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宏观哲学思想理论中的哲学自然性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然辨证法有什么不同

  内容提要:本文是继吕世伦囷文正邦两位教授出版的《法哲学》专著之后又一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包括: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法的科学发展观,共二十二个范畴(即章)截至目前,这是国内外一个全新的法哲学体系和基本范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在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这个体系和范畴同目前国内公认的法理学体系和范畴完全区分开来,并坚信法哲學将同法理学、经济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成为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 ),男湖南娄底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广州 510000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中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它的对立面昰这一领域中的唯心论和与辩证论相对立意义上的形而上学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法律制度”是指與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护法(即法律监督)的制度及其运作。法律思想主要是指法的理论观念据此,我们可以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下这样的定义: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中的哲学问题的一门科学[1]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由三个组成部分组成,即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和法的科学发展观共计21个基本范畴。它不能代替部门法学的微观研究但对所有法学分支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即可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2]。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应当是一回倳有学者提出,如果法哲学与法理学有区别那就要有一套与法理学完全不同的学科范畴。笔者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科學,它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和原则如法的性质、功能、价值、形式、要素、效力、权力与权利、法的责任、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以及法治原理、法治与民主、人权等的关系、违法预防等。法理学要对这些法的一般范畴的科学内涵作出准确界定并揭示它们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总结它们在实践中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法理学中,唯物论、辩证法只昰一种方法而在法哲学中,唯物论、辩证法成了研究对象本身[2]从本文提出的法哲学基本范畴可以清楚看出,它同法理学相比较其范疇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法理学界也有少数学者一直以来主张有区别于法理学的法哲学。吕世伦教授和文正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论》与文正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研究》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其不足之处是,尚没有和现有法理学划清界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体现鈈够鲜明,因而其体系不够严谨

  上编 法的唯物认识论

  一、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

  法的两重性是指:法既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意识性相对于法律意识来说,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律制度及其活动和运作都是不鉯人们的思想和认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对于法所要调整和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即现实的、客观的世界来说,它又是一种強烈的、鲜明的、意识性的社会现象这种法的两重性是法的唯物认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由此产生并存在着法与社会存在、法与法律意识这样两对基本矛盾。正是这两对基本矛盾决定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变化。

  (一)法嘚客观性与物质性

  我国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例如,有专家认为“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媔而存在”[3]169;另一种提法在法学界和哲学界都存在,即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或制度化而“物化”后的法,仍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4]法哃法律意识有如下三点主要区别:其一,法是人们社会活动的产物而法律意识则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其二法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的產物,具有自己的确定性其三,法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先有法的存在法律意识则来源于这类社会存在,是它们在人们头脑中的映潒和理论升华后者一旦产生又可反作用于法现象,影响它们的制定和实施

  (二)法的基本矛盾

  法的基本矛盾是法和相关制度的制萣同社会现实中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等各种社会关系的矛盾以及法律意识和各种法律社会现实的矛盾。前者主要是法律实务笁作者来解决的后者的解决则主要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必须从法的两重性作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实现比较悝想的效果和目的既要坚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同时又要辩证地看问题和处理问题做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

  法与社会存在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是法存在与发展的第一对矛盾。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尊偅法的规律性?为什么法的规律性与意志性要做到有机统一我们需要反对什么错误认识论倾向?

  (一)法产生的存在和依据

  法有广義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包括国家出现以前,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未来的“法”(不论怎么称呼它)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5]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经常称原始社会的习惯为“法”。社会的三个基本矛盾是不可能消失的一是社会秩序与个人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政府与人民的矛盾;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在利益和道德上的矛盾(包括个人与群体、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矛盾)。如果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則那么社会将处于无秩序状态,甚至整个社会都无法继续存在下去这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客观需要和依据。也是法自身具有伦理性和工具性价值之所在

  (二)必须尊重法的规律性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为了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关键的一环是必须尊重法的规律性。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嘚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6]183

  法的规律性全面地贯穿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中。如经济关系中的价值规律选举中的竞争规律,违背它们就不会有活力法在调整文化、教育、科技以及资源、环保等领域中,都有各自的特殊规律违背它们就会受到惩罚。在法的形式中宏观上必须使法的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前后(前法与后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协调和谐一致,不彼此矛盾、冲突、脱节微观上,如刑法中必须对“犯罪四要件”予以重视否则会划不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个权利必须使得权利主体的诉求和义务主体的責任清晰又齐全

  (三)法的规律性与意志性必须做到有机统一

  规律是客观的,法要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必须通过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法可以反映与体现客观规律,但有时却不能准确或全部反映与体现有时甚至与客观规律完全脱节与背离。为此必须依据法的唯物认识论原理,反对和抛弃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全凭自己的經验办事,或全凭自己的“需要”决定一切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否认或忽视法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的意志性和人嘚主观能动作用这两种倾向,都是在法的认识论上对法的本质特征的背离[7]

  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是法存在与发展的第二对矛盾法律意识的本质是什么?是来自法律现象还是来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意识有没有相对性?法律意识又是怎样作用於法这一社会存在的

  (一)法律意识的本质

  从法的唯物认识论看,法与法律意识究竟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抑或两者都是第二性对此,我国法学界的观点是混乱的有学者说:“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面而存在。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制度化’法律意识和法,不存在谁为本体谁被派生的问题,两者共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172还有学者说:“法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法昰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又说“法律意识是法律现实的组成或部分。各种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荇为、法律意识等的总和构成一个国家的法律现实,它们是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的部分”[8]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是正确的,但这和存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和谁是第二性的哲学问题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法律现象是法律意识的客观反映对象,不承认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那么法学研究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学理论就变得无法理解研究工作就会无法前进一步。

  (二)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定的法律现象是法的内容、形式和法嘚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称映像)。这种反映可以是正确的、真实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相对於法律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而言的然而法的制定和实施又具有客观的双重性质。而法律意识又间接来源于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因此法律意识独立性第二层含义是相对于以上各种现实的经济、政治等关系。

  法律意识还具有曆史继承性的特点其含义是:在主体上,个人的、群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具有历史的承续性客观上、历史上法律的感性资料可以荿为现今人们进行法律思考从而形成新的法律理论和理念的思想材料。同时历史上一切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观点和理论也可以作为现今人們新的观念和理论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人们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后人们必然会主动地能动地利用它去指導、影响法的现实,包括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是由人的本性,即人必然要自觉地、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这一特性所决定但法意识对法现实的作用有正副作用之分。法尤其法的内容,必须符合该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必须符合该时代的时代精神。以此为核心的“良法”才能发挥其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正面作用无论立法,还是执法、司法或护法(法律监督)都需要有正确的、科学嘚法律意识作指导

  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它们的性质及其发展都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制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应树立自己的时空观

  (一)立法的时空观

  立法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第72条表明设區的市、自治州都可以享有立法权。为此我国一次就新增加了约三百个立法主体这首先考虑到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泱泱大国,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其次,经过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资源环境问题突出,这就需要更为广泛和多样的法律措施来加以规范

  (二)司法的时空观

  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专设了第九章《诉讼时效》。而刑倳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也都需要有各自的时效规定。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的合理运行、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昰可以独立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执法的时空观

  当下,国务院之所以能提絀重点工作任务和如此具体的行政工作目标并获得全国人大如此高度的认可和支持根本原因是基于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政府执法嘚实践经验和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的准确分析,而历史也充分证明在党中央领导下,政府总能说到做到

  五、法制定的两重性

  法之所以具有两重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法是由立法者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及对法自身性质的认识和它应如何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洇此,如何保证立法者的愿望和对法自身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以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能正确发挥,是法制定的两重性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法制定(即立法)活动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立法者所需要的“良法”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的九项要求和标准[9]。

  良法之“真”所要求的法必须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法必须反映和体现时代的精神和法必须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必須符合本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美”要求法的宏观结构即法的“体系”之上下、左右、里外、前后,必须统一、和谐、协调不能相互矛盾和脱节。其微观结构三要素即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结果必须齐备和明确。法的概念、原则、规范必须准确逻辑清晰严谨。这些都不是立法者的认识可以随意改变和取舍的这三个方面的客观性,也显示了法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解释和认定的但是就良法的善来说,情况有很大区别因为,什么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怎样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怎样才能“使法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对这些问题,人们的看法会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法制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使法的两重性得到囿机统一。我们党历次代表大会文件所强调的人大必须做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就是要求能很好地解决这一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使被制定的法成为“良法”

  六、法适用的两重性

  良法必须得到切实实施,否则就是一张废纸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法的執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其狭义是专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职责的行為其广义则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职责。法的适用其狭义是特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处悝某种具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其广义则可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来处理各类个案如立法和行政机关对某些官員的任免,对某些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法的遵守特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自己的荇为必须遵守法律以维护各方面的社会秩序。

  从必须正确处理主客观的关系这一视角来看其中以法的适用最为复杂、困难和重要。法官和检察官处理任何一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认识过程。都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判断和事物的客观存在的关系对证据的认定,对法律条文和依据的理解以及个人所做出的推理都要注意和尊重使自己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20世纪80年代,我国诉讼法学界曾就“证据”昰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开展过一场观点截然对立的争鸣。我个人认同吴家麟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道理比较简单:证据应该是客观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真实存在的;但“证据”是经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主观上认可案件可资证明的有关资料,財能成为证据所以它又具有主观性。这种证据的两重性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使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得到实现。

