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改增简易计税后建筑工程哪些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编者按:今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具有谋一域促全局的作用,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助力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引擎。此次改革,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户共43.78万,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本报今起特开设专栏,推出系列专题报道,全面深入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
2015年,我省建筑行业入库营业税145.13亿元,占全省营业税总额的23.86%。建筑业在此次税改中举足轻重。
全省共有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包括外来经营户)17.23万户。本次试点究竟会给他们带来哪些影响?税负会否增加?企业该如何应对?就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国税部门专家。
税率调整,税负不会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是指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服务包括工程、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从5月1日起,尤其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从原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是否意味着税负增加了?连日来,在国税各申报大厅,这是建筑企业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名义税率上升,实际税负减少。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每取得1万元应税销售收入,营改增之前需缴纳营业税300元,营改增之后只需缴纳增值税291元。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次,对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而言,税率虽然调整,但营业税是按照所有收入全额征税,而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即企业以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减去因购进各项生产成本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才是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只对增值额征税。建筑企业购买的钢筋水泥、临时搭建的简易工棚均属于可抵扣范围。例如,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其间购买水泥花的351万元(其中购买水泥支付进项税51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600÷(1+11%)×11%-51=8.5(万元)。而其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为600×3%=18(万元)。可见,营改增后,虽然税率上升,但税基缩小,税负会相应下降。
“三类服务”有特殊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建筑企业可将建筑材料、不动产以及施工机器等的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而在现实中,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购买设备或服务少、未及时取得发票凭证等原因,可能存在进项税额不足问题。
在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记者了解到,作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六建集团有许多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多个工程目前未完工,属于老工程项目。这些老项目都已大量购置了建筑材料,而之前由于缴的是营业税,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5月1日营改增后,从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税率11%,是否因为老项目进项税额抵扣少而造成税负增加呢?
对此,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表示:“建筑业门类较多,具有总分包经营、异地经营及工期较长等诸多特点。考虑到该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这次在营改增政策的设计过程中作了一些特殊安排,规定进项抵扣不足的三类特定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
这三类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清包工方式,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指《施工许可证》或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今年4月30日前的。
“对于老项目,我们肯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缴税。”六建集团财务主管邵景辉表示。他举例说,比如营改增后,随着工程完工,建筑服务收入为5000万元,原应缴纳营业税=0(万元),而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则缴纳增值税=5000÷(1+3%)×3%=145.63(万元),少缴税款150-145.63=4.37(万元)。甲供工程、清包工同样如此,税负降低。
针对建筑企业关心的如何理解部分甲供材料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新政并未规定甲供材料所占比例,纳税人可持续关注后续政策出台情况。
跨区域经营应正确预缴申报
异地施工是建筑企业的一大特点,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负责人对此表示,建筑企业还需要额外关注的是,营改增试点后,为兼顾区域间财税平衡,新政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特别规定了不同的先预缴再申报的税款缴纳方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为销售额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服务发生地的预缴税款可从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企业发生上述跨区域建筑服务的,应对号入座,按规定分别在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分别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上述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注册会计师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有啥变化?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有啥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进项税发票难以取得,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进项发票难以取得的主要症结在于劳动力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另外进项和销项之间可能出现税率错配也会导致建筑业税负增加,例如购进的沙石和混凝土等仅适用3%的进项抵扣增值税率;
  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与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行业运营的规范程度相关。在上市建筑工程企业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占比一般为60%,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采用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企业而言,由于支付劳务分包费用时往往也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人工成本也可以抵扣销项税。
  我们应该动态观察&营改增&的效果,不可忽视其政策引导作用&&在&营改增&后、进项税可抵扣情况下,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劳务时无疑会选择那些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降低成本、提高净利,所以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会逐步提高!&营改增&某种程度上将会抑制企业的非法分包行为,资质挂靠企业将被洗牌,促进建筑业更加规范运营。因此我们依然可以说本次&营改增&管理规范的龙头公司相对受益。
  项目自身的毛利率也影响&营改增&后的变化,行业的毛利率越低、原材料的占比越高的行业受到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而建筑业是微利行业,企业管理方式较为传统。
  我们认为以下业务占比较高的部分企业所受影响应会较小,一是设备/钢铁相关项目占比较高的企业,因材料占比较大,所取得的进项税抵扣较多;二是从事建设移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PPP)类型项目的企业,因为其提价的议价能力较强,在定价时可将税负转移出去;三是海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如中国机械工程/中交建),因为税收减免/增值税在海外不适用。
  另外,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总包商将合同细分为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施工、勘测设计等大项,再与业主分别签订合同,注明各项目价款;在账务处理时分项目核算收入、成本,因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只有安装业务受&营改增&影响,这样分开核算可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风险。
  尽管如此,就建筑业来说,在已确定建筑业税率为11%时,我们预计若建筑公司盈利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违背政府在中长期内降低企业税负的初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下述情况下建筑业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上述规定的发布,为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确保营业税向增值税的稳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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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平衡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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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一定情形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条件就一股脑选择“简易计税”享受低税率?在两个计税模式间如何平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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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敏#老师意见如下,欢迎各位税友拍砖讨论: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是11%,简易计税是3%,由于进项不足,所以选择简易计税肯定划算吗?
