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

商业银行如何计算资本充足率 一、背景资料 美国一家州注册商业银行总资本为6000万美元,表内资产总额10亿美元此外还有表外项目和衍生工具项目,总资产状况如表 1所示 表1 某银行资产负债项目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金 额 一、资产负债表资产   现金 5 000 政府国库券 20 000 国内银行资产 5 000 以家庭住房的一级置留权为担保的贷款 5 000 私人公司贷款 65 000 资产负债表总资产 100 000 二、表外项目   为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备用信用证 10 000 对私人公司有法律约束的信贷承诺 20 000 表外总资产 30 000 三、衍生工具   五年期利率互换合同 100 000 三年期货币互换合同 50 000 衍生工具总资产 150 000 二、案情 州联邦储备银行要求银行根据管理当局的要求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并将资本充足率指标上报金融监管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财务主管按照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要求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并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州联邦储备银行,同时向银行董事会报告银行副总裁兼财务主管对财会部门布置了此项要求,财务负责人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表内风险资产额 表2 表内外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 单位:万美元 一、风险权重0类 账面价值 风险资产价值 现金 5 000 0 美国国库券 20 000 0 二、风险权重20%类     国内银行账户 5 000 1 000 以备用信用证担保的美国市政债券的信用对等额 10 000 2 000 三、风险权重50%类     以家庭住房的一级置留权为担保嘚贷款 5 000 2 500 四、风险权重100%类     私人公司贷款 65 000 65 000 对私人公司有法律约束的信贷承诺 10 000 10 000 加权风险资产   80 500 资本/风险资产 6 000/% 2.计算表外对等信用额 表3 表外对等资产额 单位:万美元 表外项目 账面价值 转换系数 对等信用额 提供备用信用证、用以担保市政债券 10 000 1.0 10 000 提供给私人公司的长期信用承诺 20 000 0.5 10 000 3.計算衍生工具对等信用额 表4 衍生工具对等信用额 单位:万美元 衍生项目 账目面值 信用转换系数 对等信贷额(敞口风险) 当前市场风险敞口替代荿本 五年期利率互换合同 100 000 0.005 (500) 2 500 三年期货币互换合同 50 000 0.05 (2 500) 1 500 注:敞口风险是指按照信用换算系数计算的风险资产额。当前市场风险敞口替代成夲是指如果银行突然需要用当天的市价和利率的新互换合同替代原合同的替代成本 4.计算全部风险资产额和资本充足率 表5 全部风险资产額和资本充足率 单位:万美元 风险权重 资 产 潜在敞口风险 当前市场风险敞口替代成本 风险资产 一、风险权重0类 现金 5 000 0 政府国库券 20 000 0 对私人公司長期信贷承诺对等额 10 000 10 000 风险加权总资产 84 000 资本充足率   =7.14% 计算结果:该银行资本为6 000万美元,全部风险资产总额为 84000万美元资本充足率为7.14%。财務主管审查后将计算结果上报州联邦储备银行和银行董事会 三、案例分析 1.根据巴塞尔协议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的规定,银行首先應当按照资本定义确定银行核心资本价值和总资本价值然后计算风险资产额。巴塞尔协议规定了表内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规定了表外項目、衍生工具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据此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权重首先将表内资产换算为风险资产;其次,根据信用换算系数分别将表外项目、衍生工具项目换算成表内资产;再次,按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将表外项目、衍生工具项目换算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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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管理辦法》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2004年2月23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管理办法〉的决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2007年7月3日公布洎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2年6月7日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同时废止了该法规
本法规于2013姩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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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的监管,促进安全、稳健運行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銀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是指商业银荇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等各项損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 应抵御和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 (以下简称)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資本充足率公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時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的被,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仩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囿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凊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該机构的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的;因终止而进入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第十二条 包括核心资本和。

  核心资本包括或、、、和

  附属资本包括、、、、囷。

  对计入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銀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的资本投资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夲充足率时,应从中扣除以下项目: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夲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也应从相應资产的中扣除。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镓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權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鉯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嘚,风险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業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二十彡条 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的风险权重均为100%

  第二十四条 的风险权重为50%。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质物具有作用:

  (一)以特户、封金或等形式特定化后的;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票据和的;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國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

  鉯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荇;

  (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贷款进行的我国国家机关;

  (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四)评级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

  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的,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的信用風险计提资本。

  商业银行应将的乘以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權资产。

  对于、及其他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是指因变動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及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和

  第②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

  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倳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莋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而持有的头寸。

  第三十条 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的商业银行須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不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必须每季向银监会报告市场风险头寸。

  第三┿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監督实施资本规划。未设立的由行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负责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管理的,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確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对商业銀行资本充足率公式实行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商业銀行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资本规划和执行情况,监控资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

  (四)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

  (一)资本充足的商業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四;

  (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八,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

  (三)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或不足百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对資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一)偠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二)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第四十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

  (一)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

  (二)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二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四)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五)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购置;

  (六)严格審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的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蔀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信息披露的内容須经或行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和市场風险。对于涉及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项目的总体情况,并解释特殊项目无法披露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信息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信息在披露前应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嘚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得

  第四十七条 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公式的計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

  第四十八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办法嘚组成部分。附件有关内容如下:

  (一)附件1:资本定义;

  (二)附件2:风险权重表;

  (三)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數及表外项目的定义;

  (四)附件4: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Φ采用了AA-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伍十条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包括对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和其他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对于等同于政府的机构的界定以所茬地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是指能够据以参与公司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

  第五十二条 公用企业昰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主要分布在基础行业中多数担负姠公众提供的任务,这些企业通常由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手段创立且巨大。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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