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国家是被美国颠覆的国家下一个“颠覆政权”的目标?

doub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  美英邪恶轴心国发动的对伊拉克的战争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几十万武装到牙齿的侵略军,有着“狮子似的凶心,兔子的怯弱,狐狸的狡猾”,妄图以大量的高科技装备,不费吹灰之力,轻松体面地赢得对伊拉克人民的征服战争。但是这场战争的拖延、胶着与停滞,打破了美国高科技武器绝对不可战胜的神话。在任何情况下,主导战争行动的仍然是人,勇气、无私精神、战友之情和领导能力永远是决定性的因素。硝烟还未散尽,鏖战还在进行。美国将采取何种行动将战争进行到底?而且,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的下一轮进攻的对象是谁?
  是利比亚吗?利比亚的强硬领导人卡扎菲与萨达姆同为难兄难弟,一贯持激烈的反美态度,被美国视为恐怖主义的幕后支持者。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也曾经动用恐怖手段妄图暗杀卡扎菲,美国这次会不会趁机把利比亚也彻底收拾呢?利比亚人口只有两百万,军事力量不堪一击。牛刀杀鸡,利比亚能逃过一劫吗?不过,利比亚是一个小国,其地缘政治作用因为埃及的存在已经大打折扣,其石油储量和石油生产相对于伊拉克也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在美国看来,在北非与地中海地区保证苏伊士运河的航行自由与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埃及在这个战略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就力量对比来说,埃及对利比亚有压倒性的优势,利比亚不可能改变在中东地区的弱势地位。何况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已经就“无赖国家”的称号问题已经作了深刻的反省与自我批评,想必从今后将革面亲美了。美国也将抱着惩前毖后,既往不咎的原则,放卡扎菲一马。
  如果不是利比亚,那么是叙利亚吗?叙利亚与伊拉克虽然互相不合由来已久,但同属于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政权。其领导人阿萨德,也被美国视为萨达姆之流的人物。阿萨德在两年前死去后,次子小阿萨德继承了统治权,绝对属于非民主国家。但是叙利亚是一个小国,并没有石油资源。地缘政治上也没有伊拉克重要。再说与法国有着较密切的文化和经济联系,美国攻打叙利亚,在政治上风险极大,因为与法国的矛盾将愈演愈烈,并且在经济上收益极小。
  如果不是叙利亚,那么是朝鲜吗?朝鲜政府几十年如一日地仇美反美,是对韩国的巨大威胁,也是美国的心腹大患。而且在今年年初,针对美国的战争威胁,朝鲜已经退出了《核不扩散条约》,试射了多枚远程导弹,做好了打仗的一切准备。不过朝鲜本身具有极为强大的军事实力,再加上背靠中国与俄国,是中俄两国的战略边疆。在中俄两国均持不赞成态度的时候,一贯欺软怕硬的美国人怎么可能敢对朝鲜动手呢?
  那么是沙特吗?沙特阿拉伯是一个极为封闭与保守的伊斯兰传统君主制国家。在美国一手策划的西亚地区民主化的浪潮中,美国也许会一鼓作气,顺便改造,派遣几支专业造谣队。深入揭批大家原来早已熟悉,并且心照不宣的内幕,立即会把美国所有热爱自由、民主与人权的公众的肺都气炸。会立即要求自由主义的圣斗士小布什总统全面占领与改造这个中世纪国家。不过美国一关在全世界范围内扶植那些独裁专制的国家来对付一切进步解放势力与劳工民主运动。虽然美沙关系不如第一次海湾战争时期那么紧密,但是沙特王室在石油战略的大方向上一贯服从美国的绝对指挥。美国又怎么会突然染上了自由民主洁癖,对沙特看不顺眼呢?
