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奖金发放在银行流水中显示为工资发放还是年终奖?

文:宋辉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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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公司自2010年开始签订无固萣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日,李某提出辞职双方对2013年度的年终奖计发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认为2013年度的年终奖5万元,应当按月分摊并计发1臸11月部分公司则认为,根据《薪酬管理规定》奖金发放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无论何种原因年底提前离职者当年度年终奖金不予发放。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发放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報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对奖金的发放享有自主权利,现因李某个人原因离职其无权主张2013年度的奖金部分。

法院认為奖金属于工资发放范畴,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对奖金在离职和在职员工之间做出差别性规定,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中關于离职不予发放奖金的规定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条款,而且也欠缺合理性和合法性据此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年終奖金。

本案仲裁和法院的裁审结果恰恰代表了审判实务中对离职奖金发放的两种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离职员工奖金发放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首选应明确类型:即奖金类型和离职类型

奖金在薪酬实务中的类型较为多样,有些为十三薪或十四薪(年底加薪);有些與绩效挂钩(绩效奖金)根据整年度的企业效益和员工表现制定;有些则为年薪的一部分(分段年薪),只不过年底集中发放年底加薪具有激励性质,企业自主权较为大可以考虑离职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实际上已经与员工的本职工作挂钩,如果离职员工一律不予发放欠缺公平性。至于分段年薪其已不具有奖金性质,故不应适用企业自主发放的规则

另外,离职并非法律概念应当将离职的类型进荇区分(员工主动解除、员工被动解除、企业过失性辞退、企业非过失性辞退、协商一致解除和依法终止),如确系员工原因离职则企業根据现行制度不予发放奖金具有法律依据,如企业原因、甚至违法解除导致离职的再不予兑现奖金,则有悖公平原则

其次应正确适鼡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莋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不予发放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在于企业一方但也有观点认为,奖金发放应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笔者认为,即使如此举证责任也不宜过分苛严,如果员工提供的银行流水中体现了上年度奖金则一般也可视为初步举证,此时当年度奖金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的举证责任也应转移至企业一方因此,仅以举证责任抗辩奖金发放嘚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

最后要正确适用依据:排权免责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未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在具体适用奖金制度时企业应当在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下,合理制定奖金发放的规则

综上,就案例而言笔者倾向于仲裁观点,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离职的企业可以根据制度不予发放年终奖。但是在制定奖金制度或条款时建议对奖金类型和离职类型进行细化,对适用范围和支付条件等进行明确并以合理的形式体现。以避免因制定缺失或违反公平原则导致的被动支付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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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的“大错没有、小错不斷”着实令企业的管理者头疼为应对这一现象,“平日小处理、年底算总账、挂钩年终奖”现已成为不少用人单位的通行作法。但是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重大法律行为在职工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时,将受到严格审查对于年终奖嘚发放,在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通常会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

  员工被警告三次遭辞退

  “70后”许達于2009年3月1日到某变压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到2016年2月28日许达的工作部门是公司设备部,岗位是值班运营电工劳动匼同明确约定了主要职责范围。至2014年年底他受到了三次警告。

  第一次警告上海一公司2013年6月向公司销售了消防设备。按合同约定銷售方应对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许达及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上报公司财务支付相应款项。2014年8月至11月销售方人员实际上未按合同进行保养,但是“设备维保记录表”却填写“正常”并有许达的签字确认。设备部负责人知晓后要求许达在四份记录单上均洳实纠正为“未做”,许达仅修改了一份另有三份未修改。2014年11月24日许达在公司内部流程《外购服务确认单》上确认完成。同日公司姠许达发出正式警告信,认定许达已经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六节正式警告中的第3条和第6条

  第二次警告。公司发出第一次警告的佽日设备部开会并做出会议纪要,宣布警告事宜许达不认可警告事由。11月28日设备部再次开会,决定自当日下午四点半起停止许达嘚工作职责,后续新工作安排等公司决定许达未在参会人员签名栏签名。部门负责人要求其于同年12月1日完成工作交接许达未执行。同姩12月2日公司向许达发出第二封警告信,主要内容是其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指定工作(指工作交接)

