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单向事故,肋骨2345骨折胸椎侧弯t9骨折能凭伤残吗能赔多少钱?

医疗事故胸椎压缩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手术后没告知制动卧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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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胸椎压缩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手术后没告知制动卧床休息
2010年8月,佟安凤诉至原审法院称:日,佟安凤因肩背部疼痛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就诊,检查为严重骨质疏松,收入院治疗。北大医院在未对佟安凤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确诊佟安凤为胸椎T9骨折的情况下,于日对佟安凤实施了T9胸椎后凸成形术,该手术完全失败,致使佟安凤胸椎T9部位骨头坏死,丧失功能无法弯腰,该部位已终身残废,给佟安凤身体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产生了一系列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
对于佟安凤胸椎T9部位的损害,北大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诊疗中存在以下过错:首先,北大医院在未对佟安凤进行全面检查、未确诊佟安凤胸椎T9骨折的情况下,即对佟安凤该部位实施手术。日佟安凤就诊当天,北大医院拍片检查未发现骨折,医生初步诊断为严重骨质疏松症。5月6日所作的X线报告显示: 颈椎顺列可,曲度变直,颈5-6、6-7椎间隙狭窄,颈5-7椎体缘骨质增生,颈4-5水平项韧带钙化。余骨质结构未见异常。胸椎顺列可,椎体密度减低,各椎体前缘骨质增生。约胸6、7、11椎体轻度楔形变。余未见明显异常。 X线报告并未显示佟安凤胸椎T9存在骨折。5月9日,核磁检查也未明确确定佟安凤胸椎T9存在骨折。其次,在对佟安凤实施T9胸椎后凸成形术手术前,医生未依法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1、未明确告知要对佟安凤实施手术,直至进入手术室,佟安凤一直以为医生在为其做检查:2、对佟安凤实施的胸椎后凸成形术,并非治疗骨折的常规手术,而是一种相对新型的手术,且正处于临床试验阶段,该手术有怎样的治疗效果目前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北大医院对佟安凤实施该种手术,术前并未明确告知佟安凤,未依法履行其作为医疗机构的法定的告知义务,佟安凤并不知晓该手术,也不了解手术的治疗方式、治疗效果、可能的并发症等。第三、北大医院在对佟安凤手术过程中,多次违反了医疗机构诊疗规范:1、依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麻醉前,应征得患者的同意,并让患者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而本案中,医生对佟安凤实施麻醉,佟安凤对此并不知情,麻醉同意书上并没有佟安凤或其家属的签名。在没有患者或家属对麻醉同意书签名的情况下,即对佟安凤实施麻醉,违反了医务人员诊疗规范;2、依照医疗机构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麻醉应由独立的麻醉师进行,主治医师与麻醉师分工独立。而在本案佟安凤手术中,麻醉师与主治医师为同一个人,主治医师刘宪义同时兼任麻醉师,这严重违反了医疗诊疗规范,对患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险。第四、手术后,在佟安凤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北大医院即强行让佟安凤办理出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住院制度。依照规定,患者手术后,医疗机构应当留院观察患者一定期间,以便患者出现手术后并发症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5月19日,佟安凤手术后背部疼痛;5月20日,背部仍然疼痛,且椎体左中上部有一个大包,医生说过几天就好。5月24日,仍然疼痛,打封闭针不管用,拍了核磁后,医生说软组织损伤,让其回家慢慢养。而事实上是北大医院由于病床紧张,强行要求佟安凤出院。北大医院在未确定佟安凤已治愈的情况下,强行让佟安凤办理出院手续,置佟安凤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对自己的诊疗行为不负责任,未充分尽到医疗机构应尽的尽职诊疗义务,使佟安凤的身体损害加剧,违反了医疗机构的住院制度及诊疗规范。第五、北大医院的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不仔细,在手术过程中动作粗鲁,加重了佟安凤的身体伤害。医务人员在手术结束后帮助病人穿衣时,动作粗鲁,用双手握住佟安凤脚脖子把背部抡起来,导致佟安凤腰椎间盘膨突、椎体松动,加剧了佟安凤的身体伤害。第六、北大医院违规要求佟安凤作非必须的昂贵的医疗检查,且检查前并未向佟安凤履行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患者做不必要的医疗检查。本案中,北大医院让佟安凤做了一个花费近4万元的昂贵检查(比手术费贵近20倍),且检查前并未向佟安凤说明该检查的必要性,也未告知检查的范围、检查的效果、检查的副作用等。北大医院严重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病历书写不真实、不规范,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3条,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本案中,北大医院对佟安凤的病历书写极不规范,存在多处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患者性别写作 老年男性
北大医院辩称:日,佟安凤因外伤后胸腰痛就诊于我院。经查体初步诊断佟安凤为胸椎压缩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子宫及单侧附件切除术后,结节性甲状腺肿。入院后我院完善各项检查,经诊断佟安凤为骨质疏松T9椎体压缩性骨折引起的疼痛,符合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可行T9椎体PKP术。我院向佟安凤及其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风险,佟安凤及其家属同意手术并签字。于日在局麻下行T9椎体PKP术,手术过程顺利,手术效果满意,术后安返病房。术后佟安凤胸背部疼痛明显缓解,可正常下地行走,后于日出院,院外继续抗骨质疏松治疗。
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佟安凤不存在因我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佟安凤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与我院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我院不同意佟安凤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医疗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经随机确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医疗鉴定。鉴定人根据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了鉴定工作,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且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程序合法。
