息爆炸的时代,民众接受信息的渠道与数量早已不可能任由政府控制,民众接受信息后的反应量与产生的个体思想更是远远超出了政府直接控制的极限。 愚黔首 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政府必须认识到,现在是一个开放化的时代,是一个人民的个体性不断解放的时代。中国传统的官与民之间的差位将在这样的开放与解放中不断缩小,中国政府不再是也无力再是大包大揽的政府,中国的官民关系将在政府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浪潮中走向规范。而顺应这一潮流,政府有必要从阳明官民观中汲取智慧,为官者,当修德于己、明德于民,当亲民,当为社会传播正道;政府者,当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党的 十八大 以来,习总书记提出 中国梦 ,这一想法与阳明 致良知 的思路可谓不谋而合。我们的国家有国家的梦,我们的家庭有家庭的梦,我们个人有自己的梦。梦的实现正是 致良知 的过程,为官者、为民者,都要 致良知 ,从内心出发去投入到圆梦的实践。王阳明的官民观与 致良知 必将在这个时代得到最有力的运用与检验,中国政府也终会在阳明思想的指引下探索出本世纪民族复兴的坚实道路。
第四篇:《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
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1)篇论文题目:论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处置【摘要】我国实行限定继承的继承制度,又采取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在缺乏对继承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有必要对继承人予以限制。死者生前和死后都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实现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由此,极可能引发纠纷。这些问题又恰恰是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而为司法实践所常见者。因此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本文对此略作探讨。Our country practices tail system,and takes direct mode of inherit.It is very disbennifit to protect debtee because there is not efficiency supervision to haeres.So it is necessary to restrict haeres.It is likely compass agreement of debt bearing among party.Therefore the debt will be transferred whole or part.And it also may lead to bother among party.All the issue is not regulated or not fully regulated by law,however we can frequently face the issue in the juridic practice.So we discuss briefly the issue for resolving the fact problem.theDebt of DTDebt BPerformance of AJuristic Disposition引言:亟待解决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死亡以后从理论上讲其权利义务均应归于消灭,也就谈不上还要承担什么债务了。而继承制度的存在又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由继承人得以承受。为公平起见,法律同时赋予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这种法定的债务移转称为法定债务承担。由此继承人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债务人,相应的债务也就成为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称为死者债务或被继承人债务均不确切。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就是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不包括债务。因此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遗产债务也不合适。鉴于此,笔者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称为死者生前债务。继承制度由兼具人身继承与财产继承发展到财产继承,由继承人强制继承发展到自愿继承,由继承人须负无限责任发展到可选择有限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应该说继承法上的相关制度都是与此相配套的。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大体与此相同。但不同的是,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的限定继承制度,又规定的是直接继承的方式,使得对继承人的保护有余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使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此,最彻底的解决方法莫过于修订继承法。但在法律修订之前,最现实的措施则莫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在诉讼程序上对继承人予以适当限制,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被继承人生前,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又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处置?若第三人与被继承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并已向债权人通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继承开始后,若第三人主动表示代被继承人履行义务,事后又拒不履行义务,法律将如何定性和处置?若第三人与继承人或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 被继承人的债务 ,或者达成代为清偿协议,事后又不履行约定义务,法律又将如何处置?这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为法律所未规定或规定不全面者。因此,笔者在此为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到适当解决方法,以期有裨于司法实践。对继承人的限制措施概括继承制度使继承人不仅继承债权同时也承受债务,但给继承人以选择限定继承的机会。在德国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遗产整体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承担各种遗产债务并负无限责任。但是,继承人如果为了清偿债务而委派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对遗产执行了破产程序,则继承人只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1975条规定)。《日本民法典》第915条、924条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承认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他国家多数都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承担遗产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虽为多数国家的继承立法所采用,但承担有限责任须以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一般来说,须在规定时间内作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交遗产清册。另外,遗产管理人制度使得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这些制度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遵循前苏联、东欧国家继承立法的先例,采取了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款又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并且继承法中没有一条关于遗产管理的办法。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不仅赋予继承人抛弃继承的权利还采取绝对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并且以直接继承的方式将遗产全权交给了继承人处理。这些规定显然给了继承人滥用权利的机会,从而对债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为维护债权人与继承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笔者在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提出一些解决方案。由于继承人只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确切数目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债权人若不能证明遗产数额,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对继承人缺乏监督的直接继承的制度下,继承人极有可能转移、隐匿遗产以逃避责任。这对债权人显然极不公平。鉴于继承人处于极为有利的优势地位,为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公平,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继承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继承人清理债权债务的行为处于不受监控的状态,若其资信较差,则极可能发生挥霍遗产或混淆个人财产与遗产,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不可能受偿或不能全部受偿。