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关于肥料案件受案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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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行政执法,农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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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业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怀化市农业局 &&&&&& &日   
关于印发《2015年农业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农发[2015]1号
关于印发《2015年农业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业依法行政,促进农业法治建设,规范农业行政执法,特制定《2015年农业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抓紧落实。
&&&&&&&&&&&&&&&&&&&&&&&&&&&&&&&怀化市农业局
&&&&&&&&&&&&&&&&&&&&&&&&&&&&&&2015年3月13日
2015年农业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见》以及省农业法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总揽,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整体要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切实转变职能,将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调依法治农、护农、兴农理念;推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听证会;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内部权力、外部权力运行制度;推行网上办事,强化电子监察;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加强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五有”和《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窗口创建方案》标准推进农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一要有编委正式批准定编定员的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必须定性质、级别、职能、编制、职数,并按照农业部要求统一农业执法标识。二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司执法的队伍。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不少于8人,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法律专业或农业类专业达到80%以上;有健全的执法人员进入条件要求和培训制度,100%通过培训,持证上岗。三要有与执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办公场所面积基本适应工作需要,设有听证室、执法案卷室、询问室、队长及执法人员办公室,有必须的采证取证设备,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要有完善的执法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制定的各项执法制度,并做到人手一册或主要制度上墙公示,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五要有显著地执法成效。各类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规范,不出现重大、较大影响的坑农害农案件和给农民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市场监管有力,违法案件得到及时遏制和查处;不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继续巩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成果,按照《湖南省农业执法体系第二期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大力开展创建活动,装备好执法所需的各种设备,改善执法手段,提升“软”、“硬”件建设水平。
(三)切实加大农业执法工作力度。充分履行农业行政部门执法职责,进一步拓宽执法领域,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农业执法长效机制。
1、扎实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一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组织好春秋两季农资打假集中整治活动。针对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产品,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监督,重点打击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和生产经营违禁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将农产品安全执法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有新的突破。以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和转基因产品安全监管为重点,重点查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按法定要求建立生产记录和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重点查处应当包装、标识的农产品不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行为;重点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检测机构或委托合法机构对入场农产品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三是稳步推进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加大农业产地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和耕地质量保护力度,严惩破坏耕地质量违法行为。四是积极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组织开展好打击侵犯品种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整治,以育种基地、新品种侵权行为多发地为重点区域,以生产、包装和销售为关键环节,重点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授权品种、假冒授权品种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等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以充分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是抓好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控防,严格引种检疫审批,搞好疫情监管,重点抓好产地检疫,全面监测疫情动态。
2、组织实施市场监管抽查。一是组织实施好种子、农药、肥料等的监管抽查,重点抽查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对不合格的农资产品,依据抽查结果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二是在重大节假日以及高温季节重点针对农产品销售企业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检,注重对高毒高残留等禁用成份的检测,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三是加强对转基因产品和授权品种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督抽查办法,充分利用DNA检测等先进专业技术查处违法行为。
3、努力构建执法成效机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大力推进联合执法,跨区域、跨部门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树立执法权威。要按照农业部检打联动工作要求,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批发市场建立产销对接制度、超市建立标识流通制度和各类市场完善经营档案为重点,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进货查验、索票索证、日常检验、产品召回和销毁为主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经营者先行赔付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承诺制度,以行业公约、协会章程为主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诚实守信,自觉抵制、举报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诚信的生产经营秩序;继续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程,组织开展“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放心农资经营活动的运行机制;抓好农业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平台。借助全国及各省市农业执法网站等平台,加强与外市、外省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处理跨省跨区域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完善信息搜集,处理上报和应用制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12316”举报电话,完善案件举报、信息反馈和奖励制度,拓展案件发现渠道,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落实法治监督制度。要建立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将新颁布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包括学习宣传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及时向上级报告;要健全对农业执法行为督查制度。纪检监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农资市场经营的现象;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农业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努力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执法人员进出制度,严把准入关,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素质及能力进行考核,对在执法过程中表现素质低,能力差或执法违法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完善执法人员培训制度,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实行执法人员轮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推动农业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工作。加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规范办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做到合法、高效、廉洁、便民。
(六)广泛开展农业法治宣传工作。狠抓“六五”农业普法工作,重点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法律培训,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新形式,在部分村建立农民法制书屋和农民法制夜校,继续举办“法治进农村,培育新农民”农民学法用法知识竞赛活动,并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农村普法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开展农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编印农村普法资料,满足农村普法需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支持,协调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农业与农村法治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普法效果,增强全社会农业法治意识。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1-9月,开展全市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全市农资市场的种子、农药、肥料等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告,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春节、“五一”、“十一”、元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对市场落实市场准入制进行检查,对蔬菜、水果等产品进行抽检。组织开展生产基地生产记录的执法检查,规范生产档案的建立。
(三)2-3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组织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推介放心农资产品;加强放心农资下乡示范窗口建设,建立一批放心农资示范店;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开展诚信评价,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农资的意识。
(四)3-6月和9-10月,组织春、秋农资打假集中整治活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3·15”前后掀起农资打假活动的高潮,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五)5-8月,组织开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加强对捕捉、出售青蛙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加强对排放污染农业环境的废水废气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整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是保护农民利益、履行法定职责、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性,从落实依法治国的高度,将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确保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力量,统一协调行动。要认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政府领导重视。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各专业科室的技术优势,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执法机构,形成内部合力。要主动发挥农业部门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形成部门合力。