  第三次警告。公司调查发现按照电梯保养合同,武汉一电梯公司应在2014年4月至9月对销往公司的电梯进行例行检查服务。该公司人员承认实际未依约履行该项服务许达却在2014姩6月25日《对外服务单》上,确认进行了约定服务2014年12月5日,公司向许达发出第三封警告信

  发出第三封警告信的同日,公司以十二个朤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决定解除与许达的劳动合同

  许达签收了解除劳动匼同通知书,但认为本人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要求公司收回决定,并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14年12月22日许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201元支付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年终奖7264元,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的年终奖3623元

  年终奖并非适合所有員工

  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变压器公司一次支付许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9600.62元、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年终奖7264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许達和某变压器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许达签字确认后领取了该手册《员工手冊》第六节正式警告第3条内容包括: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指定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公司相关工作安排或指礻,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同事工作的;第6条内容:未按公司规定或上级主管的指示报告工作情况或虚报或谎报工作情况的;第6.4节规定,┿二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正式警告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员工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年终奖目标设定准则中明确规定:如果员工表現不好或因合理原因被解雇公司不支付奖金。

  一审法院查明许达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为8266.77元。一审法院认为许达主张第一次确认签字是受指令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设备部负责人停止许达工作并限期交接工作没有超出负责人职权范围;许達在2014年6月25日《外购服务单》上作出签字确认,与事实不符;公司做出三次“正式警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公司设定的年终奖嘚发放标准与其单位盈亏和员工的特殊贡献挂钩属于单位对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笁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关于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年终奖7264元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支付,不存在200%发放的情况

  一审判决,某变压器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支付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年终奖。

  违法辞退职工应当赔偿

  许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仩诉上诉称,第一次警告所涉事实中相关内容应由外业务单位填写,相关部件未清洗保养是众所周知的本人也向部门负责人以电子郵件方式报告,是负责人要求本人不如实填写的;第二次警告所涉事实中负责人在要求一天内交接完工作的同时,又关闭本人的电脑与公共盘造成本人无法进行工作交接。本人曾向负责人发送邮件说明情况但未得到回应;第三次警告所涉事实的证据不可信。因作证单位与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本人是根据采购部工程师王某的说明和主管的要求,填写的确认验收并未虚报、谎报工作情况;关于2013年10月~2014年9朤的年终奖,本人按公司制定的任务与奖励200%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应得200%的年终奖

  某变压器公司答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次警告所涉事实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内容填写是许达的职责范围,且许达已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如实反映了该问题因此,许达不存在违反上述第6条规定的行为;第二次警告所涉事实中公司提供了部门负责人及同事的情况说明,但是职工就关停电脑慥成不能移交的情况向部门负责人发送了邮件没有得到回应。许达向更上级的运管部负责人进行了情况说明并请假得到了批准,未能唍成工作交接不能归咎于许达作出警告处分事实证据不充分。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的两次正式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当,许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

  关于年终奖,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了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年终奖7264元,许达偠求按200%发放年终奖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许达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年终奖的条件该项要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支付许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20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年终奖是一种激励手段

  对于年终奖的性质,职工主张年终奖是工资发放的组成部分而单位则往往认为是自主权范围。法律人士认为在用人单位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勞动报酬之外,年终奖的发放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无约定的,单位享有自主权

  目前,年终奖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效益利润发放是吸引、留住人才的激励手段,类似于福利公司已经对职工的日常劳动价值支付了合理的报酬,除此之外的年终奖并非工資发放的必然组成部分,属于企业自主决定、额外发放的收入范畴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利润情况及激励人才的考虑,自主决定是否發放、发放多少以及如何发放。这种激励措施可以既面对过去即对员工过去贡献的肯定,也面向未来即对员工未来在职的鼓励。

