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临时工现金支出凭证填写样本,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这5项常见的支出即使取得了发票,也没法税前扣除!
前 言①发票并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②没有发票的支出也可能允许税前扣除,同样有的支出即使取得了发票,也不一定就允许税前扣除。支出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支出二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凭证,不得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支出三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发票,没法税前扣除。提醒: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支出四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发票等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五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没法税前扣除。提醒: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委托个人代理除外)、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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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关于薪酬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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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有关所得税处理的15问
&1.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问: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3.问: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4.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问:企业发生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6.问:如何理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含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上述政策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取得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应由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一方重新开具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重新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有困难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有关合同或协议、价款支付单据、发票开具方收入入账证明等其他凭证,在证明其支出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有关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7.问: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会议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需要以会议费发票和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日常管理,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费用结算清单等内容的相应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表审核时,对企业列支的会议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上述备查资料。
8.问: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应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9.问: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10.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11.问: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13.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14.问: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上述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实际所有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实际所有人在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业代持股权,才准予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非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业代持股权,应按照法律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代持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委托方从代持方取得的收益(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应按照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5.问: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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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直接从大街上找来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临时工打白条证明已收到工资。
我公司是广告公司,业务有时忙有时闲,业务忙时要用到一些临时工,有时一个月要支付4万左右的工资支付给他们,但是他们都是做一个月两个月就不做了的,由于不是正式员工,我们没有给他买社保。
他们从财务上
直接从大街上找来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临时工打白条证明已收到工资。
我公司是广告公司,业务有时忙有时闲,业务忙时要用到一些临时工,有时一个月要支付4万左右的工资支付给他们,但是他们都是做一个月两个月就不做了的,由于不是正式员工,我们没有给他买社保。
他们从财务上结算工资时也仅仅是打个白条按个手印证明收到工资了。请问:这部分费用是不是能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呢?
如果这样不能扣除的话我们的所得税就缴的太多了,请问有没有合适的解决办法呢?
唉,我看到网上有说
“企业通过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雇佣的临时工,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的临时工都是直接从大街上找的,没经过什么所谓的“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这可怎么办?发愁中...请各位大侠帮忙,小弟请教了!
一般说来,相关信息临时人员主要有具有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两种。
所谓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连续性服务性劳动并排除临时工的使用,虽然对于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使得使用临时工具有周期性,这就决定了企业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与企业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是相区别的。因此,企业支付给这两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些临时工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而对于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于不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实际上是在支付该临时工的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属于“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应该让他们...
一般说来,相关信息临时人员主要有具有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两种。
所谓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连续性服务性劳动并排除临时工的使用,虽然对于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使得使用临时工具有周期性,这就决定了企业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计时或计件工资与企业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是相区别的。因此,企业支付给这两类人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
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这些临时工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的范围。而对于支付给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由于不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实际上是在支付该临时工的劳务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该临时工提供的合法发票在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属于“非雇用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应该让他们在税务代开发票,根据发票入账的临时工资(劳务费)才能税前扣除。
当然可以!我觉得如下处理较好:
1。发放临时工工资时,由劳资部门出具发放通知,你用贵公司的工资空表填好花名和金额,由领工资临时工签字[此工资表劳资、财务都可填制...
思维,你好!对于支付给具有雇用关系临时工的工资,由于存在雇用关系,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
一般都是选择“税务部门代开劳务发票”。
凭个人身份证、付款单位证明(项目、金额、加盖公章)到地税局申请开票并缴纳税收(8%左右)。单位凭此发票支付金额并列管理费...
08:42 补充问题
支付农民工工资除了工资表可还需要其他什么附件
1、只用工资表,不用其他附件了。
2、根据工资表入账时
借:工程施工-...
短期临时工工资,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能按工资薪金征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预扣”...
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使人的身体健康处于极度不健康的状态。现在普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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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临时工、实习生、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_紫禄法律在线咨询-慢钱头条
临时工、实习生、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针对目前企业咨询较多的“雇用临时工、实习生、季节性用工支付的工资支出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的问题,做了如下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应自行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15号文并未对扣除的相关凭证依据进行说明,实际业务中大量企业针对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支付的工资是否需要取得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发票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存在争议,我们认为:
1、雇佣季节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生如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作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税前列支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工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雇佣季节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生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取得(劳务费)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3、针对雇佣在校实习生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如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者实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者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可以此作为工资薪金或者福利费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依据,此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企业可通过签订合法合同的形式,规范税前列支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列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且无需至税务局通过代开增值税劳务发票的形式列支。
【备注】:如不符合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形,劳务人员可至国税办税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企业取得该发票可作为税前扣除及入账凭证。(具体代开申请流程可至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网站查看,操作路径:【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常见业务办税指南 】→【发票办理】→【普通发票代开】。
其他相关政策链接:
1、关于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别打call打钱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为了积累更多工作经验,很多在校学生都在找实习岗位。而另一方面由于用工紧张,许多企业大量使用实习生。由于实习生的特殊身份,在企业用工中存在不少争议。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需要为实习生缴纳社会保险?因工作出现伤害后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看看你是哪种实习生培训实习。这是学校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学校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将学生所学的...&离职补偿金的定义离职补偿金,指的是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原因或者员工自身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离职补偿金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片面理解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汇算时,往往只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利率的规定。但这样的理解计较片面。影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不仅仅是利率,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首要因素: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关于企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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