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做铁路拱形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施工方案石宽0.5米厚0.5米。做清包工多少一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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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砌石护坡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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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时间: 09:28:30&&&&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研究会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日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关于印发1982年至198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为国家标准,自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TJ12―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讨论。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4章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实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具体、缺乏实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  铁道部  1986年10月  主要符号  线路  R――曲线半径;  I――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  a――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  △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路基  h――路堤边坡高度;  m――道床或路基边坡坡率;  Δb――路基面每侧加宽值;  B――挡土墙基底宽度;  B’――挡土墙检算的截面宽度;  K――压实系数;  Ke――挡土墙滑动稳定系数;  Ko――挡土墙倾覆稳定系数;  σ――压应力;  〔σ〕――容许压应力;  τ――剪应力;  〔τ〕――圬工材料容许纯剪应力;  e――挡土墙基底合力偏心距;  e′――挡土墙检算截面的合力偏心距。轨道  h――外轨超高;  Vmax――最高行车速度;  Vj――均方根速度;  Ni――各类列车次数;  Gi――各类列车质量;  Vi――实测的各类列车速度。  桥梁和涵洞  Δh――根据河流具体情况分别考虑壅水、浪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局部股流涌高等影响的高度;  h――涵洞净高;  Δ――墩台顶帽处的弹性水平位移;  L――桥梁跨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1435mm)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经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殊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承担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改变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  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  第1.0.4条 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  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用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使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  第1.0.5条 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须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  第1.0.6条 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衔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用表1.0.6的规定。  工业企业铁路等级         表1.0.6
重车方向年货运量(Mt)
1.5及以上至4以下
  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配合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表1.0.6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  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使用铁路的规定设计。  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足根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需要。  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根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  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  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衔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衔接线路,其长度在2km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  第1.0.7条 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  Ⅰ级铁路    70km/h  Ⅱ级铁路    55km/h  Ⅲ级铁路    40km/h  第1.0.8条 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能力及技术标准,应根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互相配合确定。一般对易于改变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改变的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能力所承担的运量确定。  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对过渡性或限期使用的建筑物和设备,应采用简易型式,满足运营期间需要。  第1.0.9条 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如工业企业内使用特殊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需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  第1.0.10条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
 第二章 线路  第一节 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1.1条 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  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用、、、、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和2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10m整倍数的曲线半径。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2.1.1规定。  最小曲线半径(m)              表2.1.1
  注:限期使用的铁路,其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Ⅲ级铁络的规定。  在个别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用小于表2.1.1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Ⅰ级铁路不得小于300m,Ⅱ级铁路不得小于250m。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80m;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使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4600mm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50m。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用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  第2.1.2条 设计新线不应采用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减少改建工程,可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  限期使用的铁路,在困难情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用复曲线。  增建第二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  第2.1.3条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2.1.3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用不等长的缓和曲线。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Ⅰ级铁路应大于2000m,Ⅱ、Ⅲ级铁路应大于1000m。  行车速度小于30km/h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700m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小于700m时,应设20m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10mm者,亦可不设。  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Ⅰ级铁路大于1/2000、Ⅱ级和Ⅲ级铁路大于1/1000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根据计算确定。在特别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  缓和曲线长度(m)           表2.1.3