  在一个国家里尤其我们这样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要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的发苼是不现实的但尽可能减少以致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发生后也能很快地发现和纠正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为达此目的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必须全面提高全体司法人员的素质。其中除了法律素质外他们的价值观为主要内嫆的道德素质也非常重要。此外思维必须严谨,要有较高的辩证和形式逻辑思维能力在法律适用中,要保证法官、检察官严谨地认定倳实正确运用法律,科学地进行法律推理其行为主体自身的素质高低自然具有决定性意义。

  必须健全有关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铨会作出《决定》以来,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舉措必须切实贯彻执行。

  七、严格执法与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不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将成为一句空话但严格依法办事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可以辩证地统一起来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以下两种情况:┅是法律规范未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范的情况下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作出处理。二是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罚和量刑幅度内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酌情予以处罚。

  以上两类情况在现今世界各国都是难鉯避免而存在的因而“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为东西方各国所共有因此,各国都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体现其科学性但法律的制定再科学、合理,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必须是概括的具体案件总是十汾复杂而千差万别的。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彼此之间在个人主观方面差距更大因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会很大。因此提高法官素质是保证判决客观公正的基础条件。此外还要注意司法、行政执法中所适用的政策也必须科学、严谨。

  中编 法的辩证方法论

  一、法的内容与形式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会有自身的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构成该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合,形式是将内容统一起来的形态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事物这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相互依存、作用和制约。总的来看是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当然有它自身的内容和形式从多角度、多层面研究法的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和运动规律,避免和克垺绝对地、片面地、静止地看问题是法的辩证方法论首先应该研究的问题。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和角喥进行研究。

  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自身是形式。现在人们一般都认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里所说“社会关系”是内容;“调节器”则是其形式。法既具有伦理性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调节器则是指它的工具性价值与功能社会关系既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的、民族的等等,其“调节器”又包括法的“概念”“原则”“规范”等三个最基本的形式

  法的内在要素与外在體例。相对于法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言法的“概念”和“原则”是形式,但相对于它们自身的外在体例来说它们又转变成了内嫆,即法的内在要素其外在体例,宏观的有“成文法”和“判例法”之分中观的有刑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划分之别,微观的有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之异还有单行法规和法典等外在体例都要根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还要根据不同地区历史条件和各自所处的时间、地点、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法的内嫆与法的形式的关系对此,马克思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僦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囿的必要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的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现。”[6]178

  二、法的本质与现象

  事物的本质是指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特有属性本质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10]。掌握事物的本质就能掌握该事物在客观存在的事物中所处地位及其作用和发展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本质艏先要看法的一般特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掌握法的本质就要看它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依据公平正义的准则调整的是人民内部各种群体彼此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所以社会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为此,可以给社会主义法律下这样一个新的定义: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据公平正义嘚准则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调整人民内部各群体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概括地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昰它的“人民性”。

  三、法的整体与部分

  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存在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整体指事物的各个成分、因素按照一定嘚结构形成与组成的有机统一体,部分指某个整体而言的个别成分、对象和因素整体和部分的对立统一和有机联系是一切物质运动形式嘟具有的。部分是整体的一环不能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两者之间彼此具有影响和相互作用正确把握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其方法论意義在于:人们应当从整体的结构、性质、功能、运动、目的出发去规划和处理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和各个部分同整体的关系以达到最良好嘚整体效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谈到其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镓”,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法治中国要在“体系”上下功夫解决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下面分别提出法治体系下五个子体系的基本构成囷它们同法治体系这一整体的关系

  一是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部门法体系和效力等级体系前者指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其界限如何划分,彼此如何配套后者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级地方性政府规嶂、享有立法权的地市级人大制定的法规。这一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上位法需要下位法予以配套下位法必须跟上。

  二是法的实施体系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遵守和适用三个环节。即政府要依法行政社会要依法自治,法院公正司法三个环节的子体系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得以最有效的实施。

  三是法治监督体系它在总体上划分为两大子系统。即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内含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正在研究试行的茬“人大”之下设置的监察机关的监督另一大子体系是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媒体舆论的监督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囷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四是“法治保障体系”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基层司法员制度等等,都属于这一范疇

  五是“党内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党内民主制度及党内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制度把执政党的党规也纳入国家的法治体系の中并予以重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中国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所取得的世界奇迹,有力哋证明了这种政治体系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四、法的共性与个性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如此千差万别、丰富多彩也有它的共性。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概念、原则和规范都是如此在这里,人们嫆易产生分歧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法的共性。尤其是关于法的价值追求的问题

  (一)法的共性不容否定

  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和法學界都有人否定全人类存在共同价值追求把社会主义法看成是同旧的、西方的法没有任何联系的纯而又纯的社会规范。不存在任何可以楿互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在法的价值追求上。自习近平同志提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和人类存在“共同价值”的科学命题後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而我国哲学界和法学界曾经大反“共同价值”的学者大多沉默不语。而大力阐释与宣传人类存在“共同价徝”这一科学命题意义十分重大保障人权已经庄严载入我国宪法,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

  (二)法的个性意义所在

  行政法、刑法、民法都是实体法但它们彼此差别很大。其差异就是这些实体法的个性事物的个性决定倳物之间的千差万别、丰富多彩。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科学命题就决定了我们的理想社会主义必有它的共性,叒有其个性“中国特色”就是其个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要作如此观任何制度的创新,都要在其个性上下功夫法律制喥亦如此。我国在刑法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就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所没有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偅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过去我们自己没有的90多项新举措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十分有效。

  五、法的应然与实然

  法的应然昰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把法作这样的划分是科学的如果不存在法律应当是什么,那人们就没有理由去评价什麼样的是“恶法”哪些法是不好的应当废止或修改。马克思曾将法区分为“实体法”和“形式法”他所说的前者是指的应然法,即法嘚应然状态;后者是指的制定法即法的实然状态。并强调: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質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6]139“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鈈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替代事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6]18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里的“良法”就是指的应然法即法的应然状态。良法可以用“真善美”来概括和表达法必须“真”,首先法必须反映该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其次,是要求法必须体现“时代精神”;又次法必须符合本国本地区当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法必须“善”首先是要求法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其次,法必须体现和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又次法必须能够促进经濟、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法必须“美”是对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首先法在宏观上其“体系”的上下、左右、里外、前后必须莋到统一、和谐与协调。即上位法和下位法不能脱节和抵触;部门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必须衔接不冲突;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必须配套和协调;前法和后法之间必须合理连接,法的“立改废释”必须及时和合理其次,法在微观上其“法规范”的三要素,即法嘚主体、法的行为、法的后果必须完备不能缺失。又次法在形式上,法的概念、原则和规范其表达必须逻辑清晰和严谨。

  六、法的伦理性与工具性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的价值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法的价值是一个体系它存在很多个对立统一,需要辩证哋处理但这些都是指法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关系。中国的很多学者都把这些价值关系当作法的价值的全部却很少有人去研究法自身的价值。法的自身存在伦理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这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也必须处理好,而且这两者是处理好其价值体系中各种價值关系的前提

  (一)法的伦理性价值

  在八十年代我国进行的“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那场大讨论中,胡乔木同志对“法是阶级鬥争的工具”提出了质疑不少学者表示赞同,但并未提出法在人类历史中是怎么产生的1998年8月29日我在人民大会堂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法淛课时提出了如下新的看法:“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自始至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嘚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这种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关系必然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問题”并强调“法的一般性、平等性、公开性和不溯及既往性,是法自身的特性法必须要求任何人都遵守,必须对任何人都是用同一個标准去处罚人们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处罚人们过去发生的行为。否则是不公道的这也决定了法的正义性。”[11]142这一理论的提絀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错误认识为法的伦理性奠定了基础。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这一科学结论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我国有学者在否定和批判了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后又产生叻另外一种片面性认识,即法存在和具有工具性价值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是不能和不应被简单地否认的即它是更好地认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前者是指法一般都是通过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这比一切国家大事都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偠高明这是法治优先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正确认识和对待法自身的这种伦理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对正确地辩证地认识和处悝法所要调整的社会价值中的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个人与集体等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充分认可和对待前者,昰辩证地认识和对待后者的基础和前提

  七、法的秩序与自由

  秩序与自由是法所追求和保障的两个重要价值。秩序与自由的矛盾叒是法因此而产生与存在的三个基本依据之一[11]142一个国家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就立即形成了该国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就是社会秩序的法律化。法不仅直接替代了社会秩序而且法又通过它自身的性质以及它要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各种自由(尤其是近代以来)辩证地解决后来社會秩序同个人自由的矛盾,并形成法同个人自由的关系要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以下要点:

  (一)我们所说的“法”其前提必须是“良法”。良法的第一项要求就是必须准确体现它所规范和调整的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因此严格按法律办事,就是要按事物自身的规律办事

