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丑恶嘴脸老师身体怎样?

北京大学巩献田老师对李玫瑾同志央视言论的评价,大家一起学习!_李玫瑾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728贴子:
北京大学巩献田老师对李玫瑾同志央视言论的评价,大家一起学习!
当我看到关于案件她受到网友的批评后,我阅读了几篇网文,也看了下李教授的点评和她后来的文章。本来想写点东西,一来告诉网友,不能用对待和法学界自由化精英等人的方式对待李教授,因为问题性质不一样,李教授有缺陷,说错话,要帮助,不能一味地拍砖。二来更想劝说李教授,要正确对待网友的批评,对网友的文章和跟帖要具体分析,看看人家讲的有无道理,反思自己。(回想起四、五年前,就《物权法草案》讨论、辩论中,即使持错误立场的人的文章,对于我,也有帮助和启发,何况人家的立场还不一定错呢?)同时也想就的具体问题,向李教授请教。由于身体一直不适,所以就没有及时动笔。读完《法治周末》(4月14日第64期)一文,尤其是读了教授博客的几篇文章后,觉得我应该尽快写点东西,不吐不快,再耽搁,对于网友,尤其是对于李教授,就是不负责任了。我不能看到自己敬重的法学界同仁不正确的思想还在继续作怪而听之任之。这对于不喜欢批评,说不得不字,阿谀奉承的时髦风气来说,自然不合时宜,可这却是实事求是的。错了不要紧,要知错,改错,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李教授的态度确实我不得不在为她辩护的同时,指出她的严重错误。请她不要再错上加错了! 一、案件为什么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 一案之所以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人对法律的无知和对于被害人的残忍,其愚蠢的头脑和邪恶的人格,对极大。多年前,我仅听说过一次,即案件的受害者被车撞伤而尚存活的情况下,犯罪人故意就势倒车将其压死。这听起来已经是毛骨悚然了!可是本案的犯罪人,本来是一个过失致人伤害的普通民事案件,经济赔偿就可以了事的。但他竟然下车后连砍八刀,故意将被害人置于死地!犯罪人残忍之程度,受害人死之惨状,令人发指,闻所未闻! 第二,犯罪人主观恶性非常大,人格属性非常恶毒。犯罪人是自己撞人导致受害人受伤,不但不内疚,不道歉,不施救,反而在被害人的哀求声中很快将其活活杀死,犯罪人实属良心尽失、人性泯灭! 第三,犯罪人是在自己违法撞人之后, 当发现受害人记自己车号的时候,实属“突发故意”杀人。突发故意不一定就比预谋故意罪过轻!绝不是什么“一念之差”!而是犯罪人从11、12岁开始萌生自律意识起,长达十年之久扭曲的自我认知、情感和意志不断积累、量变质变的必然结果。比起“”主观恶性要大得多!俗话讲是杀人灭口,规范语言讲,这是一种逃避法律惩罚,对法制施加报复的罪行。表明犯罪人,不仅丧失基本的道德观念,也具有对抗国家法制的故意。 第四,犯罪人是乘坐小汽车撞伤骑电动车的女性,这表明犯罪人具有恃强凌弱的人格。在文明国家,一般情况下,都是机动车的给步行者或者自行车让路的!(当然,通常是各行己路,但遇到交叉路口时都礼让。顺便说一下,在北京,一般是汽车占用自行车的路,而自行车只好又占人行道,结果往往人行无道!我们的领导同志这点是感受不到的。多年前我到中国科学院讲座,谈到自行车无路可走时,郭永怀同志的夫人李佩同志接我的话,她讲,人行的路也没有!)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特殊环境、特殊条件、特殊地点下形成的特殊的人格! 第五,犯罪人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三年级大学生,并且接受的正是陶冶人的情操的艺术教育——音乐。建国以来,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开会研究讨论设立的公共思想政治课程,其中之一—《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犯罪人理应是修完和通过的。而他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竟然仍旧道德丧失、抵制法制,难道不值得深思吗?不值得做为一个典型案例研究分析吸取教训吗?
随后会放制作过程
韩国丧尸电影《釜山行》...
一楼祝鹿晗首部电视剧《...
圣彼得堡游走印象之三 ...
在伊萨基辅大教堂与涅瓦...
古言,玄幻,现代言情各...
【ID】莫小柒的格子寂 ...
最爱的大圣镇楼!!!!
【活动主题】庆中秋佳节...
怎么样走红最快?拍偶像...
解读热点,就来百闻不如...
每周四分享,什么领域...
学会计,到佰平!