  但最有可能的还是伊朗。伊朗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政权,一贯持激烈的反美态度。也掌握的重要的石油储备和生产能力,在地缘政治和地区经济格局上也极为重要。摧毁伊朗现政权,对其进行军事占领和政治改造,将使得俄国丧失在最后一张伊斯兰世界的牌,土耳其将在中东地区坐大,美国、土耳其和以色列的联盟将主导中东地区的安全。伊斯兰激进反美势力将失去重要的靠山,俄国南部势力范围将面临土崩瓦解的后果。
  不过,也许以上国家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都将安然无恙。因为不管是针对哪一个国家,在伊拉克战争胜利或者非胜利之后,这么快就攻击另一个不相干的目标,太不符合小布什的作风。他更典型的战术是设法使前一次攻击的冲击能够让下一个侵略对象的底牌被摸得一清二楚(例如派遣美国间谍参加联合国的种种核查组织到被选定的国家进行彻底的“核查”),丧失斗志,内部经济崩溃,政治上乱成一团,然后再动手。对于美国统治集团来说,战争与生意是两种并行不悖的手段。打仗就是为了以更优越的地位做生意赚钱,并不是为打仗而打仗。针对谁发动战争,战争进行多久,以及如何进行战争,都必须考虑美国金融寡头集团以及石油军工利益集团的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本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他们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孤注一掷发动战争,也可以置国际道义于不顾,拥兵自重,搞不知羞耻的孤立主义和中立主义政策。
  在美英联军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之后还有一些系列的常规经济战的任务需要完成与消化。美国金融寡头集团以及石油军工利益集团一贯利用石油与美金两大掠夺武器,虚实相生,投机倒把。美金贬值则油价降低,油价升高则美金升值。避免金生则油死,油生则金死的两难局面,得到金油两生,买空卖空的最佳效果。使得本国在经济权力结构和经济利害关系上永久处在最强有力,左右逢源的优越位置上,始终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掠夺全世界各国的物质财富和各类劳动成果。伊拉克领导人萨达姆在开战前不久决定抛售所有的美元储备以换取欧元,这是令美国人最害怕又是最恼火的。因为这个行动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一旦被普遍效仿,那就意味着一个“石油欧元”时代的到来。如果伊拉克长期坚持这种金融与外贸政策,尤其是如果伊朗与利比亚也仿效这种壮大“石油欧元”,削弱“石油美元”的政策(伊拉克、伊朗与利比亚三国的石油产量恰好等于目前欧佩克组织的产量)。美国将大大丧失通过利用美元的印刷权以及操纵石油市场来获得盈利的空间。这对美国金融寡头集团以及石油军工利益集团是致命的打击,这也是美英两国一定要发动侵略战争,控制石油命脉,遏制欧盟经济,彻底打垮欧元对美元的威胁以及将萨达姆以及伊拉克现政权置于死地和彻底清洗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此次伊拉克危机与战争中,伊拉克领导人数次拜访伊朗,希望与伊朗捐弃前嫌,共同结盟对付美国的压力和入侵。但是由于八年两伊战争,使得伊朗决策层无法做出这样巨大的外交转变。因此虽然在伊拉克的极力拉拢下,但是由于伊朗的新仇旧恨无法忘怀,伊朗宁愿作壁上观,坐视伊拉克现政权被美国侵略和消灭。唇亡齿寒,户破堂危。如果伊拉克真正被美国全面占领和改造,伊朗则必将在中东地区与美英以邪恶轴心国的较量中首当其冲。
  二次大战的前期,当希特勒终于不顾一切风险进攻苏联的时候,丘吉尔抛开了个人恩怨以及一贯的政治信念,号召大英帝国与苏联一起并肩战斗抗击希特勒德国。他对共产主义的种种看法并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就是苏联与英国之间的利害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两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的矛盾已经降到了次要地位。如果苏联孤军奋战,被希特勒帝国击败,那么英国将成为掌握欧洲大陆全部资源与力量的希特勒帝国的囊中之物。现在的情势与当时相仿,美英轴心国如果彻底控制了伊拉克的石油资源,那么他们将扼住全世界绝大多数石油消费国的经济命脉与石油输出国的经济收入。这种单边主义的军事与政治霸权,如果再加上在能源方面的单边主义控制,那么必将成为一个无限霸道和不可制约的统治力量。这也是当年君主立宪的英国,在欧洲纠集一切反动保守的专制势力战胜法国大革命的旗手拿破仑大军的原因。因为拿破仑如果打败了俄国,那么他就能够集中欧洲大陆一切人力物力资源,轻而易举地征服英国及其殖民地。英国与俄国是世界殖民舞台上的最大竞争对手,彼此极为憎恶,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他们结成了抗击法国霸权的铁血同盟。而对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的分析与力量对比的评估,也是法德俄三大国彼此接近,缔造反美统一战线的重要因素。