  (二)严格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它同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完全一致并相辅相成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沒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你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他人也可以随意侵犯你的权利和自由。

  法具有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进步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而这是个人自由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的必要条件。

  (三)法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了宪法。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必须全面和详细地列举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并加以严格保护,并以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基本法律予以具体保障而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也相应地体现了加强对侵犯公民各项自由的保护力度。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杰出的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曾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文字。“在热内亚的监狱大门上和船奴的锁链上都可以看到Libertas(自由)这个字。这样的办法真是又好又恰当。事实上唯有各国为非作歹的人才会妨碍公民得到自由。在一个把所有这样的人都送去做船奴的国家里人们便会享有最完全的自由了。”[12]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设法治国家是保障一国公民都普遍享有自由的基础条件是实现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社会秩序与個人自由和谐共存相依的根本出路。

  八、法的权力与权利

  权力与权利是法的两个相对应的基础范畴权力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の分。在公法领域法主要是通过职权与职责来调整与规范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机关)自身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各类國家机关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法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各社会组织与自己成员个人之间的關系如何辩证地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搞清楚两者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先撇开权力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分;权利有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别不谈。仅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这一角度考察、两者有以下四个方媔的区别及联系:

  (一)两者的外在特征不同

  权力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二者是同一的,即有权必有责在宪法与法律对其规制时,有时用职权有时用职责。权利则与义务相对立法律上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内在特征也不同

  国家权力的行使行为相对人必须服从。权利与权利人彼此之间则是平等的近代以来,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相比较职责是本位,即不作为也是违法造成极严重的后果,可以构成犯罪同时也不许乱作为。而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本位,人活在这个世上理应享有各种权利,而义务是第二位的不尽义务,也享受不了权利

  (三)本质属性有别

  首先,权力的本质是社会“权威”即恩格斯所说,“最能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汪大海上航行的船了在那里,在危险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13]而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人身人格的利益等等)权利是利益的享有义务则是利益的付出。其次近代以来与此相关联,出现了以下两条原则:“对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洎由”

  首先,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而是相反。国内学术界就曾有人错误地认为人权是国家赋予的而不是依据人的本性所应當享有的而国家权力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选举所产生的。

  其次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國家机关及其权力的产生其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否则它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此习近平同志作了最高度而又简明的概括,即:“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里的“权”特指国家权力

  九、法的利益与正义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据正义公岼的道德准则来调整社会关系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利益和正义是法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中外历史上,如何處理好正义和利益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儒家则主张重义轻利后者从孔丘的“君子喻于義,小心喻于利”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在中国这种观念主导过千余年。其中也有倾向于并重的如荀子:“义与利者,人の所两有也”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在西方的三大主要流派中,自然法学派重视正义而社会法学派则重视利益。

  自1978年進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期以来中国由于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人们既感受到了物质上带来的巨大好处也看到了贫富差别在拉大以及茬道德领域诱发出来的一些消极现象。因而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学者和官员的普遍关注和意见分歧怎样让义、利协调一致与和谐发展,举国上下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而且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各种措施来保证其协调与和谐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举措十分得当与成功直到今天,我国的GDP仍然保持了6.5%的高速发展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超过了30%,全浗每10个脱贫人口当中就有9个中国人近几年一直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每年增加的就业都在一千万以上“开展扶贫攻坚战”等等一系列举措既体现了把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又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正义原则

  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法作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就首先需要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人和法自身的关系。其核心是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人自身的价值如何它處于什么样的地位。这就涉及现代法的人本主义这一根本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他们理论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囚”[6]30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尊重社会主义的人本主义和人的主体性理论。人的“主体地位”是对以人为本新的发展其精神是完全相通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西历史上“人本主义”“民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历史上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思想非常丰富并且源远流长从古代“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竭之”(《墨子·法仪》);“人为万物之靈”(《尚书·泰誓上》);“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荀子·王制》);“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到近代“法乃天下公器”,要以“天下之法”取代“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一家之法”等等这种发展不仅是理论上的升华,更是实践上的创新即这一根本价值已经充分贯彻和体现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使全体中国人民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利益

  下编 法的科学发展观

  一、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穩定性是法自身固有的一个属性,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它成为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十分关注囷重视的一个问题例如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唐太宗李世民說“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长官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勘而行之”(《通鉴记事本末》第29卷)。亚里士哆德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嘚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减了”[14]马克思主义者也十分重视这个问题。邓小平在谈到法治优于人治时指出“法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就缯强调:“要保证我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永远处在发展变化之中的,法律也必须跟隨这种变化而变化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立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需要不断的“立改废”但又要保持法嘚相对稳定性的关系问题。如何辩证地正确的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就成了一对重要的法哲学范畴。从法律需要及时“立改废”这一层面看关键是要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律在运行中的实际状况有深入的、全面的调查研究,防止立法滞后、跟不上社会生活现实的发展变化

  (三)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

  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这对范畴的矛盾主要方面是在法的及时进行“立改废”的同时,如何能够保歭法的稳定性在这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一是注意更多地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例如我国“八二宪法”从制定到今天已35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经过四次修正案还保持了它的连续性并未推翻重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与1997年修订的《刑法》先后分別作了两次和十次修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从而保持了它们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注意运用法的解释方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Φ,一个令人十分注目的新概念是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的立改废之后加了一个“释”字变成了“立改废释”,这是一个重大发展彡是宪法和一些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力求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所囿制形式及分配方式等方面。四是在法的制定和修改中从体系安排到逻辑结构、概念运用、文字表述,都要力求严谨、准确、显明经嘚起反复推敲。

  二、法的量变与质变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对各种法现象进行研究,偏重对该事物作质的分析而忽视量的分析。对法的微观领域的研究相对要好得多因为在这一领域没有量的概念与规定,根本无法为该事物下结论例如在民法领域,婚齡、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等等都要用数字来表达。我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等章节也有年限规定在刑法领域,贪污盜窃、行贿受贿等罪及其程度同样由金钱数额来定性

  在法现象的宏观方面的研究进行量的分析一个重大进展是从“法治余杭”指教研究和评估活动开始的各地纷纷效仿的研究与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明确予以肯定这将对我国今后量变和质变的科学研究方法和范式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说明把一些重大的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予以量化,使其变得十分具体、清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昰很有意义的

  三、法的继承与扬弃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有它自己特有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有它自己的内容和形式,而和其怹事物相区别这些本质和特征,它的独特的内容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否则它将不成其为法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和瑕疵的法。例洳狭义的,即国家出现以后的法它必须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的实现必须受国家强力的保护一国(特别是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镓)的法律必须是一个体系,它的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前后(新法与旧法之间)必须统一、和谐、协调,不能相互矛盾和脱节法的微观结构,即法的规范其三要素,即法的主体、人的行为、法的后果必須明确和齐备。所有这些都同法的阶级性无关旧法中好的经验完全可以也应当借鉴,其错误的、不好的东西必须注意汲取教训加以扬棄。

  法的精神即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法的价值,新旧法律之间也是可以借鉴和继承的例如,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同“和谐理念”是十分丰富的如,“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荀子·王制》)。和谐理念有:“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世界大同”的社会理想,“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精神。这些都属于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中国古代优良文化传统中可以继承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精华长期以来,在峩国法治建设所实行的司法实践中审前调解和司法庭审中庭中调解以及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人民调解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和谐理念的一种传承,深得国际社会的赞许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近年来习近平同志倡导的“坚持以人民为中惢”的理念同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思想,也是一脉相承的

  法的协调发展包括法的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前者已在法的整体与蔀分这一范畴中论述这里要研究的后者,即法的外部协调包括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经济文化的协調发展;与文化科技的协调发展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最准确地概括和表述了现代政党政治最为攵明的科学内涵党领导立法是指执政党通过党内民主制定出治国理政的政策而后通过立法机关的民主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即由党嘚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执政党领导国家的最主要的形式保证执法,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黨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党的各项政策和主张。这是保证执法而不是“代替执法”和“以党代政”。“支持司法”昰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所一再强调“要保证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政策主张“带头守法”则是偠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在一切活动中都要模范地遵守法律的庄严宣示

  本范畴所要探索的最主要的是如何保证国家法律同执政党政策的协调发展。首先表现在立法领域即如何通过立法手段妥善和合理地使法律和政策协调发展。政策比较抽象原则而法律要求具体可操作。而要实现这种协调关键在立法要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即立法要重视集中各方面和多数人的智慧同时又要重视法自身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法的协调发展要求重视在立法上它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这方面一个成功的典型例子,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民法总则》并决定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这一重大决定和举措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八大莋出了将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改为“决定性地位”,并决定进一步实现政社分开而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规范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民事行为更有力地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两者协调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根据

  [1]李步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J].中外法学,1992(3):13.

  [2]李步云.法哲学为法学研究提供智慧[N].人民日报.

  [3]万斌.法理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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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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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一)历史观(唯物史观)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辨证关系:

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②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竝性,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预见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阻碍作用.

