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没有写完的后面的内容!续右侧输尿管上段扩张!并且一定要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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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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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22 发布在
三、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一)尸体检查1、体表检验所见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N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2、内部检验所见: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二)、病理切片所见: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噬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它异常病变。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它异常病变。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三)、即往照片所见: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1、卷宗说明日拍摄照片(P26―27)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1)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2)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2、卷宗说明日拍摄照片(P28―32)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1)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2)显示双下肢N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N窝6×5cm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N窝5.0×5.0cm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3)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4)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5)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3、卷宗说明日拍摄照片(P33―38)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肩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4)双下肢N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它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四)姜俊武陈述内容: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N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1、关于损伤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N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下肢N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2、关于死因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N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鉴定人:&&&&&&&&&&&&&&&&&&&&&&&&&&&&&&&&&&&&&&&&&&&&&&&&徐英含:(签名)&&&&&&&&&&&&&&&&&&&&&&&&&&&&&&&&&&&&&&&&&&&&&&&&何颂跃:(签名)&&&&&&&&&&&&&&&&&&&&&&&&&&&&&&&&&&&&&&&&&&&&&&&&周 伟:(签名)&&&&&&&&&&&&&&&&&&&&&&&&&&&&&&&&&&&&&&&&&&&&&&&&刘 良:(签名)&&&&&&&&&&&&&&&&&&&&&&&&&&&&&&&&&&&&&&&&&&&&&&&&官大威:(签名)
&&&&&&&&&&&&&&&&&&&&&&&&&&&&&&&&&&&&&&&&&&&&&&&&&&&& 鉴定组织单位 &&&&&&&&&&&&&&&&&&&&&&&&&&&&&&&&&&&&&&&&&&&&&&&&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 二OO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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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34 &&
8611697 ,你又犯了煽情的错,这些案子没有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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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45 &&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现场情况是不可能表明的!只有案情材料,就是口供,但是这是什么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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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53 &&
这个不知道能不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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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56 &&
请注意: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 这段话,是最大败笔。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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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45 &&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这句话啥意思?谁能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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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 &&
姜俊武离开时黄静已死,证据是被子盖得整整齐齐,因为死人是不会动的。把强暴说成是“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也是一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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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42 &&
beelove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请注意: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 这段话,是最大败笔。也是问题。 -----------------*----------------*---------------------*-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这句话说明什么?&&哈哈。什么是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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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20 &&
请想一下,现场情况能证明黄和被告在12小时前有过性行为?能证明黄在回去的时候是睡眠状态?不能。那么,就只有案情材料了,案情材料是什么?是口供,那么是谁的口供?是被告的口供,被告的口供数易其稿,越来越往对被告有利的方面走,这份口供的可信度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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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59 &&
又来了?今天不是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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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58 &&
蓝蛇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我觉得现在这种社会情绪姜很可能成为牺牲品中国的判决是要用来平民愤的为了平民愤法律的公正可以抛弃,当事人的权利可以藐视些惟恐天下不乱的“暴民”,在此帖子中被驳得无法立足了,就另开一处,继续欺骗对此事不太了解,或者是缺乏相关知识的人。他们在欺骗利用普通人“正义感”,非要一个可能的“无辜者”偿命,俨然他们就是“法医专家”和“法官”。 李刚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诸位谁也没说姓姜的没罪责但这罪责应该和强奸、故意伤害等无关李刚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豁出去挨大家骂,这一次我也要支持8611697义愤填膺的大家好象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姓姜的肯定是流氓,而黄因为是处女就一定纯洁的象花朵一样.事实真是这样么?我当初跟我女朋友恋爱,暑假的时候我们在一张床上睡了半个月,除了真正的性行为,可以说什么都做了--其中就包括所谓的"特殊性行为".对于有些比较传统的处女,你可以摸她亲她甚至她摸你亲你都行,可就是不同意你"进入",这没什么值得奇怪的吧?黄是处女恰恰证明了姜爱黄尊敬黄,否则,这姓姜的也太衰了吧,真真辜负了"流氓"的名声.<<今年8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第五次法医鉴定,由五名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结论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这一段应是姜案的正解.
骆驼祥子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文章提交者:8611697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如果有过恋爱经历,就知道和女孩子的初次性关系不容易, !+++++++++++++++++++++++++++++++++++++++++++++=同意!这也算强奸,我也够判刑了。老婆直到今天,还埋怨我“强奸少女”呢。妈的!衣服都是她自己脱的,一没有控制好,就“生米做成熟饭”了,怎么怪我?
