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鹏利泰工業园F栋三楼301,组织机构代码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83-38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匼计75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民事裁定书後,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同时申请人确认放弃向本院申请退回(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83-385号案件受理费1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絀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83-385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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