第六,此案审理的时候,很多犯罪人的同学(学生)参加旁听(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并且出具了所谓的联名求情信。据称犯罪人还曾经得过多次奖励(奖励的性质、事项、过程什么?),据称犯罪人平时的行为还中规中矩等。这就更使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了。 鉴于此,我呼吁国家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应该针对此案尽快组织人力加以研究,并把研究结果予以公布。 二、网友对李玫瑾教授的点评,为什么意见这么大? && 我认为:第一,李教授所从事的研究,按照的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框架,它属于行为科学这一大的部门中的部门的技术科学。其位置,之上有基础科学(主要是法理学,旁及、教育学、等)、部门哲学(行为论或者行为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之下是工程技术(包括各种法律规范、社会工程,心理治疗工程、矫正工程,等等)。属于一门交叉的复杂性学科。每一个人的心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以它为对象研究自然是属于复杂性科学范围。就世界范围来说,的研究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是很不适应的,是落后的。在国外是如此,在国内虽有不少的成绩,但是也并不乐观。主要原因就在于,还原论占主导400多年了,它为科学发展和人类进步立下了丰功伟绩,但是,它已经走到尽头了,必须超越还原论,发展整体论,用的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对于这种科学发展的大形势,知之者不多,实践者更寡。国内界虽有名为“行为法学”的学会和组织,但是真正贯彻钱老思想难!我认为,连“行为法学”这个名称就有问题。“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研究所是1879年建立的,100多年了,为什么越搞越乱?就是心理学家用的方法不对。老的中医、西医大夫都有这种经验,即人体是复杂的,绝不是教科书的方法就能解决的。”() 李教授虽然从事学科的研究多年,一来,建国后这门学科几乎无人问津,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形势决定的。简单讲,它不是一个急需的学科,因为过去,即改开前,一来犯罪少得很(即使有人认为所谓“内乱”的十年文革,法院每年平均判处刑事案件只12点6万件——见《当代中国审判工作》下,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1993年,第138页;而最近几年犯罪分子平均每年产生上百万——见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两会”报告,还不包括基层公安部门不少的“不破不立”案的数字!),二来即使是犯罪,犯罪的心理问题也相对比较清楚(就刑事案件,一个是反革命案件,第二就是性侵犯案件。没有如同现在这些稀奇古怪的案件——顺便说一句,就1960年代初期,我们在校的学习的大学生,想阅读案例比较难,而想查看不同性质的案例,就更难找到!而现在,一份小报如“法制文萃”,一期就登载几个案件,而且往往又多是恶性案件。)所以,犯罪,可以说,现有的理论,系统性不够,理论性不强,科学性不足,实用性更差。大多是介绍西方还原论主导下的各种流派的内容,一般尚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的分析。李教授作为人民大学哲学系的毕业生从事这门学科的研究,知难而进,理应受到欢迎和鼓励。她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说句良心话,是尽心费力的,她曾经向服刑人员做过大量调查,并且到基层派出所参加实践锻炼,等等。她1985年就为学校开出了《》课程,也有专门的著作问世,写作质量,也是不错的。她还主持过不少的科研项目,成绩可谓不小。尤其在中央电视台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点评,多数也是好的,对于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有成绩的,有贡献的,也是有目共睹的。不能因为有的案件中的错误点评而都抹杀掉。但是,界,尤其是从事部门法研究(技术科学)的不少学者具有的通病,李教授也难以避免。当然最厉害的还是属于民法学家了!(其中最典型的一句话,是其它法律如何办,“我不管!”)那么,部门法学家的“一孔之见”(不仅是部门法学家,任何人的见解都属于“一孔之见”!不过孔之大小不同而已。而综合集成法,集中大家的智慧,才是科学研究的一个根本方法。)往往遮蔽了自己的视野,其狭隘性、片面性、固执性、傲慢性不小,而开放性、全面性、灵活性、包容性不大。他们一般看不起所谓的“外行”,听不得外行人的不同意见,对于广大群众的意见,往往又是为我所用。
第二,李教授研究的犯罪心理学,我想,她主要功夫是下在狭义的犯罪心理学上,不是广义的。为什么这样说?由于她不分析和不涉及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所以她的点评局限性就很大了。按理,李教授不但应该研究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更要涉及变态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现代科学与哲学,特别是要很好地了解社会,了解我们这个主要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化的反动逆流和指导思想的高度偏离马克思主义而被大大分裂了的复杂社会!由于李教授经常接触的就是青少年犯罪案件,于是就与海淀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法官妈妈尚秀云角色混同了。犯罪是社会制造的。其意思是说,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根源是社会,要消灭犯罪,就是要改造社会,科学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犯罪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犯罪的社会。记得,新疆的一个县建国后三十多年没有发生过刑事案件,河南省的南街村就没有犯罪现象发生。而犯罪严重,说明社会有问题。改造社会是根本的,过于注重个人责任是不妥的。从这个角度说,李教授把犯罪人叫做孩子,并没有错。假如,只是在这个案件中叫孩子,在其他案件中就不叫孩子,那就是个问题了。由于研究领域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于案件的点评,李教授既忽视了被害人亲属的心理,更忽略了广大网友的心理,即社会心理,网友们非常的激愤,而她却依然非常“客观”地点评。须知,任何所谓“客观”点评,也离不开点评主体的价值倾向!李教授由于看多了、看惯了、甚至看烦了、看厌了故意杀人案件。可以说,在情感上大概有点麻木了。而对于大多数网友,包括我自己,却是深感震惊和不解!