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看来对男方有错(有罪)是认同的!但是对强奸说,特别是交往10个月的处女,在一起的十多个小时内发生多次性关系最后认定为强奸。赞成的没几个了。 我个人认为。最后的一次鉴定结论是可信的。结论是性行为活动导致的疾病死亡。诱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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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55 &&
可惜的是,当地检察院没有采用你的诱因说。他们根本就没有采用最高法的鉴定!而指控的是强奸中止!一下就给被告减轻了多大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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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32 &&
文章提交者:挺身入局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黄静案件中出现了“特殊性活动”一词网友们对此表示质疑和谴责,猫坛居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明这个问题,实在令人遗憾我抱着被人拍砖拍到死的危险,说明一下关于强奸罪的构成,世界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三个1,插入说(男性生殖器官插入女性生殖器官)2,射精说(这个大家都懂)3,接触说(双方生殖器有接触的算)而我国采用的是“插入说”换句话说,如果不具备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官,那就不构成强奸罪我举个例子,比如说插入肛门大家通常理解为构成强奸,实际上不是,这是构成猥亵罪。很明显,在黄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能够插入,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黄的反抗,但是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这确实是不构成强奸罪的。此案我认为在起诉中存在的问题是1,为什么猥亵罪被漏掉了?2,为什么故意杀人罪被漏掉了?3,公诉人采用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先讲这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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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47 &&
别的都别说,是谁在销毁证据?谁销毁证据,谁就有鬼,现在重要的物证都没有,还能研究出什么结果?不过重要的人证还在,就是医院保管心脏标本的医生、公安局的法医和区教委管档案的。现在如果让案情水落石出,就得先查查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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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21 &&
文章提交者:巡水夜叉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ZT昆明有个警察叫杜培武,他的妻子被发现被人杀死在家中,而他因刚刚和妻子吵架闹离婚就成了最大的嫌疑,而恰恰他是个警察――在网上,在民间以弱势群体为代表的偏激舆论,警察几乎就是坏人的代名词。于是杜培武遭刑讯逼供,昆明中院判处其死刑,上诉后高院尽管认为有诸多疑点但不敢判其无罪而改死缓。幸运的是,在服刑28个月零18天后,真凶抓到了,杜培武冤情得雪。  而如今,舆论又以正义的名义认定姜俊武有罪,然后逼迫执法机关置之死地。你们认为凡是对姜俊武有利的都是错的,只有对姜不利的才是对的,凭什么?凭预先认定姜有罪,然后在寻找姜有罪的证据?还是根据证据,来确定姜是否有罪?    但愿姜俊武不会成为第二个杜培武。&&&& [ 补充一下杜培武的妻子是在车上被杀的,同时被害的还有和她幽会的情人,他有动机,有时机,甚至测谎议都证明他杀人。只是因为最重要的证据凶器没找到,才没判死刑。&&看看下面这个案件和黄静案是不是相似,唯一不同的大概是孙万刚是个大学生,姜俊武是国家干部。在网上有一种倾向,好象大学生就是无辜的,连马加爵这样十恶不赦的人都有人同情,国家干部就一定是有后台的罪犯]  大学生杀女友案从死缓到无罪 八年一再重审    ■8年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罪释放    ■8年中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在真凶尚未抓到的情况下被无罪释放,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的案例      今年2月10日,已经在云南第四监狱服刑8年的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日,孙万刚的女友陈兴会在和他一起回老家昭通过寒假时被杀,并被歹徒残忍地割去了部分女性器官。孙万刚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此后孙万刚一案经历了8年内的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最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该案所折射出的正是我国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进步。      日,云南财贸学院财会专业一年级学生孙万刚,带着和他相处了几个月的女友陈兴会,回到了他们阔别了一个学期的昭通市巧家县城过寒假。陈兴会也是昭通人,住家离孙万刚家还有几十里路。    ■女大学生惨死被分尸      就在孙万刚和陈兴会回到巧家县城的几天后,也就是日上午,巧家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巧家县城郊丝厂附近的红卫山上发现一具女尸。刑侦人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根据当时现场初步侦查记载:死者为20多岁的年轻女子,是刚回巧家县过寒假的大学生孙万刚的女友陈兴会。凶手将陈兴会用挎包带勒昏后,又用尖刀切割颈部致死。凶手杀人后用尖刀刺了陈的右乳房、左眼及小腹各一刀,并残忍地割去了陈的左乳房,用陈的裤腿擦拭过手上的泥土后逃离现场。警方侦查后认为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天下午抓捕了孙万刚。      孙万刚是带着头上的伤来到巧家县公安局的。被抓进公安局的前13天,孙万刚一直不承认是他杀害了陈兴会。