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若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请求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鉴于死者生前债务清理对债权人的共同性和继承人的有限责任性,可以设立遗产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以此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我国继承法对于特定条件下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当认为,死者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未履行义务所欠债务,不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对于那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又时有发生。从理论上讲,对这些条件尚未成就、期限尚未到来的债务,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但由于继承关系的发生和继承责任的特殊性,为使死者生前债务的清偿更符合公平原则,对于清偿期尚未到来的债务,可以考虑扣除自实际清偿之日起到清偿期限到来之日止这段期限内的利息后的余额提前清偿。对于附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务,债权人与继承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估价或选定鉴定人评定其数额以清偿。死者生前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被继承人死亡前,若被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被继承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已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从而形成有效的代为清偿(亦称第三人代为履行)协议,则第三人须负代被继承人为履行债务之义务。根据代为清偿原理,在代为清偿情况下,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转移,第三人只是作为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因此,即使被继承人死亡前缔结了代为清偿合同,若第三人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主体(被继承人)之继承者(继承人)主张权利。继承开始后之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法律处置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在遗产范围内的死者生前债务概由继承人承受。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且其所负债务仅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因为种种原因,第三人与继承人、债权人间仍可能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若是一般的债务承担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即可解决。问题在于,若该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超出遗产范围的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为标的,事后第三人又反悔而拒不履行合同或拒不按约定书数额履行合同,因此引发争议当如何处理?至于第三人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担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按照债务承担的一般原理处理便了。我们要考虑的是在债务承担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间争议的解决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该债务承担的当事人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继承人,被继承人作为死者自然不可能成为当事人。鉴于我们采纳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的理论,因此,该债务承担合同须经继承人同意方可生效。一般来说,这类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承担合同中确定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数额应否如约履行。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认清债务承担的标的是继承人继承的债务而非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全部债务。因而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只能以继承人继承的不超出遗产范围为限的死者生前债务。也就是说若债务承担合同标的额超出了继承人继承的债务则超出部分无效。对于无效部分无论第三人还是继承人均无履行义务。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与第三人达成代为清偿协议并通知到债权人的,则第三人应负代为履行的义务。但是,基于上文所述理由,若第三人违约则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仅不能成为被告也不能成为诉讼法上的第三人。结束语【参考文献】[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 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0[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 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 财产继承[M].北京:法律出版社,[4]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2)篇论文题目: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内容提要: 近年来,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对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而民法指向的目标也即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逐步向和平、人权、社会正义、民主主义、国际交流等方向发展。把握世界民法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无疑有助于我们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的发展。民法处理的问题及民法与宪法民法的世界是私的关系或私法的世界。我们每天都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都试图努力地去解决它们。在民法的世界中也是如此。例如,亲子、夫妻、继承等家庭(家族)问题,房屋、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的问题,向他人融资设定抵押权、质权的问题,于债权的发生与特定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发生的留置权问题,商品交换等市场交易的问题,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等受到侵害时如何予以救济的问题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民法每天都处理着这样的问题。在民法中,首先登场的是人(Who:W),其次是作为人的对象的物(Object:O),再次是人的行为(Behavior:B),最后是与民法上的问题相关联的自然现象(Nature:N)和时间(Time:T)。我国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现今业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编)。这就是《民法通则》(1986年)、《合同法》(1999 年)、《婚姻法》(2015 年修订)、《继承法》(1985 年)、《物权法》(2015 年)及《侵权责任法》(2015年)。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我国会在这些单行民法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分别形成独立的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编。其中,民法总则系对人(W)、物(O)、行为(B)、时间(T)作出的基本规定。另外,自然现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此民法总则还会对期日、期间及时效作出规定。物权法(W O)是人(W)对物(O)的支配关系的规定;债权法(W W)是人(W)对人(W)的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婚姻法(亲属法、婚姻家庭法,W+W)是对人(W)与人(W)的家庭关系的规定;继承法(O W)是对人(W)死后的物、遗产(O)如何被继承加以规定。民法为 市民社会的构造原理 ,即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宪法为统治机构的构造原理,即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 Constitu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 ,宪法为 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 。