答:当然不是。
取决于客户是不是一般计税。
详细解答上述问题,分两步:
& && &&&一、如果客户是简易计税方式,包括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有可能划算。因为此时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与营业税情况非常相似。
& && &&&二、如果客户是一般计税,则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肯定是划算的。我重点讲讲这第二点。
先讲道理,再举例子。
& && &&&如果采取一般计税,建筑商确认多少销项增值税,客户就确认多少进项税金, 一进一出是平的,不会增加一点点经济利益的流出。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虽然客户可以抵扣其纳税额,但建筑商自己的进项税金却全部报废,这将形成一笔实实在在的损失。
& && &&&所以,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最聪明的办法是:涨价 + 一般计税。
& && &&&关键是涨价多少呢?客户会不会答应呢?
& && &&&这只涉及经济利益在建筑商与客户间的流动,利益此增彼减,双方完全可以求得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
& && &&&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更详细的例子与解答,本人的营改增新书中会有详尽的分析和其它案例佐证,蒙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预计秋季面市……
分析的有道理,这种博弈,不再是会计拿个笔算算就可以出来的,是要与上下游谈妥!
分析的有道理,这种博弈,不再是会计拿个笔算算就可以出来的,是要与上下游谈妥!
对的,重要的还是人!
#盐河畔 王越#老师看法是这样的:
一、 老项目如何平衡?
& && &&&收入与成本在会计准则上要求权责发生制,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 &&&但增值税却是这样规定的: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可从来没说这个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额与销项税额对应的销售额要区配。
& && &&&另外这个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建筑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间也八杆子打不着,无论营业税与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显然收到预收款,企业所得税上无需确认收入。
& && &&&那么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就有讲究了,因为和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没啥关系,5月1号之后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多少就很关键!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扒拉一下利润最重要。
& && &&&比如一个老项目投标价格10000万,5月1号之前已经预收9000万了,但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只花了2000万,未来还要发生3000万,人工费及其他规费2000万,未来还要发生2000万,假设运气不错,后面可以抵扣的3000万可以取得17%的专用发票,简单算算这个项目按一般还是简易哪个划算瞧:
& && &&&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除以1.03-00-00=700.87
& &&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除以1.11-00-除以1.17-
& && & 所以像这种老项目,5月1号之后的销项与进项因企业而异,各有不同,同时又跨越了不允许抵扣的营业税时代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时代,所以划拉一下利润,哪个划算按哪个来。
二、 清包工项目与甲供项目如何平衡
& && &&&相对于老项目的事实俱在,这个清包工和甲供可未必是有了事实,即新项目也可以采用,很大程度上,我觉得对清包工与甲供给予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可能更多是对建筑市场现状的无奈之举。比如那个挂靠工程,被挂靠方短期内是无法挣脱依靠收取挂靠费赚钱的模式,如果一定要求被挂靠方按一般计税方法来处理,虚开的风险将无限大,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而且就业人员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阶层,权衡利弊给个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也是睿智之举吧,反正现在还是过渡期……&&
#华政税务#觉得,
为了本次“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1)符合条件的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清包工建筑劳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来说,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一方面会增加进项税发票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实际税负可能会超过3%。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难度,简便易行;另一方面价税分离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也会有所减少。因此,一些建筑企业会理所当然的认为选择简易计税更有利,事实真的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下面例子:
&&某刚开工项目符合老项目认定条件,不含税合同收入14,000.00万元,预计合同不含税成本12000.00万元,其中钢材2500万元,劳务费3000万元,分包工程5000万元,混凝土700万元,砂石料500万元,机械租赁费300万元。以上除砂石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其他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劳务费发票注明税率为6%,分工工程税率11%,其他税率均为17%。
&&简易计税办法下,该项目应交增值税270万元(()*3%);一般计税办法下,该项目应交增值税是215万元(14000*11%-[()*17%+00*3%])。
#大华税务#认为,虽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的话,必然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
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有时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 && &&&一是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量。建筑企业会有很多工程,有些工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有些工程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没有做到项目层面的明细核算,建筑企业将难以证明哪些采购属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哪些采购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有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较高的增值税率要求企业纳税。
将各位老师的意见“搬运”了一次,希望各位税友可以碰撞出更耀眼的火花。
这种算法太简单,对企业没有多大价值,缺乏对建筑、地产企业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了解
唉!没有几个说到点子上,有些更是没搞清楚,只有王越还可以点
很棒的话题,蓝敏和王越老师的观点值得推敲
很棒的话题,蓝敏和王越老师的观点值得推敲!
唉!没有几个说到点子上,有些更是没搞清楚,只有王越还可以点
嗯,问题是需要讨论的。 你我各有见解,方才有更佳、最佳的答案、办法出现。
#蓝敏#老师意见如下,欢迎各位税友拍砖讨论:
各项考虑进去就不一样了
#蓝敏#老师意见如下,欢迎各位税友拍砖讨论:
进项是可以抵扣了但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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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建筑行业“营改增”11问: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行业“营改增”11问: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源:&日期: 17:36:46&&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
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将会有哪些相关问题呢?一起来看建筑行“营改增”11问。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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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营改增25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行为一览表及说明(更新版)
营改增25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应税行为一览表及说明(更新版)
一、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文件依据
【文件依据】
1、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本次更新)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本次更新)
二、营改增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差额纳税应税行为
1、本文仅包含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适用差额纳税应税行为,未包含其他适用差额征税行为。
2、如下应税服务中未注明文件依据的,均为1、财税[2016]36号。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3-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
9、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余额,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上。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纳税人转让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
19、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2)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计算销售额的方法选择权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扣除承租方收取的本金,让本金开具17%的税,承租方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出租方可以对税负率高于3%即征即退。
25、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选择权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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