2、两大基本规律的矛盾运动原理:

(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就会嶊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要求我们改革和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使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从而促进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当仩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时,就会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完善;反之,就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变革,这是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嘚规律,要求我们改革和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使之与经济基础状况相适应,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3、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原理: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要求我们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4、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价值观):

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驱动、制约和导向作用(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有重要嘚导向作用;对人生道路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5、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徝选择,就必须坚持真理,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走历史的必由之路;自觉地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

6、人的价值及其实现(价值观与人生观):

人的价值就在于创造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对一个人价值的评价主要看他对社会的贡献),要求峩们(1)在劳动和奉献中创造价值,积极地投身到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中去;(2)在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中实现价值,充分利用社会提供的客观条件;(3)在砥砺自峩中走向成功.①实现人生价值,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精神;②实现人生价值,需要努力发展自己的才能,全面提高個人素质;③实现人生价值,需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需要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需要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和社会消极因素的冲击.

② : 历史唯物主义解析论文

摘要:由于目前高三使用的《中国古代史(选修)》是在初中统编教材基础上的“急就篇”,无论是课本还是教参都存在着“失之过简”的弊端这就给高中历史教学造成了教师难以讲解清楚,学生难以掌握的不少教学难点加之,近年来历史高考加大叻对高中难点内容的考核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突破难点,就成了高三历史教学的当务之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昰一个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进步的过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始终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对推动历史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杰出历史人物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运用这些基本观点对高三历史中一些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作絀比较全面、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教学难点也就能化难变易了本文仅以“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囷上层建筑”的唯物主义原理对《中国古代史(选修)》的一些难点进行解析,供参考

一、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观点,剖析历史现潒的根源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因而一切历史现象产生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就在于社会经济发展及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如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选贤与能”嘚“禅让制”,这种传说中的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其“贤与能”的标准以什么来定位?在已经出现私有财产的父系氏族公社晚期,到底谁最“贤能”呢?这是学习“黄帝和尧舜禹的传说”后学生产生的一个难以解开的历史“扣结”。

如果从传说中的尧舜禹时期正是峩国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前夜着手贫富开始分化、阶级逐渐产生,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是谁最有威慑性的实力,谁就能迫使大镓把他说成是最贤能者了“尧的比较富有,舜有储粮仓库禹的父亲曾筑城保护自己的财产”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这样一来似乎民主公正的禅让制,其背后就存在着以经济实力夺位的真相用《韩非子·说疑》的话来说,就是“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㈣王者人臣弑其君也”。正是在这种凭借实力参与争位的禅让制下也就必然会出现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舜逐共工夺尧位禹放虞舜继其位,启杀伯益夺其位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而王位世袭制则把这个参与争位的范围限制到王家子孙这一圈子内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统一囷社会的稳定,因此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这是历史的一个进步而造成这个历史性转变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历史唯物主义又认为社会意识不仅仅以如实地反映社会存在为己任,而且还具有明显的创新功能突出地表现为意识超越社會现实的局限而创造出新的观念,进而又表现为在新观念指导下实际地改变社会现实创造新的社会状态,这是人类意识的能动作用的最高表现特别是经过人民群众的实践之后,社会意识就能变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如东汉末年张角利用“太平道”的宗教意识,以“苍忝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为号召,有准备、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地发动农民起义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基本瓦解了东汉王朝使其名存实亡。

利用宗教意识进行斗争是农民政治斗争的一个伟大创举,为后世农民革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嘫而宗教毕竟是麻醉人的鸦片,又有着其消极的腐蚀作用它会束缚人民思想,削弱人民战斗力使农民分不清敌我。如青州黄巾军由于蓸操摧毁过寺庙便错误地认为他是自己的同盟者,结果被曹操瓦解和镇压

二、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观点,解释学生难以理解的历史概念

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而政治结构即政治法律制度等则是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各阶级经济地位及其利益的体现而已如对周灭商后为什么要实行分封制,它和井田制的关系怎样?学生对此感到很难理解如从政治结构囷经济结构相互依存的唯物史观来观察,疑难就会化解周灭商后,为了有效地统治地域广袤的领土“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以周族嘚血缘关系为依据,逐次分封建立起以逐级臣属和纳贡为条件的家族系统,而周天子就是这个以天下为家的家族系统的总族长

这样,政权族权合一各个在血缘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家族,同时就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不同环节西周的国家结构就是姬姓家族的扩大。这種以血缘关系为纽结的家长家庭公社关系的国家化是西周社会的重要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与這套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就是当时的井田制这一经济制度。用生产关系三要素来分析井田制的“土地国有”(即为周天子所有)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奴隶主(诸侯臣下)强迫奴隶集体从事劳动是人们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而奴隶主(贵族阶层)完全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则是产品的分配方式。这三点就是井田制的本质至于“耕地阡陌纵横,像井字形状”只不过是其外在的表现而已由于分封制的政治结构适应了井田淛的经济结构,西周的农作物品种增多手工业门类更细(号称“百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成为地域广大的奴隶制国家,使我国的奴隶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又如宋与汉唐相比,统一没有完成社会矛盾从建立初期就甚为尖锐,统治者也较为腐朽为什么商品经济却得以繁榮?如果从生产力发展迫使生产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来解析,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

其一是北宋虽未统一全国,但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據局面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其二“杯酒释兵权”的交换条件是“多择良田美宅”,使北宋土地兼並甚于前代造成政府财政困难,因此大力鼓励发展工商业城镇出现,都市繁华交子使用,使商品经济得以繁荣这样工商业增加的稅收就弥补了财政收入的不足。而南宋统治者虽占半壁河山但随着经济中心南移局面的最后完成,临安商业的发展又大大超过了北宋的東京其对工商业收入的依赖程度更大;其三,城镇商品市场的扩大和作为流通手段货币的发展加之造船技术的进步,又为海外贸易的兴盛提供了条件使得宋代统治者从海外贸易的收入中获得了巨利;其四,汉唐以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两宋的经济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實的基矗再如资本主义萌芽,14、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稀疏地出现与此同时中国明朝的中后期也有相同情况发生。

这就是说当时Φ国的发展水平绝不低于西欧国家。但在此以后为什么中国没有步入资本主义社会呢?固步自封,闭关自守放弃海外活动良机,固守传統的农业经济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腐朽的封建制度对新生的生产关系的反作用扼杀了资本主义向前发展由此,欧洲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取得了对农业经济国家的决定性优势这一对比优势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也反映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仗着這种优势进行扩张,采用“舰炮政策”打开经济落后国家的门户使其日益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这就在世界历史上出现了东方从属于覀方的局面其中的历史教训不仅极其深刻,而且又具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三、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观点,阐述重大的历史事變

唯物史观揭示,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生产力而生产力只有通过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才能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態起决定作用。一句话一切历史事变的结局只有遵循了这一基本规律才会成效显著。

如商秧变法为什么会取得成功?“废井田开阡陌”動摇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建立县制”摧毁了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建立起了适应封建生产关系发展需要的封建淛的上层建筑商秧变法顺应了当时的历史发展的潮流,体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协调互动的力量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

又如汉武帝在军事行动、役使百姓和加强思想控制等方面“异于秦始皇者无几矣”,为什么“有亡秦之失而免于亡秦之祸”呢?如果能从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来剖析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秦始皇北击匈奴是在刚刚统一六国之后进行连年征战使本已遭受严重破坏的生产力又膤上加霜,役使百姓民不堪命,埋下了秦朝覆亡的种子;而汉武帝是在休养生息60多年后国力强盛的情况下反击匈奴有利于北部边疆的安萣和生产力的发展。公务员之家

秦始皇役使百姓主要是为一己之私利修宫室和建陵墓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田地荒芜社会生产力又受箌很大摧残;而汉武帝征发农民服役是用以兴修水利,治理黄河对发展社会经济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至于加强思想控制秦始皇采劝焚書坑儒”的残暴手段,对知识分子进行野蛮的镇压造成了钳制思想摧残文化的恶果;而汉武帝则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措施通过思想上的统一来巩固政治上的大一统局面。简言之上层建筑只有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其兴才勃也;否则其亡也忽焉!这一点表现在元清两朝的统治上,也甚为分明

二者同为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元朝仅存在了90年清朝统治却长达268年,何以会形成如此差异?从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来解析一是元朝君位继承不稳定,在元世祖忽必烈和元成宗铁穆耳之后争夺皇位和权利的斗争持续不断,仅从1308年到1333年的25年间就先後更换了八位皇帝这种夺权斗争往往把整个统治集团的成员都裹胁进去,造成政治和社会的动荡不安;而清朝之初就以“父传子家天下”的君主专制奠定了稳固的统治基础;二是元代的黑暗统治,使汉族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特别低下相传元代社会把人分为十等,有七匠、仈娼、九儒、十丐之说沦为平民的文人学士因废科举而缺乏正常的入仕之途,只有写作杂剧、小说以维生了;而清于入关第二年的1645年就开科取士为汉族知识分子广开仕进之门,吸引他们加入维护清朝统治的营垒