  据媒体报道,伊朗和叙利亚两国可能给予了伊拉克一些暗中援助,因此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对此大发雷霆。警告伊朗和叙利亚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当然,最严重的后果无非就是面临美国的直接打击。事实上,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与其在事中进行一些不痛不痒的援助,事后作一些无关大局的修补,还不如在事前与伊拉克和叙利亚公开与全面合作,形成反美统一战线以对美国的侵略欲望和军事行动起到吓阻作用。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如果伊朗以及叙利亚领导人足够明智、现实与精明,他们就应该遵照地缘政治以及均势外交的基本原理抛弃一切恩恩怨怨,与伊拉克并肩作战。如果这种选择为时已晚,过于冒险的话,那么至少伊朗和叙利亚也应该自觉自愿充当把本国作为俄国武器输往伊拉克的通道。
  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出发,伊朗以及叙利亚的领导人应该抛弃与伊拉克几十年的恩恩怨怨,把目光投向三千年前西亚北非地区的古人们。当年老霸权国家亚述帝国在复兴的埃及帝国、新兴的新巴比伦帝国和米底帝国的联合攻击下奄奄一息,埃及统治者看出新巴比伦帝国将成为埃及帝国的劲敌,于是立即背叛同盟,转而与刚刚杀得死去活来的亚述政权的残余力量结盟,共同对付新巴比伦帝国和米底帝国。此举未能成功,亚述政权的残余力量被彻底消灭,埃及帝国与新巴比伦帝国的外交同盟也彻底破裂。但是埃及帝国的这种决策给予了新巴比伦帝国和米底帝国一个明确和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埃及帝国决不会放弃在巴勒斯坦地区的生死攸关的利益线,决不允许新巴比伦帝国的扩张威胁埃及帝国的战略边疆地区。一旦局势危及埃及帝国的利益,埃及帝国将做出强烈的反应。必要时,将不惜诉诸战争。因此,这种在战术性的“有限”的失败远远高于那种优柔寡断,一味附和霸权国家所导致国家利益甚至国家的主权与独立彻底丧失的战略性的“无限”失败。
  站在大战略的高度来分析,伊拉克虽然是西亚诸国家的地理中心,但是伊拉克四面都是敌人,离以色列太近,离中俄两大国过远。它与伊朗、叙利亚、沙特尤其是科威特都有不同程度和性质的矛盾,它面临的威胁过于集中,同时本国也对邻国都形成了威胁。伊拉克的人口太少,国土太小,地缘政治地位过于重要,是一个四战之地,尤其是内部有较大的种族与宗教矛盾易于被对手利用。因此如果伊拉克作为地缘政治轴心,那么这个轴心的作用是不稳定的。对于动态的外交斗争来说,伊朗更有资格成为西亚地区的地缘政治轴心国家。因为伊朗周边连接俄国、土耳其、高加索诸国、阿拉伯各国、巴基斯坦以及中亚各国,本身具有一定的战略纵深和人口规模。在两伊战争结束后,伊朗现在在没有过于明显的敌人,对周边国家也没有压倒性的优势,更不会像科威特一样,在强大对手的一次闪击战中一战而亡,因此它是一种地缘政治格局的稳定力量与轴心力量。
  对于伊朗来说,在美国单边主义霸权的高压下,最佳国家战略就是与伊拉克以及叙利亚全面结盟,三国形成西亚地区的小协约国,合力抵抗美国的各种压力。并且以伊朗为中心构筑一条连接巴基斯坦、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的联合阵线。在高加索诸国中与俄国和土耳其形成战略平衡,在中亚诸国和阿富汗的角逐中,与俄国和巴基斯坦形成战略平衡,在海湾地区,与伊拉克和海湾亲美附庸国形成平衡。伊朗由于自身的实力、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复杂历史宗教文化联系,将在这个统一战线中起着枢纽和轴心的作用。但是这样的全球性的战略任务,如果没有其他世界大国的策划与支持,光靠伊朗自身的努力是不可能全面完成的。因为伊朗只是一个地区强国,它本身不具备全球视野以及全球能力,伊朗在西亚地区或者伊斯兰世界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欧亚大棋局的角度来观察,它不过是一枚中等重要的旗子罢了。只有中法俄三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以及德国这个欧洲经济领袖国家才有资格成为使用这枚在西亚地区大国博弈中关键性棋子的大棋手。
  在美英两国的长期策划和拉拢下,法德轴心在欧洲面临孤立的命运。接下来的战略步骤,就法德两国将利用本身的权力和影响,极有可能使欧盟以及北约推迟或者终结扩大以及在波斯湾地区采取不利于美国独霸地位的种种举动。法德两国在历史上均有与伊朗进行友好合作以抗衡盎格鲁·萨克逊邪恶帝国霸权主义行径的纪录,并且与伊朗从来没有过刻骨铭心的深仇大恨。在相同的情势下遵循同样的行为模式以重演历史,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法国是西欧的中心,德国是整个欧洲的中心,那些东欧小国可以无限亲美,但是就是没有办法把本国搬到大西洋去,离美国更近一点,好更多地得到美国的照顾。法德轴心干扰或者否决欧盟以及北约的东扩,将给俄国以重大的机会,使得俄国有可能在独联体范围内巩固其势力范围。俄国、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哈萨克斯坦最近举行的经济一体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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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作者阅读华黎明:美国要颠覆叙政权是叙利亚问题国际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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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2月20日讯 中国联合国协会副会长兼总干事张小安,前驻伊朗大使华黎明,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阮宗泽做客强国论坛,以中俄等12国反对联大叙利亚决议草案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西方等国军事干预叙利亚的可能性有多大?叙利亚问题的今后的走向会怎么样?
