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补理气图说图则

深圳市罗湖03-04号片区[布心地区]法定图则
&&&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送审稿),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为主、工业为辅、配套设施齐备的综合生活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布吉路以东、布心路以北、爱国路?沙湾路以西、二线巡逻道以南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393.10公顷。&&&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 土地利用性质
&&&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 土地开发强度
&&&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有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托14座,位于01-11、02-03、05-03、06-02、07-06、09-09、13-10、14-06、20-05、26-05、29-02、32-03、33-04、34-03地块;小学6所,位于02-02、08-01、14-02、15-12、31-04、34-02地块;中学5所,位于02-09、14-01、20-02、24-07、30-02地块;医院1所,位于26-03地块;文化中心3所,位于03-01、19-04、26-04地块;游泳池2外,位于14-09、19-03地块;派出所3处,位于03-08、13-02、31-06地块;消防站1处,位于21-04地块;综合市场2处,位于14-07、32-04地块;肉菜市场3所,位于01-05、02-06、24-02地块;邮电支局1处,位于15-10地块;电话母局1处,位于14-12地块;110KV变电站1处,位于22-05地块;电缆终端站2处,均位于22-05地块;微波站一处,位于38-03地块;石油液化气瓶装供应站2处,位于02-13、28-09地块;排水泵站1处,位于07-02地块;废旧物资回收站1处,位于10-01地块;加油站3处,位于07-09、37-04、37-05地块;公交停车场3处,位于05-01、26-01、37-06地块;公交修理站1处,位于05-01地块;社会停车场16处,位于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所在地块号
01-11、02-03、05-03、06-02、07-06、08-02、09-09、13-10、14-06、16-02、17-03、20-05、22-03、26-05、28-04、29-02、30-03、32-03、33-04、34-03
02-02、08-01、14-02、15-12、31-04、34-02
02-09、14-01、20-02、24-07、30-02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01-02、02-07、06-01、08-05、09-11、13-09、14-11、28-06、29-01、35-05
03-01、19-04、26-04
文化活动站
01-02、01-14、06-01、08-05、09-07、13-06、14-03、17-03、27-02、28-01、31-03
03-01、19-04、26-04
老年人活动站
01-02、01-14、02-01、05-04、09-13、13-06、16-01、27-02、28-01、31-03、33-03、35-01
14-09、19-03
居民委员会
01-02、01-14、02-01、02-12、03-03、05-02、06-05、08-03、08-05、09-08、09-16、13-06、13-09、14-03、14-04、15-06、16-02(2个)、17-03、20-01、20-03、21-02、24-06、27-02、28-01、28-06(2个)、29-01、30-01、32-01、33-03(2个)、35-01、35-05、36-01、37-01、37-03
社会服务中心
街道办事处
03-03、32-04
03-08、13-02、31-06
04-02、15-10、28-06
01-10、02-01、05-02、23-03、29-01、36-01
14-07、32-04
01-05、02-06、24-02、03-07、05-02、09-08、20-03、21-01、27-06
01-10、03-03、09-13、15-06、17-04、21-01、23-02、34-01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01-10、03-10、12-02、28-01、32-02
公交停车场
05-01、26-01、37-06
社会停车场
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
公交修理站
07-09、37-04、37-05
110KV变电站
电缆终端站
22-05(2个)
远端模块局
瓶装供应站
02-13、28-09
01-13、03-01、07-07、09-08、12-02、13-03、14-07、15-08、19-04、21-01、24-02、26-04、28-04、29-01、32-04
废旧物资回收站
垃圾收集站
01-01、02-14、09-12、38-01、12-02、13-13、39-01、23-02、24-01、27-05、28-04、32-04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110KV变电站一座,位于22-05地块。&&& 4.6 高压走廊:&&& (1)保留现有电缆终端站以北至梅林方向高压走廊,控制宽度100米。&&& (2)改造现有至横岗方向高压走廊,从39-1地块开始,以北高压走廊保留,以南部分架空线(控制宽度100米)改造至规划电缆终端站,再转为地下电缆通至水贝220KV变电站。&&& 4.7 在现有电缆终端站(位于22-05地块)东再建一座终端站,面积20×80平方米。&&& 4.8 电缆通道:自电缆终端站到水贝220KV变电站之间现有电缆通道,宽6米,现加宽此电缆通道至20米。终端站以南所有110-220KV架空线路全部改为地下电缆,并在此通道内敷设。&&& 4.9 本片区内规划电话机楼一座,容量按门规划,位于14-12地块,单独占地。&&& 4.10 本片区规划邮政支局三座,其中一座单独占地,位于15-10地块;另外两座采用附设式,分别位于04-02、28-06地块。&&& 4.11 位于23-03地块内现状附设式太白邮电支局(300平方米)改为邮电所。本片区内规划邮电所4座,分别位于01-10、02-01、05-02、29-01地块内,均为附设式。&&& 4.12 位于本片区围岭山上的铁路系统微波站与深圳微波站、樟木头微波站有微波通道相连,通道宽度为50米。前者通道穿越本区12-02、13-03、13-05、13-09、14-01、14-02、14-03、14-04地块,其中要求12-02地块内建筑物限高89米。后者通道对本片区内现有规划建筑物无影响。&&& 4.13 本片区设排水泵站一处,位于07-02地块。&&& 4.14 本片区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两座,分别位于02-13、28-09地块。&&& 4.15 本片区中各危险品(瓶装气化站)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距离需符合安全规定;
表4.15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防火间距(火)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高层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5 道路交通