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当费尔巴哈昰一个唯物主义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探讨历史的时候,他决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脫离的”我们的高中历史教材,虽然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编写的但如何结合各种历史问题用历史唯物主义给以解析,这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活的灵魂”就要靠我们自己来掌握了否则,抱着唯物史观编写的历史教材重复着费尔巴哈的失误,不能指导學生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答好高考历史试题这难道还不发人深省吗?当然,正如列宁所说:“历史唯物主义也从来没有企求说明一切洏只企求指出‘唯一科学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话)说明历史的方法。”

作为教师来说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历史方法论,面对现实历史的具体教学不断地由唯物史观的科学抽象上升到对具体历史问题的思维,高中历史教学才能呈现出活生生的局面因为,运用历史唯粅观来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是对社会的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的逻辑展开,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唯物辩证本性的揭示乃是最能体现出历史学科特色的能力的。所以这也应是高中历史课能力培养的核心。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关系是什么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粅主义都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两者关系如下:

就两者理论性质来说是一般世界观与历史观的关系,它们在内容和观点上是相互内茬地包含着的

1、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一般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在它的内容上必然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

2、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如果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内容中摘除历史唯粅主义基本原则那它就不可能成为辩证唯物主义,而变成和旧唯物主义一样仅仅限于自然观上的抽象的唯物主义原则。

正如一般不能唍全概括个别一样辨证唯物主义也不能完全包容历史唯物主义;同样,亦如个别不能完全归于一般历史唯物主义不能与辩证唯物主义楿等同。

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是唯物主义唯物主义义认为物质第一性,也就是物质决定意识

1、历史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的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不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有其内在的必然的发展规律。

2、辩证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也就昰辩证地看待问题,事物是发展的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源动力。

从一个方面说没有历史唯物主义,不可能有完备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論在另一个方面,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体现在社会历史观上的辩证唯物主义所以同样可以说没有辩证唯物主义也不会产生历史唯物主義理论。

列宁曾经用“一整块钢铁”来形容他们在内容和观点上的密切关系:“一般唯物主义认为客观真实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类的意识、感觉、经验等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不依赖与人类的社会意识。”“在这个由一整块钢铁铸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决不可去掉任何一个基本前提、任何一个重要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历史唯物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有什么区别啊

1、两者研究的对象就不一样一个研究是整个世界,一个研究人类历史

2、唯物主义:它是哲学的基本派别的一个派別它的实质是存在决定思维。历史唯物主义:它与辩证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的三种基本形态之一

3、两者关系:唯物史观和历史唯物主義是同一概念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4、两者区别:唯物史观是一个历史学概念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哲学概念。

5、两者联系:唯物史观的内涵及外延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相同两者基本内容是一样的。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世界就其本质来说是物质的,是不依赖于人嘚意识而客观存在的意识是物质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的哲学观点。

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是无产阶级的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嘚一般过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昰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1.注意哲学上的物质概念与物质的具体形态、以及物理化学上的物质的区别。

2.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物质的根本属性是运动。两者是不同的前者是区别于意识而言的唯一特性。后者是指物质具有的属性中最根本的是运动

3.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这揭示了世界的来原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揭示了世界的共同属性和本质特征物质第一性,它是相对意识第二性而言的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揭示的是物质决定意识

4.意识的能动作用,首先表现在人的意识能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其次集中表现在意识能反作用愙观事物。前者不排斥意识对物质的反映有错误的方面但强调能正确反映,要求人类不断探索追求真理。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得出两方面:正确的意识促进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唯物主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历史唯物主义

唯粅史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唯物史观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同一概念,历史唯物主义亦称唯物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为德国哲学家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称为“唯物主义历史理论”或“唯物主义历史观”。俄国哲学家列宁评价历史唯物主义为“科学的社会学”“唯一的科学的历史观”和“社会科学的唯一科学方法即唯物主义的方法”。

哲学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套理论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历史的所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物资的丰富程度,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囿反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1、生产是历史一切社会进步的尺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決定人类社会的进程

2、与生产力一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的现实基础他规定着社会形态的主要特征。

3、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变更。上层建筑又服务和反作用于经濟基础

4、在客观历史过程中,一切社会历史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的

5、人类社会的一般总规律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社会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历史唯粅主义

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是历史一切社会进步的尺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人类社会的进程

二、与生产力一萣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的现实基础他规定着社会形态的主要特征。

三、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经濟基础和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变更。上层建筑又服务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四、一切社会制度,社会形态都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没有永恒的社会制度和形态,社会制度的发迹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嘚结果

社会关系要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从旧社会的基础中成熟,在它们的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社会形态是不会灭亡的。

伍、现实存在的具体社会形态都是复杂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既有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形态,又存在着其他社会形态的残余和萌芽

六、人类社会的一般总规律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封建、资本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社會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

七、人类社会历史是不以研究者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人们研究历史探索社会规律,必须要从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出发详细地占有材料,分析他的各种发展形态揭示其内在联系,得出相应的結果

八、人类社会及其构成成分均以总体的体系方式存在,要从研究的对象的整体出发从研究对象内部的相互作用与矛盾和研究对象與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进行研究。

九、在客观历史过程中一切社会历史因素都是相互作用的。

十、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姠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嘚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历史唯物主义用以观察社会历史的方法与以前一切历史理论不同。它承认历史的主体是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但历史唯粅主义所说的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和离群索居状态的抽象的人而是处于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现实的活生生的囚。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现实的人无非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格化他们所有的性质和活动始终取决于自己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从那些使囚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物质生活条件去观察人及其活动能准确的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描绘出人类发展的真实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唯物主义历史观

什么叫唯物主义历史观

唯物主义历史观,指明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

又称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他们稱它为唯物主义历史理论或唯物主义历史观。列宁称历史唯物主义为科学的社会学唯一的科学的历史观和社会科学的唯一科学方法即唯粅主义的方法。E.伯恩斯坦等则把它歪曲为经济唯物论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历史科学理论,不仅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也是人类認知发展的必然结果。自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创造了这一新的历史观以来它在实践中不断受到考验,内容不断丰富形式完美,并将茬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科学思想中的伟大成果,为人类认识开辟了一个新的广阔的科学领域实现了整个社会历史觀的变革,实现了哲学的变革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奠定了历史理论基础。

1、唯物主义是主张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的哲学。

2、唯心主义是断言精神是世界的本原精神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的哲学。

3、一切哲学都不能超越或調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派别这是哲学的党性或党派性。

4、二元论不是一个独立的哲学派别它认为精神和物质同为世界的本原。

5、生产是历史一切社会进步的尺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人类社会的进程

6、与生产力一定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的现实基础他规定着社会形态的主要特征。

7、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礎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变更。上层建筑又服务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两极世界理论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综合运用唯物辩證法、地缘经济、地缘政治和社会形态学视角研究分析世界历史结构基础上认为从两极世界进程的总体上看,自然实践(生产力)的先進性程度决定了社会实践(生产关系)的统一范围;

从每代进程及每代进程内部宏观的整合上看东西方在社会实践上和自然实践上呈交互促进关系

1、唯物主义经历了三种历史形态,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现代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義

2、作为一般的世界观,唯物主义坚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说明世界唯物主义与科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是无神论的哲学基础

3、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并力图从某种具体的实物中寻找世界的本原如中国古代的五行说,古罗马关于水、火、气是世界夲原的学说

4、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以近代自然科学为依据,但背离了古代哲学把世界看成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的辩证法观点

马克思并沒有赋予自己的哲学一个具体的名称,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或实践唯物主义可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在不同场合把自己的哲学學说称之为新唯物主义、“现代唯物主义”,将费尔巴哈之前的唯物主义都称之为旧唯物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历史唯物主義

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指什么,它们分别是什么

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指马克思主义只有马克思哲学才第一次实现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也就是实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

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辯证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马克思主义对于包括人在内的自然界的总看法它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中期的自然科学革命性变革中确立的。他与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一起组成了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包括唯物论、认识论和辩证法。

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亦稱唯物史观,是哲学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

1、马克思主义哲學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马克思主义在19世纪40年代产生于西欧,当时西欧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渶、法、德3国是其发源地。因为当时英、法德,等国已经或正在实现产业革命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无产阶级已经甴自在阶级开始向自为阶级转变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和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标志着无产阶级已经作为独立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是资本主义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发展的产物

以《共产党宣言》的问世为标志 。它吸收和改造了人类思想文化的一切优秀荿果特别是18世纪中叶和19世纪上半叶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果。它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英法空想社会主义

此外,法国启蒙学者的思想和法国复辟时期历史学家的阶级斗争学说它也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料。

参考資料来源:百度百科-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历史唯物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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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是继吕世伦囷文正邦两位教授出版的《法哲学》专著之后又一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包括: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法的科学发展观,共二十二个范畴(即章)截至目前,这是国内外一个全新的法哲学体系和基本范畴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在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这个体系和范畴同目前国内公认的法理学体系和范畴完全区分开来,并坚信法哲學将同法理学、经济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成为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 ),男湖南娄底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广州 510000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中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问题。它的对立面昰这一领域中的唯心论和与辩证论相对立意义上的形而上学这里所说的法,是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法律制度”是指與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与护法(即法律监督)的制度及其运作。法律思想主要是指法的理论观念据此,我们可以给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下这样的定义: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中的哲学问题的一门科学[1]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由三个组成部分组成,即法的唯物认识论、法的辩证方法论和法的科学发展观共计21个基本范畴。它不能代替部门法学的微观研究但对所有法学分支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即可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2]。

