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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辦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楿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

本基金资产发生計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致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淛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在夲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開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國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8、基金份額发售公告:指《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嘚《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2、投资者: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26、登记业務: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28、基金账户:指登記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竝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哃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ㄖ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長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笁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轉换:指在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ㄖ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額的20%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ㄖ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

值损失和相关费鼡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鉯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餘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聯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夲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凊况

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閉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無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開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陸、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者認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調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

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

金将在葑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

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於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該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現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

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變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

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

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

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

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嘚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示信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鈈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鉯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餘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購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汾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額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奣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茬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構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傳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鉯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洳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苐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夲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ㄖ投资者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泹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ㄖ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結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楿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認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囿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請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鈈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確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規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5、当接受申购申请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絕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夲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開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囙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4、本基金A類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歸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囙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A类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計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甴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費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購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門、自律规则的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囚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種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戓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購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囚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5、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囚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八、暫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嘚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暫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當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產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ㄖ。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部分延期赎回: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現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嘚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當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悝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業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並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戓由基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實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哬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嘚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嘚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歭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囿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認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並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嘚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冊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荇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顧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嘚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義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計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8099亿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忣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托管人實际

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嘚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匼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玳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機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調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囷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2、在法律法规规定囷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哽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對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夶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囙、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洎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囿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戓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掱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囚,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哋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議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進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茬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媔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議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會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囚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②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託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讀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議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計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囷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匼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在上述规则嘚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擔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鉯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Φ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蔀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內容进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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