第三,责任心和虚荣心往往是纠缠在一切的,有时候很难分清楚。点评案件,李教授应该说是尽责的,为此,她自己必定有荣誉感和成就感。偌大一个中国,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多多了,中央电视台就偏偏选有李教授。原因其一,是李教授能胜任。可是,这样以来,“人怕出名猪怕壮”这句话就应验了。为了自己的面子和专家身份,对主持人的提问,每一个问题,必需作出回答,而最好是回答得越圆满越好。至于提出的问题涉及到自己的老本行——专业方向问题,更不能说不知道。我想,李教授却恰恰在这里把网友惹恼了。而以后的辩解更是错误的了!我是同意肖鹰教授的分析的。只不过,我想,方法要妥当,要治病救人。多一点分析,少一点嘲讽就好了。说老实话,李教授不是很滑头的教授,而是比较认真、实诚的教授,却也是过分爱面子,是一个不好说自己不知道的教授,更不会有错而很快承认自己错误的教授。为什么这样说呢?当着主持人问她:“发现您有这么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就是问,你拔刀去刺向那个年轻女人的时候,她会有喊叫、乞求、呻吟,那么在这种声音中,你共扎她六次,现在回想,你当时是什么样的心理和心态。您为什么要提这样的问题?刚才听了他对他从小长大这个过程,您觉得您对这个问题会是什么样的解释?李玫瑾:在这之前我是没有看到这一段的,我现在看到这一段,我突然就明白了。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 一方面,这里表明李教授是在寻找犯罪人心理,(结构、过程、形成、与行为的关系)是在解释,是在以犯罪心理学家的身份说话,并且说的是专业术语(强迫行动、替代行为)。另一方面,她是说自己“突然明白”的,而且说了两次,这就过于轻率了。
由此我判断,她寻找犯罪人的心理过程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她的结论却是错误的,是很站不住脚的。一方面,说明她在自己专业领域的判断错误,需要继续学习和提高;同时,说明李教授不世故,是直接说自己突然明白的,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后说的。事关自己专业领域判断的错误,已经是一个不小的错误了;而我看到她事后的言谈更是有严重的错误,与我原来心目中的李教授,简直是判若两人了!网友的愤怒与指责,自然就是很好理解的了,也是在情理之内,预料之中的。虽然至今李教授自己还一直感到委屈,认为别人歪曲和曲解了她,竟然说出“你在别人专业领域中太自负”这一违反现代科学研究基本方法的错话。须知,科学研究领域的夸度越大,创新就越大!钱学森讲:“世界上没有东西是不相关的,独立性不存在。这些都是现代科学的研究结果。我国遗产中最丰富的是宏观,也就是中间这一段,讲‘万物以息相吹’——万物相关。”不能说肖鹰教授对于您的批评是侵犯了您的专业领域。“真正的谦虚,是人类一种最好的品行,因为他有自知之明,他知道在这广大的世间的复杂的社会里,他的能力和头脑,实在太简单太渺小了,不够去解决人世间的一切问题。”(美·卡耐基)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而以综合为主导的形势下,固守自己的小圈子,诸如搞什么“法律共同体”之类的,轻视网友群众的批评意见,甚至不与其他学科联姻,这不是落后的掉渣了吗三、断定犯罪人是“强迫行为”实在荒唐! 李玫瑾教授在中央电视台对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点评之后,一方面,网友们马上表示了对点评的不满,惹来的是拍砖,是严厉的批评、愤怒斥责以至于嘲讽和谩骂。李教授被说成是对于犯罪漂白有相当经验的“犯罪漂白家”。有的甚至说她是被人收买了的。多年来在中央台一向倾向于比较客观而又富有专业化点评的李教授,在很多网友的心目中,一下子成为由我国贪官、奸商、不良学者勾结而成的“铁三角”中的一员,被看作的是对药家鑫案件用歪理辩护的、得了好处、丧失良心的坏教授,网上不时出现声讨的文章和跟帖。 可是,另一方面,当李教授发现这种情况后,感到“特别出乎”意外,觉得自己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点评”,惹来的是不理解、误解和歪曲,感到是受了莫大的委屈。她认为这是网友们的错觉和外行人的无知:明明自己是根据药案的具体案情,利用自己多年学习、研究和教学实践经验积累的犯罪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点评的,是在努力探求药家鑫犯罪的心理方面的原因并加以解释的,为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并没有为药开脱呀!对清华大学肖鹰教授的批评,更是不可理解,认为,名牌大学的教授竟然不仅不了解她的点评,反而曲解甚至歪曲她的意思,戏称为什么“弹钢琴强迫杀人法”,从而引起网友的“恶毒谩骂”。在后来《山东商报》社的记者采访中,李教授竟然认为,网友让她说的“就是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果真是如此吗?非也! 看来,广大网友与您李教授之间对于药案的认识和理解,是很悬殊的啊!到底是包括肖鹰、黎阳、孔庆东等教授在内的广大网友和外行曲解和歪曲了您李教授的点评呢?还是,您的点评本身就存在问题呢?换言之,是不是您不但没有满足大家正当的、然而又是您的职责必须做到的需求,甚至出现了严重的差错呢? 我认为,网友们对于您的批评意见、愤怒甚至谩骂,绝不是如同您自己讲的、所谓的是您“现在明白了”的“他们让我谈的就是药家鑫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主要不是所谓“技术话语与法制话语的适宜性”的问题,主要不是什么专家视角与大众视角的区别、内行与外行之别的问题。而是另有其他重要原因的! 我认为,您当然不是在主观上故意的在为药开脱罪行,您确实是在为药之所以犯罪寻找心理方面的根据或者原因,为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这是您的真实的主观想法和愿望,这也是您的职责所在。但是,客观实践是检验主观动机的唯一标准。我认为,您的言论本身,网友听起来确实是在为药开脱。为什么这样说呢?