在法国,其民法典以 民法宪法 (Constitution Civile)被遵守,足见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过,法有位阶性,民法应处于宪法之下,民法的诸原则必须以宪法为其根据。因为宪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即使对于人民相互间的私权关系不直接干预,但对于民法具有很大的意义,得拘束民法。虽然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民法为社会的基本法,但两者应互相配合,以达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上的任务。[1]近年来民法修改的国际动向近年来德国民法的修改德国于2015 年11 月26 日制定《债法的现代化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德国对于其民法典的债编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德国民法也受到欧盟(UN)的消费者动产买卖指令的影响。因此首先将消费者法列入民法典中,并入于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法有:(1)普通交易约款(民法典第305~310条);(2)消费者信用法(含分期付款买卖法,民法典第491 条以下);(3)访问贩卖法(民法典第312 条以下);(4)通信贩卖法(含用电话或网络交易)。对通信贩卖业者课予详细的情报提供义务,承认消费者的广泛的撤销权。其次,对履行障碍法进行再构筑。原来债务不履行系由 给付不能 与 给付迟延 构成,但现今将之并入 债务不履行 中处理。其主要的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从买卖等有偿契约中的规定,并入于债权总则中的债务不履行(义务违反)之内。同时,将原始的履行障碍 原始不能,纳入债务不履行中处理(本来,原始不能乃契约无效,系规定于民法总则中)。最后,将原来为特别法的租赁法也依照《租赁法修改法》(2015年6 月19 日)并入于民法典中,将居住使用租赁与非居住使用租赁分开规定。民法典中的租赁也分成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租赁(Pacht)和以标的物的使用为目的的使用租赁(Miete)。[2]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 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2015 年迎来20周年,20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世纪7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15 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15 年继承法的修改与担保法的修改,以及2015 年依法将信托编入民法典第20XX 条以下。担保法的修改系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集中规定于民法典第4 编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现代化,使担保权设定、实行的手续简化,节省费用,讲求实效性;(2)使易于获取信用;(3)使人们易于阅读,使虽非法国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 Catala 教授为首,设立债法修改委员会,并于2015 年6 月公布《债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国传统上也将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641 条以下)与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相区别,采取二元说。但2世纪后半叶,主张采一元说的声音日渐有力。即以1952 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64 年的《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19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1999 年的欧盟指令为背景,极力主张一元说的教 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来自Chestin 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区别不明确,两责任相重叠,因此应采取一元说。[4]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 年施行以来,迄今已经过110年,达一个世纪以上。为适应社会变迁、演进的需要,虽然尽量以判例、学说发展之,但难免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于 2015 年11 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会。5 年来,尤其对于日本民法财产法草拟了《日本民法修改试案》。现今日本法制审议会和日本民法学界正对日本民法财产法中的债法进行修改。[5]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今天我们早已迎来了21 世纪。在这个世纪,民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民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无疑是值得关注的。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世纪民法首先指向的目标是人类的和平。2世纪,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即1914 年至1918 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7 年至1945 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使无数人遭受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非洲一些地区、南亚地区)长期存在的局部战争、地区冲突,也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表现出来,悲惨的境况甚至延续至今。对人类而言,最大的不幸,莫过于陷入战争之中。21 世纪,应当尽力避免战争,或者说完全消除战争。[6]如果说人类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共同语言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规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类的本性,表现人类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东西。由此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与阶级立场、政治主张、政治观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等无涉。民法因此具有沟通人类的心灵,促进人类的交流,使人类世界结成为一个 世界联邦 的功用。[7]所谓世界联邦,即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所说的 世界国家 。各国民法的发达、民法文化的弘扬以及民法的国际交流的深入和普及,使人类日益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的方向迈进。世纪民法指向和追求的目标其次是人权。所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乃至人权侵害等,皆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 世纪是人格权和人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施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现今我国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也就是说,应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社会福祉的实现为了使在21 世纪生活的一切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权,使所有的人都幸福地生活,实现社会福祉,切实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物质保障。所谓福祉社会,是指使包括老人、身心障碍者、病人及其他社会弱者在内的一切人得以幸福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保障所有的人得享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机会,并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其次,应广泛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以保障社会弱者也可以过上丰裕的生活。再次,应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不至于在社会财富的保有上存在过大的悬殊。最后,为了实现福祉社会的目标,还必须通过民法上的制度设计,来保障人民居有其所,使每个人都享有适宜的住房权。此点在确保福祉社会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并且是至为重要的关键之点。社会正义的实现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文章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出自世纪已经过去的1年中,民法的公平正义、人间的道义并未能完全实现。尤其是在2世纪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对于那些无家可归的人们、失业的人们、遭受差别待遇被歧视的人们、受政治压迫的人们、人权被侵犯的人们、内战的牺牲者以及难民等,还存在没有分给这些人必要的必需品的情况,以致他们不能享受到人间的正义和人道。民法上的正义,主要有对等正义和分配正义。所谓对等正义,即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一方不能无偿取得对方的利益,取得对方的利益以向该对方给付对等的代价为前提。民法的债法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对等正义。