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华四终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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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宝芝、张福春、张宝芹与被上诉人滦县民政局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唐民四终字第408号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华联合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刘明伟、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2221533
中华联合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刘明伟、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明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贵海、曹祥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艳,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伟、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刘明伟于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等50800元。唐河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不服原判,于日提起上诉。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祥营,被上诉人刘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玉风、被上诉人南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玉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明伟为自己实际所有的豫R/96468(豫RJl8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赔偿限额5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止。
  日14时40分,原告刘明伟的雇佣司机王玉顺驾驶豫R/96468(豫RJl8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时,因该车辆左后轮下陷,致所载货物DN900K8球墨铸管掉落地面6根致损。原告为此支出货物损失费50424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52424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委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刘明伟支付该公司代查勘费8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明伟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现豫R/96468(豫RJl8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受损,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被告辩称,本案不属保险责任,且本次事故车辆所载货物与投保货物不符,但根据“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中第二条约定:“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保险责任中第四条约定: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坍塌,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且在原告刘明伟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所签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笫3项约定,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品、贵重金属、艺术品及鲜活水产品、玻璃、大理石为车上货物责任险除外标的”。而本案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左后轮下陷,致车辆倾覆及车上所载货物DN900K8球墨铸管掉落,造成货物损失,符合该条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出险原因属倾覆,被告该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称,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但未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限额50000元内,扣除“绝对不计免赔率10%”,赔偿原告刘明伟保险金45000元,代查勘费800元。共计45800元。
  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南阳公司上诉称:1、原判仅凭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和黄石恒祥装卸公司出具的说明认定货物损失价值,缺乏依据,应进行评估确定。2、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货物为日常用品、百货,本案中的货物不属承保范围,且合同约定系倾覆造成的损失,保险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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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石某某与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7775689
石某某与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唐民四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秋亭,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利军,唐山市截瘫疗养院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某与石某某均为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分行现金营运中心职工。日下午14时许,石某某与石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唐山分行现金营运中心副主任任长秋办公室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动手打架。当日19点30分左右,石某某报警,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广场派出所出警。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石某某伤情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诊断为:1、头外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鉴定意见为:1、轻微伤;2、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贰周。石某某支付法医鉴定费210元、照相费30元、扩印费75元、快递费20元。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做出唐南公(广)决字(2012)第00236号、第002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对石某某处罚款贰佰元整。后石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日唐山市公安局对石某某的行政复议做出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石某某受伤后到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安康医院)住院治疗,自日至日住院共计293天,日初步诊断:1、头外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日补充诊断:症状性癫痫;日出院诊断: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症状性癫痫。石某某在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安康医院)病例记载,日邀请神经内科对石某某病情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患者原有ep史10余年,每年犯1次,近来发作频繁,半个月犯3次,每次10-20分钟,醒后头痛,伴失眠、恶梦,神经查体无定位体征。eeg:示癫痫电波。临床诊断:症状性癫痫。”石某某住院期间花费住院费48464.5元,花费门诊费用39.4元,花费120急救费120元。日至日石某某在药店自购药物1966元。