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驾照如果对考试有疑义可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吗

&主题:对交通违法有异议,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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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上海浦东新区,五洲大道右拐车道,右拐至张扬北路,被电子警察拍到。
“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代码:16252)”
罚款150,扣6分。
2月22日的记录,3月中才查询到。关键是我完全没有印象这样为何会违章。
调用街景实施地图,发现该路口有右拐信号灯(估计拐弯时,右拐灯为红灯)。
现在有个问题,个人对该路口的信号灯设置觉得不规范:
& & 该十字路口有4车道,左1、2为左拐专用车道,3车道为直行车道(实际上过了路口不允许直行),4车道为右拐专用车道。
& & 该十字路口宽度为70米,而且中间有轻轨遮挡视线。
& & 而红绿灯却设置在路口对面的人行横道线处,视线距离有70米,而且信号灯不是特别大的那种。
& & 平时没有走过该路口的估计都不会注意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实施日期: 日)。
没有翻阅到相关道路红绿灯设置规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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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就以上这点疑问提出行政复议?如何写行政复议材料?
先上个道路街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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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ramd 发表于
最坑爹的还有虹桥路凯旋路口(西向东)红绿灯停车线一侧没有,只有马路对面有,离停车线足有100米远,而且该路口很宽,应该会有中招的朋友。还有虹桥路长宁区很多路段规定限速35km觉得没有道理(交规上讲通常有中央隔离带的市区公路限速60)
支持楼主,向不合理的交通设置提出申诉。
交通法规和交通警示标记是为了能够便于驾驶人识别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诱使犯错!
希望有行内的朋友提供有关交通标识的行业规定或国家标准,便于类似案件的申诉看处罚通知单是 电子警察机动车队的,估计就是雇了一班人 天天看监控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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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哥 发表于
抓拍照片是拍的哪个信号灯?能同时看清车和信号灯方向吗?
xcar川分上有个行政诉讼成都交警某分局抓拍超速的帖子你可以看看每个车道都有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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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别原因,以后注意就是了,不值得去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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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风 发表于
再来一张 全景的街景图。
抓拍照片是拍的哪个信号灯?能同时看清车和信号灯方向吗?
xcar川分上有个行政诉讼成都交警某分局抓拍超速的帖子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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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坑爹的还有虹桥路凯旋路口(西向东)红绿灯停车线一侧没有,只有马路对面有,离停车线足有100米远,而且该路口很宽,应该会有中招的朋友。还有虹桥路长宁区很多路段规定限速35km觉得没有道理(交规上讲通常有中央隔离带的市区公路限速60)
支持楼主,向不合理的交通设置提出申诉。
交通法规和交通警示标记是为了能够便于驾驶人识别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诱使犯错!
希望有行内的朋友提供有关交通标识的行业规定或国家标准,便于类似案件的申诉 本帖最后由 cameramd 于
18:3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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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没有70米. 想想百米跑,就知道70米是概念.
萧风 发表于
违法行为:
上海浦东新区,五洲大道右拐车道,右拐至张扬北路,被电子警察拍到。
“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代码:16252)”
罚款150,扣6分。
2月22日的记录,3月中才查询到。关键是我完全没有印象这样为何会违章。
调用街景实施地图,发现该路口有右拐信号灯(估计拐弯时,右拐灯为红灯)。
现在有个问题,个人对该路口的信号灯设置觉得不规范:
& & 该十字路口有4车道,左1、2为左拐专用车道,3车道为直行车道(实际上过了路口不允许直行),4车道为右拐专用车道。
& & 该十字路口宽度为70米,而且中间有轻轨遮挡视线。
& & 而红绿灯却设置在路口对面的人行横道线处,视线距离有70米,而且信号灯不是特别大的那种。
& & 平时没有走过该路口的估计都不会注意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实施日期: 日)。
没有翻阅到相关道路红绿灯设置规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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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灯&&你这个就没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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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先去调违章照片,确认是你的车,
然后去行政科还是法制科书面申诉, 问查违章的警察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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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无定法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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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景图上是广角镜头拍的照片,照片上看上去很远很小,实际上没有这么远这么小
建议你要行政复议,也得弄个接近人视角的镜头拍一张路口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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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经常转这个路口,说实话我觉得lz疏忽了,这个红灯不算难看到,到路口稍微注意下是能看到的,估计是想当然的右转了。
PS:龙阳路白杨路那里也由类似的右转灯,不过有趣的是此灯的右转规则变过很多次。有时是直行红灯可行,有时是直行绿灯可行,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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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现场右转道拍照片,看得到右转红灯, 别想了, 看不到的话, 可以复议看看。
不过看图片,这个路口真宽啊, 红绿灯眼神不好的人都看不到 本帖最后由 atomic 于
11: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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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一张 全景的街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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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一个 路口卫星图:
&版权所有:&&桂ICP备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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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第二十六&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关于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是否包含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情形??