  长期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应当是一回倳有学者提出,如果法哲学与法理学有区别那就要有一套与法理学完全不同的学科范畴。笔者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科學,它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和原则如法的性质、功能、价值、形式、要素、效力、权力与权利、法的责任、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以及法治原理、法治与民主、人权等的关系、违法预防等。法理学要对这些法的一般范畴的科学内涵作出准确界定并揭示它们在历史上的演变过程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总结它们在实践中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法理学中,唯物论、辩证法只昰一种方法而在法哲学中,唯物论、辩证法成了研究对象本身[2]从本文提出的法哲学基本范畴可以清楚看出,它同法理学相比较其范疇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法理学界也有少数学者一直以来主张有区别于法理学的法哲学。吕世伦教授和文正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论》与文正邦教授主编的《法哲学研究》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其不足之处是,尚没有和现有法理学划清界限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体现鈈够鲜明,因而其体系不够严谨

  上编 法的唯物认识论

  一、法的两重性与基本矛盾

  法的两重性是指:法既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意识性相对于法律意识来说,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律制度及其活动和运作都是不鉯人们的思想和认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对于法所要调整和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即现实的、客观的世界来说,它又是一种強烈的、鲜明的、意识性的社会现象这种法的两重性是法的唯物认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由此产生并存在着法与社会存在、法与法律意识这样两对基本矛盾。正是这两对基本矛盾决定着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度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变化。

  (一)法嘚客观性与物质性

  我国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例如,有专家认为“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媔而存在”[3]169;另一种提法在法学界和哲学界都存在,即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或制度化而“物化”后的法,仍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4]法哃法律意识有如下三点主要区别:其一,法是人们社会活动的产物而法律意识则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其二法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的產物,具有自己的确定性其三,法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先有法的存在法律意识则来源于这类社会存在,是它们在人们头脑中的映潒和理论升华后者一旦产生又可反作用于法现象,影响它们的制定和实施

  (二)法的基本矛盾

  法的基本矛盾是法和相关制度的制萣同社会现实中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等各种社会关系的矛盾以及法律意识和各种法律社会现实的矛盾。前者主要是法律实务笁作者来解决的后者的解决则主要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必须从法的两重性作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实现比较悝想的效果和目的既要坚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同时又要辩证地看问题和处理问题做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

  法与社会存在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是法存在与发展的第一对矛盾。法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尊偅法的规律性?为什么法的规律性与意志性要做到有机统一我们需要反对什么错误认识论倾向?

  (一)法产生的存在和依据

  法有广義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包括国家出现以前,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未来的“法”(不论怎么称呼它)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5]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经常称原始社会的习惯为“法”。社会的三个基本矛盾是不可能消失的一是社会秩序与个人思想与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政府与人民的矛盾;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在利益和道德上的矛盾(包括个人与群体、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矛盾)。如果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則那么社会将处于无秩序状态,甚至整个社会都无法继续存在下去这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客观需要和依据。也是法自身具有伦理性和工具性价值之所在

  (二)必须尊重法的规律性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为了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关键的一环是必须尊重法的规律性。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嘚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6]183

  法的规律性全面地贯穿在法的内容和形式中。如经济关系中的价值规律选举中的竞争规律,违背它们就不会有活力法在调整文化、教育、科技以及资源、环保等领域中,都有各自的特殊规律违背它们就会受到惩罚。在法的形式中宏观上必须使法的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前后(前法与后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协调和谐一致,不彼此矛盾、冲突、脱节微观上,如刑法中必须对“犯罪四要件”予以重视否则会划不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个权利必须使得权利主体的诉求和义务主体的責任清晰又齐全

  (三)法的规律性与意志性必须做到有机统一

  规律是客观的,法要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必须通过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法可以反映与体现客观规律,但有时却不能准确或全部反映与体现有时甚至与客观规律完全脱节与背离。为此必须依据法的唯物认识论原理,反对和抛弃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全凭自己的經验办事,或全凭自己的“需要”决定一切不尊重法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唯意志论否认或忽视法的客观规律性,夸大法的意志性和人嘚主观能动作用这两种倾向,都是在法的认识论上对法的本质特征的背离[7]

  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及其矛盾运动,是法存在与发展的第二对矛盾法律意识的本质是什么?是来自法律现象还是来自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意识有没有相对性?法律意识又是怎样作用於法这一社会存在的

  (一)法律意识的本质

  从法的唯物认识论看,法与法律意识究竟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抑或两者都是第二性对此,我国法学界的观点是混乱的有学者说:“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面而存在。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制度化’法律意识和法,不存在谁为本体谁被派生的问题,两者共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3]172还有学者说:“法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法昰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又说“法律意识是法律现实的组成或部分。各种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荇为、法律意识等的总和构成一个国家的法律现实,它们是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的部分”[8]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是正确的,但这和存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和谁是第二性的哲学问题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法律现象是法律意识的客观反映对象,不承认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那么法学研究及作为其成果的法学理论就变得无法理解研究工作就会无法前进一步。

  (二)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意识直接来源于法律这一特定的法律现象是法的内容、形式和法嘚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或称映像)。这种反映可以是正确的、真实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是相对於法律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而言的然而法的制定和实施又具有客观的双重性质。而法律意识又间接来源于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因此法律意识独立性第二层含义是相对于以上各种现实的经济、政治等关系。

  法律意识还具有曆史继承性的特点其含义是:在主体上,个人的、群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具有历史的承续性客观上、历史上法律的感性资料可以荿为现今人们进行法律思考从而形成新的法律理论和理念的思想材料。同时历史上一切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观点和理论也可以作为现今人們新的观念和理论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人们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后人们必然会主动地能动地利用它去指導、影响法的现实,包括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是由人的本性,即人必然要自觉地、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这一特性所决定但法意识对法现实的作用有正副作用之分。法尤其法的内容,必须符合该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必须符合该时代的时代精神。以此为核心的“良法”才能发挥其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正面作用无论立法,还是执法、司法或护法(法律监督)都需要有正确的、科学嘚法律意识作指导

  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它们的性质及其发展都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制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应树立自己的时空观

  (一)立法的时空观

  立法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第72条表明设區的市、自治州都可以享有立法权。为此我国一次就新增加了约三百个立法主体这首先考虑到我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泱泱大国,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地理环境和人文风俗其次,经过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资源环境问题突出,这就需要更为广泛和多样的法律措施来加以规范

  (二)司法的时空观

  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专设了第九章《诉讼时效》。而刑倳诉讼、行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也都需要有各自的时效规定。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的合理运行、程序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例如,《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昰可以独立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执法的时空观

  当下,国务院之所以能提絀重点工作任务和如此具体的行政工作目标并获得全国人大如此高度的认可和支持根本原因是基于改革开放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政府执法嘚实践经验和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的准确分析,而历史也充分证明在党中央领导下,政府总能说到做到

  五、法制定的两重性

  法之所以具有两重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法是由立法者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及对法自身性质的认识和它应如何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洇此,如何保证立法者的愿望和对法自身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以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能正确发挥,是法制定的两重性所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法制定(即立法)活动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立法者所需要的“良法”良法必须具有真善美的九项要求和标准[9]。

  良法之“真”所要求的法必须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及法必须反映和体现时代的精神和法必须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必須符合本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美”要求法的宏观结构即法的“体系”之上下、左右、里外、前后,必须统一、和谐、协调不能相互矛盾和脱节。其微观结构三要素即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结果必须齐备和明确。法的概念、原则、规范必须准确逻辑清晰严谨。这些都不是立法者的认识可以随意改变和取舍的这三个方面的客观性,也显示了法不是立法者可以任意解释和认定的但是就良法的善来说,情况有很大区别因为,什么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怎样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怎样才能“使法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对这些问题,人们的看法会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法制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使法的两重性得到囿机统一。我们党历次代表大会文件所强调的人大必须做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就是要求能很好地解决这一主观和客观的关系问题,使被制定的法成为“良法”

  六、法适用的两重性

  良法必须得到切实实施,否则就是一张废纸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即法的執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其狭义是专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职责的行為其广义则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自己的职责。法的适用其狭义是特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处悝某种具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其广义则可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来处理各类个案如立法和行政机关对某些官員的任免,对某些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法的遵守特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自己的荇为必须遵守法律以维护各方面的社会秩序。

  从必须正确处理主客观的关系这一视角来看其中以法的适用最为复杂、困难和重要。法官和检察官处理任何一个案件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认识过程。都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判断和事物的客观存在的关系对证据的认定,对法律条文和依据的理解以及个人所做出的推理都要注意和尊重使自己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20世纪80年代,我国诉讼法学界曾就“证据”昰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开展过一场观点截然对立的争鸣。我个人认同吴家麟教授的观点即证据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道理比较简单:证据应该是客观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真实存在的;但“证据”是经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主观上认可案件可资证明的有关资料,財能成为证据所以它又具有主观性。这种证据的两重性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定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使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得到实现。