李教授您之所以遭到网友们的批评和斥责。我认为: 第一, 点评不全面,不深刻,不到位,没有说到点子上 我认为,您的点评不全面,不深刻,不到位,有很大的欠缺,通俗一点说,您的点评没有说到点子上。点评,顾名思义,没有说到点子上的点评,就不能说是成功的点评。虽然这不是错误,但是,这就不能满足网友的正当的心理上的需求。在分析药家鑫犯罪心理的时候,您对他犯罪心理本身的定性或者概括不够,缺乏应有的价值判断,而解释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对家庭因素,尤其是社会原因,分析是严重缺位的,而网友对此却是非常关注的。这虽然不算是错误,是您的视野问题,认识问题,能力和水平问题。分析如下: 1、您的出场,开始的点评就有个不可忽视的缺失 当主持人开始问关于自首问题和您觉得这个孩子有可能被判处极刑吗?之后,在解释能否减轻刑罚的问题,是您的第一次出场和开口说话、点评的,一个是您接着主持人的话题谈的自首问题,然后您又加上一个能不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问题(严格讲是被害人亲属)。 这里就缺少了您对药家鑫所犯罪行的定性或者价值判断。这里既有主持人问话的语境和她自己谈话的逻辑次序问题,但是,您也存在一个完全被动地跟着主持人的问话的思路走的问题。接受采访,尤其是点评,不能变成完全的被动响应。您应该认为必须说的,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危害性问题,应该多少有个交待,应当有个您自己的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或者价值判断问题,须知,它毕竟不是一般的公民犯罪,而是大学生犯罪!在您讲话开始前的影视里,已经把整个药家鑫犯罪的残忍性和严重后果,系统地呈现给网友了,而网友看后肯定是充满了对药家鑫暴行的极其愤怒、对于张妙死亡的万分痛惜和对其亲属的无比同情。对此,您出场了,却不置一词!主持人自己是有评论的,但是,代替不了您自己。因为,犯罪行为也罢,犯罪心理也罢,毕竟不是立功行为和心理,也不是中性的行为和心理,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心理。这里并不要求您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诸如这个孩子(或大学生)是“故意”杀人,“情节非常严重”,“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之类的话,您那怕说上一句也好嘛!当然,这可以理解为这是语境的问题。因为您可能在栏目开始之前早就予以评价了,但是,视屏上可并没有显示啊!而且,后边就是关于减刑的、从轻(刑罚)的机会或条件的谈话,即自首问题;而不是谈从重处罚的条件问题。况且,您也没有强调,自首与从轻刑罚之间是一个可能的、选择的关系,不是必然的关系,换言之,自首可以减轻刑罚,也可以不减轻刑罚。因为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的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其中,可以免除处罚。”换言之,即使法院认定为自首,也不一定就从轻刑罚。(顺便说一句,这还是前几年为一位农民工因激情杀人写网文时,我的同事刑法学教授郭自力同志提醒我的。之前,我也错误地认为,凡自首必定是从轻刑罚的一个条件。)对于罪大恶极者,虽然自首,法院照判极刑。这些,不就很自然地给李教授您埋下了为药家鑫开脱罪行的伏线了吗? 您说:“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件现在还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一个就是他能不能取得被害人(应该说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为我们司法过程中,我们要考虑的是双方,而不是一方,所以他的态度,以及他现在所有的这些表现,包括他案后的自首,以及他家人的表现,可能在法庭上都会考虑。所以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当然,这里您正确地说,“可能”在法庭上都会考虑。但是,别忘记,当时您谈话的主要意思,是在说“从轻”,而不是“从重”。在这样的语境中,您不但接着主持人话题谈了自首的问题,同时,您又提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问题。这就表明,您在这个时候,心目中是如何想法挽救这个孩子,就是说,在他犯了故意杀人罪后,如何保住他的生命。这从您所从事的青少年犯罪学的角度讲,这似乎这并没有错。
作为您李教授,如果从职业角度来讲,您的上述点评,无疑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人民法院是要考虑各种的因素,但是,您是由于自己的职业特点和研究角度而撇开了重要的因素(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谈话的,这也无疑会给人带来为药开脱之嫌。 2、对于药的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体)因素,您几乎没有一个应有的解释 对于药家鑫,您认为他缺失的是很重要的一点是“他的观念”。然后,您从“一念之差”讲到这个念就是心理“制动”的东西,而制动就如同是“刹车”。您说,除能力不及外,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观念,等等。 这里,您对于药家鑫到底缺失的是什么样的一种观念并没有说明,而他缺失了观念,不等于他就没有任何观念了。他的犯罪行为,是他心理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具体反应,是思想、心理系统支配行动的。众所周知,观念或者意识,是属于精神的东西,是社会存在作用于人的头脑的产物。您既没有讲出他缺失的是什么观念或者心理,而他的这个犯罪行为,据您讲又是“三个长期”(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被迫弹钢琴、缺乏情感交流等造成的“强迫动作”。