所谓分配正义,即民法中的物权法在将社会财富分配给社会成员而作制度安排时,须体现分配公正,实现正义。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经6 个月的公告期间仍无人认领时,拾得物和埋藏物就归国家所有。此种通过《物权法》来分配社会财富的规定是否符合正义(分配正义),就颇值研究。另外,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而规定添附制度时,应如何作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方能体现分配正义,也是需要注意的。民主主义在2世纪,于我们这个地球上曾经存在过各种各样的独裁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世纪3年代建立的德国希特勒法西斯独裁国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独裁国家。他们曾经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使无数人遭受了不幸,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当代,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政治国家权力的膨胀和限制国家行政干预。国家行政权力侵害人民民事权利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会最终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建立民主主义的国家。国际交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制不断进步,逐步迈向现代化,由此也吸引了世界一些国家(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研习者来到中国研习包括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这样就使今日的民法国际交流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活跃、更频繁和更国际化。这种局面,如前所述,除了将有利于世界各国迈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外,还将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加深理解、消除隔阂,走向法律的一体化,尤其是最终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注释:[1] 刘得宽:《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与精神内涵》,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53 号(2015 年2 月15 日),第1 页以下。[2] 刘得宽:《民法的世界与其展望》,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 卷),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11 页。[3][日]山野日章夫等:《2015 年法国担保法修改概要》,载日本《法学家》第1335 号(2015 年),第32 页以下。[4]同注②,第11、12 页。[5][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债权法)改正及其问题》,载《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第九届(201年)大会会议文集》(201年9 月),第1 页以下。[6][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年版,第165 页。[7] 关于建立 世界联邦 的问题及其可能性分析,参见[日]林毅:《法史学方法论与西洋法史》,敬文堂200年版,第155页以下。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题目:浅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矛盾,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各方利益的均衡。从我国矿法体系现状出发,针对矿业权权属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法律冲突与衔接,以及创新矿产资源保护立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几点建议。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现状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是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自此,围绕这部法律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矿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三部重要法规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国家为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国政府自1994年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的则收取相应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制度。分为勘查区块登记和开采登记,主要包含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之中。同时,1998 年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2015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也有部分内容涉及登记制度。矿业权及其流转制度。根据现行矿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勘查许可证为代表的探矿权制度和以采矿许可证为代表的采矿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拥有财产权属性的矿业权必然反映出商品性特征,需要通过流通来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我国矿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有具体规定, 除规定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不得倒卖牟利 ①。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矿法体系和制度自实施以来,有力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但现行矿法具有较多的计划行政管理色彩和历史局限性,无论在法律体系、法律实施还是法律效力方面都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亟待完善。目前,我国矿业资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局限。尽管在修改之后,《矿产资源法》允许矿业权流转,但矿业权的取得与流转存在的种种限制依然导致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萎缩,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首先在矿业权上,我国人为地将矿业权分割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并且规定勘探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后,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并不能当然地取得采矿权,仅仅是给予探矿权人以优先采矿权。此外,《矿产资源法》明确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在实践中无益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整个矿业权市场一直处于 有场无市 的境地。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冲突。《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良好的矿区生态环境,同时对矿业企业的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监督管理。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管理制度仍是粗线型的。首先,矿产资源管理政出多门,不分主次,各部门之间在权力配置上互相纠缠。法律缺陷导致部门职权不清,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次,许多矿产资源管理内容遗漏、职责空缺。例如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防治与恢复问题上,地矿部门与环保部门各争其主管权,但至今仍无相关法律规定出台。2015优秀法律硕士毕业论文(3)篇论文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亟待完善。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均提出了要求。但其中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内容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属于 软法性 规范;各种环保要求多为号召性规定,对不履行义务者并无有效的制裁手段,往往是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难以有效制止对环境的破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依然是末端控制为主,不注重源头控制,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极为不利。