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已交,因为征信问题4s店按揭首付百分之40不查征信通不过贷款下不来开发商需要我把剩余的钱交完不然就退房收取违约金,怎么办?

2018年第二季度,阜南县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件,成功调解9件,正在办理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8127元,受理咨询961件。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本季度投诉的热点,今天给大家讲述一起消费者王某购买商品房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后发现银行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要求退款遭拒绝。

案例:消费者王某购买商品房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后发现银行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按揭要求退款遭拒绝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日投诉人王先生诉称,其于2017年7月9日,从阜南县平和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屋一套,缴纳定金及首付款共22.4万元,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时被告知本人征信有问题,不能办理后续贷款手续,多次找房产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房产开发商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久拖不予退款,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了解到王先生本人并不知道个人征信出现问题,也不知道征信引发的严重后果,在购房过程中及签订购房合同时,房产开发商也未有告知有关征信出现问题不能按揭贷款事宜。经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产开发商一次性退还投诉人购房款22.4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并不知道个人征信有问题,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把按揭贷款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内容,并没有说明不能实现按揭的条件及相关责任,第三方银行也未有向消费者王先生发出过其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将可能导致不能贷款的提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申请按揭贷款未获准属于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买受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并不知情,非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消费者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房产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退还买受人。本案消费者放弃索要利息,房产开发商退还了收受的全部购房款。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的纠纷,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征信体现个人的信誉度,尤其在市场在经济社会,公民个人信用信息非常重要,重视自身的信用信息,避免出现不良记录,影响到自身的经济活动,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相关买卖合同时,要多加留心合同的格式条款,避免商家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以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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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交的首付款 ,4月出的时候销售带我去银行办理贷款, 其中银行的律师费用 各种手续费,几千块钱已经交了。银行还告诉我想办理房贷款需要在他行存一个6个月的定期才可以享受利率的优惠,我当天全部都办理好了 ,信誓旦旦的以为贷款就这么办好了 ,现在地产公司打电话告诉我银行因为我的征信问题 不能给我贷款 要我换一家银行办贷款,我该听地产公司的还是自己想办法,各位地产大神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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