&&&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布吉路、布心路及爱国路-沙湾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公路:沙湾路,为双向三车道;&&& 城市快速路:布心路,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布吉路,为双向八车道;爱国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翠竹路(布心路-太白路段)、东晓路(太白路-布心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太白路,为双向四车道;环山北路-东湖路,为三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或单向三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绿带下应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7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0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二级: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5.12 本片区设加油站3处,分别位于07-09、37-04、37-05号地块;公交首末站2处,分别位于05-01、26-01地块;公交枢纽站1处,位于37-06地块;公交汽车修理厂1处,位于05-01地块;机动车停车场库16处,分别位于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号地块。&&& 5.13 地铁3号线经过布吉路,具体线路及穿越形式尚未明确,在本图则规划范围内无地铁站出入口。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 6.1 本片区是深圳特区北部重要的城市生活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2)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3)布吉路、布心路与爱国路要求沿路建筑改造建设的空间收放、建筑色彩、体量等注意与周围区间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严禁修建板式建筑,以免遮挡至围岭山顶的视线。&&& (4)沿太白路在视觉转接点处的金龙房地产用地、区文化馆及鹏城花园高层区等三处修建标志性建筑,应分别体现商业、文化、居住的特色与风格。&&&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用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除布吉路、布心路、爱国路外的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凡在上述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有超出规定的临街建筑高度者,超出部分应平均退进8米(满足此条件时,局部退进距离可减少2米,但任何退进距离均不应小于6米)。12-02号地块中微波通道穿越部分的建筑限高不得超过89米。&&& 6.7 由翠竹路、布吉路形成主要绿色视廊,围岭次高点与长岭山观景点之间需留出另外一条绿色视廊。&&& 6.8 布心路以南水贝-东乐片区及布吉路以西的清水河仓储区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与本片区路网及城市设计衔接。
&&&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深圳市和兴纺织品公司:申请保留置换补偿用地
同意,但须先明确道路走向和停车场问题。将规划停车场纳入居住用地共同开发,容积率为2.5,除自身的配建车位外,须额外提供35个社会停车位。
2001年第2次会议
深大电话公司:申请提高建筑面积
同意14-12地块建筑面积提高至4150平方米,其中1100平方米用于移动等发展机房。
2002年第1次会议
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申请增加用地
调整该地块用地性质并划归妇幼保健院进行扩建。扩建方案总占地面积约5007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同意申请单位提出的扩建方案。
2002年第1次会议
申请建设家属住房
同意用地性质为家属住宅,容积率1.3。
2002年第1次会议
申请调整容积率至2.0
原则同意。
2003年第2次会议
15-08/09/10
深圳市水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用地、容积率
1、同意三块地统一规划,按规划安排邮政设施(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和停车位。容积率按3.0控制。但应明晰各用途的产权。
2、规划方案需考虑城市景观、竖向设计和交通组织等要求,建筑层数可根据合理的规划方案确定,停车位按标准配置。
2005年第2次会议
14-11/12/13/15
深圳市超利实业公司: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
申请电话机楼不再独立占地;绿化用地归其管理使用;建设用地(即除绿地外的三块规划地块)的容积率提高至4.5,总建筑面积35510平方米,其中住宅31310平方米,商业4200平方米。
同意。统一建设有利于各项功能的统一协调与实施。
1、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电话机楼可由该司负责建设并移交使用单位,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2、容积率(不包括14-15地块)按3.0控制,原规划中确定的配套设施项目不得减少,规划方案需考虑城市景观等要求,建筑高度可根据合理的规划方案确定。
3、根据交通研究意见,服务于北面居住区的法定图则规划道路可考虑市民意见,适当拓宽;具体方案及公交车站问题应在下层次设计中落实。
2005年第2次会议
申请调整容积率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2.3(增加190套),并须留出视通廊。
2006年第2次会议
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申请容积率提高至3.2
2007年第1次会议
10-01、38-01地块
市罗湖区旧城旧村改造办公室:改变用地功能。
同意用地功能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2.4。
