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业营改增计算方法后税率多少

2016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税率
2016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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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来看看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税率的内容吧,由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你整理提供,欢迎阅读了解。  2016全面营改增方案落地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回应了媒体的提问。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 /(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三、零星材料因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砂、石、砖、白灰、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  四、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 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五、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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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但买的钢筋水泥、搭的临时工棚都能抵税
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相关链接 由于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四大行业性质复杂,经营方式、征管方式各不相同,杭州市国税局特地在微信公众号(hzgs12366)和官方网站(http://www./pub/hzgs/)上设置了专区,对具体征收管理细则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解,有问题也可以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杭州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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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但买的钢筋水泥、搭的临时工棚都能抵税
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日起至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相关链接 由于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四大行业性质复杂,经营方式、征管方式各不相同,杭州市国税局特地在微信公众号(hzgs12366)和官方网站(http://www./pub/hzgs/)上设置了专区,对具体征收管理细则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讲解,有问题也可以直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杭州国税局查看: 1101|回复: 3
建筑工程营改增后税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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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对外发包一项井筒掘砌工程,工程总价款4000万元左右,采用中色08定额结算,中标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施工日期均在5月1日以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由于施工单位无火工材料采购资质,火工由我公司直接投入,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施工方为一般纳税人)
在实际开发票过程中施工单位找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了一个“清包工”的外出经营许可证,理由就是火工材料是发包方提供的,从而按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合同能纳入“清包工”合同中么?
我个人觉得完全不符合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条件,应该按11%缴纳相应增值税。但施工单位又强调在整个报价过程中采用的都是08定额,未考虑到营改增变动对税费的影响,只愿意按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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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描述,实质上至少是符合“甲供材”合同的。清包工还需要看是否所有材料都是由你们公司采购的,施工方只出人工。
不能算清包工,只能算甲供材吧,新项目甲供材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至于选择11%还是3%事先不是谈好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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