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的饲料产品、原材料及生产工具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嘚饲料、饲料添加剂; | |
查封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飼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飼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乐有哪些饲料厂县畜牧兽医局执法大队 62221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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