推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通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相比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国外先进的法律经验,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增强矿产资源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为主线,加快矿产资源战略立法,加强相关法律依据的建设,从法制方面提高矿产资源战略的可操作性和保障程度。明确《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地位。发挥《矿产资源法》在资源管理方面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法》、《能源法》、《煤炭法》等相关资源类法律的同步研究,探索建立与矿产资源法和单项资源法相衔接、普适性与操作性并重的综合性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推进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建立权属明晰的矿产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兼顾行政管理和民事法律责任,强调对矿业权的司法保护,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健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增加矿业权转让的情形,简化矿业权取得手续,从多方面促进矿业权市场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注重制度创新和理论借鉴,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加强资源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统筹考虑《矿产资源法》与相关法律的合理衔接。做好《矿产资源法》与《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农场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等在矿业用地、行政审批、水资源有偿使用等方面的衔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高效协调管理。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煤炭法》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矿业法律关系。建立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制定煤炭行业标准准入体系。遵循《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通过规划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立法以明确各主体职责,建立各部门协调机制。要改革目前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过分集中,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管理重心转移到政策研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方面,具体的审批发证登记工作应由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明确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管辖范围和权利职责。依据各部门不同特性,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部门协调机制。借鉴国外较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经验,以地质科学为基础,依据《矿产资源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配置矿泉水、地热、河道砂矿等资源的管理,做好部门协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化配置。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的立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它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体制的最有效途径。应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合理的开发成本为核心,停止采矿权的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并制定相关措施以解决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 双轨制 问题,确保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不断提高资源回采率②。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法律,构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体系,考虑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条例。由于矿山环境的治理成本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应以矿山治理费用为基础,以保证金的金额高于治理成本为原则,参考国内外经验,制定合理的保证金收缴标准和收取方式③。注释:①李庆保,孙豁然: 中国矿业法律体系现状及分析 , 《经济管理》,2015年第4期,第105~108页。②赵洋,刘建民: 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社会科学论坛》,2015年第9期,第34页。③张涛: 关于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思考 ,《国土资源导刊》,2015年第4期,第89页。
第五篇:《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篇开题报告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毕业论文题目而做的专题书面报告,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是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效的实践活动。写论文开题报告的目的,是要请老师及专家们帮忙判断一下所研究的选题有没有价值,研究方法是否奏效,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因此论文开题报告就要围绕研究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阐述的主要观点),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为主要内容。方法/步骤论文开题报告的前提 通过理论思维选择课题 理论是由一系列前设和术语构造的逻辑体系,特定领域的理论有其特定的概念、范畴和研究范式,只有在相同的概念、视角和范式下,理论才能够对话。只有通过对话,理论才能够发展。硕博论文要想创造新理论很难,多数是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加以发展。 其次,选择问题是一个 剥皮 的过程,理论问题总是深深地隐藏在复杂的现实背后,而发现理论问题,则需要运用理论思维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锻炼和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需要在日常的学习中,不断总结和分析以往的研究者大体是从哪些视角来分析和研究问题,运用了哪些理论工具和方法,通过学习和总结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从而选择具有学术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与国家经济建设及导师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紧密结合的研究问题。做好文献综述,为论文开题报告打好基础文献综述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内外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参考依据。这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整理。同时,文献综述还是评论性的,因此要带着作者本人批判的眼光来归纳和评论文献,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 堆砌 。 要想写好论文开题报告,必须认真研读文献,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个初步的了解,知道别人都做了哪些工作,哪些方面可以作为自己研究的切入点,因此,文献调研的深入和全面程度,会相当程度地影响论文开题报告的质量,是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客观基础。清楚了解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格式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2)篇选题意义及预期目标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历史任务。同时,又面临着相当严峻的问题和困难。作为区域经济,如何在激烈的国际、区际竞争中,正确分析面临的环境制约因素,努力做到扬长避短,变不利为有利,确保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这是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旨在多角度地分析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制约因素,提出种种对策,以求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外有关学术动态及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年代末,可持续发展理论开始提出,但至今对经济发展的环境制约因素研究仅局限于宏观的认识,如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污染物破坏问题、经济技术水平问题等。而对区域经济的环境制约因素,特别是一些微观内在因素研究甚少。