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條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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