曲线半径(m)
缓和曲线长度
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
(1)70(km/h)
(2)60(km/h)
(1)55(km/h)
(2)45(km/h)
(1)40(km/h)
(2)30(km/h)
  第2.1.4条 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0m。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14m。  第2.1.5条 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2.1.5的数值选用。  夹直线最小长度(m)               表2.1.5
  注: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Ⅰ级铁路亦可缩短至20m。  第2.1.6条 增建的第二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进行。  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完成。条件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  增建第二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4m;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2.1.6的规定加宽。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5.3m,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用5m。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  曲线线间距加宽(mm)           表2.1.6
曲线半径(m)
外侧线路曲线超高大于内侧线路曲线超高时
4000300025002000150012001000800700600550500450400350300250200180150
3545506585110130160185215235260290325370430490575620715
20303545557085105120140155170190210240280340425470565
  (Ⅱ)纵断面  第2.1.7条 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度。  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2.1.7所列数值。限期使用的铁路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  个别情况下,如有充分依据。限期使用的铁路,采用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30‰。   线路最大坡度(‰)            表2.1.7
加力牵引坡度
内燃、电力
内燃、电力
  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使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根据限制坡度、采用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  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用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用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列车制动安全;  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  三、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  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线。  第2.1.8条 最大坡度应包括下列坡度减缓(或折减)值:  一、平面曲线(指未加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的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当曲线长度小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式中△ir――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R――曲线半径(m)    I――减缓坡段长度,当其大于近期货物列车长度时,则l采用近期重车货物列车长度(m)    α――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  二、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的小半径曲线范围内,应考虑机车粘着系数的降低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坡度减缓值可按表2.1.8-1和表2.1.8-2采用。  电力、内燃牵引小半径曲线粘降坡度减缓值(‰)        表2.1.8-1
  蒸汽牵引小半径曲线粘降坡度减缓值(‰)       表2.1.8-2
  三、采用各种牵引种类的铁路,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长于500m的隧道,其坡度不得大于最大坡度乘以表2.1.8-3系数所得的数值。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道折减,再进行曲线减缓。内燃、蒸汽牵引的铁路还应检算机车进入隧道的速度,如低于表2.1.8-4规定时,应在洞外设计加速缓坡。  各种牵引种类的隧道内线路最大坡度系数       表2.1.8-3
隧道长度(m)
  注:蒸汽牵引的列车在相邻两隧道间走行不足30s时,应作为一个隧道长度选取通过速度。  四、改建既有线,如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引起巨大工程时,可按本规范第2.1.7条超限坡规定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1.9条 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断面宜设计为较长的坡段,一般不宜小于表2.1.9-1规定的长度,但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缓和坡段、两端货物列车以接近计算速度运行的凸形纵断面的分坡平段和路堑内代替分坡平段的人字坡段以及枢纽线路疏解区,Ⅰ、Ⅱ级铁路可缩小至2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可缩小至100m。  坡度长度               表2.1.9-1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m)
坡段长度(m)
  最小坡段长度必须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二、相邻坡段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表2.19-2的规定。  相邻坡段的坡度差(‰)             表2.19-2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m)
一般情况下
困难条件下
  注:①牵引机车功率等于或大于韶山Ⅰ型交流电力机车时,应选用不大于上表中括号内的数值。    ②限期使用的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采用Ⅲ级铁路的规定。Ⅰ、Ⅱ级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4‰,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大于5‰时,应以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竖曲线半径在Ⅰ、Ⅱ级铁路应为5000m,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应为3000m。       改建既有线时,如有充分依据,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保留原数值。  竖曲线不应与缓和曲线重叠。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既有坡段系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连接时,可保留不低于上列相应规定的既有线连接。在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不受缓和曲线位置的限制。  第2.1.10条 有编解作业的车站和接轨站,在进站信号机前应设置起动缓坡,其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除地形困难者外,其他车站也宜设置。  第2.1.11条 增建第二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线间距不大于5m时,两线轨面高程宜为等高(曲线地段内轨面等高)。在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可有不大于30cm的轨面高程差,但在易受雪埋的个别地段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5cm。道口处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在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10cm。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道口,在不增大两线间平台坡度的条件下,可加大两线轨面高程差。  改建既有线纵断面利用道碴起道时,起道高度不宜超过50cm。如需挖切道床以降低高程时,个别地点道床厚度可较规定减薄5cm。但最小道床厚度,土质路基不得小于25cm,石质路基不得小于20cm。  降低轨面高程不宜采用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造限制及为消除路基病害地段,方可使用。
