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神经病杀人犯法吗犯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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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会有怎样的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会有怎样的处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刑法总则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的犯罪。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是自然人的特殊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还应当注意的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例如,某案件中一精神病人在马路上对疾驶穿梭的车辆视而不见,持木棍等物品毫无目标地乱打乱砸,导致多辆车相撞后死伤数人的重大案件。同时精神病人在被车辆撞击下肋骨骨折刺露于皮肤之外,但仍然毫无感觉地狂奔。该案例证实该精神病人犯罪时的行为状态符合发病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又属于完全丧失辩认或自控行为能力以及间歇性类型的精神病人犯罪,鉴定机关作出的犯罪时患精神病的鉴定确认,依法应予确认和采信,适用刑法第18条规定,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参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人民法院也才能决定是否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此类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罚,难以把握的还涉及犯罪人的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程度大小。比如,有的精神病人杀人只砍一刀便停手,对受害人的喊叫及制止的人产生畏惧;有的抢夺他人的财物只是对纸币或钱包感兴趣,但又不知道逃走;还有的实施犯罪时被受害人咬伤、打击感到疼痛或躲避等;都可以结合鉴定判断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案件性质、危害结果、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判处精神病人有罪处以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依照刑法规定处罚时,也并非千篇一律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只有这样才符合本法条的立法本意,也是完整正确的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的处罚,应适用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还是适用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处罚条款,刑法总则并未明文规定,目前也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按照刑法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其正确全面的理解应根据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犯罪情节,综合判断精神病人犯罪时属何种类型,才能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就刑法规定而言,只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责令其家属、监护人履行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对此应有两层含义,一种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无附带民事责任,但有法定责任;另一种是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对政府的责任方面,刑法明文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责任。对此,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法学界争议较大,各地执行情况也不尽统一。笔者认为所谓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是精神病人既无家属、亲属(包括无家属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又无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的监护人、社会团体)或家属、监护人确实无力看管且精神病人长期失控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这里刑法所指的政府,并未具体指出是哪一级政府,所谓政府应当只能是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才能是行政意义上的政府,立法本意上负有责任的政府当然是精神病人所在地政府,即当地人民政府。但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精神病人所在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及社会是不是一级政府,也应当有履行强制医疗的责任,这与立法并不矛盾。至于强制医疗,应当指的是无须协商寻求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性地将精神病人送往医治精神病人的专门医院,对于应当履行法定责任而没有尽到责任的,依法应当追究该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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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时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如何处置
时间:&&|&&作者:张艺&&|&&浏览:668
犯罪嫌疑人王某将人打死,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然而办案人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相关证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案卷中无相关司法鉴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将人打死,公安机关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然而办案人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相关证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案卷中无相关。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现行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疑似患有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那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疑似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处置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方案一:依据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可知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笔者认为,精神病人根据其日常表现其病情有轻有重,但是如果病人有暴力犯罪行为,必然属于患者严重疾病。如果案件仅为一般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应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阅卷、讯问及询问等材料,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进一步鉴定,做到理由充分、形式合法。方案二:由于精神病人认知错误,其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以严重暴力案件居多,甚至是犯下命案,其社会危害性大,受害者及其家属和群众往往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系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医疗的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社会危害性再次发生。但是对于疑似精神病人,在没有精神鉴定结论时,不能采取强制医疗手段。此时对疑似病人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此决定后,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只能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因获得较大人身自由,其有可能再次施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由于群众对于不予逮捕的原因不了解,误认为检察机关徇私枉法,引发涉检信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精神病鉴定机构书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后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因为没有在办案期限,所以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且犯罪嫌疑人仍被羁押没有释放,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其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大大降低。那么是否可以对疑似精神病人采取逮捕或附条件的逮捕措施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逮捕的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无论是广义上的“犯罪基本事实”,还是狭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犯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事实,理应包括犯罪主体是否适格。而犯罪主体是否适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是否构成,而犯罪主体又直接关系犯罪构成即犯罪基本事实。所以在没有搞清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呢?对于是否可以采取“附条件逮捕”呢?笔者同样持否定观点。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得批准(决定)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精神病显然就属于无罪证据,虽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疑似患有精神病,但是无论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还是从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精神来看,都有认定不符合逮捕条件。总之,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此类案件,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比较稳妥的做法应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14796积分 | 帮助2796人 | 49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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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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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绘图雅琦
  近日,我市发生数起疑似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事件,仅元旦当天就有两起,除了涧西区那名女精神病患者当街抢夺轿车导致车祸,当天凌晨,龙门园区一名男性精神病患者还将他人的轿车砸坏,给车主造成一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虽然刑法对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具体规定,但如何鉴定其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一系列问题,不仅让受害一方感觉很委屈,公安部门处理起来也有些为难。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后,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不妨看看律师的分析。
  1& 受害者说:遇精神病患者犯罪,我们通常&很受伤&
  元旦当晚,涧西区景华路和康滇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疑似患有精神病的女子趁车主下车后,进入车内启动轿车,留在车内的车主母亲和儿子急忙下车,试图打开左前门将该女子拉出,不想这名女子猛踩油门,轿车冲过路口,相继撞上一辆三轮车和路边道牙后翻车。车主赵先生的母亲因此受伤住院,轿车损坏严重。
  当天凌晨,龙门园区海校路也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案件。1日凌晨3时许,一名男子将停在海校路上的一辆轿车砸坏后进入车内。接到车主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联系上这名男子的家属。其家属称男子为精神病患者,还带来精神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最后,民警只得将肇事男子送到精神病医院,令其家属加强看管。
  这两起事件发生后,均因肇事者的精神病患者身份,导致办案民警处理起来很棘手。两名车主表示,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称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只能对其家属进行批评教育,把患者带回加强看管。至于由此带来的损失,也只能和肇事者家属协商解决。
  &只因为肇事者是精神病患者,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感觉很无助。&车主赵先生说。
  2& 受访民警:有些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我们也很无奈
  记者从市区一些基层派出所了解到,民警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接到报警到现场后,发现闹事或者违法犯罪的是精神病患者。怎么处理?这让民警很为难。
  &有些精神病患者在街头闹事、伤人,如果鉴定结果说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警方只能对其家属批评教育,把人领回家看管好。&市区一派出所民警无奈地说,对于受害者一方的损失,我们也只能协调患者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记者在采访中能看出来,对于精神病患者这一群体,基层民警都很&头疼&。一方面,民警不能对他们采取一些必要的行为限制和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受害者一方的诉求,他们也大多只能协调双方解决。
  3& 律师观点:并非所有精神病患者都可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触犯法律后,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真的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吗?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瑞红说,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界定分三种情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孙瑞红说,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孙瑞红说,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洛阳晚报记者 牛鹏远 特约记者 李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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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罚?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根据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的是,在、、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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