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租住同权了山东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光建桥小学以不在招生范围为由不允许儿童入学?

日前,市教育局出台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对全市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进行安排。
意见强调,我市义务教育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原则,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指城区居民)或家庭常住地(指其他镇、街道、区的居民),结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现状,落实“就近入学、划片入学”的要求,积极探索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积极稳妥解决好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意见要求各学校要将本校招生服务范围、报名时间、招生数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凡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招生计划,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入学条件:一年级新生必须年满6周岁
招生意见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日以前出生),初中一年级以小学学籍(六年级)为准直升初中。
同时,到市直学校和城区有关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为城区户口居民,家庭住址在城区。到其他镇(街区)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有当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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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教字[2007]22号文件规定,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应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户口本和我市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
本市户籍到城区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亦须有相对固定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户口以户口本为准。
招生范围:实行划片招生
今年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划片招生,各校具体招生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直学校
1.实验中学
初中部招收圣城街以南、学院路以西的城区居民(以城区五个派出所的户口本为准,不含圣城街道所属村的村民子女,下同)及南关(圣城街以南)、南魏村村民直系子女和圣城街以南、菜都路以东、农圣街以北、学院路以西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部招收圣城街以南、渤海路以东、银海路以西城区居民直系子女和上述范围内农圣街以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圣城中学
初中部招收圣城街以北、渤海路以东、正阳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及城里、小东关、东关、南关村(圣城街以北)村民直系子女和上述范围内文圣街以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部招收圣城街以北、银海路以东、正阳路以西的城区居民直系子女和上述范围内文圣街以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3.实验小学
招收圣城街以北、渤海路以东、银海路以西和新兴街以北、渤海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及城里、小东关村村民直系子女和圣城街以北、渤海路以东、银海路以西、健康街以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4.圣城小学
招收新兴街以南、渤海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及南前、后三里和南魏村村民直系子女和圣城街以南、晨鸣路以东、渤海路以西、建新街以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5.明珠学校
明珠小学:招收圣城街以南、银海路以东、东升路以西的城区居民直系子女和上述范围内农圣街以北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意见规定,圣城街道区域内,以上学校招生范围以外区域内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由圣城街道教办划定招生范围,到圣城街道所属学校就读。
在圣城街道所属各村内租房居住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与所居住村的村民子女一同到圣城街道教办划定学校就读。
对随迁子女相对集中的城区学校,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位容量安置入学,对超出学校学位容量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置到相应学校就学。
二、街道部分学校
1.圣城街道第一初级中学:
招收范围内服务村村民子女和圣城街以北、渤海路以西、菜都路以东的城区居民直系子女。
2.圣城街道建桥初级中学:
招收范围内服务村村民直系子女,圣城街以北、正阳路以东、弥河以西和圣城街以南、学院路以东、弥河以西的城区居民直系子女。
3.圣城街道建桥中学小学部
招收范围内服务村村民直系子女和圣城街以北、正阳路以东、弥河以西以及圣城街以南、东升路以东、弥河以西的城区居民直系子女。
4.弥河以东小区内城区居民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到洛城一中就读,小学根据家庭住址就近到洛城街道小学就读。
5.五个街道的其他学校,招收在本地域内居住的城区居民和所属村村民子女,具体招生范围由相关教办制定。
三、其他镇(区)所属学校
由各教办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按照“积极稳妥、均衡资源”的原则,合理划定每所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居民子女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以家庭住址为依据,同当地村民子女同等对待。
报名资格:须审查户口本、房权证
意见规定,各校入学报名时须持以下材料:
1.城区居民子女入学须审查户口本、房权证(或购房合同或交款单据)。
2.镇(街区)本地村民子女入学报名时,以全家的户口本为准。
3.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4.本市内到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须提供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5.小学一年级入学需提供接种防疫证明,山东省以外户籍学生同时提供无学籍证明。
推行“阳光招生” 严格控制班额
意见规定,各中小学招生前,要通过多种形式,把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确保2017年秋季开始全面解决大班额问题。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军人子女、港澳台及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少数民族子女等入学工作。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便家长办理入学手续,意见要求各校要提前对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当年8月中旬统一组织报名,8月20日左右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在暑假开始后进行。
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空挂、抢注学籍。