第二节 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2.1条 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和车场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其曲线半径: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400m。  有技术作业(列检、给水、补机摘挂、制动试验等)或装卸作业较多的站场,如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车站和车场(有大量调车作业的车站和车场除外),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400m的曲线上;仅有2至3条配线时,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改建站场时,如有充分依据,可保留低于上述规定的曲线半经。  二、车站和车场不应设在反向曲线上。仅在特别困难条件下,能够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又有技术经济依据时,方可设在反向曲线上,但其曲线半径:Ⅰ、Ⅱ级铁路不得小于600m,Ⅲ级铁路不得小于500m。  到发线按纵列式布置的车站,如设在反向曲线上时,每一运行方向的线路在有效长度范围内,不得位于反向曲线上。  三、曲线车站应减小曲线偏角。  四、车站道岔咽喉区范围内的正线,应设在直线上。  第2.2.2条 在曲线站场上,到发线的曲线半径应与车站正线的曲线半径一致。当车站正线采用规定最小的曲线半径时,位于正线内侧的到发线,可采用与车站正线为同心圆的非整米数的曲线半径。  第2.2.3条 牵出线应设有直线上。办理编解作业的调车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特别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站场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牵出线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改建站场有根据时,作为特殊情况,可保留既有牵出线上的反向曲线。  牵出线应有良好的调车了望条件。  第2.2.4条 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不靠站台的装卸线(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装卸线除外)可设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如无车辆摘挂作业,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第2.2.5条 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其平面可采用不低于Ⅲ级铁路区间正线的标准。  连接线、机车走行线、驼峰溜放部分的线路、三角线及其他线(除正线、联络线、连接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以外的线路,下同)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m。在困难条件下,也不得小于180m。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4600mm的机车时,可采用不小于150m的曲线半径。在连接线和其他线上,仅行驶固定轴距小于3.55mm的机车时的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20m。  第2.2.6条 站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及机车走行线,下同)、连接线和其他线,可不设缓和曲线。  上述线路上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0m。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这类线路,对不设外轨超高的反向曲线间,在困难条件下也可不设夹直线。  上述线路不得采用复曲线。改建站场在困难条件下,可保留复曲线。  第2.2.7条 道岔后的连接曲线,其半径不应小于相邻道岔的导曲线半径。  道岔与其连接曲线间应插入直线段。在调车运行的联络线、站线、连接线及其他线上,插入直线段不应小于曲线轨距加宽递减率为3‰所需的长度。在困难条件下,曲线轨距加宽,当大于10mm时,上述直线段可采用3.5m;当等于或小于10mm时,可不插入直线段,曲线轨距加宽可在连接曲线范围内处理。  道岔与其相邻的缓和曲线间,可不插入直线段。  第2.2.8条 站修线、洗罐线、车辆洗刷线及竖壁式高架卸煤(货)线的卸车地段、转车盘、灰坑和检查坑及其前后不小于6.5m的线段,均应设在直线上。  进入建筑物的线路,在建筑物门前应设置直线段。直线段长度:在机车修理库前不应小于进库最长机车的长度;在其他机车库前。不得小于12.5m;在车辆库前,不应小于进库最长车辆的长度;在其他建筑物前,不得小于进入该建筑物的最长机车或车辆的长度。改建时,在困难条件下,直线段长度可减小到2;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其他建筑物门前可不设直线段,但线路进入的建筑物大门的建筑限界,应根据进入该建筑物的机车车辆长度和转向架中心销距(或固定轴距)计算其最大加宽值进行加宽。  (Ⅱ)纵断面  第2.2.9条 车站的站坪长度,应根据远期的车站布置形式和到发线有效长度计算确定。  第2.2.10条 车站坡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设在平道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困难条件下,中间站不得设在大于2.5‰的坡道上。在特别困难的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不办理调车、甩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改建无调车作业的车站,可设在不大于8‰的坡道上。  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且不办理调车及摘挂作业的车站,有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8‰的坡道上。  所有设在坡道上的车站,均应保证列车起动。     二、车站道岔咽喉区的坡度,宜与站坪坡度相同。在困难条件下,可将道岔咽喉区设在限制坡度减2‰的坡道上,但不得大于10‰;有编解作业的车站,不得大于2.5‰。  改建车站的道岔咽喉区,在特别困难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的坡道上。  车站道岔咽喉区外正线上的个别道岔和渡线,可设在不大于限制坡度的坡道上。  三、旅客乘降所的坡度,不宜大于8‰。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旅客列车能起动的坡道上。  第2.2.11条 驼峰、坡度牵出线、坡道上的道岔区以及与之相连接的调车线的纵断面,应根据所采用的调速工具及其控制方式设计。  平面调车的调车线道岔区,宜设在面向调车线的下坡道上,其坡度不应大于4‰。  车场道岔区以外的牵出线,应设在面向调车线不大于2.5‰的下坡道或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牵出线可设在面向调车线的上坡道上,但其坡度不得大于2‰。  用于摘挂作业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根据该牵出线范围内相邻正线的纵断面设计,但坡度不得大于15‰,并应保证停车、起动和在坡道上作业的安全。  第2.2.12条 在作业区范围内的一般货物装卸线,漏斗仓线和高架卸煤(货)线、机车整备线和停放线以及客货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均应设在平道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5‰的坡道上。  建筑物内的线路、灰坑和检查坑及其前后一台机车长度范围内的线段,转车盘及其边缘至竖曲线起点不小于25m范围内的线段及其尽头线以及车辆洗刷消毒、装卸有害液体、压缩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作业区范围内的线段,均应设在平道上。  第2.2.13条 机车走行线的坡度宜放缓,在困难条件下,可设计为不大于20‰,与其他线路立体交叉时,行驶蒸汽机车的不应大于25‰,行驶内燃、电力机车的不应大于30‰。  三角线的曲线范围内,坡度不应大于15‰。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三角线,其坡度不得大于20‰。三角线的尽头线应设在平道或面向车挡不大于5‰的上坡道上。  第2.2.14条 调车运行的联络线的坡度,可根据行车量、作业性质、运输组织、机车类型及地形条件等确定,并应保证停车、起动。蒸汽牵引不得大于20‰,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25‰,电力、内燃牵引时,不得大于30‰。  连接线的坡度,应符合取送和转线调车的要求,尽量结合地形条件采用较缓坡度.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能起动,但不大于20‰的坡度上。  连接建筑物、装卸场、栈桥及高架卸煤(货)线等的线路,自建筑物大门、设备或装卸作业区边缘起,至纵断面竖曲线起(讫)点之间,应有一段平道,其长度不应小于该线的一台最长机车或车辆的长度。改建时,在困难条件下,平道长度可减为2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也可不设平道。  第2.2.15条 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坪全长宜设计为一个坡段。有技术经济依据时,可设计为不同坡段组成的纵断面。在困难条件下,到发线的纵断面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的一半。其他通行列车的线路,其纵断面坡段长度不应小于列车长度的一半。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和其他线路,可采用不小于50m的坡度,但应避免竖曲线重叠。改建既有车站,在困难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可保留纵断面原有的坡段长度。  二、相邻坡段坡度差及圆曲线型竖曲线半径,车站正线应采用与区间正线相同的标准。车站到发线在Ⅰ、Ⅱ级铁路上大于4‰时,应以半径为5000m的竖曲线连接;在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上大于5‰时,应以半径为3000m的竖曲线连接。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到发线的竖曲线半径,在Ⅰ、Ⅱ级铁路上可采用3000m;在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上可采用2000m。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和其他线路,当坡度差大于5‰时,应采用不小于2000m半径的竖曲线连接;但高架卸煤(货)线作业地段前的坡道,可采用不小于600m半径的竖曲线连接。  第2.2.16条 道岔应设在竖曲线范围以外。在困难条件下,道岔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0m的竖曲线范围内。当竖曲线半径小于3000m时,仅可个别的在竖曲线范围内布置道岔的导曲线,道岔的辙叉和尖轨应布置在竖曲线之外。
第三节 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Ⅰ)平面  第2.3.1条 特大桥和大桥宜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必100m的明桥面桥和无碴桥面桥设于曲线上时,桥上的曲线半径对Ⅰ级铁路不应小于1000m。对Ⅱ、Ⅲ级铁路、限期使用的铁路以及站场线路、联络线和其他线路不应小于600m,低于上述标准应有充分依据。  除困难条件下的道碴桥面桥外,同一座桥不应设在反向曲线上。  缓和曲线不宜设在明桥面和无碴桥面的桥上。  特大桥和大桥的桥头引线,如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第2.3.2条 隧道宜设在直线上,如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但不宜设在反向曲线上。  (Ⅱ)纵断面  第2.3.3条 涵洞和道碴桥面桥可设在任何坡道上。明桥面和无碴桥面桥宜设在平道上。跨度大于40m或桥长大于1000m的明桥面和无碴桥面桥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对Ⅰ级铁路不宜大于4‰,其他各级铁路、限期使用的铁路、站场线路、联络线以及其他线路不宜大于6‰。在特别困难地段,当有足够的依据,并确保线路能锁定时,也可采用较大的坡度。  竖曲线不应设在明桥面和无碴桥面桥上。  第2.3.4条 隧道内的坡道,可设置为单面坡道或人字坡道,地下水特别发育的长隧道宜采用人字坡。隧道坡度不宜小于3‰,在寒冷地区地下水发育的隧道宜适当加大坡度。