前驻伊朗大使华黎明说,在冷战结束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图要把剩余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美国和西方所不喜欢的政权统统都要推翻和改变,所以,我们看到1999年美国和北约借口前南斯拉夫的所谓种族屠杀事件,发动了对前南斯拉夫的军事进攻,推翻了米洛舍维奇,2003年,美国又借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发动了伊拉克的战争,生擒了萨达姆。2011年,美国和北约也发动了利比亚战争,击毙了卡扎菲,他们下一步目标就是叙利亚的巴沙尔。通俗的讲,美国在冷战后有一个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计划,美国要推翻和改变世界上它所有不喜欢的政权,如果我们从这个高度来看,就知道叙利亚问题深刻的国际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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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俄媒:这个国家是美国下一个“颠覆政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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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观察 | 俄媒:这个国家是美国下一个“颠覆政权”的目标? 俄罗斯战略文化基金会网站5月21日
原标题:观察 | 俄媒:这个国家是美国下一个“颠覆政权”的目标?
俄罗斯战略文化基金会网站5月21日发表叶连娜·普斯托沃伊托娃的文章《下一个被颠覆政权的目标是泰国》称,过去仅仅因为从未被殖民和始终保持对国王忠诚而闻名东南亚的自由之国(泰国在泰语里的意思),如今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米生产和出口国。
在国内生产总值3.6%的稳定增速下,该国正在经历迅猛的工业跃升,国民收入日益增长,内需也相应提高。近10年来,除传统的纺织、缝纫、食品和罐头制品外,其出口商品又增加了汽车及零部件。今天,泰国是全球最大的轻型卡车、计算机设备、消费电器、机电产品、信息通信技术和建筑材料出口国之一。这还不包括全年皆宜的旅游、著名的茉莉香米、木薯、玉米、红薯、菠萝、椰子和“水果之王”榴莲。
但泰国令美国紧张的并非轻卡和榴莲,而是这个国家正在以比他国更快的速度为第4次工业革命(对“智能机器”连接数字世界和有形世界时代的称呼)做准备。自2015年起,泰国投资委员会开始实行名为“泰国4.0”的刺激性经济发展纲要。纲要旨在支持政府沿暹逻湾海岸发展东部经济走廊的雄心勃勃的计划。该走廊成为最现代化产业的聚集地,这些产业能够为开发人工智能、机器人设备、物联网、创建虚拟现实的计算机方案、3D打印和其他高科技项目吸引450多亿美元投资。
据路透社报道,为使经济实现飞跃,泰国国会今年通过了为投资者免税、允许其租赁土地99年的法律。东部经济走廊如今已被称为“东方的底特律”,丰田、本田和福特公司在那里设厂,而泰国工业地产领导者安美德集团大众有限公司正考虑和瑞典萨博汽车公司共同建设“太空城”。
▲资料图片:在泰国曼谷蒙通他尼会展中心,福特公司一名代表在第38届曼谷国际车展媒体开放日上介绍新款车型。
一般认为,到2030年,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将被机器人取代,剩下三分之二则需要彻底重新学习,而在为第4次工业革命培养未来人才方面,泰国从亚洲同行手中夺过了主动权。《福布斯》杂志写道,第4次工业革命意味着“所有生产流程和阶段的自动化:数字设计产品、制造虚拟复制品、工程师和设计师在一个数字设计局共同工作、按生产具体‘智能’产品的技术要求远程调控工厂设备、自动定制需要数量的必要零部件、监测其供应、跟踪成品从工厂仓库到商店和终端客户的路线。”
赶不上这趟“列车”就代表着永远迟到。据《财富》杂志数据,最近17年,50家全球最大公司的一半都不存在了。因此,美国政府不顾世贸组织规则和盟友不满情绪的加剧,急于榨干过时国际贸易体系最后的脂膏。
为美国公司争取优惠条件以减少灾难性的8100亿美元贸易赤字——这一点正变得愈发困难。泰国刚刚对进口美国猪肉和动物内脏实施大规模限制,完全禁止进口添加瘦肉精——一种用于增加猪和其他牲畜肌肉的饲料添加剂——的猪肉。作为报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5月18日宣布,根据美国全国猪肉生产商理事会的投诉,它开始检查泰国是否符合普惠制原则,该待遇允许外国企业免税在美做生意。此外,美国劳工联合会和产业工会联合会也提出了投诉。
▲美国猪肉
但主要的攻击是在公开领域之外展开的。定居泰国的美国知名记者托尼·卡尔塔卢奇创办的“陆上驱逐舰”智库,统计了华盛顿为把这个从未被殖民的国家变成殖民地投入了哪些力量。2018年5月,美国支持的泰国反对派宣布打算发动要求更迭政权的抗议示威,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西方媒体再度不遗余力地给这次活动打上“民主盛况”的烙印。