对于特殊儿童,意见规定,适龄视障儿童到潍坊盲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听障、智障儿童到寿光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适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当地所在学校随班就读,适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可由当地相关学校送教上门。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赵艳波与寿光市公安局、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0783行初14号原告赵艳波,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委托代理人吕仁平,律师。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建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凤,工作人员。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赵绪春,市长。委托代理人杨德田,工作人员。原告赵艳波不服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寿光市公安局对赵艳波作出的寿政复决字(2015)33号《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艳波的委托代理人吕仁平,被告寿光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凤,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德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于日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原告不服,向寿光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同年9月22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寿政复决字(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寿光市公安局对赵艳波作出的《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原告赵艳波诉称,原告户籍住所地为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252号。日,原告与屠莉莉于在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上半年,原告夫妻双方在浙江省绍兴诸暨市购买房屋一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7号瑞和园27幢2单元103室),原告妻子屠莉莉于日将户口迁入该购买的房屋处。日,原告由于工作调动需要,将该处房屋卖掉。日,原告依法向原告住所地被告寿光市公安局递交关于原告妻子屠莉莉、儿子赵誉迪将户口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的申请,但是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以“申请人有工作,申请人妻子及儿子二人在农村无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村居住生活,不以农林牧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形不予允许迁移,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原告不服该行为,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寿光市公安局对赵艳波作出的《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的复议决定,原告认为原告与屠莉莉系合法夫妻,在夫妻双方无房、妻子屠莉莉没有正式工作以及原告单位不允许原告家属户口投靠的情况下,屠莉莉及儿子有权利将户口迁入原告住所地处,故寿光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寿政复决字(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寿光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2、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邮寄行程单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为日。原告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原告向被告提出将其妻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的户口迁移至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的书面申请。2、寿光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原告户籍地系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252号,该户户主为赵名和,与原告系父子关系,母亲是张瑞兰。3、原告与屠莉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妻子屠莉莉于日在寿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系合法的夫妻关系。4、屠莉莉、赵誉迪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各一份,赵誉迪出生医学证明、屠莉莉失业证一份。5、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于日出具的《查询记录》两份,房产转移审批表一份,证明原告及屠莉莉、赵誉迪在诸暨市无房产,原瑞和园27幢2单元103室已经被实际处分的事实。6、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于日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屠莉莉、赵誉迪在寿光市范围无房产的事实。7、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日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屠莉莉、赵誉迪在舟山市范围内无房产的事实。8、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赵家仕村同意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将户口迁入赵家仕庄村252号的事实。9、EMS邮寄快递单号及行程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贵院在法定时间内申请立案。10、法律依据:鲁政办发(2004)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被告寿光市公安局辩称,原告赵艳波不服本机关做出的《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而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一、本案基本情况。赵艳波,男,日生,原为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人,自2009年起在诸暨市国土局工作,2014年12月调至舟山市国土局工作至今。其户口一直在原籍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未迁至工作单位。赵艳波妻子屠莉莉(女,日生)和儿子赵誉迪(男,日生)户口现落户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赵艳波申请把妻子和儿子的户口迁至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自日以来,赵艳波先后五次通过山东民生警务平台反映户口迁移问题,其母张瑞兰也于日去信山东省信访局要求将儿媳和孙子户口迁至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因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寿光市公安局一直未给予办理。日赵艳波向寿光市公安局提交保证书,保证对户口问题不再上访。日,在各种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赵艳波再次向寿光市公安局张建桥派出所提出为妻子和儿子迁移户口的申请,因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寿光市公安局未受理其户口迁移的申请。4月30日,赵艳波再次来到寿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称其现在无工作单位,在家务农。但经我局调查得知,赵艳波已调至浙江省舟山市国土局工作,并非在家务农,故未受理其户口迁移申请。之后赵艳波及其家人又多次向张建桥派出所申请,寿光市公安局于日向赵艳波妻子屠莉莉下达了《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向其告知了不予办理户口迁移的原因及依据。日,赵艳波向寿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寿光市公安局对赵艳波做出的《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的决定。二、本机关对原告做出的不予受理户口迁移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赵艳波于2009年就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但其户口仍落户在原籍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参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公通(号)第五条第一款“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户口迁移。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9)8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另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户籍迁落手续的通知》(潍人社(2014)46号)第二条最后一款“落户不受毕业年限及是否在派遣期内限制”。