第四节 车站分布  第2.4.1条 新建铁路车站,应按下列要求分布: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布置,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局和作业要求以及企业建设与生产特点分布车站,并适应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二、兼顾沿线地方客货运输需要;  三、与铁路网、其他运输方式及城乡规划的发展相配合;  四、考虑技术作业站对相邻区间通过能力的影响,应根据其作业性质,减少相邻区间列车往返运行时分;  五、与其他工业企业协作以及岔线接轨的要求;  六、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等工程条件;  七、蒸汽牵引铁路应考虑水源和机车耗水量所允许的给水站间距离。  第2.4.2条 新建铁路初期开设车站,应按近期工业企业生产建设运输、通过能力需要及地方客货运输要求确定。  第2.4.3条 改建既有铁路调整车站分布,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及设备。为满足通过能力的需要,可增设、移设或封闭个别车站,以及采取其他加强通过能力的措施。
第五节 铁路与道路的交叉  第2.5.1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在下列情况,应设计为立体交叉,但对于初期运量不大,不影响行车安全时,可以缓建。  一、道口交通量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者;  二、结合排洪需要或地形条件设置桥涵立交,而不致过分增大工程者;  三、采用平交危及行车安全或确有特殊需要者。  第2.5.2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铁路与规划的道路交叉符合立体交叉条件时,可暂不设置立体交叉,但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条件。  第2.5.3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道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口应设在了望条件良好的地点:通行机动车辆的道口,在距道口外不小于50m范围内机动车辆司机可看到道口两侧火车的距离以及火车司机可看见道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5.3-1所列数值。   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视距             表2.5.3-1
铁路等级及分类
行车速度(km/h)
道路机动车辆
Ⅲ级及限期使用的铁路
调车运行的联络线
  厂区内其他线路上道口的视距,可根据列车或调车运行速度,结合具体情况计算确定,但必须符合各部门有关安全的规定。当道口不符合上述要求或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看守。  二、铁路与道路交叉,宜设计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厂区内线路如受地形限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三、道口平台及连接纵坡。  道口平台长度(m)            表2.5.3-2
通行机动车辆
通行非机动车辆
  注:①在困难地段的4级公路平台长度可采用13m。    ②道口平台长度不包话竖曲线在内。  1?道口两侧道路的平台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不宜小于表2.5.3-2的数值。  2?连接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2.5.3--3的数值。  连接平台的道路纵坡(%)           表2.5.3-3
1~4级公路
  注:在特殊困难条件下,连接平台的道路纵坡可酌量加大1~2%,但位于海拔2000m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乡村道路,连接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7%。  四、道口铺面宽度:城市道路,应与路面(包括人行道,不包括绿化带)同宽;各级公路,应与路基面同宽;乡村道路,通行机动车辆的不应小于4.5m,通行非机动车辆的宜为1.5~3m。  道口铺砌应因地制宜,选用易于翻修的铺面,如钢筋混凝土铺面板或料石等。  五、平交道口应设置防护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道口应有道口警标、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置栅栏;  2?看守的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和带有信号的栏木;  3?电力牵引铁路的平交道口,有道口钢轨两侧适当距离的道路上应设限界架,其净高为4.5m;  4?交通繁忙的城市道口,应作个别设计。  六、改建的道口,在特殊困难条件下,经运营实践能保证安全者,可保留原状。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一般路基应按本章规定设计。下列情况的路基及其附属工程应考虑作个别设计:  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路基边坡高度超过本章第三节表3.3.2和第四节表3.4.1规定的路基;  二、修筑在陡坡(填料与基底均为不易风化岩石时,地面横坡等于或大于1∶2;其他情况等于或大于1∶2.5)上的路堤;  三、第六节指出的及其他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四、路基的防护加固和影响路基稳定的改移河道工程。  第3.1.2条 新建的特大桥和大中桥的桥头引线,水库和可能浸水地段的路基,其路肩高程应为设计频率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和壅水高(包括桥前壅水、河湾水面超高、水库回水及岸边涌水)再加至少0.5m。设计洪水频率在重车方向年货运量为10Mt及以上的Ⅰ级铁路和工业企业生产不允许中断行车的铁路应为1/10;重车方向年货运量为10Mt以下的Ⅰ级铁路和Ⅱ、Ⅲ级铁路应为1/50;限期使用的铁路应为1/25;若观测洪水(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上述规定时,则应按观测洪水设计。但当观测洪水的频率在重车年货运量为10Mt及以上的Ⅰ级铁路和工业企业生产不允许中断行车的铁路小于1/300;重车方向年货运量为10Mt以下的Ⅰ级铁路和Ⅱ、Ⅲ级铁路小于1/100时,则应分别采用1/300和1/100进行设计,限期使用的铁路可不考虑观测洪水位。  新建的小桥涵附近的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频率水位加壅水高度后至少0.5m。设计洪水频率,Ⅰ、Ⅱ、Ⅲ级铁路应采用1/50,限期使用的铁路应采用1/25。  对淤积严重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库,应在初步设计中提出洪水频率标准报审。  第3.1.3条 路肩高程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地面积水,高出的数值应视土的毛细水强烈上升高度和临界冻结深度来决定。如有困难时,亦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第3.1.4条 改建既有线与增建第二线铁路的路肩高程,应符合本章第3.1.2条和第3.1.3条要求。当改建既有线的设计水位高于既有线路肩高程,但又改建困难时,其路肩高程应在初步设计中确定。  第3.1.5条 厂矿作业区内线路的路肩高程,应结合具体情况与有关建筑物及场坪的设计高程相适应。  第3.1.6条 在易于积雪的地区,新建正线及站场的站坪宜设在路堤上,路堤高度不应低于当地不少于10年的每年最大积雪厚度的平均值,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0.6m。  第3.1.7条 路基及挡土墙作力学稳定性与强度检算时,列车活载采用“中―活载”,不考虑列车的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和摇摆力。活载分布于路基面上的宽度,自轨枕底两端向下按45°扩散角计算。路基边坡的稳定系数不应小于1.25,如有充分依据时,可减小到1.15。  通行特重机车或特重车辆的线路,可按实际通行的最大活载设计。
第二节 路基面与基床  (Ⅰ)路基面  第3.2.1条 区间路基面宽度,应根据铁路等级、远期采用的轨道类型、道床标准、路基面形式、路肩宽度和线间距经计算确定。新建铁路的路肩宽度,Ⅰ级铁路的路堤采用0.6m,路堑采用0.4m,Ⅱ、Ⅲ级铁路均采用0.4m。  新建铁路的区间直线路基面宽度,应采用表3.2.1的数值。  区间直线路基面宽度(m)           表3.2.1
单    线
双     线
岩石、渗水士
岩石、渗水土
路基面宽度
路基面宽度
路基面宽度
路基面宽度
  注:①Ⅰ级铁路重车方向年货运量大于或等于10Mt时采用IA值,小于10Mt时采用IB值。    ②路堑自线路中心沿轨枕底部水平至路堑边坡的距离,一边不应小于3.5m(曲线地段系指曲线外侧);另一边不应小于2.8m。    ③表中的非渗水土系指粘性土(细粒土和粘砂、粉砂)、碎石类土(含细粘土大于或等干15%)、砂类土(岩块、粗粒土)。    ④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的易风化泥质岩石,应按非渗水土考虑。    ⑤限期使用铁路的路基面宽度,可根据采用的轨道类型而定,并应保持其路肩宽度不小于0.3m。  第3.2.2条 区间单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应在曲线外侧按表3.2.2的规定加宽,并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当无缓和曲线时,则应在曲线外轨超高的递减范围内递减。  区间双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加宽值,应根据线间距、外轨超高、道床宽度及其边坡坡度、路拱形状等计算确定。  曲线路基外侧加宽值(m)               表3.2.2
400以上至450
450以上至700
700以上至3000
400以上至450
450以上至700
400以上至450
450以上至700
  注:限期使用铁路曲线路基的外侧加宽,可根据曲线外轨超高计算。  第3.2.3条 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决定。从站场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应小于3m。当改建或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可保留2.8m,有梯线和平面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应小于3.5m。  除正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和牵出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单线路基面宽度,可根据采用的道床厚度选用表3.2.3的数值。  其他线路单线路基面宽度(m)           表3.2.3
岩石、渗水土
  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路基面宽度及曲线路基面外侧加宽,应按相应行车量的铁路正线规定设计。  第3.2.4条 因生产技术作业需要,线路采用暗道床时,其路基面宽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由线路中心线至道床顶面上道床槽边缘的距离,或至道床底面上纵向排水暗沟最近边缘的距离,均不得小于2m。  第3.2.5条 非渗水土路基和用封闭层处理的路基面,应做成路拱。单线路基的路拱横断面应做成梯形,上宽2.1m,高0.15m,其底宽等于路基面宽度。曲线加宽时,路拱的上宽保持不变。  一次建筑双线路基的路拱横断面,应做成三角形;高0.2m,底宽等于路基面宽度,曲线加宽时,仍应保持三角形。  单线或双线的路基为岩石、渗水土(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的易风化泥质岩石除外)的路基面,应做成水平面,并高出其他土质路基的路肩,高出数值应按取消路拱和减少的道床厚度计算确定。  岩石、渗水土的路基与非渗水土路基相连接时,路基面应由非渗水土路基的路肩施工高程向渗水土路基的路肩施工高程用渗水土顺坡,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第3.2.6条 站场路基面应设有倾向纵向排水设备的横向坡度,根据站场路基面宽度、排水要求和路基填挖情况可设计为一面坡、两面坡或锯齿形坡的横断面。  站场路基横向坡度             表3.2.6
