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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P域名争议程序中域名与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认定标准

国际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使用的实体性规则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即UDRP,全称为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根据该政策,一项投诉若要获得专家组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三项要件:第一项为争议域...

Policy)。根据该政策,一项投诉若要获得专家组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三项要件:第一项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第二项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三项为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那么如何判断第一项要件中的“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其判断标准是什么?涉案域名所解析网站的内容能否作为考量因素?下面笔者对相关专家组裁决观点进行综述并对相关典型案例加以评析,以方便各位同行或域名从业人员理解这一标准。

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涉案网站内容能够作为考量因素吗?

UDRP程序中投诉人投诉要获得支持的第一个要是一项基本要求,判断混淆性近似的标准涉及到商标与域名本身的比较,以便确定是否具有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为了满足这个标准,相关商标通常在某个域名中应当具有识别性,而增加通用词汇、专业术语、描述性词汇或否定性术语则不足影响这种混淆性近似的判断。UDRP规则中混淆性近似的判断通常包括直接对商标与数字字母并用的域名进行音或形方面的比较。尽管每个具体案件需要依据特定案情进行判断,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商标相当于一个通用词汇或短语,本身包含或被包含在一个通用术语或短语中,从而在争议域名中不具有识别性,比如商标“HEAT”,而争议域名是“通常不是混淆性近似的判断因素,原因是顶级域后缀是域名注册的技术要求,也即该部分不具有可识别型,在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时候无需考虑该部分。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顶级域后缀本身可能就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尽管网站内容可能在评价UDRP另外两个要件(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是否具有恶意)时需要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故意制造混淆情形,但网站内容(是否与商标权人经营范围近似或不同)通常在评估是否构成UDRP第一项要件规定的混淆性近似中不予考虑。

1、Arthur Guinness Son & , WIPO Case >,第二个是,投诉人在本案主张的商标权为“AOL”及“NETSCAPE”,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专家组审查认为,第一个域名<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您,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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