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土地流转土地能否用于抵押会同能不能用来抵押货款

黑龙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64个县(市)中已有58个县(市)开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_金融要闻_中国金融新闻网
黑龙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64个县(市)中已有58个县(市)开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日08:39&&&&&&&&
董建华 刘福军 刘鹏翔&&&&&&&&来源:金融时报
  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构建完善农业担保体系的重中之重,对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三农”的各项政策文件,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相关要求,引导涉农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有效途径,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黑龙江省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截至2014年年末,黑龙江省64个县(市)中已有58个县(市)开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余额137.9亿元,同比增长70.5%。其中,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余额就达39.4亿元,同比增长达8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了金融机构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少有效抵押担保无法直接获得贷款,而只能通过农户联保等方式变相寻求信贷支持的问题,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2008年10月,黑龙江省被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为首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省份后,哈尔滨中心支行立即与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随后,哈尔滨中心支行又会同省发改委,选取了肇东市、富锦市、克山县、依安县、哈尔滨市呼兰区和绥化市北林区等6个农业生产大县(区)作为试点,启动了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09年以来,哈尔滨中心支行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各阶段推进情况,先后会同黑龙江省银监局、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为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政策指引。随着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2013年,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克山、依安、方正等县进一步开展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创新探索,以积累经验做法。2014年,针对黑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形势的变化情况,哈尔滨中心支行又会同省金融办、发改委修订了《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主体、抵押条件、抵押程序、权责划分和资产处置方式,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相关制度要素已成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性文本。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形成了“克山模式”、“肇东五里明模式”、“垦区农场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联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桦川金成模式”以及“农民+合作社+流转中心模式”等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式,为全面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了方法,积累了经验。同时,哈尔滨中心支行积极创新支农再贷款运用方式,采取支农再贷款与金融业务创新相挂钩的措施,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办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2009年以来,在充分考虑支农再贷款安全运营因素基础上,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累计向各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倾斜15亿元支农再贷款,有效解决了这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开展试点资金不足问题。
  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哈尔滨中心支行的全力推动下,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开展,扩大了贷款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有效满足了农户贷款需求。截至目前,国家开发银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及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均开办了此项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分别发展到5.93万个和10.5万个,同比增长12.3%和4%,带动全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面积分别达到6507万亩和5971万亩,同比增长16.2%和17.1%。此外,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全面推进,打破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抵押物固定、服务方式单一的传统模式,拓宽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为金融部门服务“三农”找到了新的有效途径。同时,随着现代农业的加快发展,进入“三农”领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利率、审批流程等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促进“三农”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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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农村耕地、…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具体调整内容为: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础上,赋予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试点从日至日,山东省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平度市、沂南县、武城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沂源县、寿光市、莘县、乐陵市,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附: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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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农民由于缺少抵押物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一困境自土地确权登记开始推行以后,便有望被打破,而现在,农民可以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啦!
  近日,小编获悉,人民银行日前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高达一百万亿元土地价值将被激活,意义重大!农业土地抵押贷款试点,提高了涉农不动产资源抵押变现能力,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通过土地的合理流转达到土地的保值升值目的。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到,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此外,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第十三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五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第十八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九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编在此向大家悄悄地透漏一下,这些试点区域,农管家早就开始布局了呢,是不是一直都走在时代的前沿呢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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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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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  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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