路基土的种类
地区年降雨量(mm)
一个坡面最多线路数
岩石、渗水土
  路基面的横向坡度应根据土的种类、道碴种类和降雨量以及同一坡面上的线路数量按表3.2.6选用。  第3.2.7条 采用机械化养路的单线或双线路基,应于一侧或两侧每隔500m左右,设置养路机械作业平台一处。平台尺寸应根据采用的养路机械设备类型确定。  (Ⅱ)基床  第3.2.8条 路肩施工高程以下1.2m以上部分为路基基床。基床分表层及底层两部分:重车方向年货运量为10Mt及以上的Ⅰ级铁路由路肩施工高程以下0.5m以上部分为基床表层,其下0.7m为底层;重车方向年货运量为10Mt以下的Ⅰ级铁路和Ⅱ、Ⅲ级铁路由路肩施工高程以下0.3m以上部分为基床表层,其下0.9m为底层。基床土的压实,应达到表3.2.8规定标准。  基床土的压实标准            表3.2.8
细粒土和粘砂、粉砂
粗粒土(粘砂、粉砂除外)
相对密度Dr
  注:在年平均降水量低于400mm地区K值可按表列系数减小0.05。  第3.2.9条 路堤基床为渗水土而其下部填料为非渗水土,非渗水土顶面应做成4%横向排水坡。  路堤基床表层的填料,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一、优先选用A组填料(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详见附录一附表1),其次为B组填料,但颗粒尺寸不得大于150mm;  二、当选用B组填料的砂粘土时,在年平均降水量大于500mm地区,其塑性指数不得大于12;  三、在困难条件下采用的C组填料,其细粒土含量大于30%的漂石土、卵石土、碎石土、砾石土和细粒土中的粉土、粉粘土,在年平均降水量大于500mm地区,其塑性指数不应大于12,液限不应大于32%;  四、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填料,应采取土质改良措施,严禁使用D、E组做基层表层填料。  路堤基床底层的填料可选用A?B、C组。在困难条件下使用D组填料时,必须采取加强压实和防、排水措施。  路堤高度低于1.2m的低路堤,自路肩施工高程下1.2m范围内(包括天然地基)的土质及其压实,应符合第3.2.8条的规定。  路堑基床表层如换填渗水土,其底面应设横向坡度排水。路堑基床表层上的密实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在年平均降水量大于500mm地区,如为易风化泥质岩石及塑性指数大于12,液限大于32%的粘性土,应采取换填、改良土质等措施。  路堑基床换填及改良土质的深度为基床表层的全深度,宽度为每侧2m,在曲线地段尚应按路基曲线外侧加宽值加宽。
第三节 路堤  第3.3.1条 路堤基床以下部分宜选用A、B、C组填料,如用D组填料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浸水部分宜选用渗水土作填料,如用细砂、粉砂作填料时应采取防止振动液化措施。  第3.3.2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荷载、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边坡高度和基底工程地质条件合理确定。  如路堤基底情况良好,路堤边坡最大高度及其坡度可按表3.3.2设计。  路堤边坡坡度           表3.3.2
路堤边坡高度(m)
路堤边坡坡度
一般细粒土
漂石土、卵石土、碎石土、粗粒土(细砂、粉砂、粘砂除外)
  注:①在设计中,如有可靠的资料和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②用大于25cm不易风化硬块石,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③软块石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其胶结物质成分、风化程度等决定。  第3.3.3条 路堤各部位均应分层铺填,均匀压实。  对岩块压实要求达到以锹锄挖动困难,用撬棍方能使之松动的密实状态。  相对密度             表3.3.3
相对密度Dr
基床以下部分
不浸水部分
桥涵缺口、有护坡填上和重型架桥机吊梁行驶地段
基床以下部分
  注:桥梁缺口,指桥台背后上方长度不小于桥台高度加2m的范围;涵管缺口,指涵管两侧每边不小于涵管孔径两倍的长度范围。  对粗粒土(粘砂、粉砂除外)的压实,应按表3.3.3规定的相对密度Dr,确定施工控制所要求达到的干容量。  第3.3.4条 对粉砂、粘砂土、细粒土的压实,应以表3.3.4规定的压实系数K为标准,其含水量应等于或接近最佳含水量,当含水量超过规定时,应采取排水疏干、松土晾干等措施。含水量过低时,应加水润湿。  压实系数         表3.3.4
相对密度Dr
基床以下部分
不浸水部分
桥涵缺口、有护坡填上和重型架桥机吊梁行驶地段
基床以下部分
  注:在年降水量低于400mm,K值按表列数值减小0.05。  第3.3.5条 用不同填料填筑路堤时,各种填料不得混杂填筑。每一水平层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填筑。如将渗水土填在非渗水土上时,非渗水土表层应有向两侧不小于4%的横坡;如非渗水土填在渗水土上时,接触面可筑成平面,但当上下两层填料的题粒大小悬殊时,可在分界面上铺设垫层。  当分层填筑困难时,应将渗水性弱的土填在堤心部分,两侧填筑渗水性强的土。  陡坡地段的半填半挖路基,应在路肩下1.2m、自线路中心两侧各不小于2m宽度范围内挖除,换填与填方部分相同并符合基床要求的填料。  第3.3.6条 填筑路堤时,应根据填料类别、压实条件、路堤高度,预留1~3%的沉落量。  当路堤边坡高度超过表3.3.2规定的值时,应在设计中根据基底、填料的情况适当加宽路基面宽度,其每侧加宽值Δb可按公式(3.3.6)计算。  Δb=(0.01~0.02)h?m     (3.3.6)  式中Δb――路基面每侧加宽值(m)    h――路堤边坡高度(m)    m――道床边坡坡率,各级铁路均采用1.5  第3.3.7条 路堤坡脚外应设置不小于2m宽的天然护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若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堤稳定时,可将天然护道宽度减小到1m。  第3.3.8条 基底土密实,而地面横坡不陡于1:10时,路堤可直接修筑在天然地面上。但在路堤高度低于1.2m的地段,应清除草皮。  其他情况的路堤基底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横向坡度为1∶10~1∶5时,应清除草皮。  二、横向坡度为1∶5~1:2.5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的宽度不应小于1m。  对基岩面上的覆盖层,一般应先清除,再挖台阶。覆盖层较厚且较稳定时,可予保留,在原地面挖台阶后填筑路堤。  三、横向坡度陡于1∶2.5或基底有松软地层时,应检算基底滑动稳定性,并采取稳定措施。  四、半填半挖和陡坡地段路堤,应排除靠山侧的地面水,并根据情况采取防渗加固措施。  基底有地下水影响路基稳固时,应拦截引排至路堤基底范围以外,或以不易风化的岩块填筑在路堤底部。  五、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如松土厚度不大于0.3m,应将原地面夯压密实;如松土厚度大于0.3m时,应翻挖松土,并分层回填压实。  经过水田、池塘洼地或饱和粉细砂等松软地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抛填片石或砂、砾石等处理措施,以保持基底的坚固。
第四节 路堑  第3.4.1条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土的性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和边坡高度,结合自然稳定山坡和人工边坡的调查及力学分析等综合决定。岩石边坡尚应考虑岩体结构、岩性、风化程度、岩理倾向、地貌形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无地下水与无不良地质现象(即地质条件良好),边坡高度不超过20m时,可参照表3.4.1的边坡坡度设计。  路堑边坡坡度               表3.4.1
一般均质粘土、砂粘土、粘砂土
1∶1~1∶1.5
中密以上的粗砂、中砂、砾砂
1∶1.5~1∶1.75
1∶0.5~1∶1.25
1∶0.3~1∶0.75
碎石或角砾土卵石或圆砾土
胶结和密实
1∶0.5~1∶1
1∶1~1∶1.5
1∶0.1~1∶1
  注:①黄土路堑如边坡垂直高度等于或小于12m,可采用一个坡度到顶;当边坡垂直高度大于12m时,可采用阶梯式,中部设平台,阶梯高度宜为8~12m。  ②如有可靠的资料和经验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第3.4.2条 在松散的碎石类土、砂类土、黄土、易风化岩石和其他不良土质路堑中,应设侧沟平台,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的性质而定,不宜小于1m,如边坡已防护加固时,可不设平台。  由不同地层组成较深路堑,在边坡中部或地层分界处,宜设置带截水沟或挡水墙的平台,其宽度不宜小于1.5m,截水沟应加固。  在年平均降水量低于400mm地区,边坡平台上可不设截水沟,平台宽度可不小于1m。  第3.4.3条 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边坡顶间的距离,视土质条件和边坡高度而定,宜为2~5m。
第五节 路基排水  第3.5.1条 对路基有危害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应采取拦截、引排、疏干、降低等措施,以保证路基稳定和安全。  区间、站场以及其他线路的路基排水,应结合当地条件,统筹考虑,与沟渠、桥涵、隧道排水妥善衔接,与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城镇和工业企业排水系统相配合,使经路合理并保证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3.5.2条 当地面横坡明显,路堤的排水沟或路堑的天沟可仅在上方一侧设置。横坡不明显,宜在路基两侧设置排水沟。路堑应在路肩两侧设置侧沟。路堑边地平台可根据需要设置截水沟。  第3.5.3条 无弃土堆时,天沟边缘至堑顶距离不宜小于5m。当土质良好、堑坡不高或沟内采取防渗措施时,不应小于2m。  天沟、侧沟的出口,应向外偏斜引出,防止水流冲毁路基。  第3.5.4条 地面排水沟(槽)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5m,排水建筑物(包括小于2‰坡道上的侧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2‰,平坦地段或反坡排水地段有困难时,可减至1‰,但如土质不良有可能引起路基病害时,应另行考虑。  在隧道外的排水沟坡度,应设计为向外的下坡。  路堑侧沟的水,不宜流入隧道。当隧道长度等于或小于300m,洞外路堑的水量较小,且含泥量少,不易淤积,修建反向侧沟将增大土石方和圬工工程的困难条件下,路堑侧沟的水可经隧道流出。  第3.5.5条 侧沟、天沟和排水沟的横断面,应有足够的过水能力,除必要时需要按流量计算外,一般可采用底部宽度为0.4m,其深度在Ⅰ级铁路上为0.6m,其他各级铁路上为0.5m,在干旱少雨地区和岩石路堑侧沟的深度可减为0.4m,在砂类和碎石类土的路堑中,侧沟的横断面尺寸更可减少,如有根据时,亦可不设侧沟。  反坡排水地段或坡度小于2‰的坡道的路堑中,其分水点的侧沟深度可减为0.2m。边坡平台截水沟尺寸,根据需要确定,可采用底宽0.4m,深0.2m。  侧沟靠线路一侧边坡,宜为1∶1,外侧边坡应与路堑边坡相同,但有侧沟平台时,外侧边坡可为1∶1。在砂类土中,两侧边坡可为1∶1~1∶1.5。  天沟、排水沟的边坡,应视土质及边坡高度而定,粘性土可为1∶1~1∶1.5。  第3.5.6条 需按流量设计的侧沟、天沟、排水沟、急流槽以及其他排水设备,其横断面应按1/20洪水频率的流量计算,沟顶应高出上述流量水位0.15m。