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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以下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
1.建立正式学籍号定期下发机制
将未分配正式学籍号的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对于没有提供身份证号但查重没有问题的学生,分配“J”字头正式学籍号。探索允许“J”字头学籍号,在学生补充身份证相关信息并通过查重认证之后,变更为“G”字头学籍号,但保存历史信息。
2.维护“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教育部处理。身份证号发生变化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关键信息修改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应由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4.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的权益
临时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关于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建籍
全国中小学生原则上应通过与学前教育管理系统对接或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月月末将学生名单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关于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办理
1.简化转学证明材料
在转学等业务流程中,学籍系统在学校和区县学籍管理员处理环节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学,除了要求家长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之外,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其他材料。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
2.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的学生办理转学
为进一步贴近服务学生和家长,适应学籍管理实际,学籍系统将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直接办理转学(含跨省转学)。转学完成后,学生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休学”状态的学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3.保留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
在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学生流动日益频繁,跨省招生已成为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管理角度,跨省就学与跨省转学核办流程并不一样,学籍系统需要有一个独立功能服务跨省招生业务,经反复论证,暂不将此功能与跨省转学功能合并。
4.进一步规范毕业后跨省就学核办
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和升学的条件,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学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学籍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申请,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减少跨省业务纠纷。
5.明确有关业务办理发起时间
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各地各校应在7月30日前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毕业年级学生的转学业务和问题学籍处理应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清理后须按规定重新发起申请。
全国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升级时间为8月10日24时,由教育部在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操作不影响非毕业年级学生之前已经发起的转学等业务的办理。
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各地招生处理工作应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
6.保留跨省业务调档环节
少数跨省转学(就学)的学生,在跨省业务申请核办完成后,没有去学校报到。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保留跨省业务调档环节。学生跨省业务核办完成后,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发起调档操作,逾期不调档的,学籍系统将自动取消该业务。对于未报到的学生招生学校不得发起调档申请。
7.清理超期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
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业务发起后,每个环节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毕。对于发起后超过90天未完成的业务(不含已经进入调档环节的业务),学籍系统将在后台自动清理,清理后,转入学校需重新发起申请。学籍系统将增加监控功能,除寒暑假外,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的责任单位将被记录并纳入月度通报。
8.慎重对待未足龄学生跨省入学需求
对于8月31日未满6周岁外省儿童入学需求要慎重对待,避免跨省就学后再转回本省就学。
四、关于毕业年级学生业务办理
1.妥善处理毕业生问题学籍
为保障学生权益,各地各校应尽量在学生毕业前完成毕业年级学生问题学籍处理,未及处理的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学生应允许其毕业和招生。相关学生毕业后被招生的,招生学校应尽快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处理问题学籍。相关学生毕业后始终未被招生的,不再纳入问题学籍处理范畴。
2.规范办理不同学制省份间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
不同学制(6-3,5-4等)省份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前后跨省业务时,应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原则上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保障学生完整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接收学校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结合学生意愿和学力,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入读年级。学籍系统的跨省转学和毕业后跨省就学功能将全面支持各种学制对应。
3.毕业回退与招生回退
学生毕业以后在学籍系统中成为毕业生状态,处于毕业生状态的学生才能被招生。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学段入学报到后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状态。作为对误操作的救济措施,学籍系统将按照“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将被误招学生回退至毕业生状态,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毕业生回退至在校生状态。
五、关于其他学籍变动
1.关于跳级和留级问题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中小学生跳级和留级等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学籍系统具备相关处置功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设置地市、区县的处理权限。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促进每一名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建立和规范学生跳级或留级的工作机制,指导地市和区县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规范“其他离校”和“辍学”处理
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具体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学籍系统中将其置为“其他离校”状态。属于义务教育辍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和书面报告。
六、关于学籍信息更新
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治面貌”“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上下学交通距离”“上下学交通方式”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与实际一致。
七、关于居住证管理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日已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学籍系统将增加居住证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新增“是否持有居住证”“居住证的签发机关”“居住证的签发日期”等字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录入审核和更新各字段。
来源:教育部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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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1992]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
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 .载点网.整理、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 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
第十三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困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未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评语和,应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学品德评定》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规格并监制。
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科目会考一次。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高中: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奖励,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委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条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省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本条例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辅助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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