法院结合鉴定人意见以及其他证据认定以下事实:佟安凤因腰部疼痛至北大医院住院检查、治疗。术前北大医院根据既往外伤史、临床查体所见及影像学检查结果诊断佟安凤病情为第9胸椎压缩性骨折、重度骨质疏松,诊断明确。针对此病情,可采用经皮骨水泥灌注骨折固定术(PKP)治疗。北大医院在术前与佟安凤签署了 术前谈话记录 ,告知了手术适应征、手术名称及风险。据手术记录记载,手术操作正确,无明显不当。北大医院在 术前谈话记录 中手术名称为:T9后凸成形术,而手术记录中的手术名称为:经皮骨水泥灌注骨折固定术(PKP)。尽管手术是一致的,但术前告知比较笼统,对选择手术治疗和保守治疗的异同点及利弊并未进行详细交代,故北大医院在与佟安凤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
另外,佟安凤术后出现疼痛,虽经口服药物及封闭治疗后有所缓解,但病情并不稳定,且其年龄较大、身体较弱并伴有重度骨质疏松及腰椎退行性改变等疾病,在此种情况下应延长留院观察的时间。北大医院出院建议中未告知需卧床制动休养,存在过失。上述过失与佟安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对佟安凤进行了伤残评定,并认为与上述过失有关。但该状况主要由佟安凤自身疾病所致,故法院参考鉴定人的意见,认定北大医院的过失在佟安凤的损害结果中起轻微作用,责任程度酌定为20%。
鉴定人指出的北大医院在病历书写方面存在的瑕疵,应当属于书写错误,与佟安凤的损害后果无关。此外术前麻醉知情同意书并无佟安凤或其家属签字,无法证实北大医院已告知麻醉风险。但此过失亦无法证实造成佟安凤的损害。
佟安凤提出重新鉴定,认为现有的X光片不完整。但鉴定人可根据现有影像学资料明确认定佟安凤术前骨折情况与病历记载一致,不影响对医疗行为的判断。就伤残等级问题,鉴定人也系根据查体情况,结合有关标准进行的认定。因此法院驳回佟安凤重新鉴定的申请。北大医院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亦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因此北大医院应当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因医疗过错给佟安凤造成的损害。
根据鉴定人的意见,佟安凤术后情况较之术前有改善,但并未治愈。该后果应当与北大医院在术后未告知需卧床制动休养有关。由于应有的治疗目的并未充分达到,佟安凤在北大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费用,应由北大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佟安凤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证实其自付金额,法院予以采信。佟安凤在本案中主张的其他医疗费,未提供相应病历、处方以及医嘱以证实与医疗过错的关系,法院不予支持。佟安凤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佟安凤的骨质情况,术后需要补充一定营养以利于恢复身体,合理的营养费数额由法院酌定。佟安凤就其交通费,未提供证据,法院对其因住院、鉴定、诉讼所发生的合理交通费予以酌定。根据佟安凤住院时的身体情况,应当允许一名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法院对佟安凤主张的护理费,按照每日80元的标准,根据住院天数予以考虑。佟安凤主张其护理人员在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佟安凤认为其伤残程度为四级,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就残疾赔偿金,由本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佟安凤的年龄以及残疾赔偿指数,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以上各项合理损失,由北大医院按照责任比例向佟安凤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考虑本案中的医疗过错给佟安凤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北大医院赔偿佟安凤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佟安凤的伤残情况以及过错程度酌定。
本案进行的司法鉴定认定北大医院存在过错,而进行鉴定系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手段,鉴定费收取数额与过错程度无关,故法院判决鉴定费、出庭质询费由北大医院负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赔偿佟安凤医疗费四千八百五十五元四角四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二十元、营养费八百元、交通费一百元、护理费三百五十二元、残疾赔偿金二万九千一百七十五元二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二、驳回佟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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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春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胸椎骨折,对方全责问一下可以评残吗,能评到多少级,能获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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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如何定伤残级别?如何赔付?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中的十级伤残。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以及312肋以上缺失。属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2、评定标准: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 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4.10.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4.10.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4.10.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4.10.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2、评定标准: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
,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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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没有误工费,不构成伤残.html" target="_blank">http.findlaw,护理人员误工费.cn/jiaotongshigu/jtsgjd/jtsgszjd/7532。你父亲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了,住院伙食补助费。<a href="http,交通费等.html你父亲得到的赔偿会包括医疗费./jiaotongshigu/jtsgjd/jtsgszjd/7532://china://china,你父亲肋骨骨折两根,肋骨骨折四根构成十级伤残按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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