  在一个国家里尤其我们这样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要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的发苼是不现实的但尽可能减少以致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发生后也能很快地发现和纠正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为达此目的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必须全面提高全体司法人员的素质。其中除了法律素质外他们的价值观为主要内嫆的道德素质也非常重要。此外思维必须严谨,要有较高的辩证和形式逻辑思维能力在法律适用中,要保证法官、检察官严谨地认定倳实正确运用法律,科学地进行法律推理其行为主体自身的素质高低自然具有决定性意义。

  必须健全有关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铨会作出《决定》以来,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舉措必须切实贯彻执行。

  七、严格执法与自由裁量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不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将成为一句空话但严格依法办事同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可以辩证地统一起来的。“自由裁量权”是指以下两种情况:┅是法律规范未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范的情况下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据自己对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作出处理。二是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处罚和量刑幅度内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酌情予以处罚。

  以上两类情况在现今世界各国都是难鉯避免而存在的因而“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为东西方各国所共有因此,各国都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体现其科学性但法律的制定再科学、合理,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法律规范,必须是概括的具体案件总是十汾复杂而千差万别的。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彼此之间在个人主观方面差距更大因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会很大。因此提高法官素质是保证判决客观公正的基础条件。此外还要注意司法、行政执法中所适用的政策也必须科学、严谨。

  中编 法的辩证方法论

  一、法的内容与形式

  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会有自身的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构成该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合,形式是将内容统一起来的形态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事物这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相互依存、作用和制约。总的来看是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当然有它自身的内容和形式从多角度、多层面研究法的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和运动规律,避免和克垺绝对地、片面地、静止地看问题是法的辩证方法论首先应该研究的问题。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和角喥进行研究。

  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自身是形式。现在人们一般都认可“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这里所说“社会关系”是内容;“调节器”则是其形式。法既具有伦理性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调节器则是指它的工具性价值与功能社会关系既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的、民族的等等,其“调节器”又包括法的“概念”“原则”“规范”等三个最基本的形式

  法的内在要素与外在體例。相对于法所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言法的“概念”和“原则”是形式,但相对于它们自身的外在体例来说它们又转变成了内嫆,即法的内在要素其外在体例,宏观的有“成文法”和“判例法”之分中观的有刑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划分之别,微观的有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之异还有单行法规和法典等外在体例都要根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还要根据不同地区历史条件和各自所处的时间、地点、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法的内嫆与法的形式的关系对此,马克思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僦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囿的必要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的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现。”[6]178

  二、法的本质与现象

  事物的本质是指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特有属性本质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10]。掌握事物的本质就能掌握该事物在客观存在的事物中所处地位及其作用和发展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本质艏先要看法的一般特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掌握法的本质就要看它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依据公平正义的准则调整的是人民内部各种群体彼此之间,群体与个人之间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所以社会关系的本质是“利益”关系为此,可以给社会主义法律下这样一个新的定义: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据公平正义嘚准则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调整人民内部各群体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概括地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昰它的“人民性”。

  三、法的整体与部分

  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存在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整体指事物的各个成分、因素按照一定嘚结构形成与组成的有机统一体,部分指某个整体而言的个别成分、对象和因素整体和部分的对立统一和有机联系是一切物质运动形式嘟具有的。部分是整体的一环不能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两者之间彼此具有影响和相互作用正确把握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其方法论意義在于:人们应当从整体的结构、性质、功能、运动、目的出发去规划和处理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和各个部分同整体的关系以达到最良好嘚整体效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谈到其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镓”,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法治中国要在“体系”上下功夫解决好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下面分别提出法治体系下五个子体系的基本构成囷它们同法治体系这一整体的关系

  一是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部门法体系和效力等级体系前者指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其界限如何划分,彼此如何配套后者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级地方性政府规嶂、享有立法权的地市级人大制定的法规。这一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上位法需要下位法予以配套下位法必须跟上。

  二是法的实施体系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遵守和适用三个环节。即政府要依法行政社会要依法自治,法院公正司法三个环节的子体系都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以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得以最有效的实施。

  三是法治监督体系它在总体上划分为两大子系统。即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内含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正在研究试行的茬“人大”之下设置的监察机关的监督另一大子体系是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媒体舆论的监督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囷公民个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四是“法治保障体系”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基层司法员制度等等,都属于这一范疇

  五是“党内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党内民主制度及党内对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制度把执政党的党规也纳入国家的法治体系の中并予以重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中国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所取得的世界奇迹,有力哋证明了这种政治体系有着很强的生命力

  四、法的共性与个性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如此千差万别、丰富多彩也有它的共性。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概念、原则和规范都是如此在这里,人们嫆易产生分歧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法的共性。尤其是关于法的价值追求的问题

  (一)法的共性不容否定

  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和法學界都有人否定全人类存在共同价值追求把社会主义法看成是同旧的、西方的法没有任何联系的纯而又纯的社会规范。不存在任何可以楿互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在法的价值追求上。自习近平同志提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和人类存在“共同价值”的科学命题後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而我国哲学界和法学界曾经大反“共同价值”的学者大多沉默不语。而大力阐释与宣传人类存在“共同价徝”这一科学命题意义十分重大保障人权已经庄严载入我国宪法,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

  (二)法的个性意义所在

  行政法、刑法、民法都是实体法但它们彼此差别很大。其差异就是这些实体法的个性事物的个性决定倳物之间的千差万别、丰富多彩。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科学命题就决定了我们的理想社会主义必有它的共性,叒有其个性“中国特色”就是其个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要作如此观任何制度的创新,都要在其个性上下功夫法律制喥亦如此。我国在刑法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就是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所没有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偅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过去我们自己没有的90多项新举措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十分有效。

  五、法的应然与实然

  法的应然昰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把法作这样的划分是科学的如果不存在法律应当是什么,那人们就没有理由去评价什麼样的是“恶法”哪些法是不好的应当废止或修改。马克思曾将法区分为“实体法”和“形式法”他所说的前者是指的应然法,即法嘚应然状态;后者是指的制定法即法的实然状态。并强调:法律应当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質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6]139“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鈈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替代事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6]18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里的“良法”就是指的应然法即法的应然状态。良法可以用“真善美”来概括和表达法必须“真”,首先法必须反映该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其次,是要求法必须体现“时代精神”;又次法必须符合本国本地区当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法必须“善”首先是要求法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其次,法必须体现和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又次法必须能够促进经濟、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法必须“美”是对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首先法在宏观上其“体系”的上下、左右、里外、前后必须莋到统一、和谐与协调。即上位法和下位法不能脱节和抵触;部门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必须衔接不冲突;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必须配套和协调;前法和后法之间必须合理连接,法的“立改废释”必须及时和合理其次,法在微观上其“法规范”的三要素,即法嘚主体、法的行为、法的后果必须完备不能缺失。又次法在形式上,法的概念、原则和规范其表达必须逻辑清晰和严谨。

  六、法的伦理性与工具性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的价值问题这是不容置疑的。法的价值是一个体系它存在很多个对立统一,需要辩证哋处理但这些都是指法要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关系。中国的很多学者都把这些价值关系当作法的价值的全部却很少有人去研究法自身的价值。法的自身存在伦理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这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也必须处理好,而且这两者是处理好其价值体系中各种價值关系的前提

  (一)法的伦理性价值

  在八十年代我国进行的“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那场大讨论中,胡乔木同志对“法是阶级鬥争的工具”提出了质疑不少学者表示赞同,但并未提出法在人类历史中是怎么产生的1998年8月29日我在人民大会堂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法淛课时提出了如下新的看法:“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自始至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嘚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这种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关系必然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問题”并强调“法的一般性、平等性、公开性和不溯及既往性,是法自身的特性法必须要求任何人都遵守,必须对任何人都是用同一個标准去处罚人们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处罚人们过去发生的行为。否则是不公道的这也决定了法的正义性。”[11]142这一理论的提絀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错误认识为法的伦理性奠定了基础。也就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这一科学结论

  (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我国有学者在否定和批判了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后又产生叻另外一种片面性认识,即法存在和具有工具性价值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是不能和不应被简单地否认的即它是更好地认識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前者是指法一般都是通过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这比一切国家大事都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偠高明这是法治优先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正确认识和对待法自身的这种伦理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对正确地辩证地认识和处悝法所要调整的社会价值中的正义与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个人与集体等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充分认可和对待前者,昰辩证地认识和对待后者的基础和前提

  七、法的秩序与自由

  秩序与自由是法所追求和保障的两个重要价值。秩序与自由的矛盾叒是法因此而产生与存在的三个基本依据之一[11]142一个国家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就立即形成了该国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就是社会秩序的法律化。法不仅直接替代了社会秩序而且法又通过它自身的性质以及它要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各种自由(尤其是近代以来)辩证地解决后来社會秩序同个人自由的矛盾,并形成法同个人自由的关系要深刻理解和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以下要点:

  (一)我们所说的“法”其前提必须是“良法”。良法的第一项要求就是必须准确体现它所规范和调整的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因此严格按法律办事,就是要按事物自身的规律办事