对于他犯罪的观念或者心理是什么以及如何形成的,说实在话,您并没有具体分析。这自然令网友们很是失望。当然,这里不是让您硬扣诸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等的帽子,而是让您通过对药家鑫的了解中,解释他之所以犯罪的思想认识根源和心理特征及其形成。您这些并没有说,至于后边的“刹车”之类的,那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犯罪心理形成的主观或者主体因素,主要包括主体的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行为(实践)因素。只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互相作用,主观把客观不良因素内化为自己的心理构成因素,犯罪心理才能得以形成。根据一般常识,主观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是起主要作用的。任何客观的不良因素,如果不通过主体已有的心理品质和一定的心理发展水平,这个已经形成的心理基础,是不会转化为个人犯罪心理的成分的。俗语讲,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的!按照发展心理学的一般观点,一个人的生理成熟大体从11、12岁到18、19岁,即20岁以前,生理达到完全成熟,由此个体开始(20岁后)进入青年后期,即成年初期。成年初期的思维已经是以辩证逻辑思维为主,自我统一性已经确立,人生观和价值观已初步形成。(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正常人18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体到药家鑫,在他犯罪时,差17天就是21周岁(2010 年10 月20 日晚发案,药家鑫1989年11 月7 日出生),他已经属于成年人快三年了。尽管药家鑫是成年的初期,但毕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生活在大城市里的药家鑫,按理说其社会化程度应该是相当高的,很不同于来自落后偏远的农村地区,更不同于未开化的处于蒙昧和野蛮状态的原始人,而他又是受高等教育二年多,教养程度理应很高才是,正如您说的应该知道事情的轻重。 如果说,在雷锋精神哺育下,我国有着许多包括青少年在内的舍己为人、舍身救人的无数英雄模范事迹的发生,它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骄傲、自豪和光荣。那么,出现药家鑫这样的事件,不仅是药家鑫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他所在学校的悲剧,同时,也是我们整个民族和社会的悲剧和耻辱!当然,每一个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心理系统,在各种复杂因素相互起作用的情况下的一种表现。认真研究、分析、解剖药家鑫本人的思想、心理和生活轨迹,认真研究、分析其家庭、学校和其处的社会环境,从中找出青年人健康成长、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某些规律性的因素,是一项亟待尽快进行的、意义非常重大的工作。
分析和解剖药本人思想生活轨迹,分析其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环境,不是故意给予某些人以难堪,更不是故意暴露所谓他们的隐私,不是不尊重他们的人权。药已经为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了。正是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药的亲属、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应该义不容辞地配合这项工作,而有关部门,不能为了其他的理由,隐瞒不该隐瞒的信息。只有搜集关于药家鑫的全面、系统的信息,只有仔细梳理药家鑫的生活史及其生活的环境系统信息,才能全面系统正确地揭示其心理特征,为后人提供可靠的、宝贵的教训。为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后代,为了社会的和谐,我想,这项工作早晚是会顺利进行的。我想,对于这些,您李教授是会赞同的。那么,当网上出现有关药家鑫的社会关系的信息后,马上被屏蔽,显然是不妥当的。可以隐去药家鑫亲属关系的真实姓名,也需要隐去涉及国家机密的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但是,对于人们研究和思考的重要社会关系涉及的主要成员的基本状况的隐瞒,就是不妥当的了,就是不希望研究这个典型案例,不希望接受这个沉痛的教训。当然,在此我们绝对不是追究那个社会成员的责任,而是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具体体现,有关成员在药家鑫个性形成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他们在药家鑫心目中的地位和对于自己的作用,确实需要认真研究、总结和反思的,仅此而已。 您把青少年犯罪归结为“心理抚养”发生了问题。您提出,假如仅给一个很好的物质条件,受到良好的教育,可是会有心理上的缺失。这无疑是正确的。在此,我需要特别提出、并告诉网友们的是,也是我比较敬重您的其中原因之一,那就是您关于把“司法精神病鉴定”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建议,是一个非常好的构思和建议。这对于包括青少年在内的被怀疑有某种疾病而导致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丧失而予以鉴定的公民来说,在他们及其亲属的心理上,无疑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的确是一个很有积极意义的建议。