在城镇、工业企业范围内的排水设备,如有充分依据,也可按当地规定的洪水频率设计。  天沟不应向路堑侧沟排水,如受地形限制,需引向路堑侧沟排水时,应在急流槽和进口进行加固,流量大时在出口处宜设有消能设备及防止水流冲刷道床的挡水墙。急流槽下游的侧沟断面,应按流量计算,并适当加大。  第3.5.7条 下列情况的侧沟、天沟和排水沟,应采取防止冲刷或渗漏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地层及易影响路基稳定的地段;  二、易产生基床病害地段的侧沟;  三、湿陷性黄土路堑的侧沟、天沟及边坡平台截水沟;  四、流速较大,可能引起冲刷的地段;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天沟、排水沟的地段;  六、水田地区土质路堤高度小于0.5m地段的排水沟。  第3.5.8条 站场内下列部位的线路及其附近场地,应适当加强路基排水。  一、蒸汽机车上煤水的整备线、待班线和机车库前线路;  二、紧靠长大建筑物的线路、仓库站台线、两站台夹一线的装卸线和车辆清洗线;  三、设有轨道电路的道岔集中区;  四、有加冰、上水和车辆清洗作业的线路;  五、采用暗道床的线路。  此外,还应注意排除立交桥下的线路路基的地面积水,必要时可设专用的抽水设备。  第3.5.9条 车场内横向排水设备之间的距离,在满足排出纵向汇水流量的条件下,应结合车场纵向坡度、纵横向排水建筑物深度等条件确定。  穿越线路的横向排水建筑物的坡度不应小于5‰。特别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站场内纵向和横向排水槽的底部宽度,不宜小于0.4m,深度不宜超过1.2m,如槽深超过1.2m时,应适当加宽。  位于调车作业区、装卸作业区和工作人员通行地段的排水槽,应加盖板。  排水管(槽)的交汇点、高程改变处以及排水管的转弯处,应设检查井或集水井。  横向排水管的检查井间距,应根据地区降雨量、路基土的种类及管道的管径和横向坡度等确定,一般可跨越3~6条线路,但不宜大于40m。  第3.5.10条 渗水暗沟及渗水隧洞的纵坡,不宜小于5‰,在困难条件下,可减为2‰,但必须加强防淤措施。  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横断面尺寸,应视埋藏深度、排水要求、施工和维修便利而定,其宽度不应小于1.2m。暗沟边墙和隧洞衬砌结构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渗水暗沟的排水孔,应置于冻结深度以下不小于0.25m。起截水作用的渗水暗沟,其基底应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边坡渗沟、支撑渗沟的基底,宜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坚实的土层内。  严寒地区渗水沟、渗水隧洞的出口,应采取防冻措施。渗水暗沟,渗水隧洞的检查井,应设在平面转折和纵坡由陡变缓处,对较长的沟、洞,还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和维修的要求设置检查井,其间距一般渗水暗沟约40m,渗水隧洞约120m。  兼起渗水作用的检查井的井壁,应设置反滤层。
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路基  第3.6.1条 滑坡地段路基,应根据滑坡类型,滑坡发生、发展的原因,组成滑坡体的岩、土类别与物理、力学性质,滑坡面的形态、产状、位置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用以下防止变形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排除地面水:滑坡体外以拦截旁引;滑坡体内以防渗和引出为原则设置排水沟。  二、采用支撑渗沟、渗水隧洞、水平钻孔或砂井与水平钻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拦截、排除或疏导地下水。  三、在滑坡的适当部位设置抗滑桩、抗滑挡墙或其他形式的抗滑建筑物。  四、上部减重、下部加载反压。  五、清除滑坡体。  六、填塞滑坡体内裂缝;整平夯实滑坡体内积水洼地。  第3.6.2条 崩塌地段路基,应根据崩坍范围、岩体裂隙发育程度、山坡高度与陡度、岩块直径和破碎岩体所处位置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遮挡、拦截、灌浆、压浆、支顶、嵌补、插别、锚固等防治加固措施,一般不宜刷坡。  第3.6.3条 在岩堆上建筑路基,宜低填浅挖。并应根据岩堆的规模、发展阶段、物质成份、稳定程度、下伏地形状态及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截、排地面水及地下水;清除上方不稳定的岩堆体;设置上、下支挡建筑物等措施。临河的岩堆,必要时尚应考虑做河岸防护工程。  第3.6.4条 浸水路堤的浸水部分,应采用渗水土填筑,若渗水土来源有困难时,亦可采用粘性土。当采用细砂、粉砂填筑时,应考虑采取防止振动液化的措施,并加强防护。  浸水部分的边坡坡度,一般情况可按不浸水时的边坡放缓一级.当用水稳性差的填料填筑的路堤或经常浸水较深时,应经稳定性检算确定。  路堤边坡应作好防护工程。防护工程及其导流建筑物的顶面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25。路堤两侧有水头差时,根据水文条件,必要时可设置过水建筑物,缩小路堤两侧水位差。  当堤身或基底有发生管涌条件时,应采取防止渗透变形的措施。  在河滩上取土时,应考虑防止路基被冲刷的措施。  第3.6.5条 水库路堤浸水部分,宜采用渗水土填筑,如有困难,必须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应经稳定检算确定水下边坡坡度。  路堤边坡受水库波浪冲击的部分,应采取防浪加固措施;防护顶面高程为设计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25m;底面高程为水库设计低水位减波浪影响深度(可采用2~2.5倍低水位时波浪高);并在防护顶面设置1~2m宽的护道。  由于水库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变化面影响路基稳定时,应采取相应防护加固措施。  第3.6.6条 在软土地基上填筑路堤,当路堤高度超过软土所能承受的最大填土高度(即极限高度)时,应采取稳定基底的措施,如换填、抛石挤淤、反压护道、砂垫层、挤密砂桩、砂井、石灰桩、桩架支挡或几种方法的综合。  反压护道高度不应超过极限高度,宜为路堤高度的1、3~1/2,宽度应通过检算确定。在泥沼地区修筑路堤,应根据泥沼类型、沉积厚度、稠度、泥炭的腐烂矿化程度、力学性质以及路堤高度,参照软土地基加固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路堤预计沉陷到泥沼中的部分,宜以渗水土填筑,并高出积水面0.5m。  在软土及泥沼地基上建筑的路基面宽度,应根据地基后期下沉量进行加宽。  第3.6.7条 在裂土地段建筑的路基边坡,应按裂土(或重塑后)性质、软弱层和裂隙的组合、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及天然或已有的裂土路基稳定边坡坡度等确定,可参照表3.6.7设计。  裂土路基边坡坡度及平台         表3.6.7
1∶1.5~1∶2.0
1∶1.5~1∶1.75
1∶1.75~1∶2.5
1∶1.75~1∶2.0
  路堑、路堤坡面均应及时防护,并做好地表、地下排水。路基基床表层必须以符合要求的土壤填筑。  第3.6.8条 盐渍土地区路基,盐渍土的含盐量在表3.6.8容许范围内时,可用作路堤填料,但必须注意含盐量的均匀性,路基基床以下的填土压实系数K应达到0.9。当基底(包括天然护道部分)超过容许含盐量时应予铲除。  盐渍土路基容许含盐量        表3.6.8
盐渍土名称
含易溶盐性质
容许含盐量(%)
5-8(一般为5%,如加大压实系数,可提高其含盐量,但最高不超过8%)
亚氯盐渍土
5(其中硫酸盐含量不超过2%)
亚硫酸盐渍土
5(其中硫酸盐含量不超过2%)
硫酸盐渍土
2.5(其中硫酸盐含量不超过2%)
碱性盐渍土
2(其中易溶的炭酸盐含量不超过0.5%)
  注:氯盐渍土的容许含盐量,在干燥度大于50,年平均降水量少于60mm,相对湿度小于40%的西北内陆盆地地区,路基填料和基底土均不受氯盐含量的限制。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段,必须采取提高路堤、设置毛细水隔断层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路堤出现冻害和填土再盐渍化。  边坡表层易松胀、剥蚀者,应采取加固措施或适当加宽路基面。  第3.6.9条 在岩溶地区建筑路基,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应分别采用堵塞(不得堵塞溶洞水出路)、疏导、截围、清爆和加固等方法处理。  第3.6.10条 对影响路基稳定的人工坑洞(如煤洞、古墓、枯井、掏砂坑、坎儿井等),应根据其位置、形状、大小、分布状况及其发展趋势,采取开挖回填夯实或灌浆、灌砂等防止坍塌的措施。必要时,尚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采取措施。  第3.6.11条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宜采用路堤。路堤基底为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应采用保护冻土的原则。保护冻土的路堤最小高度:东北地区可采用1.5~2m;西北地区可采用1~1.5m。两侧坡脚外一定范围内地表覆盖层不得破坏,并应加强地表排水,在基底铺设保温层以及设置保温护道。  在冻胀性土或地下冰地段的低填浅挖和不填不挖的路基,应根据冻土的土质和填土高度采用全部或部分挖除,换填渗水土。  排水沟至路堤坡脚(或保温护道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下冰地段不应小于10m;天沟至堑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取土坑以及挖取草皮和临时运输便道的位置,应在坡脚20m以外。  第3.6.12条 风砂地区应根据砂地类型、范围及移动规律,对路基及其两侧采取防止路基被风砂掩埋或吹蚀的防护措施。  路基两侧防护,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植物固砂为主,机械固砂为辅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选用植物固砂、格状砂障、防护层、防砂栅栏、截砂沟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路基本体应根据当地情况选用卵石、砾石、石屑、草皮、粘性土及其他不易被风吹蚀的适宜材料作防护层。  路基边坡宜采用一坡到顶。当边坡高度等于或小于6m时,边坡坡度可采用1∶1.75,大于6m时,可采用1∶2。  路堑边坡坡脚,应根据两侧砂源和防护情况设置积砂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m。  如一次暴雨量确能被砂吸收时,路基可不设路拱和排水设施。  第3.6.13条 路基可能遭受雪害的地段,应根据积雪的厚薄、位置的高低及风向,在路基单侧或双侧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距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不应小于20m。  在不宜种植防护林的地段,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防雪栅栏。  固定式防雪栅栏的高度不宜小于3m,移动式的高度不宜小于1.5m。其位置距路堑堑顶或路堤坡脚外30~50m。  车站的站坪,如处在风雪流的积雪地段,亦应设置防雪设备。
 第七节 路基防护及加固  第3.7.1条 易受自然作用破坏的路基边坡坡面,应根据边坡的土质、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坡度及高度等,选用坡面防护措施。  对易生长植物的边坡,宜采用种草籽、铺草皮及植树(灌木)防护;对植物不易生长的边坡可选用勾缝、抹面、喷浆、捶面、边坡渗沟、护坡和护墙等。  凡采用植物或抹面、捶面、喷浆等防护措施,以及在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的较高黄土路堑,宜在坡脚设高1~2m浆砌片石护坡或护墙。  第3.7.2条 当路基直接受水流冲刷或河岸岸坡受冲后影响到路基稳定时,应根据河流特性,河道的地貌、地质、线路位置以及水文等因素,选用适宜的防护、导流或改河措施。  路基边坡与河岸岸坡的冲刷防护工程常用类型,可参照表3.7.2选用。  冲刷防护工程常用类型及适用条件         表3.7.2