作者拟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点上加以探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制约因素,并提出一些措施和对策。论文写作提纳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背景、研究的意义、目的、基本技术路线。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制约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区域经济发展对环境产生反作用;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才能相得益彰。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制约因素失衡增长导致环境制约区域经济发展;区位资源的不平衡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现有环境管理体制与国际不配套制约环境经济发展。对策研究中国区域开发管理体制必须创新;适时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制定完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政策。论文工作计划年3月至4月完成论文初稿并请导师修改,完成论文二稿并请导师修改;年5月至6月论文定稿与答辩参考文献张敦富主编,《区域经济学原理》,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年,北京李京文主编,《中国区域经济教程》,广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南京孙久文,《中国区域经济实证研究 结构转变与发展战略》,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年,北京。叶裕民,《中国区域开发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年,北京。宋璇涛,《寻求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北京。李京文主编,《21世纪中国经济大趋势》,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沈阳。汤爱民,《大整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北京。顾介康、储东涛主编,《江苏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与规律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南京。薛志平、刘波,《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创新》(理念卷),香港文学报社出版公司2015年,香港。吴兴鹏、董剑南、谢玉平,《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创新》(实践卷),香港大学报社出版公司2015年,香港。国家环境保护局译,《选择还是放弃 荷兰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北京。厉以宁、章铮,《环境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北京。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西方经济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广州。陈耀邦,《可持续发展战略读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北京。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等6部门,《江苏省人口资源、环境研究文集》,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5年,北京。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资源与环境》,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年,南京。方在 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来自这是目前国内外一直公认的观点。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对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的兑现,也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显得尤其艰巨,当前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比较多,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政府是由 效率型 向 效能型 政府转变还是由 全能型 向 有限型 政府转变或者是指令型 向 服务型 政府转变。目前学术界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是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进行合理转变以及转变后的政府主要实现什么功能。个人准备材料准备情况:搜集并阅读的论著主要有:金太军:《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 当代中国政府管理与社区治理丛书》、《转变政府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叶劲松:《转型期的地方政府职能与管理方式》;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李文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邹伟《政府职能演变与发展趋势研究》;张E,杨芸:《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探讨》;顾艳君《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政府职能定位》。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前言(内容提要)我国政府职能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文章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出自的需要对国际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观点及启示政府职能转变的国际先进经验政府支持本国经济的方式发生变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变化政策针对的范围发生变化政府职能更多地转向社会政策各国政府可以利用国际资源解决国内问题日益重视开放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在政策执行方面国际合作日益重要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对策和思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观念建立健全正确的政绩观评价标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精干、高效有机结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务人员效率。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强化市场监督职能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抓紧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的改革、重组和规划。按照速立统开放、公平竟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顿市场秩序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3篇)各类报告主要观点: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政府职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在眉睫;政府是营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我们必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带动和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进程安排第一阶段时间:日 9月12日第二阶段时间:日 20XX年1月31日内容:完成论文初稿第三阶段时间:20XX年2月1日 4月15日内容:论文修改定稿第四阶段时间:20XX年4月16日 4月30日内容:打印上缴论文第五阶段时间:20XX年5月1日 5月31日内容:参加答辩待解决问题该课题最新研究成果的搜集;该课题研究对象最新转变进程;研究手段的实际运用。导师或论文指导组意见:
第六篇:《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