“陆上驱逐舰”写道:“美国改朝换代的行动分好几种:有美国在当地成立的媒体的行动,有美国支持的政党行动和街头抵抗运动,有美国付费的学术组织行动,还有美国雇用的维护‘人权’者的行动。这一切的目的是改变国家政治制度。”
外国记者俱乐部成为西方媒体在泰国的大本营。英国广播公司、路透社、《金融时报》、美国广播公司、全国广播公司、卡塔尔半岛电视台只允许反对派的代表发声,绕过不同意他们观点的多数人,营造出必须改变泰国政权的假象。
▲资料图片:&日,在泰国曼谷,反政府示威者参加集会。
大名鼎鼎的索罗斯开放社会研究所和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在酝酿该国政治危机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陆上驱逐舰”写道:“它们的众多分部和伙伴资助貌似‘当地’‘独立’的泰国新闻机构和‘人权’维护者,包括Prachatai、Isaan Record、Thai Netizens Network、Thai Lawyers for Human Rights (TLHR)、Human Rights Lawyers Association、Cafe Democracy、Human Rights Thailand、Amnesty International Thailan……”这些机构为组织反政府示威协调行动,日益积极地推动公开暴动。最终可能打造出一个配合华盛顿计划的新“政权”。今天,泰国被列入了颠覆政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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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美国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定义及法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在各国法律中都是禁止的行为。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条规定:“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这项法律制定发布后,几经修订,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国政府就是依据该法律,以违反本法为由,对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提起诉讼,被起诉者中包括新闻记者,罪行就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11人均做出有罪判决,处以3年或5年徒刑和1万美元罚金。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被告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第5、第14条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出了“明显的现实危险原则”,认为:“史密斯法第2条(a)第1、第3项和第3条在本质上是不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和第5条的。被告人组织共产党,教唆、煽动通过暴力颠覆联邦政府,构成以暴力颠覆政府的‘明显的现实危险’。”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9位法官经过投票表决,以7:2的结果维持原判。当时投反对票的法官之一果雨?布赖克在判词中说明了投反对票的理由:“这些被告并没有被指控企图推翻政府。他们并未被指控从事任何旨在推翻政府的公开活动。他们甚至未被指控讲过或写过旨在推翻政府的任何言论。对他们的指控仅仅是:他们同意举行集会,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也就是,这11位美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仅仅因为“谈论在以后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不仅美国法律中有所谓的言论罪,就是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按照英国法律,任何引起扰乱国家政府内部治安的言论都构成煽动诽谤罪。作为德国各州新闻法样本的《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洲新闻法》第19条规定:出版物如“扰乱和平,严重叛国,有害于本州之民主与法制,叛国,有害于外界安全”,可在无法庭没收令时收走该出版物。    《美国法典》第18篇第条对滥用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中,第2385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年徒刑或2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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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可能公开骂总统,在Z国你骂个所长试试?