2008年第1次会议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Access denied | www.artstation.com used Cloudflare to restrict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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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www.artstation.com)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4279addcc0909300-ua98).深圳市福田01-06号片区[福华新村地区]法定图则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南中路、皇岗南路、滨河大道、彩田南路所围合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65.72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中心区配套居住商业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行政办公及配套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对五类居住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158.35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序号 类 别 项 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 注现 状 规 划&1 教育 托幼 3 5-02、6-01、7-02&小学 2 5-04、7-07 独立占地2 医疗卫生 卫生站 2 5-01 6-03&文娱体育 文化站 2 5-03-2 8-01&老年人活动中心 2 4-02-4 8-01&游泳池 2 1-03 8-01 独立占地4 行政管理 居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 2 5-01、6-01&5 公安消防 派出所 1 7-01 独立占地消防站 1 7-05 独立占地6 邮电 邮电支局 1 1-02&邮电所 2 6-03、7-09&7 商业 肉菜市场 2 5-03-2 8-01 独立占地书店 3 5-01、6-01 6-03&8 道路交通 公交站点 1 2-03-2&社会停车库 1 2-02-1 独立占地9 电力 岗厦变电站 1 4-03 独立占地10 环卫 垃圾收集站 4 1-03、4-01-2、7-03 6-01&
&&&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滨河路、彩田路、皇岗路、及福华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的道路分四个等级:&&& 快 速 路:皇岗路为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75米。&&& 滨河大道为双向8车道,红线宽度105米。&&& 城市主干道:深南大道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75米。&&& 彩田路双向6车道,红线宽度40米。&&& 城市次干道:福华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40米。&&& 支 路:街坊内部道路,红线宽度9-12米。&&& 5.3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设施,组织片区内外交通,特别是有机引入地铁出入口,充分发挥地铁公交的作用。规划在彩田路福华路口外设有地铁岗厦站。&&& 5.4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5 深南大道、滨河路、彩田路、皇岗路不宜增设新的机动车出入口,若必须设置时,不得直接开向机动车车道,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8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停车场广场出入口应方便安全,不影响区内交通。③号路应禁止道路停车。&&& 5.10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11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 6.城市设计&&& 6.1 本片区毗邻中心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 ⑵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创造环境优美怡人、舒适安全的城市居住组团。&&& ⑶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深南大道、彩田路为人车主导景观界面,同时为中心关联界面。其相邻用地内的建筑界面,应充分考虑与中心区相呼应。顶部界面保持连续性(建筑高度50-70米),中心区门户地标建筑可突破100米,但不超过200米,顶部宜重点处理。相邻建筑中部界面保持协调,建筑底层尽可能设置商业界面。&&&&&&& ⑵街道断面分为绿化缓冲带、人行带、休憩绿化带及建筑退线带。绿化缓冲带连续绿化,种植单列乔木,地面硬质铺装为主;休憩绿化带种植单列常绿乔木,地面植花草;建筑退线带内以硬质铺装为主,间植花卉。&&& ⑶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⑷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⑸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新建建筑物应强调在空间、风格上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⑵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宜进行整个街区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⑷规划中心绿地的设计强调以人为本,合理布置部分休憩活动设施,创造一个舒适、安全、优美和谐的宜人环境。&&&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沿深南大道、彩田路与滨河路,可布置高层建筑,为大尺度景观界面。&&& ⑵沿福华路布置中高层、多层建筑,为中尺度景观界面。&&& ⑶街坊内部以多层建筑为主,为人行主导的小尺度景观界面。&&& ⑷本片区西立面北角和西南角设置中心区的门户地标建筑。&&& ⑸福华路与彩田路交叉口为地域核心节点,强调其作为景观意象的标识与社会交往的场所。&&& 6.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2-02-1地块
深圳澳新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用地功能调整为商业性办公用地并配套公共停车场,容积率提高到14.5。
同意规划调整,在满足社会公共停车位基础上,适当降低容积率。
2007年第1次会议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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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曹路G1501(A30)绕城高速公路以东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街坊增补图则的批复
关于同意曹路G1501(A30)绕城高速公路以东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街坊增补图则的批复
信息名称:关于同意曹路G1501(A30)绕城高速公路以东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街坊增补图则的批复文件编号:沪府规[号产生日期:日发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1 规划概况:1.1 规划名称:曹路G1501(A30)绕城高速公路以东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7街坊增补图则1.2 规划范围:东临长江,南至张家浜以北约270米处,西至规划十路,北离长江隧桥约7公里,规划总用地面积80.9公顷。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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