赵艳波应将其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落户。寿光市公安局曾多次口头告知赵艳波,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去,但赵艳波一直将户口保留在原籍村不迁出。按照潍坊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潍公治(2013)3号)规定“四是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回农村落户。各地公安机关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但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经调查,赵艳波之妻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落户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属于城镇居民。且二人不是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未承包土地,不是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符合潍公治(2013)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根据浙江省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的2份回函,赵艳波是公务员编制,2013年5月,赵艳波在网上发布了名下房产出售的信息,2014年12月调往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因此,赵艳波在舟山市工作生活。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经查询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屠莉莉和赵誉迪未在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办理居住证,从法律上可以确定屠莉莉和赵誉迪不在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居住生活。由于赵艳波长期在浙江舟山市工作生活,从事实上也可推断其妻子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长期在浙江居住,在赵家仕庄村只是为了方便照顾二孩,并非长期居住。经电话调查寿光市圣城街道计生部门,屠莉莉的计生关系也不在寿光市圣城街道。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赵艳波户口迁移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文件规定准确。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赵艳波不再上访的证明;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潍公治(2013)3号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09)8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潍人社(2014)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户籍迁落手续的通知;日浙江省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的回复,内容为:1、赵艳波2009年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我局工作,系我局正式编制干部,属参照公务员身份。2、本单位有集体户口,但从2012年7月开始,根据本市公安部门的要求,我局对集体户口进行了清理,只允许安置编制内的单身干部,已婚干部一律要求到住房所在社区落户,由此本局原则上不允许赵艳波落户,更不允许其家庭成员落户。而且经查实,赵艳波目前的户籍关系在山东老家,该同志没有想迁户到本市的想法。另外,经向赵艳波本人核实,该同志目前在本市有住所,其妻子和儿子的户口目前仍安置在该住所内。但自2013年5月起,赵艳波在诸暨房产网上发布了名下房子的出售信息,为能够顺利交易,赵艳波想把妻子和儿子的户口迁到老家安置。日浙江省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赵艳波相关情况的复函,内容为:1、赵艳波现已不是我局干部,该同志于2014年12月调往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现是否在正常工作,本局后文不详。2、因不是我局干部,所以我局不能为其办理落户。3、赵艳波及其妻子、孩子目前是否在浙江居住生活,本局无法确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寿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妻子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两人未在寿光市登记流动人口信息,未办理居住证。原告向被告提出将其妻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的户口迁移至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的书面申请。12、赵艳波的户籍证明。13、赵艳波父亲赵名和的户籍证明。14、屠莉莉的户口本内页。15、赵誉迪的户口本内页。16、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的证明,内容为:赵艳波系我村村民,经研究同意其妻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的户口关系落入我村。17、原告和其妻的结婚证复印件。18、屠莉莉失业证复印件。19、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结果证明,证实到日8时32分止,原告和其妻子及儿子在寿光市无房产。20、赵誉迪出生证明。21、日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查档记录,证实:截止到日9时20分,在我处档案室以赵艳波、屠莉莉名义下座落于瑞和园(北区)A27幢2单元103室的房产已注销。22、诸暨市房屋产权转移审批表。23、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的查档记录,证实在其处档案室无赵誉迪名义下的房产存档资料。24、日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赵艳波工作及落户情况协助调查的复函,内容为:一、赵艳波于2014年12月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调至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白泉中心所,编制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我单位集体户口正在清理中,因赵艳波为我单位下属参公单位职工,且其在舟山暂无房产,单位已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接,可以为赵艳波本人办理落户,但根据舟山市公安局落户政策,其妻子、孩子户口不能落在集体户口上。三、赵艳波本人因在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白泉中心所工作,故其在浙江居住生活,但其妻子、孩子是否在浙江居住不能提供准确信息。上述证据11-24系原告在向被告办理迁移户口时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答辩人于日收到赵艳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见证据1),经初步审查,认为其反映的情况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遂于日下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复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见证据2),符合《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寿光市公安局于日向答辩人做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见证据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规定。答辩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查,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寿政复决字(2015)33号),并于日、10月21日分别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送达了复议决定书(见证据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规定。二、答辩人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寿光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三、依法由第一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第一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承担合法性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综上,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清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材料。