但是,对于药家鑫,您认为他缺失的是“交流的情感和观念这两个东西”。您这个判断,对于小学或者初中的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似乎成立,但是,对于高中和大学期间的他,我认为,难以成立。从他的校友、同学为他写求情的请愿书看,以及从他有女朋友看,我认为他并不缺失交流的情感和观念。 3、对于药的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您没有涉及到实质问题 众所周知,一切犯罪心理的形成,都有其客观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或者,用系统论的术语讲,有环境和系统两个方面。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即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情景因素。去年,深圳富士康职工在很短时间内之所以有数人跳楼,社会环境关系很大。但是,那种军事化的管理、机械化的单调枯燥重复的操作劳动,与封闭式的、兵营式的自然环境和缺乏良好的人性情景,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吗?您说:“过去在我们小的时候经常听老人讲,那时候没有那么多电视,没有那么多广播,老人的话,往往就是一辈子都记着的耳边的一句话是什么?咱不能干伤天害理的事,刚才讲的做人要有志气。这些话实际上代表很传统的我们行为底线的东西。我觉得人在成长过程当中,第一,要给孩子这种底线,什么事是绝对不能做的,比如说谎就是不好的。”您这样说,没有错。但是,是不是过于简单了啊!是不是没有涉及实质问题呢?是不是没有挖掘出药之所以形成犯罪心理到底有哪些外在因素或者不良行为对药的刺激和影响呢? 在后来的记者访谈中,您提出药家鑫的心理问题是“有艺术而无人性”、“只有技能,没有情感”的问题,是“长期的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等形成的心理问题”。应该说,药是有一定的艺术才能,而紧要关头却显示出缺乏应有的人性;他有较好的技能,而在关键时刻显现出无正常人应有的情感。
至于造成他心理的原因,绝对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是“三个长期”的问题。 首先,家庭为什么非要他学习钢琴呢?是他个人兴趣吗?显然不是。他是被迫练琴的。是他在这方面的个人天赋高吗?似乎,也不是。设想,天赋高的人为练琴还需要妈妈皮带抽吗?天赋高的人能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经常想自杀吗?那么,这里就有一个为什么父母逼迫药练琴的问题,他学习成绩不理想为什么被关地下室的问题?显然,李教授您对于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恐怕思考的问题范围过于狭窄了吧!因为在研究和探讨药的心理发展和形成的时候,这些无论如何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的最基础教育。父母逼迫子女去学练钢琴的目的、手段、方法,难道不是应该研究的问题吗?我记得,在以往的点评中,您也曾经说到这点,但是,在本案中您却没有应有的强调。我想,从事弹钢琴这个艺术门当,是高尚的,将来肯定是会有出息的,是很可以出人头地的。没饭吃,甚至下岗的机会可能少些。尤其是在有人大声鼓噪要在中国培植两头小中间大的所谓“中间阶层”的时代,那些中间阶层的子女学钢琴,大概将来会更时髦吧!如同现在北京某些小区里的阔妇人悠闲地牵着哈巴狗在溜一样的时髦! 您认为药家鑫的家庭“非常普通”,“他没有什么我们所说的官二代、富二代骄横”。我认为,这个家庭既普通,又不普通,看从哪个方面说。如果仅从家庭经济条件来说,这个家庭似乎又不普通,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或者是一个不怎么缺钱花的家庭。请问,现在我国有多少个家庭能够给自己正在上大学的、做家教的孩子买上小汽车的?假如说,家教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那么,花上十多万元钱买车,值得吗?除非家教收入远远超过十多万,这又不大可能。难道不可以买一个电动车或者跑车、高级自行车吗?这里有无炫耀性消费的问题?对此家庭就没有责任吗?您说“他没有什么我们所说的官二代、富二代骄横”,有无根据呢?是否有点主观了呢? 您考虑没有,您的整个童年、少年和青年前期与后来时期的社会环境因素的主要区别或者不同在哪里呢?我想,主要不在于有无电视或者现代传媒,而在于社会主导思想的区别,在于社会思想文化道德总体取向的区别上。 就说作为客观环境的我们这个社会大环境来说吧!我听说,2010年在北京举行的一个艾思奇同志诞辰百年纪念会,有位哲学家讲,我国思想文化已经倒退到百年前去了。您感觉奇怪吗?就社会犯罪讲,建国后的前三十多年里,我就再也没听到小时候老人们曾经讲过的诸如绑票、撕票、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碰瓷、掉包之类的与犯罪紧密相连的词汇了。而现在这些现象,改开以后,却时有发生。1997年前,我到香港上课,几乎每次都看到那里报纸上载有抢劫银行和珠宝店的消息。但是,那时只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可现在我们内地却也在不断发生着类似的事情。就刑事案件来说吧:我国1956年总共起诉23万件,1960年24万件,1980年判刑的才14万人,1983年〈严打时期〉判刑的 59万人。可是在2009年刑事立案就有557万件,其中116万件被起诉,97.9万人判刑,是1980年判刑人数的7倍。近些年来,每年的判刑人数是“严打”时期判刑人数的169%;每年新产生犯罪分子100万上下,最近20年来人口数并没有增长一倍,而犯罪人数却增长了七倍之多! 韦唯的“让爱充满人间”的歌声已经20多年了!爱充满了人间了吗?爱能是无缘无故的吗?那位文化部门的领导人提出的“告别革命,拒绝壮烈,躲避崇高,渴求堕落”的信条也有多年了。这样的思想,遭到过批判过了吗?青少年不能中毒吗?写“我是流氓我怕谁”的作家可以成名,而写“你是流氓谁怕你“的文章却不能发表!这是为什么?