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一)立论依据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来源:我国学术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对高校大学生就业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成果突出。然而,将大学生就业与和谐理念相结合的研究相对较少。目前,虽然中共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社会上企事业单位都很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也实施各种积极的就业政策,但是中国当前的大学生就业仍然不容乐观。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解决大学生的充分就业问题是国家繁荣、社会稳定、高校和谐、个人幸福的根本保障。它与社会、高校、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攻坚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端人才,实现大学生和谐就业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选择本课题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提出来的,旨在通过分析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从而实现大学生和谐就业,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研究目的:近几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呼声日渐高涨,因此,在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具有急迫性和重要性。首先,当前大学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毕业生不能顺利就业,不仅直接影响毕业生个人的生活和思想情绪,会诱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构建和发展。其次,大学生毕业后能否成功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关系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展。最后,,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涉及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解决大学生的充分就业问题是国家繁荣、社会稳定、高校和谐、个人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文章试图突破性地从和谐理念出发,在分析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基础上,从政府、用人单位、高校、家庭以及大学生个人等方面分析出现就业不和谐的原因,进而用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思路与方法,从而达到大学生和谐就业。通过本论文的系统研究,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健康运行、大学生个体社会价值实现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研究意义:胡锦涛同志指出,大学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2015年3月,温家宝总理郑重指出 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农民工的就业,不仅关系他们的生计,还关系他们的尊严。 就业是大学生人生的重要转折点,也是其追求理想、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新起点。大学生能够和谐就业还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展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环境不和谐、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指导欠缺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大学生就业不和谐的现状。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意义第国内外学术界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相对比较活跃,发表的文章也积累了一定的数量,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关于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的研究比较少,本文章主要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这样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深化了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第大学生和谐就业是本研究很重要的一个观念,虽然已有文献中出现过这个名称,但鲜见对其的界定,对此,本文章试图对其进行阐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弥补了对该问题研究的不足,丰富了在大学生就业领域研究的内容。实践意义第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能够加快国家制定鼓励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能够推动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完善。第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能够为高校进行教育改革、转变大学生培养模式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第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能够为用人单位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提供一定的启示,从而加快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完善。第研究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能够为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解决就业难题提供一定的启示作用,从而实现和谐就业。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国内研究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大学生就业领域的研究非常活跃,目前,发表于各类杂志刊物的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论文也已积累了相当大的数量,为我国当代大学生就业提供了很多理论指导。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大学生和谐就业的研究相对较少,理论成果相对也比较少。同时,传统的研究视域、研究取向、研究路径有待进一步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我国理论界对高校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主要是研究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业需要与毕业生 对口就业 的问题,而对就业制度本身以及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性的东西较少涉及;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因此这一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放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及就业观念的变化上;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在世纪之交启动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大众化进程中的就业制度改革、就业矛盾的新特点、就业中公平问题、就业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就业的前景等问题,成为该时期的重点。目前,中国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不和谐现状凸显出研究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性。就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对大学生就业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大学生就业状况的研究近年来,对大学生就业所做的调查分析,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大学闵维方等做的《2015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分析》(高等教育研究,2015),浙江师范大学王永珍等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分析与思考》(当代教育论坛,2015),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做的《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王霆、杨玉梅、张瑾研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及就业能力调查研究》(凤凰网教育,20XX),杨建超的《大学生就业弱势群体的现状调查分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XX),张丽坤、杜殿会等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研究》(科技信息,20XX)等文章。这些调查研究内容较为详实、客观,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针对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原因和对策的研究理论成果比较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有西安科技大学倪渊的《大学上就业难的成因及对策》,沈燕的《试论严峻就业形势下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突破点》(中州学刊, 2015),郝晓艳《大学生就业难及其解决思路》(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姬养洲的《20XX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及对策》(人才资源开发,20XX)等文章等都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进行了探讨。