  作者:李伟达 回复日期: 21:04:19 
      在美国可能公开骂总统,在Z国你骂个所长试试?  =========================================================  你爹是所长吗?如果是报上名来,爷公开骂.
  作者:李伟达 回复日期: 21:04:19        在美国可能公开骂总统,在Z国你骂个所长试试?    =====================================================    骂总统有什么了不起的,天涯上这么多骂共产党的,嘴炮直接瞄准7600万人,多给力啊。
      主旋律又在偷换概念, 其实,这已被反驳许多次了, 这儿就不重复了。    废话少说, 你可以在公开媒体上给我国最高领导人提个意见吗? 对他的政策表示点异议吗?    这犯了哪条王法了?    这恐怕在世界上都找不出吧 ?    
  黄陀:也谈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罪”        最近有很多人讨论美国也有煽动颠覆罪,比如人大高铭暄教授在新华网的发表的评论里面就描述了美国煽动颠覆罪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请自行搜索 高铭暄 误读)。本文完全不讨论某人的行为,仅仅从一个法学院学生的视角,讨论一下美国法律的问题。      如果读者没有耐心看完冗长的法律讨论,本文的结论是——高教授引用的所谓美国“煽动颠覆罪”法律条文的应用已经被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先例严格限制,对这条法律的限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高教授引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更是犯了英美法研究中的最低级错误:先例判决有的已经不再有效,高教授引用的这个案子提出的审查标准已经被更新的、更严格的标准取代。在现行标准下,美国的“煽动颠覆罪”法律基本上是一纸空文。      ==========我是学术:(的分割线==============      首先,高教授提出,民主自由的美国,也是有“煽动颠覆罪”的!      “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规定,对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 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 府的行为,判处刑罚。”      {题外话:高教授引用该法律的格式是不专业的。美国联邦法典的引用格式是 [title] U.S.C. [Section]。高教授提到的法律是18 U.S.C. . 章名是很少使用的,一般只有Title和Section。}      反美斗士会很高兴地说,看!美国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耶!      没错,这两条确实存在于联邦法典里。但是,很遗憾,因为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得很严密,这条法律执行难度很高,已经基本上是空文。该“煽动罪”法条最初来自于1946年《史密斯法案(Smith Act)》。在四五十年代,大量美国共产党员受到该法的迫害,因为共产主义的主张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所以,在法案颁布的早期,美国共产党总书记丹尼斯Eugene Dennis依据该法被判有罪,最高法院维持了该判决(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94 (1951))。然而时隔六年,最高法院似乎意识到了滥用史密斯法案的危险性,在Yate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298 (1957)一案中指出,仅仅是在原则上鼓吹推翻政府是不能予以定罪的,只有鼓吹实际行动才有可能定罪(见Yates案判决,327-329页)。Yates一案提出的定罪标准在后来的案件中继续被收紧,而1969年的Brandenburg案更是令政府指控公民“煽动颠覆”难上加难。这一点稍后会讨论。