日石某某与石某某打架后到唐山市第二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右第4掌骨头骨折。日石某某到唐山市第二医院门诊复查,做右手掌、指关节ct检查,ct报告印象为:右手第4掌骨头骨折。日、10月31日石某某在唐山市第二医院花费门诊药费、检查费等共计872.44元。日、4月10日石某某在唐山市第二医院花费门诊检查费等共计467.10元。日至日,石某某因腰突症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6天,住院费自费金额为6780.22元。诉讼中,石某某主张石某某对其殴打造成其头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症状性癫痫,要求石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62093元。石某某对石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石某某的症状性癫痫与石某某的行为无关,不应由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石某某申请对其症状性癫痫与石某某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以条件所限、难以得出结论性意见退回鉴定。后本院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该鉴定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石某某主张石某某与其打架造成其手骨骨折和腰椎受伤,要求石某某赔偿其损失4万元。石某某对石某某手骨骨折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其伤害所致,认为石某某腰椎受伤与石某某无关。诉讼中,石某某主张其医疗费共计50924.9元,提交住院病例、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药店买药票据、鉴定费收据、急救费收据、照相费收据、扩印费收据等;主张其交通费损失4052.1元,提交出租车票据265张;主张其误工324天,误工费66096元,提供其工作单位于日出具的2012年石某某月均收入6122元的证明一份,其工作单位于日出具的石某某自日至今没有上班的证明一份,其工作单位于日出具的石某某自2012年10月份至今没有上岗享受病假工资,2012年4季度的工资收入中含3季度的绩效工资和当年的取暖费补贴的证明一份;主张其护理费每天120元共计35160元,提交护理人员许爱棉出具的日至日在医院护理石某某共收取护理费20880元的证明一份、护理人员赵秀伟出具的日至7月29日在医院护理石某某共收取护理费14280元的证明一份,赵秀伟出庭证明护理石某某情况;主张其住院伙食费5860元。石某某对石某某主张的上述损失均不予认可,申请法院调取石某某工资卡明细一份,石某某工资卡明细显示2013年1月至9月石某某月工资平均1240元。石某某主张医疗费8009.76元,提交××例、住院病例、门诊费收据、住院费票据等;主张其误工费37664.21元,提交其工作单位于日出具的石某某自日至日没有上班的证明一份,于日出具的石某某自日至日没有上班期间每月工资实际发放2109.8元及2012年石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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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邮箱:  聂树斌冤案风波尚未平唐山又添新的冤  又是莆田人惹的祸相同货款重复判决  要求给付再给付相同判决重复裁定执行完毕再执行求助  网络呼吁社会  遣责唐山法官的太“任性”  一、案情概要。  利用诉讼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吴国添,福建莆田人(身份证216417),是北京财源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然人独资),该公司在唐山市的实际经营地就是吴国添在唐山市路南区大学路16号的经常居住地。吴国添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武(180359),业务员陈剑峰(206476)系甥舅关系,他们是同村人结伙来唐山做钢材交易。吴国添利用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解散、原经办人失去联系、集团公司信息不对称之机虚构事实,以同一货款更换原告重复诉讼,假借法院之手实施诈骗(另附控告书)。而唐山两级法院经办人违法办案,重复判决江苏泓建集团给付400余万元,更令人发指的是路南区法院竟然相同的案件超标的重复执行,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决滥用职权罪(控告书附后),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求助媒体,请求舆论监督。  二、事实证据  日、8月8日北京财源顺通商贸公司(下称北京公司)、吴国添以送货单存根与总欠条分别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日以(2012)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分别判决江苏泓建公司承担司承担货款225万余元及违约金135万元、245万元和支付违约金147万元,(吴国添以自认的方式对争议欠款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以避免两案欠款额相同引起矛盾)。二审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唐民四终字第70号、第11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民申字第1288、第1289号裁定指令再审。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民再终字第23号、第2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已对该两案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裁定,指令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对原审中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对江苏泓建公司再审中提出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予以回避,主要争议焦点只字不提,根本未对事实进行调查,草率作出“再审查明事实与二审认定事实一致”的事实认定,涉嫌故意枉法裁判。江苏泓建公司在再审中提出如下事实:  1、该两案原告之间的关系:吴国添是北京财源顺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国添与北京公司法人代表之间是甥舅关系,再审时江苏泓建公司提出两案当事人有特殊关系,需要调查清楚,但法院未查;  2、吴国添的欠条来源就是北京公司供应给唐山分公司项目部的货款加利息形成的事实,如果与北京公司供货无关联该欠条就没有基础交易的法律关系,即没有实际交易行为。江苏泓建公司为此提交了证据(见李培春的书面证言和路南区法院法官的调查记录, 、等欠条和送货单各一组复印件)加以证明。再审时视而不见,判决书通篇未涉及该事实。  3、为了查明事实,江苏泓建公司书面申请法院通知吴国添、陈剑峰(北京公司送货人)到庭接受质证,再审时合议庭未予理睬,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有悖。江苏泓建公司当庭提出要求对江苏泓建公司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质证,要求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调查,再审时却不予理涉。  4、再审庭审中合议庭要求江苏泓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将该案转公安局作诈骗案处理。江苏泓建公司提出申请后再审合议庭既不移送案件也不继续开庭,草率作出(2014)唐民再终字第23号、第24号维持原判的荒唐判决,该再审判决依原二审判决“画瓢”,通篇没有提到江苏泓建公司在再审中提出申诉理由与事实主张的任何一个字。
此外,泓建公司在调查涉案有关情况时发现,原项目经办人李培春在300万元的“欠条”形成后,除吴国添自认的已归还55万外还归还吴国添128万元,仅此即可证明吴国添诉讼虚假,原判确有错误。
更为荒唐的是,日唐山市路南区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泓建公司承担吴国添245万元本金、违约金147万元,合计392万元。该院于2013年3月以(2013)南执字第118号裁定予以执行。承办法官丁希富依据该裁定分别于日扣划控告人苏州分公司元,日扣划控告人北京分公司374496元,日扣划控告人吉林分公司104700元,日扣划吉林分公司1171700元,累计扣划415万余元。然而,被控告人丁希富于日、日再次以(2013)南执字第118-4号、(2013)南执字118-5号裁定,要求第三人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截留、冻结江苏泓建公司工程款510万元、490万元,计1000万元,并冻结该第三人公司银行账户。  三、控诉请求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愿对如上情况反映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此,向社会呼吁,要求河北法院有错必纠,严惩违法犯罪者,以维护法律尊严,还社会公道,彰显法律权威,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为法治的新唐山建设斩妖除魔。  二O一六年六月  (所有原件资料证据我都有,随时提供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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