虽然定罪量刑不考虑个人家庭、父母地位和是否贫富,但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揭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或者犯罪人的品德(人格、个性)形成的规律,从而吸取教训,减少和预防犯罪,那就是一定和必须考虑的因素了。 所实在话,在药案中,考虑药少年被迫学习弹钢琴,从研究、考虑药的心理问题的角度来说,这没有错。但是,您李教授的推论却发生了很大的问题。 我认为,犯罪分子的职业或者从事的工作与犯罪的工具和手段,可能有很大关系。比如,搞化学专业的犯罪分子,可能用投毒的方法;高技术性质的犯罪,很少是文盲,等。而犯罪的行为方式或者身体姿态与犯罪工具有直接的关系,与犯罪心理关系不大。例如,用刀是砍或者捅,用锤是砸,用木棍是击,用剪刀是剪,用绳索是勒,等等。前两者对于侦查犯罪,确定犯罪行为人,有很大作用。但是,这些对于研究犯罪人心理,虽有一定关系,但是,关系是不够直接的。与犯罪心理有直接关系的,是犯罪行为者的行为的强度和行为的进行形态。换言之,就是犯罪分子在实施行为时候的用力(凶狠)程度和用力的时间长短。犯罪心理,不在乎其动作方向,方向是由工具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很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中止犯”,就属于犯罪心理方面的范畴,在于从时间上是中止犯罪的行为,不在于行为工具的改变或者使用工具的方向的变化。再说,弹钢琴,我不懂,主要是手指的动作,却是不会错的。而拿刀刺人,是用手握刀变成拳的。一个是指,一个是拳,这两者是不相干的。再说,药家鑫有无用拳砸钢琴的历史啊?恐怕没有吧? “言为心声”,“书为心画”。这正如书法讲的道理是一个样的。构成汉子的各种笔画的写法,固然与书写者的心理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最能表现书写者心理特性的,是各个笔画的力度和节奏留下的痕迹,即书法作品。一幅书法作品中的笔法、字法、章法、墨法等,几个方面都要配合好,从整体上看,才是一幅好作品。但是,笔法占据主导地位,作品的神韵、气度,作品的韵律感和形式美,笔法所起作用最大。我之所以在此谈到书法问题,主要是想借此说明,最能反应一个人心理特点的,主要不在于他行为时候的动作本身的姿势(静止的空间因素),主要在于动作的用力(变动的空间因素)的大小和(时间因素)速度和频率。(见附录 4)具体到药家鑫的犯罪心理研究,我认为,您把注意力放在了他砍被害人的时候,放在动作是向下摁这个与弹钢琴类比的动作上,这就必然招致网友的不满了。因为凡是用刀向下去刺的动作,都是有向下摁的动作。假如说,犯罪分子是一个屠户(屠宰场的工人),一个红板的厨师,一个经常动手术的外科医生,那倒还有一定的道理,而放在弹钢琴的药身上,就很难说服人了。 假如您的判断是对的,是专业视角的答案。那么,一名留学日本(五年)的汪姓“海归”男青年,4月1日在上海浦东机场向前来接机的母亲连刺九刀,导致其母当场昏迷被送医院。事情竟是因为支付学费的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他是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刺向母亲的。我根据当时报道的消息,断定:这个留学生是在日本学习期间已经患上精神病,在日本打电话给国内的亲属,谈话期间,他一会儿笑,一会儿哭,问其理由,他不回答。行凶时,他自己讲,脑子是一片空白。下飞机不到几分钟,当母亲说不给费用了,就拔刀行刺。其事情的起因很简单,整个事件却比较复杂。然而母亲躺在医院里,却说她不怪罪孩子,还想早出院为儿子求情。据知情者都说,这个留学生,是个很乖的孩子,可他为什么突然拿起刀刺向母亲?他倒没有像药家鑫那样强迫做什么事啊! 说您李教授完全没有讲到点子上,也不对,因为您到底是追问:“他在瞬间连扎了这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顾虑,他为什么不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就是在追问其心理活动,追问其内驱力是什么?