他说,1月2日下午,他带着女友陈兴会拜访了自己的几个同学,在同学家吃过晚饭并喝了些酒,又到孙万刚的姐姐家小坐了一会儿后,约晚上8点钟左右两人来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块草地上谈恋爱。正在两人躺在一块草坡上闭着眼睛休息时,他突然觉得自己的头上被重击了一下,便失去知觉,醒来后发现女友陈兴会不见了。随后他听到不远处的一个水池边有陈兴会的声音,他追过去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男人挟持着陈兴会。黑衣男人对他说,他是派出所来查卖淫的,要带陈兴会去把事情说清楚,黑衣男人让孙万刚先走开。孙万刚想叫陈兴会回来,这时黑衣男人拿出一个类似刀的东西,孙万刚有些害怕,再加上自己伤得比较厉害,就独自回到了同学曹先亮家。他说,他回到曹先亮家后,曾要求和曹先亮一起去找陈兴会,但曹见他伤得比较厉害没有让他去,而是自己带几个人出去找了一趟,但是没有找到。      但是从预审的第13天开始,孙万刚开始承认自己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在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中,很多杀人细节都和案发现场情况相吻合。比如孙供述说他是先扎了陈兴会的肚子一刀,然后才把陈的裤子褪到腿弯处,警方在陈兴会的内裤上果然发现了一个被利器刺穿的洞。另外,作案歹徒残忍地割下了陈兴会的左乳房,并在右乳房上留下了一个刀口。孙万刚供述说,当他正要割下陈兴会的右乳房时,旁边丝厂下晚班的铃声响了,他害怕罪行暴露慌忙逃离了现场。      记者在云南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案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该案案发时间是日,而孙万刚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同年4月24日,昭通地区检察院对孙万刚批准逮捕的时间是4月30日。那么警方为什么在案发3个多月后才拘留并逮捕孙万刚?是否与当时取证非常艰难有关?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但记者后来采访云南省公安厅时得到确切答复:女大学生陈兴会遇害案,当时在巧家县城甚至昭通地区都是重大恶性案件。首先死者身份特殊;其次案发时间正值元旦佳节;再有凶手作案手段非常残忍。负责侦破此案的巧家县公安局,当时肯定面临着巨大的破案压力。      ■孙万刚被确认为杀人凶手       虽然孙万刚在案发3个多月后才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此后的公、检两家都认为孙万刚就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      据云南省检察院介绍,该案移送到昭通地区检察院后,昭通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警方在并没有补充到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将此案移送到昭通检察院。日,昭通检察院以孙万刚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的公诉书肯定地指控说:日晚8时许,孙万刚将女友陈兴会骗到巧家县丝厂边的草地上奸淫,在陈兴会声称要报警的情况下,孙万刚杀死了陈兴会并进行分尸,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凶残,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孙万刚杀害女友陈兴会的动机,当时公安机关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孙万刚曾向同学借了350元钱给陈兴会做报考费。案发当天中午同学曾打电话催要这笔钱,孙万刚想找人借钱还账但没有借到,而陈兴会对此事不闻不问使孙万刚产生怨恨;另一种说法是陈兴会考上大学前曾和别人谈过恋爱,孙万刚得知此事后产生了奸淫报复陈兴会的念头,当陈称要报警时,孙万刚怕事情败露而杀死了陈兴会。      当时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案发后,在孙万刚所穿衣服、当晚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提取的与陈兴会血型一致的人血鉴定证明。孙万刚在警方预审期间所做的四次有罪供述等。      在法庭上孙万刚坚决否认自己强奸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并提出在自己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几次变换提讯地点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他不得已才作出了有罪供述。孙万刚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孙万刚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犯强奸罪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但是上述辩护意见没有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信。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孙案证据不足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上诉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据云南省高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介绍,当时省高院在审查孙万刚故意杀人案的证据时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孙万刚有罪的证据包括:陈兴会遇害前曾和孙万刚在一起,孙有充分的作案时间;血型鉴定表明,案发后孙万刚衣服上等处留有和死者血型一致的AB型血;孙万刚曾供述说他从姐姐家走的时候带走了一把刀,警方到他姐姐家调查时他姐姐也曾说“刀子不在了”。此外,孙万刚说自己突然间被人击昏才不知是谁劫持了陈兴会,而警方在孙万刚被打倒的地方并没有发现血迹,孙万刚说他是躺在草地上时被击昏的,警方认为孙头上的血应该是横着流,但是孙头上的血迹却是竖着留的痕迹。孙万刚口供中交代的细节和警方对现场的侦查相吻合。孙万刚在明知陈兴会被可疑人劫持后的十几个小时内一直未向警方报案,明显不符合情理。从上述证据来分析孙万刚确实有重大嫌疑。      而省高院同时也发现了孙万刚涉嫌杀人案证据链中的不足之处。一是孙案中的所有物证都没有找到。按孙万刚在供述中所说,他割下陈兴会的女性器官后,放在陈兴会的手包里扔在了一个地方,但是警方后来并没有找到这个手包,孙万刚作案用的刀子,自残时用的石头也没有找到。另外指控孙万刚先强奸后杀人,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发现精斑,由于死者的阴道等都已经被割,强奸的证据更显不足。