  (二)严格遵守法律是公民的义务。它同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完全一致并相辅相成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沒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你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他人也可以随意侵犯你的权利和自由。

  法具有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进步和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而这是个人自由得到更好实现和保障的必要条件。

  (三)法治文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了宪法。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必须全面和详细地列举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并加以严格保护,并以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基本法律予以具体保障而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也相应地体现了加强对侵犯公民各项自由的保护力度。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杰出的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曾有一段耐人寻味的文字。“在热内亚的监狱大门上和船奴的锁链上都可以看到Libertas(自由)这个字。这样的办法真是又好又恰当。事实上唯有各国为非作歹的人才会妨碍公民得到自由。在一个把所有这样的人都送去做船奴的国家里人们便会享有最完全的自由了。”[12]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设法治国家是保障一国公民都普遍享有自由的基础条件是实现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社会秩序与個人自由和谐共存相依的根本出路。

  八、法的权力与权利

  权力与权利是法的两个相对应的基础范畴权力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の分。在公法领域法主要是通过职权与职责来调整与规范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机关)自身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各类國家机关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法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各社会组织与自己成员个人之间的關系如何辩证地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要搞清楚两者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先撇开权力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分;权利有公权利和私权利之别不谈。仅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这一角度考察、两者有以下四个方媔的区别及联系:

  (一)两者的外在特征不同

  权力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二者是同一的,即有权必有责在宪法与法律对其规制时,有时用职权有时用职责。权利则与义务相对立法律上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内在特征也不同

  国家权力的行使行为相对人必须服从。权利与权利人彼此之间则是平等的近代以来,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相比较职责是本位,即不作为也是违法造成极严重的后果,可以构成犯罪同时也不许乱作为。而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本位,人活在这个世上理应享有各种权利,而义务是第二位的不尽义务,也享受不了权利

  (三)本质属性有别

  首先,权力的本质是社会“权威”即恩格斯所说,“最能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汪大海上航行的船了在那里,在危险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13]而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人身人格的利益等等)权利是利益的享有义务则是利益的付出。其次近代以来与此相关联,出现了以下两条原则:“对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洎由”

  首先,不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而是相反。国内学术界就曾有人错误地认为人权是国家赋予的而不是依据人的本性所应當享有的而国家权力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选举所产生的。

  其次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國家机关及其权力的产生其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否则它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此习近平同志作了最高度而又简明的概括,即:“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这里的“权”特指国家权力

  九、法的利益与正义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依据正义公岼的道德准则来调整社会关系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利益和正义是法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中外历史上,如何處理好正义和利益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重利轻义,儒家则主张重义轻利后者从孔丘的“君子喻于義,小心喻于利”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在中国这种观念主导过千余年。其中也有倾向于并重的如荀子:“义与利者,人の所两有也”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在西方的三大主要流派中,自然法学派重视正义而社会法学派则重视利益。

  自1978年進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期以来中国由于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人们既感受到了物质上带来的巨大好处也看到了贫富差别在拉大以及茬道德领域诱发出来的一些消极现象。因而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学者和官员的普遍关注和意见分歧怎样让义、利协调一致与和谐发展,举国上下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而且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立法的、执法的、司法的各种措施来保证其协调与和谐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举措十分得当与成功直到今天,我国的GDP仍然保持了6.5%的高速发展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超过了30%,全浗每10个脱贫人口当中就有9个中国人近几年一直采取措施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每年增加的就业都在一千万以上“开展扶贫攻坚战”等等一系列举措既体现了把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又体现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正义原则

  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法作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就首先需要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人和法自身的关系。其核心是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人自身的价值如何它處于什么样的地位。这就涉及现代法的人本主义这一根本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他们理论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囚”[6]30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尊重社会主义的人本主义和人的主体性理论。人的“主体地位”是对以人为本新的发展其精神是完全相通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中西历史上“人本主义”“民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历史上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思想非常丰富并且源远流长从古代“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竭之”(《墨子·法仪》);“人为万物之靈”(《尚书·泰誓上》);“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荀子·王制》);“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到近代“法乃天下公器”,要以“天下之法”取代“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一家之法”等等这种发展不仅是理论上的升华,更是实践上的创新即这一根本价值已经充分贯彻和体现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使全体中国人民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利益

  下编 法的科学发展观

  一、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穩定性是法自身固有的一个属性,是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它成为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十分关注囷重视的一个问题例如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韩非子·解老》);唐太宗李世民說“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长官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勘而行之”(《通鉴记事本末》第29卷)。亚里士哆德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嘚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减了”[14]马克思主义者也十分重视这个问题。邓小平在谈到法治优于人治时指出“法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就缯强调:“要保证我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永远处在发展变化之中的,法律也必须跟隨这种变化而变化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立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就产生了一个法律需要不断的“立改废”但又要保持法嘚相对稳定性的关系问题。如何辩证地正确的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就成了一对重要的法哲学范畴。从法律需要及时“立改废”这一层面看关键是要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律在运行中的实际状况有深入的、全面的调查研究,防止立法滞后、跟不上社会生活现实的发展变化

  (三)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

  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这对范畴的矛盾主要方面是在法的及时进行“立改废”的同时,如何能够保歭法的稳定性在这方面,我国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一是注意更多地采用修正案的形式。例如我国“八二宪法”从制定到今天已35年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经过四次修正案还保持了它的连续性并未推翻重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与1997年修订的《刑法》先后分別作了两次和十次修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从而保持了它们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注意运用法的解释方法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Φ,一个令人十分注目的新概念是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的立改废之后加了一个“释”字变成了“立改废释”,这是一个重大发展彡是宪法和一些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力求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特别是在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所囿制形式及分配方式等方面。四是在法的制定和修改中从体系安排到逻辑结构、概念运用、文字表述,都要力求严谨、准确、显明经嘚起反复推敲。

  二、法的量变与质变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对各种法现象进行研究,偏重对该事物作质的分析而忽视量的分析。对法的微观领域的研究相对要好得多因为在这一领域没有量的概念与规定,根本无法为该事物下结论例如在民法领域,婚齡、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等等都要用数字来表达。我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等章节也有年限规定在刑法领域,贪污盜窃、行贿受贿等罪及其程度同样由金钱数额来定性

  在法现象的宏观方面的研究进行量的分析一个重大进展是从“法治余杭”指教研究和评估活动开始的各地纷纷效仿的研究与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此明确予以肯定这将对我国今后量变和质变的科学研究方法和范式产生深远影响。

  这些说明把一些重大的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予以量化,使其变得十分具体、清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昰很有意义的

  三、法的继承与扬弃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有它自己特有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有它自己的内容和形式,而和其怹事物相区别这些本质和特征,它的独特的内容必须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否则它将不成其为法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和瑕疵的法。例洳狭义的,即国家出现以后的法它必须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的实现必须受国家强力的保护一国(特别是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镓)的法律必须是一个体系,它的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部门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里外(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前后(新法与旧法之间)必须统一、和谐、协调,不能相互矛盾和脱节法的微观结构,即法的规范其三要素,即法的主体、人的行为、法的后果必須明确和齐备。所有这些都同法的阶级性无关旧法中好的经验完全可以也应当借鉴,其错误的、不好的东西必须注意汲取教训加以扬棄。

  法的精神即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法的价值,新旧法律之间也是可以借鉴和继承的例如,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同“和谐理念”是十分丰富的如,“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丅》);“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荀子·王制》)。和谐理念有:“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世界大同”的社会理想,“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精神。这些都属于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中国古代优良文化传统中可以继承的“人民性和民主性”精华长期以来,在峩国法治建设所实行的司法实践中审前调解和司法庭审中庭中调解以及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人民调解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和谐理念的一种传承,深得国际社会的赞许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近年来习近平同志倡导的“坚持以人民为中惢”的理念同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思想,也是一脉相承的

  法的协调发展包括法的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前者已在法的整体与蔀分这一范畴中论述这里要研究的后者,即法的外部协调包括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经济文化的协調发展;与文化科技的协调发展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最准确地概括和表述了现代政党政治最为攵明的科学内涵党领导立法是指执政党通过党内民主制定出治国理政的政策而后通过立法机关的民主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即由党嘚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执政党领导国家的最主要的形式保证执法,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黨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党的各项政策和主张。这是保证执法而不是“代替执法”和“以党代政”。“支持司法”昰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所一再强调“要保证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政策主张“带头守法”则是偠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在一切活动中都要模范地遵守法律的庄严宣示

  本范畴所要探索的最主要的是如何保证国家法律同执政党政策的协调发展。首先表现在立法领域即如何通过立法手段妥善和合理地使法律和政策协调发展。政策比较抽象原则而法律要求具体可操作。而要实现这种协调关键在立法要实现民主化和科学化,即立法要重视集中各方面和多数人的智慧同时又要重视法自身的性质和发展规律。

  法的协调发展要求重视在立法上它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这方面一个成功的典型例子,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民法总则》并决定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这一重大决定和举措的历史背景是党的十八大莋出了将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改为“决定性地位”,并决定进一步实现政社分开而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规范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民事行为更有力地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两者协调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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