容许流速(m/s)
水流方向、河道地貌等
水流方向与线路近乎平行;不受各种洪水主流冲刷的浅滩地段的路堤边坡
种植防水林、挂柳
有浅滩地段的河岸
干砌片石护坡
单层干砌厚一般0.25~0.35m双层干砌厚上层0.25~0.35m下层0.25m
水流方向较平顺的河岸滩地边缘;不受主流冲刷的路堤;无漂浮物和滚石的河段
应设置垫层
浆砌片石护坡
有冻胀变形的边坡上,应设置垫层。
主流冲刷及波浪作用强烈处的路堤
混疑土护坡
有流坡木、流水、滚石时应适当加厚
石块尺寸根据速流、波浪大小计算,一般为0.3~0.5m
水流方向较平顺,无严重局部上刷的河段,已浸水的路堤及河岸
抛石厚度不应小于石块尺寸之两倍
镀锌铁丝编织成箱形或圆形笼内装石块
受洪水冲刷但无滚石的河段和大石料缺少的地区
2×2×2m3×3×2m
受主流冲刷严重的河段
常与脚墙配合使用
浸水挡土墙
峡谷急流和水流冲刷严重的河段
  第3.7.3条 冲刷防护工程的基础,应将基底置于冲刷深度以下不小于0.5~1m,或嵌入基岩内,如冲刷深度较深,水下施工有困难时,可考虑桩基、沉井等深基础,或因地制宜地采取其他适宜的平面防护措施。  第3.7.4条 设置导流建筑物改变水流方向,不使其冲刷路基时,河道必须有足够宽度,并应注意在设置后不致对农田、村庄和上下游线路产生冲刷。  挑水坝坝长不宜大于河床宽度的1/4,坝的间距约为坝长的1~2.5倍,当水流较平顺时,可增至3~5倍。  第3.7.5条 挡土壤的计算荷载,一般情况下只考虑主要荷载的影响,在浸水利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尚应考虑附加荷载和特殊荷载的作用。设计时应按表3.7.5所列的可能组合情况进行计算。  计算荷载           表3.7.5
      墙身自重力及位于墙顶上的恒载      墙背主动土压力      轨道和列车荷载及其产生的侧压力      基底的法向反力及摩擦力      常水位时静水压力及浮力
      洪水位时的静水压力及浮力      洪水位退落时墙背填料的动水压力      波浪压力      温度变化的影响      冻胀压力      冰压力
      地震力      施工临时荷载
  注:①常水位系指每年大部分时间保持的水位。    ②波浪压力、冰压力和冰胀压力不同时计算。    ③洪水和地震不同时考虑。  作用在墙背上的主动土压力,一般可按库伦土压力理论进行计算。若墙背俯斜较大,土体中可能出现第二破裂面时,应按第二破裂面计算土压力。墙背填料为粘性土时,可采用粘性土的力学指标或综合内摩擦角计算土压力。  折线型墙背上的主动土压力为各直线段墙背上的土压力相叠加,其下墙土压力可采用多边形或延长墙背法计算。  陡坡地段挡土墙,土压力应根据土层可能出现的滑动面和用库伦公式的破裂面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作为墙背荷载。  墙前的被动土压力,一般可不考虑。仅当基础埋置较深,地层稳定,无水流冲刷或无人为因素扰动破坏时,结合墙身的位移条件,可采取适量的被动土压力值。  浸水挡土墙的墙身浮力,应根据基底地层的渗水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位于砂类土、碎石类土和节理很发育的岩石地基,按计算水位的100%计算;  二、位于岩石上的地基(节理很发育的岩石除外),按计算水位的50%计算。  第3.7.6条 挡土墙的稳定性与强度检算,应符合表3.7.6的规定。  挡土墙检算要求              表3.7.6
滑动稳定系数Kc
主力+附加力
倾覆稳定系数Ko
主力+附加力
基底的合力偏心距e
基底压应力σ
≤容许值〔σ〕
主力+附加力
≤1.2×容许值〔σ〕
≤容许值〔σ〕
主力+附加力
≤1.3×容许值〔σ〕
≤容许值〔τ〕
合力偏心距e
主力+附加力
  注:①表中B为墙底宽度:B`为计算截面处的宽度。    ②墙身截面当计算的最小压应力为负值时,应小于容许抗弯曲拉应力值。并应检算不考虑圬工承受拉力时受压区重分布的最大压应力,使其不超过容许值。  第3.7.7条 挡土墙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冻结深度以下不小于0.25m(不冻胀土除外),但不应小于1m;  二、受水流冲刷时,应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m;  三、路堑挡土墙基础应在路肩高程以下不小于1m,并应低于侧沟砌体底面不小于0.2m;  四、在岩石地基上,应清除基岩的表面风化层。  墙基在斜地面其趾部埋入深度和距地面的水平距离,应符合表3.7.7的规定。  在斜坡地面上墙趾嵌入地面的最小尺寸(m)             表3.7.7
墙趾距地面垂直高度
墙趾至斜坡地面水平长度
较完整的坚硬岩层
0.25~0.50
一般岩层(如砂页岩互层等)
0.60~1.50
松软岩层(如千枚岩等)
1.00~2.00
砂夹砾石及土层
1.50~2.50
  当基础砌筑在较完整的硬质岩石斜坡上时,可将基础砌筑成台阶状。台阶基础的连接坡线与竖直线之间夹角,对于石砌圬工不大于35°,对混凝土圬工不大于45°。  第3.7.8条 挡土墙沿墙长每隔10~25m,或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接处,应设置伸缩缝。在基底的地层变化处,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和沉降缝可合并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的缝宽均可采用0.02~0.03m。缝内沿墙的内、外、顶三边填塞沥青麻筋或沥青木板,塞入深度不应小于0.2m。  沿墙高及墙长应设置泄水孔,按上下左右每隔2~3m交错布置。折线墙背的易积水处亦应设置。泄水孔的进水侧应设反滤层,厚度不小于0.3m。在最低排泄水孔的下部,应设隔水层,不使积水渗入基底。遇有大股水流,应加大泄水孔,其出水口下部应采取防止水射流冲空基础的措施。  当填料或土层为冻胀性土时,应在最低排泄水孔至墙顶以下0.5m高度内,填筑不小于0.3m厚的砂砾石等渗水、不冻胀的填料。  第3.7.9条 对下列地段的路肩挡土墙,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一、墙顶高出地面6m,且连续长度大于20m;  二、墙顶高出地面4m,且位于车站范围或靠近居民集中点;  三、位于悬岩、陡坎或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0.75,且连续长度大于20m。
 第八节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路基  第3.8.1条 增建第二线并行地段,应做好整个路基面的排水。除岩石(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的易风化泥质岩除外)和渗水土可设计为水平面外,其他土质的路基面均应设计为向外倾斜3~4%的横向坡度。当新路基面高出既有路基的非渗水土层面时,其高出部分用渗水土填筑,渗水土底面应做成倾向线路外侧3~4%的排水横坡。  不等高的双线路基间,应考虑线间排水。  第3.8.2条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的路堑边坡,可参照既有路堑的稳定边坡设计。当两线不等高时,设计两线间的边坡坡度必须考虑上线荷载的影响,必要时要放宽两线间距或采取支挡加固措施。  路堤边坡坡度,仍应采用本章表3.3.2所列数值。  第3.8.3条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时,既有路基的路肩宽度Ⅰ级铁路路堤应采用0.6m,路堑应采用0.4m。困难地段路堤亦可采用0.4m;Ⅱ、Ⅲ级铁路路堤路堑的路肩宽均应采用0.4m,不足时可将既有路基外侧加宽,加宽有困难时,可将既有线中心线向第二线方向移动或采取设置挡碴墙、补角墙等措施。  加宽路堤时,填土顶宽不应小于0.5m,底宽不应小于顶部的加宽值。填筑前,应将既有路堤边坡先挖宽为1m的台阶。如有护坡,应先拆除。  用非渗水土加宽既有路肩时,应设置向外侧倾斜为3~4%的排水横坡,用渗水土抬道,下面的非渗水土层面,应有向外侧倾斜为3~4%的排水横坡。  对改建地段的路基病害,应结合工程要求一并处理。
 第四章 轨道  第一节 轨道类型  第4.1.1条 轨道类型应按工业企业铁路的性质和特点、运量、铁路等级、机车和车辆的轴重等因素,合理地选择。  第4.1.2条 正线轨道类型,应根据铁路等级或近期调查运量,按照表4.1.2所列选用。  正线轨道类型            表4.1.2
年通过总质量密度(Mt,km/km)
钢轨(kg/m)
轨枕数量(根/km)
预应力混凝土枕(混凝土枕,下同)
1520~1400
道床厚度(cm)
非渗水土路基
岩石、渗水土路基
  注:①选用条件只取其中之一。  铁路等级作为选用条件时,Ⅰ级铁路重车方向年货运量等于或大于10Mt者为ⅠA。小于10Mt者为ⅠB。计算年通过总质量应包括净载、机车和左辆的质量,并计入旅客列车质量;单线按往复总质量计算,双线按每一条线的通过总质量计算。    ②Ⅲ级铁路轨道如行驶轴重大于18t的机车时,应采用38kg/m钢轨,混凝土枕应采用1520根/km。    ③非渗水土路基,宜采用双层道床,只有在垫层材料供应困难,且不致造成路基病害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单层道床,其厚度比用砂石路基标准增加5cm。    ④采用错接接头或铺设短于125m钢轨的轨道,每千米轨枕根除可按表4.1.2酌量增加。    ⑤旧轨头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不应大于附录三的规定。    ⑥限期使用铁路的轨道类型,应按运量、机车车辆的轴重等条件确定。  第4.1.2条 站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轨道类型应根据其用途配合正线标准按表4.1.3-1选用。  站线轨道类型        表4.1.3-1
铁  路  等  级
年通过总质量密度(Mt,km/km)
线    别
钢 轨(kg/m)
比正线轻一级,但不轻于33kg/m
与  正  级  同  级
轨枕数量(根/km)
道床厚度(cm)
非渗水土路基
岩石、渗水土路基
线    别
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
钢 轨(kg/m)
轨枕数量(根/km)
道床厚度(cm)
非渗水土路基
岩石、渗水土路基
  注:①表中铁路等级指正线选用的轨道类型所属的等级标准。    ②站线可采用单层道床。在路基土质不良地段或多雨地区的到发线,宜采用双层道床。    ③Ⅱ、Ⅲ级铁路轨道的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的轨枕数量,如行驶轴重为16t以下的机车时,除Ⅱ级铁路木枕轨道仍应采用1440根/km外,均可采用1360根/km。    ④位于到发场内的机车走行线轨道类型,应采用相应铁路等级轨道到发线的标准:机务段或整备场内的机车走行线可采用其他线的轨道类型。    ⑤道岔的道床厚度,不应小于与其连接的主要线路的道床厚度。    ⑥驼峰调车场内自驼峰顶至调车线第一脱鞋器(或调车线上末位减速器)后25cm,应铺设不轻于43kg/m钢轨,建设混凝土枕时,每千不应少于1520根,铺设木枕时,不应小于1600根;道床厚度按ⅠB级铁路正线的标准铺设;驼峰推送线在经常有摘钩作业一侧的道床肩宽应为2m;另一侧为1.5m。  其他线的轨道类型,应根据机车车辆的轴重按表4.1.3-2选用。  其他线轨道类型        表4.1.3-2
最大轴重(t)
钢轨(kg/m)
混凝土枕或木枕数量(根/km)
道床厚度(cm)
非渗水土路基
岩石、渗水土路基
  注:①行驶轴重大于21t的机车或轴重大于25t的车辆的线路,其轨道应另行设计。    ②改建时,其他线上可保留38kg/m以下的钢轨,但不得轻于32kg/m。  调车运行的联络饯,其轨道类型可与相应行车量的等级铁路正线一致。连接线的轨道类型,可采用其他线的标准。