再有,警方侦查时在陈兴会尸体附近两三米处发现一颗纽扣和一个皮带扣,经核实证明孙万刚案发当天穿的是T恤衫,衣服上没有纽扣。另外孙万刚在庭审中长期翻供,拒不承认他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      对于证据中的疑点,孙万刚和巧家警方都做了自己的解释。对于自己身上的“AB型血”,孙万刚的解释是他被击昏时陈兴会可能也受了伤,把血溅到他身上。另外,案发当晚他借宿的是同学曹先亮家,曹先亮也是“AB型血”;对于自己在预审时的四次有罪供述,孙万刚说那是他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下作出的。      而公安机关坚决表示没有对孙万刚逼供和诱供。对于案发现场找到的一颗皮带扣和纽扣的证据疑点,侦破此案的巧家县公安局解释为:案发地点过去是一个垃圾场,人来人往,后来环境改变后又成了青年男女“宽衣解带”的偷情之地,所以发现一些纽扣、皮带扣等物很正常。此外,对于死者陈兴会身上的分离物没有找到,公安机关解释说巧家县盛行养狗之风,不能排除分离物被狗吃掉的可能。      孙万刚案中的这些疑点,用省高院法官们的话说叫犯罪嫌疑人虽然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证据还没有“卡死”,所以省高院决定将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      昭通地区中院按照云南省高院对孙案发回重审的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对该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1998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判决中不能否定有罪证据但证据有疑点案件的通用做法(先留人),终审判决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特意强调,“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没有推翻一审判决中对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只是改判了对孙万刚的量刑部分。此后孙万刚被送往云南第四监狱服刑。      ■6年申诉再审改判      孙万刚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孙万刚本人和他父亲一直没有停止向云南省法院、检察院、人大等部门申诉。      孙万刚的父亲是巧家县城的一位小学教师,母亲是当地农民。在儿子孙万刚涉案的8年里,几乎巧家县每发生一起杀人案,孙万刚的父亲都会向司法机关举报说杀害陈兴会的真凶找到了,他儿子孙万刚是无辜的。      2002年底,巧家县破获了李茂富系列强奸抢劫案。孙万刚的父亲和孙万刚本人再次向云南省人大、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申诉,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陈兴会被杀案与孙万刚无关。此前,在云南省先后出现了杜培武案等几起影响很大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终审被判死缓,后因杀人真凶落网,被告人被宣布无罪的案件,所以此次孙万刚和其父亲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申诉,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省检察院等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2002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副院长在孙万刚父亲的申诉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审监庭开始着手进行调卷核查工作。2003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转来的孙万刚和其父亲的申诉信,该院院长再次作出批示,加快孙万刚案件的核查工作。与此同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接到了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申诉复查工作,很快孙万刚案被列入全国四大复查案件之一,由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      这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按程序已经从昭通地区中院调来了孙万刚案所有卷宗进行审查,为启动孙万刚案再审程序作准备。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案立案复查后,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于日进入巧家县,调查李茂富是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经过对20余名证人的走访和亲自提讯李茂富,检察机关最终排除了李茂富杀害陈兴会的嫌疑。      2003年9月上旬,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再次前往巧家县,全面调查孙万刚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在这次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了几个重要线索。其一,孙万刚服刑期间,和他同一监室的犯人满军曾以孙万刚的冤情写过剧本“新十五贯”;其二,满军的证词反映,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腿、后背等有伤痕,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其三,检察官还发现孙万刚四次有罪供述中的第一次供述不是孙万刚本人签名,而是负责审讯的公安人员代签      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听取了孙万刚案的复查报告后认为: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案调卷审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孙万刚案原判决中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孙万刚案。      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下发判决宣布:“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云南省高院的梁子安等几位法官来到云南第四监狱,宣布了孙万刚无罪的生效判决。      