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士兵服装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预备役军人在社会上哪个部门管理?当地人武部吗?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1被浏览170分享邀请回答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武装部是什么单位,是部队吗_百度知道
武装部是什么单位,是部队吗
社会/人文&军事武器...
社会/人文 & 军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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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民兵干部的管理。
2、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的登记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3、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4、组织并带领民兵完成好各项战备和执勤任务,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5、组织和发动民兵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6、搞好平时的兵员征集工作,战时组织实施兵员和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7、参加武装部的自身建设,完善资料管理。
8、积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
9、协助民政和有关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和烈军属的优抚工作。
10、积极配合地方中心,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军队中的文职部门,主要任务是招兵,组织地方武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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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总参谋部《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育,进行军事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已建有训练基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尚未建立训练基地的,可根据经济条件逐步建立,不要强求。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关于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训练基地),是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实施军事理论教育,进行技术、战术教练的场所。为了加强对训练基地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训练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训练基地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训练基地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征用或划拨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训练基地所属的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训练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建设训练基地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预备役师(团);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共同建设的训练基地,其所属营房、营具及各种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双方共有。经依法登记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训练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因国家建设需占用训练基地土地时,须征得原使用单位同意,并经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为另建训练基地划拨相应的土地。原训练基地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二、训练基地的使用范围训练基地是用于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场所,不得因开展其它活动,影响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建有训练基地的单位,对上级下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必须在训练基地组织实施。尚未建训练基地的预备役部队,可利用当地民兵训练基地实施训练。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以训练基地的最大承训能力,优先保障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三、训练基地的管理训练基地的管理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预备役部队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共同使用的训练基地的管理,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根据训练工作的需要,明确主管单位。训练基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管理和训练保障工作,对管理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的业务培训。训练基地的营房、营具和各种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配备的训练武器装备、教材和器材,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搞好登记统计,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训练基地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使用维护、武器装备管理、训练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训练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管好、用好训练基地是各级军事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应明确职责分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的训练部门,为训练基地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上述精神,商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规定。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也像正规部队一样管理和训练吗?那不就跟正规部队没有什么两样了吗?还是像平常人一样工作生活呢?
预备役部队呢,不是每个人都是预备役的。他的骨干机构和指挥人员还是现役的,不过通常也是无可事事的。大家都说那是养大爷的单位。
其余的预备役人员呢,几乎就是没什么事,安心作你的老百姓好了。不过如果是预编入部队的一类预备役就很不幸了,每年要折腾你一阵子的。
比如我吧,现役刚刚结束,在办理落户口的时候就要被军分区登记为预备役了。还没消停下来,就来了个通知说是我被编入某预备役部队了,在某月某日到某月某日去某个预备役部队报到,进行训练。
这不,我的同事都笑我,现役的时候天天过的舒服,都快忘了枪是怎么拿的,回家种地了,却被抓去训练。。。。。。
不过如果不是进了政府机关或者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年龄较大都不会有此一劫。那会作为二类预备役,也就是据说是预备的而已了。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打仗时就召回
想成为预备役军人有三种方法;
一;报名参军退伍回家后到县级武装部备个案,在45岁之前你都是预备役军人的身份.显然这一点楼主已不适应了.
二;参加地方武装部组建的...
  当你退出现役的后,你还将继续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你还必须依法服预备役。
  我国实行的是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后备力量包括预备役...
不是好处的事情,是国家需要。
在预备役部队任职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使用A本,其他预备役军官使用B本。
预备役部队的性质和任务与民兵有所不同,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要配合部队作战,坚持游击战争,保卫地方,支援前线。同时,它又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
答: (1)没事(2)只要腿能并拢就没事(3)没事(4)如果不介意把腋毛剃掉,如果那样还有 那就不能当炮兵之类的(5)那就擦点雪花膏吧(6)没有大手术就行 不过也看疤...
答: 要超越历史发展规律,必须有强烈的外力作用,比如外国统治,强烈的科技文化入侵。 例子倒不少,比如中国的部分少数民族,偏远山区,直接从原始社会改造成现在这样,西藏是...
答: 反对党,中国民主建国会
铝属于两性金属,遇到酸性或碱性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腐蚀,尤其是铝合金铸件的孔隙较多,成分中还含有硅和几种重金属,其防腐蚀性能比其他铝合金更差,没有进行防护处理的铝铸件只要遇到稍带碱性或稍带酸性的水,甚至淋雨、水气、露水等就会受到腐蚀,产生白锈。
解决的办法。
铝铸件完成铸造后,在机械加工前,先要进行表面预处理,如预先对铸件进行喷砂,涂上一道底漆(如锌铬黄底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机械加工,以避免铸铝件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放久了被腐蚀。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是否也随土地价格一起交纳契税(以房易房部分的)?
答:是的,因为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它经济利益,而契税中未对房地产企业有相关的减免政策
2、问:如果交,是就补给拆迁户交差价部分交税还是就全部回迁房价格交税?在什么环节,时间交纳?
答:所谓使用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形式,就是开发商以原地或异地的房屋抵顶拆迁补偿费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契税条例中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所以需要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缴纳契税,需要全额计税,不能以补偿款计税。
3、问:土地使用税在什么环节交?如何交?税法说确有困难的可以减或缓,各地有具体政策吗?
答:如果原土地属于耕地的,自取得土地后满一年开始征收,如果属于非耕地的,自取得土地之下月征收。
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一般都予以减免,特殊情况例外,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以免税,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认为这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因为现在国家是控制房地产过热,不属于鼓励范围。
4、问:回迁部分房屋的营业税在什么环节交?
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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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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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涉及户口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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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发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2.假报户口的;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施行)》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施行)》修正))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九、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强制戒毒办法(<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号发布施行)第五条& 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六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或者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届满的,强制戒毒所应当解除强制戒毒,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十九条&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解除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第二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一)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对前款所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公布施行)》修订)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第二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号发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72号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14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号公布& 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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