第二节 钢轨及配件  第4.2.1条 工业企业各级铁路及各种线路应优先采用旧轨。同一线路应辅设同一类型钢轨,困难时,可采用不低于该线标准的不同类型钢轨,但应集中铺设,调车线上采用铁鞋制动范围内不得铺设不同类型钢轨。  第4.2.2条 长度为1000m以上的隧道内,宜采用耐腐蚀钢轨,或比隧道外轨道重一级的钢轨。  第4.2.3条 各级铁路及各种线路均应铺设25m和12.5m标准长度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曲线内股使用缩短轨调整钢轨接头的位置。  铺设旧轨或铺设非标准长度的新轨时,钢轨的长度,正线、到发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不得小于9m,其他线路不得小于7m。每种同长度同类型的钢轨应集中连续铺设。  当铺设非标准长度的新轨或铺设旧轨采用对接有困难时,可采用错接,两轨缝相错应大于3m;但绝缘接头处的两轨缝相错不应大于2.5m。  绝缘接头的轨缝不应小于6mm,不同类型钢轨的联结处,不得设置轨道电路的绝缘接头。  第4.2.4条 轨道上个别插入短轨时,其长度:正线及调车运行的联络线,不得小于6m;其他线路不得小于4.5m。  第4.2.5条 直线和半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曲线轨距,均应为1435mm;半径小于350m的曲线轨距,应按表4.2.5加宽。  曲线轨距加宽(mm)             表4.2.5
曲线半径(m)
350>R≥300
300>R≥200
  按上述规定,轨距误差不得超过+6mm、-2mm;其误差变化率正线不得大于2‰;站线不得大于3‰。
第三节 轨枕及扣件  第4.3.1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铁路应采用混凝土枕,但下列地段可暂铺设木枕:  一、正线上半径为300m以下的曲线;  二、设护轮轨的桥或路肩挡土墙在护轮轨铺设范围内;  三、无碴桥的桥台挡碴墙范围内及其两端各15根轨枕;  四、转车盘、轨道衡、脱轨器及铁鞋制动地段;  五、位于容易损坏混凝土枕的生产作业环境下(如高温、重物碰砸等)的线路;  六、道岔(铺设混凝土岔枕的道岔除外)及其前后两端各15根轨枕(后端包括辙叉跟端以后的岔枕)。  上列地段间的长度短于50m时,应设计成木枕地段。  正线采用木枕时,Ⅰ级铁路轨道用Ⅰ类木枕;Ⅱ、Ⅲ级铁路轨道可用Ⅱ类木枕。  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各级铁路的到发线,Ⅰ级铁路轨道的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通行轴重16~21t的机车或轴重为20~25t的车辆的连接线及其他线铺设木枕时采用Ⅱ类木枕;Ⅱ、Ⅲ级铁路轨道的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通行轴重16t以下的机车或轴重20t以下的车辆的连接线及其他线铺设Ⅲ类木枕。  木枕必须经过注油防腐,并应使用垫板。  同种类的轨枕应集中连续铺设,混凝土枕与木枕分界处,如遇有钢轨接头,应保持木枕或混凝土枕延至钢轨接头外5根以上。  第4.3.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段,正线及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应增加轨枕数量。  一、在下列曲线(包括两端缓和曲线全长)地段;  1?混凝土枕轨道,在电力牵引铁路半径为600m及以下或蒸气、内燃牵引铁路在半径为4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  2?木枕轨道在半径为6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  二、大于15‰的下坡制动地段。  三、长度为300m及以上的隧道内。  增加的数量按表4.1.2所列轨枕根数,混凝土枕增加80根/km,木枕增加160根/km,条件重合时只增加一次。每千米最多铺设轨枕的数量,混凝土枕为1840根,木枕为1920根。  站线、连接线及其他线半径小于200m的曲线地段,其轨道应增加轨枕数量,可按直线地段应铺设的数量,增加80根/km。  第4.3.3条 Ⅰ级铁路上,长度为1000m及以上的隧道和隧道整体道床的过渡段或特大桥桥头引线的线路,有条件时宜铺设预应力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宽枕,下同)。  站线及其他线,如生产作业需要,有充分依据时,也可采用混凝土宽枕。  铺设混凝土宽枕的地段,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0m;  二、路基坚实、稳定、排水良好。  第4.3.4条 到发线、站修线等有检车作业的线路,宜铺设平肩的混凝土枕。  第4.3.5条 混凝土枕及木枕使用的扣件,应根据确定的轨道类型选用。50kg/m钢轨的轨道宜采用弹性扣件,43kg/m及以下钢轨的轨道可采用刚性扣件。  混凝土宽枕及整体道床直线部分,可选用调高量较大的弹性或刚性扣件,整体道床曲线部分,应采用弹性扣件。  混凝土枕轨道,正线半径为600m及以下和站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其他线路等半径为400m及以下的曲线(包括两端缓和曲线全长)地段,在钢轨外侧采用70型扣板式扣件时应使用加宽铁座。
第四节 道床  第4.4.1条 道床材料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线除垫层材料外,应采用碎石道碴。当碎石供应困难时,ⅠB级铁路轨道可采用筛选卵石,Ⅱ、Ⅲ级铁路轨道可就地选用各种道碴材料。  站场内除正线以外的其余线路可就地选用碎石、筛选卵石、熔炉矿渣、天然级配卵石以及其他适于作道碴的材料,但双层道床的面层材料及暗道床应采用碎石、筛选卵石或熔炉矿渣等易于排水的道碴。  二、有碴桥梁上必须采用碎石道碴。  三、下列地段的道碴材料应为碎石,但Ⅱ、Ⅲ级铁路轨道可采用筛选卵石:  1?桥长在10m及以上的桥梁两端各30m的引线上;  2?隧道内及其两端各100m的引线上。  四、站内正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到发线和调车场驼峰头部线路上的道岔,以及装设自动闭塞、电气集中和有轨道电路的道岔,道床材料应采用碎石或筛选卵石。  各种道碴材料均应符合现行的道碴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垫层材料可采用粗砂、中砂、卵石砂或石屑。  第4.4.2条 道床顶面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线铁路正线道床顶面宽度采用表4.4.2规定。  正线道床顶面宽度(m)            表4.4.2
直线或半径为400m以上的曲线地段
半径为400m及以下的曲线地段
  注:区间正线混凝土宽枕轨道的道床顶面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  二、调车运行的联络线为2.9m,半径为400m及以下曲线外侧加宽0.1m。  三、到发线为2.9m,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走行线、连接线及其他线为2.8m,曲线外侧不加宽。  第4.4.3条 各类轨道的道床边坡均为1∶1.5,暗道床边坡应采用1∶1。垫层边坡坡脚距道床边坡坡脚应为0.15m。垫层顶宽为2.3m。  第4.4.4条 双线铁路正线及站场内线路的道床,均应分别按单线设计。在下列地点应采用渗水材料填平:  一、经常有调车作业和列车检修作业的线路间;  二、扳道作业较繁忙的道岔群范围内。  第4.4.5条 站线及其他线如生产作业需要,有充分依据时,可采用暗道床、整体道床或其他型式的道床。  第4.4.6条 混凝土枕端部埋入道床深度为15cm,其中部60cm范围内,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底3cm。  木枕轨道的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cm。  第4.4.7条 混凝土宽枕轨道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  面碴带采用粒径20~40mm的碎石道碴,其宽度为95cm,厚度为5cm;底层采用标准碎石道碴,其厚度在非渗水土路基上,不应小于30cm;在岩石、渗水土路基上,隧道内以及有碴桥面上,不应小于20cm。改建铁路的隧道,如按上述标准将引起大量改建工程时,底层厚度可酌情减小,但不应小于15cm。  区间正线混凝土宽枕的道床预面宽度为2.9m,枕端埋入深度为8cm。隧道内以及有碴桥面上的道床顶面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4.4.8条 桥梁上道碴槽内采用单层道床,从轨枕底至防水层分水点的道床厚度不宜小于25cm,在有困难条件下,可减至20cm。  桥梁两端各30m引线上的道床厚度无论有无垫层,应与邻接轨道相同。  第4.4.9条 隧道内道床厚度应与隧道外单层道床相同。在改建铁路的隧道内,有困难时,木枕轨道的道床厚度可减至20cm。道床碴肩至边墙(或高侧水沟)间应以道碴填平。  第4.4.10条 隧道内当采用整体道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曲线半径为400m及以上的地段,并符合轨道扣件调高量和保持轨距能力的要求;  二、整体道床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具体情况,选用钢筋混凝土支承块式、整体灌筑式或其他结构型式;  三、整体道床必须结合隧道工程作好综合排水设计,确保基底干燥;  四、整体道床与碎石道床之间,床铺设道床弹性逐渐变化的过渡段;  五、整体道床的轨下支承块数目,可按表4.4.10所列数目铺设。  铺设支承块数目(对/km)          表4.4.10
曲线(包括缓和曲线)
  第4.4.11条 新建铁路和改建铁路曲线地段的外股钢轨,应分别按公式4.4.11-1和4.4.11-2设置超高。     式中h――外轨超高(mm)    Vmax――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式中Vj――均方根速度     Ni――各类列车次数(列/d)  Gi――各类列车质量(t)  Vi――实测的各类列车速度(km/h)  曲线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25mm。  曲线外轨超高应在缓和曲线全长内递减顺接。未设缓和曲线者,可按不大于2‰的递减率在直线段顺接;复曲线地段在正矢递减范围内进行顺接。
第五节 道岔  第4.5.1条 道岔的轨型应与连接的主要线路的轨型一致;  站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上,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可与线路的轨型不同,但应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其长度不得小于4.5m。  第4.5.2条 道岔号数应符合现行的《铁路道岔号数系列》的有关要求,并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站内正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到发线及有路网机车进入的线路上,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80m);  二、在上项所列以外的线路上,单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50m);  三、如条件困难,在仅行驶固定轴距为3500mm及以下机车车辆的站内正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及到发线上,单开道岔可采用7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50m),其余线路上,单开道岔可采用6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10m);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站场时,如在地面狭窄条件下,可根据需要合理采用交分道岔、交叉渡线、对称道岔、三开道岔或其他形式的道岔,其导曲线半径应符合上述各项单开道岔的导曲线半径规定;  五、改建站场时,道岔号数应符合上述各项要求,为了充分利用既有设备,在困难条件下,可保留使用机车车辆固定轴距所容许通过的既有道岔。  第4.5.3条 相邻两道岔间插入钢轨的长度,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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