某县人民政府为管理本地生鸡等禽类屠宰市场,成立“生鸡管理办公室”,并发布政府文件,规定本县所有生鸡等禽类屠宰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该办申请“生鸡屠宰证”后方能从事禽类屠宰业务。个体户宋某未申请“生鸡屠宰证”该办公室以自己名义,根据上述文件做出了责令停业、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生鸡管理办公室为被告。
B、宋某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为被告。
C、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该文件的审查申请。
D、复议机关在审查该文件的同时,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宋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width:100%">
认为:bcde
width:100%">
我也选的是BCDE,但答案是BCE
下面两个专业的法律网站给了不同的说法,所以就混乱了
  行政复议能否中止
  一、案件基本情况
  日,锦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大豆24015吨。某海关经审核发现该批货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其他企业同期进口价格及国际市场行情价格,认定锦华公司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走私嫌疑,遂于3月25日扣留上述进口货物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日,锦华公司不服某海关行政扣留决定,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锦华公司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此后,因锦华公司涉嫌偷逃税款数额超过起刑点,某海关认定该公司涉案行为构成走私罪嫌疑,遂将此案移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
  在此情况下,锦华公司仍坚持要求复议机关对某海关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复议申请事由变更为确认某海关行政扣留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某海关赔偿因违法扣留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5万元。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锦华公司的法定权利,该公司申请确认海关行政扣留行为违法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事由应予审查并作出决定;但该公司涉案行为因涉嫌走私犯罪已被移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处理,案件目前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复议机关需依据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对本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鉴于此,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日对锦华公司行政复议案作出中止复议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说明了中止复议的依据和理由。
  锦华公司不能接受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的决定,要求恢复复议审查,复议机关向其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未改变中止复议决定。日,锦华公司将某海关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确认海关行政扣留行为违法并判决海关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锦华公司不服海关行政扣留强制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虽作出中止复议决定,但行政复议程序尚未完结;该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就同一争议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行政复议中止问题。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使整个复议程序提前完结的“复议终止”不同,“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在行政复议法上有特殊意义,对于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复议权利、确保复议机关公正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导致中止行政复议的事由并非频繁发生,广大管理相对人对复议中止制度的法律涵义、适用条件和实施效果并不十分了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的做法产生误解(认为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为此,本文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前述案例,对行政复议中止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复议。
  复议期间申请人因突发事件死亡,复议程序并不必然终止,在死亡申请人的近亲属未表明是否继续参加复议前,复议机关可中止复议,如果申请人的近亲属表示愿意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恢复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反之对案件作终止复议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与之同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如果丧失行为能力,在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尚未表明是否参加复议之前,复议机关也可作出中止复议的决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参加行政复议,也是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的一项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使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行为受到限制,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并影响到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时,复议机关可中止复议,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对案件的复议审查。
  ——复议机关需要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复议机关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结论(即复议决定),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决定或结论性意见作出,为确保所作复议决定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决定或者出具结论性意见之前,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前文所述案例中,复议机关(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就是基于上述规定对锦华公司不服某海关行政扣留决定复议案作出中止复议决定的。
  (二)中止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实践中,有些复议申请人认为,在复议机关中止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即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暂时中止),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复议中止并非导致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事由,复议中止期间,案件审理虽然暂时停止,但行政复议程序并未就此终结,涉案具体行政行为仍在复议机关监督审查之下,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对上述行政行为依然有效。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由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决定的。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体现国家意志,上述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未被有权机关依法否定之前应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中止复议而停止执行,势必会削弱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使行政管理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给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方可停止执行: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发现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或者其执法人员明显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的,可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果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不停止执行将给申请人或国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执行;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时要举证证明不停止执行将给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以及停止执行不会带来危害等问题,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举证充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四是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关于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般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的,而是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产生普遍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权限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制定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当,也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原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法律、法规对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问题规定了另外的途径,即可以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通过立法程序或备案审查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在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关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自始至终是争议的一个大问题。大家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不合法,其危害要比具体行政行为大的多。而现行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方式缺少一个由人民群众启动的机制,仅靠行政机关自己解决,很难达到纠正违法的目的。实际工作中,从近十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来看,也说明效果并不理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备案或报备案后只备案不审查等情况相当普遍,造成了备案审查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为此,《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增加了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申请审查的决定。但该条同时限定对国务院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规章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审查,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查。除此以外,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均可申请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审查:第一,主体合法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依法享有采取某种抽象行政行为权利的行政机关,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享有全部种类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利,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宪法、组织法等规定,行政机关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这些规定。非行政机关没有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内容合法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的标准,首先是依据合法。根据宪法、组织法等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且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进行。其次,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与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这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所依据的文件的具体规定;不得在依据文件规定的处理或处罚方式之外增加、减少项目;不得违反依据文件的宗旨和精神等。再次,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权限之内。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授权范围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第三,程序合法性审查。不同层级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程序不尽一致。但一般应当经过五个主要程序:计划程序、起草程序、审查程序、发布程序、备案程序。采取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实践中,由行政机关依照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原则自行制定。
  经过审查后,复议机关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或修改。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是复议机关制定的,应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修改;规范性文件是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或处理。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决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处理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机关转送的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发生《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作出处理,影响了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将行政复议暂时停止,待复议机关或有关机关对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后,再恢复进行复议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不间断地审理,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但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合法,需要对其进行处理。这时使行政复议无法继续进行,但又不能终结复议,此时需中断复议工作的正常进程,将复议暂时予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停止。当复议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复议程序,并应在扣除中止时间后,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中虽然只规定了申请人撤回申请后行政复议终止这一种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申请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复议权利等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后,复议程序不能进行或者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从而需要终止复议。行政复议中止与行政复议终止都是因为出现特殊情况而使复议程序停止,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一是复议中止只是复议程序的暂时停止,在复议机关或有关机关对法律规范处理后,必须立即恢复复议程序,而行政复议终止是结束复议程序,其效力同案件审结相同;二是在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仍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行政复议终止后,行政复议程序不再进行,行政复议机关也无需再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任何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复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行政复议法中未作规定,具体工作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需要制作文书决定中止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其中应说明中止的理由,并将有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无需制作决定文书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中止复议的理由等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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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楼主都说有权处理了,那还用中止吗?
我理解是不包括此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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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法网开此帖的目的是激励自己坚持下去,并且让以后有机会重温这些日子的点点滴
讲义已经出全 9册+卷四
考前必背-钟秀勇
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
链接: /s/1pLEMuuf 密码: 3h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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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就不相信搞不定!
c选项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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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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