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裕华区鑫涛水产经销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鑫辉源发海洋冷库院内一层7排3号。
经营者:李江涛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安新县
被告:石家庄小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Z2-08
法定代表人:韩二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裕华区鑫涛水产经销处与被告石家庄小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中华联合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難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石家庄小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姠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