(三)增加执法投入。在积极争取省委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投入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将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完善执法手段,保证各项执法措施的落实。
[怀化市农业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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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流程、办事期限指南
长安区农业办公室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流程、办事期限指南
&&&&为使我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特制订本局行政执法程序及办事流程、办事期限。
一、行政处罚成立的条件
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之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即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处罚机关应予采纳;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二、简易程序办事流程: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及制作其他相应文书。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6、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按期上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
三、一般程序办事流程: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发现或举报事实比较复杂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受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审查定案。执法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核后,处罚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四)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大队留存,一份归档。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相对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相对人,并由相对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证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相对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也可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六)处罚的执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案件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领导审批结案,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
&&&&四、农业行政执法办事期限:  
时限(天)
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至一年
立案或移送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将原因和法律依据告知举报人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案件讨论与审批
《案件处理意见书》
制作、审批
《案件处理意见书》送达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当事人接到
《案件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作出和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要求延期听证的,经批准可延期一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制作与审查【观点】立案程序对农业执法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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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立案程序对农业执法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
立案程序对农业执法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孙继承---农业执法---(微信号:nongyezf)专注农业执法理论和实务文章的持续分享,诚邀来稿交流,来稿请寄:。【有关规定】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应予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可补报。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工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五个判例】一、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2011)武知行终字第1号]。 二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东西湖工商分局提交证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先正达上海分公司的请求书)已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来源。郑先明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认可东西湖工商分局在该案查处过程中向其出具并送达的通知书等若干行政法律文书,足以表明郑先明本人知晓东西湖工商分局对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立案查处的事实;况且,与立案有关的部分审批手续属工商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工商行政机关并无对外公布的义务,东西湖工商分局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上述内部审批手续的行为,并不表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未履行立案手续,更不表明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上诉人苏灵公司提出的“案件来源不合法,没有立案手续”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环行终字第1号]。 二审法院有关判决内容:对于被诉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因此,立案并非启动调查的必经程序。市环保局2013年7月1日检查时发现,三和轮毂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先行调查取证并无不当。市环保局对于三和轮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并向三和轮毂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赋予三和轮毂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了三和轮毂公司的陈述,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三和轮毂公司上诉所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属于违法取证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三、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刘亮荣非诉审查复议纠纷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行非诉审复字第15号]。 二审法院有关判决内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首要程序是立案,然后才是指派承办人调查取证、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开展相关工作,程序不当。四、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开封市水利局水事行政处罚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24号]。 二审法院有关判决内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市水利局在查明巍炜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其送达了责令安装计量设施通知书和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被上诉人巍炜公司称市水利局先调查取证、后办理立案手续,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市水利局在初步查明巍炜公司的违法事实后立案查处本案,并不违反《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巍炜公司所主张的程序问题不足以影响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五、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37号]。 二审法院有关判决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据的监测报告是在整改期限内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是7月29日进行正式立案,在立案后并未进行再次监测。被告则认为原告在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没有整改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酒吧,前任经营者曾因未办环评验收被环保部门处罚过,原告因噪声污染曾多次受投诉。本案中被告的下属工作人员5月15日发出限期整改决定,因5月份有31天,应该是6月15日到期。在6月14日晚上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仍不合格,此时,距整改期满也就是下半夜的几个小时。被告在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原告才提交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整改。陈述、申辩权利保障的是原告的救济权利,而不是再给原告一次整改机会。故被告的行政处罚在合法性上应属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分析】立案与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农业执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在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中,立案并非调查取证的前提,甚至不是处罚决定的前提;行政机关对何时立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案程序违反规定的,属行政瑕疵,不构成否定行政处罚合法性的理由。立案的目的,在于确认案件管辖权、回应投诉举报或移送案件的处理,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立案,取决于立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是否由初步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已过处罚时效等。而对于调查取证,农业法、行政处罚法都有具体规定。例如,《农业法》第8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立案属于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内部程序。是否立案,并不直接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在调查或检查中,执法人员调取证据资料、制作询问笔录或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法律均未明确以立案为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一、在未立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有权针对检查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二、立案前的检查记录或调查取证,与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均构成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三、无正当合理理由,超期立案的,构成程序瑕疵,但不构成“违法法定程序”。四、立案后,未进行调查取证,但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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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在农资打假和监管过程中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检会[2006]2号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五、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六、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七、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对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九、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十、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十一、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线索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三、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执法,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违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六、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十七、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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