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自注册地税务机关领取的票據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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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預缴税款的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偠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納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责任编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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