上述证据1-4,证实了被告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经庭审质证,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仅对原告庭审中提交的7号和8号有异议,提出原告在向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申请时没有提交该7号证据。对证据8号中赵家仕庄村委日出具的“屠莉莉现在居住生活在我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我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证明内容有异议,提出也没有收到过该证明。对原告在听证时和庭审中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听证中提交的证据1-10质证如下:对证据1号没有异议。对证据2号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依据潍公治(2013)3号不充分,该依据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对证据3号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寿光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其依据不充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证据4的质证意见同2号证据的质证意见。5-7号法律依据中并没有关于夫妻投靠关系的规定,不应适用该政策,与上位法、现行的户籍政策相违背,且在不予办理告知书中没有涉及到该3份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证据8没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原告妻子和儿子在没有相关房产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夫妻投靠。证据9和证据10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在庭审中提交的11-24号证据质证如下:对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提交的11-23号证据没有异议,与我向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但被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没有提交我的证据7号和8号中赵家仕庄村委日出具的“屠莉莉现在居住生活在我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我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证明。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1-10号和被告寿光市公安局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11-23号,因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未提交,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4号,经质证,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无异议。原告对证据1-3号无异议,对证据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异议,认为不应作维持决定。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寿光市公安局提交的1-24号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提交的1-4号证据系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程序方面的证据,来源合法,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相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听证中的证据1-3号和庭审中提交的证据1-6号、9号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中的证据7号、8号的证明力,因被告提出异议,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综合予以考量。经审理查明,赵艳波于2014年12月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调至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定海白泉中心所,编制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户口原籍为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升入高校前至今一直未将户口迁出,现户口仍在原籍。其妻子屠莉莉、儿子赵誉迪现落户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户籍性质系非农业。2015年4月,原告向寿光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其妻屠莉莉和儿子赵誉迪的户口迁移手续,同年6月10日,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作出了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原告不服,向寿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纠正寿光市公安局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日,寿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寿政复决字(201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寿光市公安局对赵艳波作出的《寿光市公安局户籍窗口不予办理户籍业务告知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鲁公通(号《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入学前未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就业后的户口迁移。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落户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鲁公通(2009)8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潍人社(2014)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户籍迁落手续的通知》第二条最后一款规定“落户不受毕业年限及是否在派遣期内限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赵艳波现工作单位为浙江省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其应将户口迁至浙江省。且经调查,其工作单位浙江省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愿意接受其户口迁移,但原告一直未将其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潍公治(2013)3号潍坊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各地公安机关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但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因原告妻子和儿子均落户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属于城镇居民,且两人不符合潍公治(2013)3号规定的城镇户口回迁农村的条件,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原告户口迁移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虽提交了寿光市圣城街道赵家仕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赵艳波妻子屠莉莉现在居住生活在我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我村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被告对该证明持有异议,原告亦未提供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与村委出具的证明相印证,故对原告提交的村委证明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寿光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艳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恒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春英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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