据亲历了该现场的文焱法官介绍,当时孙万刚并没有像常人想象的那样蒙冤8年突然被宣告无罪释放而放声大哭或情绪激动。孙万刚面无表情地听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只说了一句话: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请法院暂缓对李茂富执行死刑。      至此,服刑8年的孙万刚在杀害女大学生陈兴会的真凶至今尚未抓到的情况下被宣布无罪释放,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极为罕见的案例。      ■孙万刚案的历史局限      记者在采访孙万刚案8年内5次判决,最终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整个过程中,公、检、法3家都谈到:1996年陈兴会遇害案发时,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前后,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的根本区别是立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从有罪推断到无罪推断,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这一改变标志着长期主导法律界的严惩犯罪的价值取向,开始向尊重人权的价值取向转变。但是在新旧立法理念对接的过程中,在新的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对接过程中,无处不表现出进步与代价对等的特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到,司法实践中遇到宣告无罪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发现新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而另一种复杂情况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影响极大,被害人家属、当地群众、党政机关都强烈要求尽快严惩凶手,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只是证据不足,这样的案件在前些年的历史背景下要求法院宣告无罪就非常困难,所以法院往往采取变通的做法,在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判处死缓。这实际上也是法院的无奈。      此外,该负责人还谈到,几起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院审理前,被告人都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说警方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取证,而公安机关又不承认对被告人刑讯逼供,有些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也曾出过证明说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监督刑讯逼供行为?      云南省检察院的新闻发言人赵建生说,孙万刚案如果发生在今天检察院有可能根本不会起诉,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昭通地区检察院曾发现孙万刚案有疑点退补侦查,但是在公安机关并没有补充到新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各种社会压力和司法惯性下草率向法院起诉,误失了一次发现错误的机会。      该负责人也谈到,从法律上说,检察机关承担着司法监督职能,对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要进行监督,但是在过去的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实际上非常困难。一般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时已经物化成了一本本卷宗,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检察机关在“一对一”的对质中很难作出判断。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现在云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在制度上规定,公安机关在看守所以外提讯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还在继续调查陈兴会遇害真相的云南省公安机关也对孙万刚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省公安厅法制处申泽金处长介绍说,从现在的角度审视孙万刚案,当初的侦破工作确实存在现场勘察粗糙的问题,使本可以获取、固定下来的证据没有取到。此外,在孙万刚案预审阶段有些侦查员受过去一些执法习惯的影响,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反而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申处长分析认为造成孙案证据先天不足有公安机关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首先陈兴会遇害时间是日的夜晚,正是昭通地区最寒冷的季节,案发地点又是城郊露天,这使血迹、脚印等证据当场不能获取很快就会消失。另外,目前已经广泛用于公安侦查的DNA技术,当时在经济落后的巧家县公安局还没有,造成血型认定上也不确凿。(来源:《北京青年报》文/本报记者李罡 摄影/刘岚)  ============================================  而另一种复杂情况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影响极大,被害人家属、当地群众、党政机关都强烈要求尽快严惩凶手,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只是证据不足,这样的案件在前些年的历史背景下要求法院宣告无罪就非常困难,所以法院往往采取变通的做法,在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判处死缓。这实际上也是法院的无奈。------------但愿这种情况不会在黄静案中重演。  还在继续调查陈兴会遇害真相的云南省公安机关也对孙万刚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省公安厅法制处申泽金处长介绍说,从现在的角度审视孙万刚案,当初的侦破工作确实存在现场勘察粗糙的问题,使本可以获取、固定下来的证据没有取到。――在黄静案中大概肯定有人说是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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