学者们大都是在分析中国目前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基础上,从政府、用人单位、高校、家庭、学生自身等方面出发分析就业难的原因并寻求解决对策。对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的研究对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研究的文献比较少,与其内容相关的文章有:文学禹《 民生视野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论析》(兰州学刊,2015),杜娟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和谐就业的思考》(科技信息,2015),杨邦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大学生就业工作探析》(厦门理工学院学报,2015),王彦英,陈建波的《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探论》(中国市场,20XX),宋亚飞的《 和谐社会视野下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企业家天地,20XX),王泽兵的《大学生和谐就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5)等文章提及大学生和谐就业,或者将大学生就业与和谐社会相结合,但是对大学生和谐就业都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国外研究现状:在国外,由于各国政治环境、经济发展水平、高校教育发展程度、社会现状各不相同,各国大学生就业呈现出不同特点。国外学术界对大学生就业的研究,,是建立在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基础上的。学者们大多基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和劳动力市场理论来研究就业问题。劳动力市场理论主要运用工资竞争、职位竞争等理论来分析,完善劳动力市场是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重要步骤。大多数学者分别从毕业生的供给、需求、供需匹配等方面来进行研究。例如,卡诺就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归因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认为是资本主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因为失业大学生的存在有利于满足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也有利于压低工资和提高在岗大学生的生产力。国际上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角度,是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力研究,并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探讨。比如,大卫、皮尔斯的《进入高等教育前的就业力和学生的教育经历》、曼兹、约克的《向高等教育过渡:关于 就业 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来自的一些观点》、曼兹、约克和皮特尔、奈特的《本科课程与就业力》等都从高等院校和学生自身为出发点探讨如何通过学校教育提升大学生自身的竞争力。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二)童装设计海岛服设计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选题依据:指导老师的研究项目,服装设计的开题报告怎么写一般0-2岁的婴幼儿不可用大红大绿等刺激性强的色彩去伤害视觉神经;浅淡色不仅能避免染料对皮肤的毒害,还可衬托出婴幼儿清澈的双眸和粉嫩的皮肤。儿童在2~3岁可认识颜色,善于捕捉和凝视鲜亮的色彩。岁儿童可以认识4种以上的颜色,能从浑浊暗色中判别明度较大的色彩。~12岁是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色彩的应用会直接影响到儿童的心理素质。本次的设计是以童装色彩设计为重点,结合现代时尚以及相关元素的基本使用法则,进行具有时代特点的童装设计。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研究意义:制作一系列童装,巩固专业知识,学会灵活运用专业所学。选择好童装的色彩是做好童装销售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童装的色彩对于儿童的心里状态有很深的影响通过此项研究来开发童装的色彩以适应儿童心里需求文献综述(对已有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的综合介绍与评价)《服装材料学》朱松文等编这本书系统的介绍了服装用纤维原料、纱线、织物、皮革等各类服装材料的种类、结构和形态,以及它们的各种性能对服装的影响。同时他还介绍了服装的各种辅料的种类、性能和选用方法,国际服装新材料及其流行趋势,各类服装对材料的要求和选用方法。《时装设计艺术》刘晓刚、许玥著是我在本次设计方面参考的书籍,这本书弥补了我在设计方面的不足,让我知道了设计的本质就是服务于社会,让自己所设计的服装能够最终穿在人们的身上。《中国服装辅料大全》孔繁薏,姬生力主编本书在内容上涵盖了服装辅料的各个种类,介绍了各辅料的品种、分类、规格、性能、工艺、品质标准,以及在服装上的运用。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基本思路:了解指导老师的研究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在一定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拟订设计稿,确定要设计的题目。最后的制作,根据美观、舒适、实用的理念制作出一系列的童装,框架:确立设计的题目为 童装设计 后,从以下多方面来制作论述:根据指导老师研究项目,并进行相关设计;进行与设计主题相关的研究,并分析将要进行的设计的特点以及优势;根据儿童生理心里的特点,设计出儿童喜爱的童装;具体设计的总体草图中,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选择绘制一个系列(4套)效果图拟订设计稿和制作方案;后期的制作和整理;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研究进程安排月1日-3月19日:毕业实习;月22日-4月2日:市场调研、分析;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文章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出自。这个教育目标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对于音乐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的理解。他认为音乐和人的生命本体有着密切关系,人的生命中不能没有音乐,没有音乐就没有完满的人生。音乐是人的心灵的表现,音乐满足人在精神上的需要,是每天生活的有机部分。 音乐是不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的精神食粮,得不到它的人只能生活在精神的贫血症中,没有音乐就没有健全的精神生活。 他认为,音乐是人类文化绝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一个缺少了音乐的人来讲,他的文化是不完善。他还认为,好的音乐教育不但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的音乐能力,而且能够促进学生其他学科的发展,促进儿童智力和情感的平衡、健康成长。这样培养出的儿童,精神生活是丰富的,不管他将来从事何种职业,都会成为一个比音乐上无知的人更有用的社会成员。音乐教育在学校的重要性,甚至超过音乐本身,培养音乐的听众就是在培养一个社会。近年来,在加德纳的 多元智能 理论的影响下,人们对个体差异的理解发生了变化,由过去认为的认知能力强弱差异,个性差异演化为认知结构、发展速度及心理特质的差异。要真正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发挥幼儿学习的主动性,就必须使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等适合每一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水平。本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内容:) 概述音乐教育与儿童发展) 研究当前小学音乐教育现状) 如何运用音乐教育促进儿童发展的对策、建议、途径和方法等本课题研究的步骤、方法及进度安排步骤:)确定论文题目,写出报告,确定大概方法)整理记录,研究出科学数据)系统分析访谈记录与调研数据,写出调研报告) 得出结论,撰写论文2015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最佳范文各类报告方法:实地调研,科学对比,记录分析,成果论文研究的进度安排:XX年1月 20XX年2月 编写发放问卷,进行访谈。XX年2月 20XX年3月 整理、统计并分析问卷和访谈内容。XX年3月 20XX年4月 撰写论文。对材料进行综合,最后成文,形成初稿。XX年4月 交至导师对论文进行指导修改,最终定稿。主要参考文献[1] 郭声健.艺术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5[2] 郑品乐.音乐欣赏时教师如何 描述音乐 [J].中小学音乐教育,2015[3] 郭声健.音乐教育论.湖南文艺出版社 [4] 张道一.艺术学研究[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5 [5] 孔繁洲.音乐素质教育手册.中国文联出版社 [6] 刘沛.音乐教育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上海音乐出版社 [7] 彭吉象.艺术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 杨立梅 李妲娜.走向未来的音乐教育[M].海南出版社,2015[9] 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上海书画出版社,2015[10] 斯托洛雏奇.生活、创作、人 艺术活动的功能[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1]褚灏.养成 健全人格 ,造就 艺术的人生 [J].音乐研究,2015指导教师意见:签名:年 月 日院系或教研室审核意见:通过 2.完善后通过 3.不通过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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