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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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3题解析
来源:中法网学校
时间: 12:11:03
(2015/三/33)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解析:本题考点是年度报告。法律要求公布的是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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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帐号?点题2第33题解析
[解析]①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丁,是乙的质权对丙生效的要件,而非乙的质权设立之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丙将乙的债权质权设立的事实通知丁以后,丁对丙的履行被冻结,丙不享有受领权能,故C选项错误。&#年3月1日,质权人乙享有保全其质权的权利(此时,乙尚不得实现其质权),乙有权请求丁将应当交付给丙的汽车交付给自己,汽车交付乙之后,乙对交付的汽车享有动产质权。故D选项正确。
另外债权质权知识点总结如下:
债权质权的设立
1.概念。即以债权为标的物设立的权利质权
2.债权质权设立的规则。根据民法理论,设立债权质权应遵循以下规则:①债权具有可转让性;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③有债权证书的,出质人应交付之;④同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之规则
3.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如前所述,设立债权质权时,应同时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
&&&(1)债权转让规定在《合同法》第79一83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设立债权质权时,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虽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但已经设立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①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②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③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又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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