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人防行政执法案例工程行政征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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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费的通告
来源:道县政府网
  道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费的
  通   告
  道政发〔2013〕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湘发〔2001〕15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永发〔2003〕6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精神,为促进我县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协同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征收范围、对象及开征时间: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的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物流园区和商贸城等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和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自日起必须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对象: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未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2)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未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缴纳;(3)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未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
  五、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委托县财政局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委托县工商局和县交通运管部门代征。
  六、未按规定建设人防设施或者逾期不履行人防义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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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权责清单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锡盟人防办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9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
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
审核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政策性减免规定的标准和面积等。
3.决定责任:
开具易地建设费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人防义务的日常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关于强化人防行政审批的建议
来源:宜昌市人防办 作者:胡滨 时间: 08:39:47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动荡不安的国际形势下,人民防空的战备地位和社会地位越来越显要。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势下,领土、主权、资源的争端会引发一些突发事件。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宁可千日不战,不可一日无备。
  人防行政审批作为人防工作的重点,直接影响到防空地下室的审批面积、建设质量和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相对于相关职能部门来说,人防行政审批显得比较弱势和被动,缺乏一定的强制手段。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批工作实践,我认为目前影响人防行政审批工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虽然《中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能办理产权,许多建设方担心权益会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愿投资建设,千方百计地争取易地建设政策,这样就有悖于人防工作&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宗旨。
  二、《人民防空法》让位于各部门法的尴尬
  虽然《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但是,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免缴易地建设费。目前各级政府均作出了相关项目免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定,另外还有职教学校、校安工程等项目免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这些文件规定使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虽然《人民防空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地方的规建部门由于其部门法没有相关规定,并未将人防审批纳入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缺少联办机制
  目前,虽然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都已开展多年,但是还有不少行政服务中心未真正实现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有的绿色通道仅针对工业项目。由于人防审批的各个审批项目环环相扣,持续周期较长。就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来说,涉及了审查立项核准文件及方案设计文件、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其中,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都涉及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要修改至符合规定的过程。如果建设单位已经进入了施工图设计阶段甚至已经开工再进行人防审批,就只能进入易地建设的审批阶段。有的单位自行设计防空地下室后再报审,则会因设计不符合人防规范而无法通过,出现&人防审批迟迟办结不了,影响其他报批环节&的错觉。这也使有并联审批意愿的单位怕影响自己的办理时限而拒绝联办。
  四、人防建设让位于城市化建设
  为招商引资,加速城市化进程,各地政府都有不同程度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实际造成了大量应建项目的流失。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强行政审批工作:
  (一)确权立信,探索办理人防车位产权
  对于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北方城市特别是东北城市采用的办法是,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或者暂时不明确产权,只租不售;而上海及周边地区城市则规定人防工程可以明确产权给私人所有。人防办可进行调研座谈会,集民意,问计于民,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案。进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修订,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规定人防工程可以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消除法律障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探索办理一部分车位房产证,从而打消建设单位的顾虑。
  (二)合纵连横,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
  虽然目前大多数有关人防的减免文件只规定了免缴易地建设费,没有规定不建防空地下室。但是,实际工作中,要求这些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很大的难度,一旦错过了施工图审查阶段,甚至工程已经开工,就没办法再行督促修建,只能被迫同意易地建设或者免缴易地建设费。因此,争取市政府的支持、争取各部门的协调把关十分重要。
  要充分利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平台,实施人防与相关部门的联办审批,与规划、建设及房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目前,有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市住建委及房管局办理手续时,会被要求提供人防审批手续,这是因为防空地下室不用缴纳城市配套费及不能办理产权,必须确定是否为防空地下室以免纠纷。但是对于没有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就不做要求,因此,有许多建设项目会漏过人防审查,大大增加人防稽查工作量。
  同时,人防新建民用建筑地下室的审批如果在规划方案经规划局审批通过之后就介入,将方便建设单位提前进入人防规划,同步进行地面施工图设计和防空地下室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如果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也可以方便建设单位有足够的时间筹措资金。这样可以避免人防审批滞后引起的各项矛盾及被动局面。
  因此,建议协调住建委配合,无论建设项目是否有地下室,一律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环节同步进行人防审查,就能够在源头很大程度地避免建设单位的缓报、漏报现象。
  建议协调住建委在备案环节,协调房管局在房产证办理环节一律告知建设单位应提供人防审批手续,则可避免建设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不按要求建设到位的现象。
  (三)铁腕稽查,强化执法程序
  目前由于人防审批缺少相关部门的联办把关,缓报、漏报或者不按规定建设到位及拖欠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屡禁不止,给人防稽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方面要筛查大量的新建项目,追踪没有审批办结的项目;另一方面对于恶意欠缴的单位要通过法院进行执法程序。前者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察看,为后期的追缴做准备;后者需要冗长的办理时限,经历《催办通知》、《违法告知》、《行政处理决定》几个环节后,才能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样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到位及时就存在很大难度。因此,一方面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建立人防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取得检察机关的支持,联合下文,就人防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对内要加强内部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中规定行政违法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违法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
  (四)强化宣传,明确人防建设是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基本内容
  人防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一是大力宣传人防建设是现代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抗毁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省城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加快实施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战备安全因素,坚持一手抓城市现代化建设,一手抓城市防御能力的建设,做到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二是将现阶段人防储备的重要性和人防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力度,增强其在各自范围内依法做好人防工作的主动性。三是要向建设单位广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使建设单位了解、熟悉人防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真正认识到人民防空建设不是摆设,而是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其履行人防义务的自觉性。
  综上所述,加强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不仅要通过以上四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对人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而且要针对各地人防工作的实际,努力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提升人防工作地位与社会氛围,推动人防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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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号)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市每平方米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综【2014】7号)第三条:按照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面积的,或按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缴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800元。
&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第九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6年政府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号)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市每平方米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综【2014】7号)第三条:按照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面积的,或按人防工程规划需要调整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缴费标准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5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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