在这里,可以说网友的视角是与您不同,在一般网友看来,是个简单的问题,是个行为的目的问题,就是把张妙置于死地。而您的任务,不是一个简单的目的问题,而是进一步考虑,他为达到目的的内驱力问题,也就是杀死人的动力及其来源的心理问题。 鉴于此,我认为,分析药当时的心理,是否应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1、随身持刀——暴力攻击心理强。假如社会治安不好,晚上走路,女同志带刀可以理解;如步行夜路带刀也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开车带刀,除非的哥、的嫂外,除暴力攻击心理强外,很难做出其他解释。 或者,在西安市,有百分之几的比率是晚上开车带刀具或其他防身的工具的。2、当看到张妙看车号后马上行刺——防御心理强烈。意识到于己不利,马上攻击。3、在张妙哀求说有两岁小孩后仍旧连刺——杀人灭口的决心大,即他是一个铁石心肠人。4、连刺八刀致死——说明其心理中,消除目标的连续性和彻底性以及决心,显示其凶狠和歹毒。这个行为您是注意到了,但是却没有深入分析,只是提出了为什么的问题,所以就遭到网友的嘲讽了。5、迅速逃匿——规避心理强烈。 您说他心理恐慌的可能手颤抖,那是完全可能的,他毕竟不是职业杀手嘛!即便是一个职业杀手,恐怕第一次杀人也会心慌和手抖的,那毕竟杀的是个大活人。药家鑫撞人下车后,就在瞬间做出如此判断和马上实施行为。他觉得车有响声,接着下车查看,然后得知撞人,判断是农村人,难缠,于是杀她!我认为,药家鑫说的,仅仅是由于农村人难缠,怕找他,而起意杀人,这不会是唯一的起因!我认为,他在瞬间的脑子里,必定是一个快速直接综合性判断——应该是形象思维(按照一般理解,艺术思维主要的是形象思维)为主的。至于后来他说什么,农村人难缠,那是后来想起来的,可以说是后来才找出来的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是有因果联系的),可能是当时真正意识到的,但不会是当时心理活动的全部实际。当时他的心理活动的全部,应该是其潜意识、“本我”的集中显现。 我们只能从他的行为推测其心理。他的行为说明,在他的心理中,对被害人张妙的价值问题,才是一个核心问题,关键问题。试想,一个平时一贯尊重人,尊重弱者,尊重比自己地位低的人,能忍心杀死人吗?试想,一个平时一贯做好事,帮助别人,见到老弱幼病残礼貌让座,主动扶助的人,能忍心杀死人吗? 在他撞人后,他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置办法:1、假装没有看见,不下车,逃逸。2、下车看见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快上车,逃逸。3、下车看见撞人后,与被害人耍赖、争论,推卸自己的责任。4、下车看见撞人后,报警,等待警察处理。5、下车看见撞人后,马上把被害人扶上车,去医院。至少有如上五种行为方式,可以供选择,为什么药家鑫却偏偏选择了既无知又残忍,既愚蠢又邪恶的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呢?这主要应该从其心理结构或者心理特征分析,才能回答。 我个人认为药的犯罪行为的内驱力是其成年(20岁)后形成的人格(个性)心理特征的突现或集中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一次综合反映和突出表现。绝不是什么“一念之差”。假如说他曾经得过13次奖励,平时表现很好,那么,就正如经典精神分析学派的荣格讲的,那是他的“人格面具”,或者如弗洛伊德讲的,那不是“本我”而是“自我”或者“超我”。可是您李教授却把药家鑫的心理归结为三个“长期”造成的“三有”的结果,即他“长期机械动作”,“长期与人隔离”,“长期被迫练琴”,从而心理“有委屈”、“有痛苦”,“有不甘”。我不是完全否定您的分析,这确实也是一位心理学家从心理角度进行的心理现象的分析,这不是胡说八道。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这里,您忽略了发展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就是个性心理的发展特性。您举出多年前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即两个孩子毒死妈妈的事件。不过,您大概没有忘记,他们是未成年人,不过14、5岁。可是,您把他们用到药家鑫身上,相差8岁了!俗语讲,一岁年龄一岁心。这个您明白。还有,您可能认为,童年和少年的不良刺激,到成年后仍旧残留在心理中,既前意识,这次是发作了。也许您是对的,但是,得有证据证明:药曾经发作过,哪怕是只有一次也好。还有,对于人的行为的分析,绝对不能离开行为进行之前一定时间的心理状况。但是,从报道可知,药当晚不是给学生教练琴,不是为生计忙碌,而是去看女朋友的。从在车上换唱碟来判断,当时的心情并不坏。也就是说,在车撞人前,还没有遇到不良的刺激。可以说,自从他上大学之后,您就不应一般地和笼统地再用他童年、少年被迫练琴的经历,来解释他青年时的犯罪心理。
最后,现在谈谈您确认的所谓强迫行为。 这是您点评中,对药家鑫的犯罪心理,利用专业知识,从专业角度,来予以认定的结论性的概念,是一个关键词语和核心问题,正是人们所谓“弹钢琴强迫杀人法”之说的由来,因此也是您李教授遭到网友不满和谩骂的实质或者根本问题。因为,前述所列的问题,并不一定会激起网友们的不满情绪,只有这个问题,才引来您讲的所谓“大学老师的浮躁”以及“网友的暴躁”。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李玫瑾丑恶嘴脸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