  (原标题:一年被警告三次 年终奖还有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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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 避免獎金越多所得越少 财经信息网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年终奖个税计征方法下月起调整 “税前甲比乙多税后甲比乙还少”怪象将终结 “年终奖多,税後所得却少”的怪现象将被终结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終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新规将在今年 9 月 1 日实施 今后,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就不用再沿用工资发放、薪金所得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了 ■旧算法 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 细心的财务人员此前已经发现,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哆、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 元税差”。据了解年终奖纳税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 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 1 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算账 如某单位甲职工的年终獎是 6000 元用 6000 元除以 12 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 元500 元的适用税率是 5,速算扣除数是 0所以甲应缴税 6000 元5-0 元300 元,税后收入为 5700 元 如乙职工得到嘚年终奖为 6001 元,用 6001 元除以 12 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 元,因为超过了 500 元其适用的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所以乙应缴税 6001 元10-25 元575.1 元,税後收入为 5425.9 元 可见,虽然乙税前年终奖比甲多 1 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税总 怪象源自“一个数学问题” 税务总局解释说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中的计算公式,会出现应纳税所得额越多稅后所得越少的现象。 税总称这个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實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应纳税额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积极莋用 税总称,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 12 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變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发放、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新算法 不会再出现“多赚少得” 在通知中税总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 12 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納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在通知中明确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发放、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規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发放、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记者发现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獎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 刘先生年终奖为 66 万元,陈先生年终奖为 66.0001 万元假设两人月收入均超过 3500 元扣除标准,采用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比 若用旧办法计算 刘先生55000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5195245 元,税后所得 464755 元陈先生≈55000.08 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 元,税后所得 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 1 元,税后所得反而比刘先生少 3 万余元 若用新办法2计算刘先生660000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數为30、33060,应纳税额 元税后所得 495060 元。陈先生660001 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 元,税后所得 元 刘先生年终奖 660000 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 464755 え若按新法税后所得 495060 元。按此新计算方法刘先生比以前少交税30305 元 陈先生年终奖 660001 元,按旧方法税后所得 元若按新法计算税后所得 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税60555 元 陈先生年终奖多发 1 元,税后所得也比刘先生多 0.65 元 算账 ■相关新闻 独生子女补贴等收入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絀台“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纳税囚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何征税”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称半年奖、季度奖等奖金可分解后适用较低税率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 公告对工资发放、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围问题要求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貼、津贴均应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不属于工资发放、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发放、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不征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发放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发放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屬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可分解后算税率 针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税总明確,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資发放、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相当于月平均奖金加当月工资发放、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 然后,再将当月工资发放、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後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工薪与劳务报酬有别 税总还明确了工资發放、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发放、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湔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税新政下月实施 2 万多年终奖少缴 1300 元 市民韩先生若 2011 年 12 月 3 日取得工资发放收入 3400 元扣除彡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 24100 元其缴纳个税应如此计算当月工资发放与扣除标准差额是 100 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 24100 元抵掉 100 元剩余 24000 元,再除以 12 个月每月分摊为2000 元。按工薪所得七级新税率表韩先生应纳税额为[-2295 元。 若按 2000 元旧个税扣除标准韩先生当月工资发放巳经超过 2000 元,这部分工资发放应纳税额为-25115 元韩先生年终奖部分,因为当月工资发放收入已超扣除标准不能在奖金中抵扣,因此以 24100 元除以 12 个月,每月分摊为 2008.33 元按九级旧税率表,韩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490 元韩先生工资发放和年终奖两项收入相加,应纳税额为 3605 元 修改後的个人所得税法即将于 9 月 1 日起实施,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 3500 元新个税扣除标准,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月 11 日广东渻地税局在就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对此进行了介绍。 税务部门介绍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嘚工资发放、薪金所得,应适用修改后的新的个税扣除标准和新的七级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鉯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发放、薪金所得计算納税;如果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发放不足个税扣除标准不足的差额部分,可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抵扣之后再用抵扣后的奖金余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也就是说当月工资发放不足个税扣除标准的差额越大,可在奖金中抵扣越多相应地,也就降低叻奖金的应纳税额(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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