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2o18年关于原民办教师师,交社保,自己一年在交多少钱

李* | 黑龙江 伊春 |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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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兰州|解答问题:66371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乡村原民办代课老师发放教龄补贴通知》的限定,因

或违背国家政策、限定被炒鱿鱼或辞掉的原民办老师或代课老师不享受教龄补贴。所以要看你被辞掉的原由了。

本人在公司做了八年没交社保,但我自己交了八年的社保,没交医保,现辞退我想找公司补偿我的社保,不知怎么补偿法?

您好,您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呢?现在公司是以什么理由辞退您?如果辞退的理由不正当,您可以主张公司向您支付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对此公司如果拒绝支付,您是可以对未缴社保、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一并申请劳动仲裁的。

工作15年公司未交社保。l0年公司开始交员工社保但限于45岁以下,我已超令故公司未交。现公司要辞退我,我要求公司补交社保。怎么补?请予指导。谢谢!

你好,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就以上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提起仲裁处理!

我爸爸从1967到1982年从事教育事业,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家怎么补偿。

专门涉及教育领域的补偿尚没有见到,建议您可以依据劳动法规来行使权益;如果现在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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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四川有些地方要求民办教师交4万元钱,说是社保,可是它又不能享受社保

现在四川有些地方要求民办教师交4万元钱,说是社保,可是它又不能享受社保里的任何一种待遇请问这合理吗?

简介: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律师...

你好,这种情况一般是对以前欠交社保的一种补交。具体情况可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详实情况。

律师你好,我是四川的,两年前,一个朋友在我这借了八万元钱,他现在人不在四川,回河南了,一直联系不到人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钱,能不能要得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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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邹冬云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黑龙江学晏律...

您好,您可以选择起诉。如果您有借条的话,有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无还款日期可以随时起诉。

我是四川的,我和老婆在2012年生育了属于我俩的宝宝,那时因为我年龄没到,计生要罚款上户口。说是不给钱不上户口。在今年我把小孩户口上到了外省,就是她外婆家,我老婆是河南的,现在我们拿到结婚证了,不知道以后迁移老婆户口的是能把小孩户口顺便迁移四川能迁回去吗,我老婆户口现在还在河南。拜托您了,等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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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唐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承“一切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的观念秉公办案,经过几...

你好,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如果允许迁入,可以迁入

现在深圳社保可以退款吗?我现在离开深圳4年了,以前交的社保钱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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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华律网律师团,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在线为有法律纠纷的当...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办理个人社保退保手续的条件: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证明及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
(2)养老保险已办理终止参保异动手续,且没有欠费记录
2、办理社保退保手续办理的流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劳资负责人持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申请至社保大厅217房间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一式三份)
(3)单位劳资负责人交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及收款收据至政务公开大厅社保财务台,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现金)
1、办理个人社保退保手续的条件: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证明及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
(2)养老保险已办理终止参保异动手续,且没有欠费记录
2、办理社保退保手续办理的流程:
(1)参保人员将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审核请交至最后参保单位劳资负责处
(2)单位劳资负责人持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核销证明复印件、退保申请至社保大厅217房间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一式三份)
(3)单位劳资负责人交一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单及收款收据至政务公开大厅社保财务台,开具转账支票。
(4)参保人员到单位领取返还社保费用(现金)
身份证原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社保报销大概在30日左右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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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工龄一年多少钱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


  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行政人员。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


  (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


  (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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