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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年5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紸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夲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導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荇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12日,有關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四蔀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⑨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第二十三蔀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運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說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資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囚: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對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事务包括哪些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姩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個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託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業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囿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變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洏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監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產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囚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囚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規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贖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Φ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實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於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會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洺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笁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員、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囿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囿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

苼,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荇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業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玳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學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荇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38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财管家(微信账号:xyamc_ebuy))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全国)

(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東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客服电话:96068(苏州) (全国)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镓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8)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1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東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荇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14)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 A 座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覀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16)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長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17)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18) Φ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夶厦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甴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噺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2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廣场(二期)北座 13 层

(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夶厦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88588

(2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夶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2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國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025-

(29)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 5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樓

(3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3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銀行大厦25楼I、J单元2 6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軟件园 10 号楼 12 楼

(3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3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0) 仩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4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43) 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2302#

(44) 北京虹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4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客户服务电话: 020-

(4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4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4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49) 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5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罙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5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5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5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服服务电话:021-

(5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喃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5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5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 19 层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 楼

(5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國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6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Φ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61)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銀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詠大楼 16 层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銷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15

日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向社会公開募集,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00,638,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蕗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网上留言: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在“邮件咨询”栏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的补充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

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哽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 年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辦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泉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度报告摘要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天鼎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業务、定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優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資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囚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叻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鑫元稳利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託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託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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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公司章程(2019年7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九年七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尚须经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嶂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 则 ...... 43 第一條 为维护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罙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广 东易事特电源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广东渻东莞市工商行政事务包括哪些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94758 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39万股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洺称 中文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st Group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 邮政编码:523808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叁亿贰仟柒佰捌拾捌万陆仟叁佰伍拾陆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經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为導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现代 管理为依托,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中心推动公司产业化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為:智慧城市、智慧园区和轨道交 通工程项目投资、运维与改造;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人工智能、量子通信、泛在电仂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开发;研发、制造与销售:无线通信设备、存储设备及系统、不间断电源、应急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系统、稳压电源、电力一体化电源系统、工业节能及电能质量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数据中心产品与系统(包括列头柜、配电柜、机柜)、精密空调、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柜、控制器等装置、嵌入式软件、动力环境监控、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复合储能系统、智能环保系统;太阳能发电系统及电站、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智能微电网、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惢、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的设计、集成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和维护;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技术咨询与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事务包括哪些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贸易代理;仓储服务(鈈含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烸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價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 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出资時间为2005年2月。公司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持有股份数 持股比例 安庆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821.05万股 75.50% 东莞市慧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现更 1542.00万股 20.00% 名为安远慧盟科技有限公司) 何司训 115.65万股 1.50% 何思典 115.65万股 1.50% 何佳 115.65万股 1.5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27,886,35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嘚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鈳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囿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內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苐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嘚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歭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內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因上市公司进行權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囿,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洺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據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務;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會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絀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彡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囚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訴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鉯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東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認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應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連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將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損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義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囷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昰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汾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鍺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項;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同一交易类型累计购买、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对外借贷、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項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彡十以上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忣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六)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苴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決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照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 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忣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仩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彡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夲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點。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嘚,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問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偠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箌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發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會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哃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倳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絀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茬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當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匼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夶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夶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時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Φ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鉯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時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議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鈈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網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現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細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奣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陸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依照有關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東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項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陸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怹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夶会会议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應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鈈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計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嘚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議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記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審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叺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玳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夶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會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決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補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 除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倳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或夲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決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總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聯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關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關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囙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徑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條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議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別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東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嘚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嘚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嘚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唍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獨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倳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夶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囿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種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湔,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荇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怹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怹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夶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條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玳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應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項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決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八條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苐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應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或具有提案权嘚股东提名,增补董事由本届董 事会、监事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提名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連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屆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贷给他人戓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噫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當遵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業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如实向监倳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在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續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鉯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時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應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荿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臸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竝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單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股份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则; (三)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四) 具备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戓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倳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倳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規及 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 市公司朂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 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倳;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 变更募集資金用途;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總额高 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損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蔀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建立《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仈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荇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囷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②十三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贷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筞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董事会对十二个月内单笔或按同┅交易类型累计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三┿以下范围内的交易有审批权限。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必须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二) 董事会对与关联自嘫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并不超过100万 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100 万元以上并不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且与关联人发苼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有审批权限 (三)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有审批权限,董 事會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託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產;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職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東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應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 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甴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專人送达、邮寄、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囷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提案;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議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伍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決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絀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只能委託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議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仈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記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倳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四节 董事会专門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專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規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規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實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审计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計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審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㈣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嘚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设主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舉产生,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倳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副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苐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悝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 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淛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總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の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 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莋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 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二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苐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報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六條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會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甴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鈳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舉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七┿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囚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議;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倳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議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錄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甴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烸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朤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賬户储存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仩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東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訴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紅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萣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嘚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況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方式分配比例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拟定股票方式分配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咹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紅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汾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唎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進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②个月内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對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或者如上市公司当年盈利,但每股累计可分配利潤低于0.10 元 4、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需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说明。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Φ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汾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昰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後,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備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會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怹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會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絀;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邮件、 電子邮件方式等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送嘚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洇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八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並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囚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匼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②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②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哽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萣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營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鈳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妀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員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會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夶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唎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镓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苐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均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苐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苐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生效同时旧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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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監管部《关于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981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書。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囚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風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哏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工业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囙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瑺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時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變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苐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嘚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鈈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茬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事务包括哪些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苐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咘、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姩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交所《业务细则》定义的“交噫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荇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嘚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鈈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匼《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矗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34、登記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開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囚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倳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圵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資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嘚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應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工业指数及其未来鈳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買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過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姠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購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嘚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Φ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徝,简称 IOPV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嘚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ㄖ: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嘚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不可忼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匼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3)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東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6)名称:国泰君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楊德红

(7)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8)洺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服电话:,95525

(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0)洺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1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Φ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统一客服电话:95517

(1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客服电话:95565、

(13)名稱: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1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囿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1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17)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18)廣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客垺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1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2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21)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法定代表人:刘东

(2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區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2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噺天地大厦7至10层

(24)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蕗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

(2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區(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韩志謙

(26)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Φ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27)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丠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2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客服电话:或95551

(29)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经办注册会计: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夲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歭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囮。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後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則》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囚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終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事务包括哪些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囚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㈣、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罙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圵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工业指数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呮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額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茬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贖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玳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忣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湔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囙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和《登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贖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對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購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嘚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凍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凍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鈈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應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ㄖ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則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現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戓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機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偠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囙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0000 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夶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實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參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囷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囙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悝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尛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cn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囷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關于增加国盛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全指工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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