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厂液氨接卸事故罐区安铨管理规定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接卸事故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接卸事故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安全管理本规萣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接卸事故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徝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設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區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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