(顺便说一句,Brandenburg案明确推翻了之前另一个迫害共产党员的判决,即1927年的Whitney v. California一案。所以Brandenburg案之后想要迫害共产党,几乎是不可能了。有趣的是,美国共产党也正是在1960年代以后重新扩大活动。)      可以肯定,高教授在搬出这条“煽动颠覆罪”法律的时候,连LexisNexis或者WestLaw都懒得查一下,看看近几十年有谁因为违反这条法律被告了。如果他查了的话,他引用这条法律会心虚的:自从1960年代以后该“颠覆罪”法律已经极少应用。偶尔有鼓吹暴力行为的威胁性言论被判有罪,也是依据其他法律,比如1999年的United States v. Viefhaus, 168 F.3d 392,某男开通电话热线威胁炸政府大楼被判有罪,是依据18 U.S.C. 844禁止恐吓的法律定罪。高教授提到下面的案例  
  “据 英国《独立报》报道,美国一名28岁的男子在一个网站上发表了一首题为《狙击手》的诗,描述射杀了一名“暴君”的情景,影射刺杀美国总统。尽管诗中没有提及奥巴马总统,却被控构成犯罪。该案将于11月2日在肯塔基州地方法院宣判,被告人因写诗威胁美国总统人身安全而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同时可能被处罚款16.5万美元。可见,美国的言论自由同样是以维护其现存制度和社会稳定为前提的。”      说维护社会稳定没有问题,但说”维护现存制度”是不对的。我们后面会讲到,美国共产党一般性地号召暴力推翻美国的民主制度,不会受到制裁。而高教授对这位恐吓奥巴马的男子的案件的描述,也是相当之不准确的。高教授说,“尽管诗中没有提及奥巴马总统,却被控构成犯罪。”高教授的描述下,看起来是美国执法人员捕风捉影。但事实上,诗中已经明确提到了刺杀目标是总统,而且是黑人。所以该诗威胁刺杀总统是真实的。      第二,高教授对法律的描述也是有误导性的,“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同时可能被处罚款16.5万美元”,其实法律说的是,该罪行有可能面临监禁,但罪行再怎么恶劣,监禁也不能超过五年;也可能面临罚款, 但罪行再怎么恶劣,罚款也不能超过16.5万美元(实际上高教授又错了,最高罚款是25万美元)。我在英国的时候,曾经接到交电视税的通知,电视税是100多英镑,如果不缴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镑的罚款——但实际上罚款往往只有100多镑。      最重要的是,该男子根本就不是因为煽动颠覆政府或鼓吹暴乱而被指控。该男子被控罪是依据联邦法典18 U.S.C. 871, 875, 879,禁止恐吓刺杀美国总统、禁止恐吓杀害或伤害他人。这个道理是很明显的:不要说恐吓谋杀美国总统,即便是恐吓谋杀一个普通公民,比如你的邻居美眉, 也明显是不可接受的。这和煽动颠覆一点关系都没有。高教授把一般恐吓刑事罪的案例引入到颠覆政权罪的讨论中,似乎意图论证管控言论通常是合法的。但我们讨论的是极具争议性的颠覆罪——正如1960年代前的美国滥用该罪名迫害共产党人一样,颠覆罪是很容易被政府滥用的,这也正是为什么最高法院要对其严加限制,使之最终难以应用。      如果美国这条“颠覆罪”法律已经极少使用,说到这里有人可能觉得奇怪:美国不是法治国家吗?怎么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呢?      这就要从美国的法律制度说起。英美法的传统是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即使在刑事案件里,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平等的对抗关系。在民事案件里,你要告张三要他还钱,必须要有一定的把握能告赢才会跑去法庭击鼓登堂。同样道理,在对抗制下,政府是否执行一条法律、检察机关是否起诉一个人,取决于证据的充足性和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在美国,联邦检察官的正式头衔是U.S. Attorney,意为“(代表)美国政府的律师”。律师的工作就是详细研究法律和事实,从而为客户(美国政府)作出正确的行动决定——在这一点上,他们与被告的律师是一样的。      假定有很多案件都是依照某条法律起诉,而最高法院把这些案件的被告人一一宣判无罪,并在这些宣判中对此法律的解释很严格,这就造成了一个先例使得以后都很难依这条法律定罪。最高法院没有判这条法律本身违法,所以这条法律得以继续留在法典里,以备将来偶尔在特殊情况下得以应用(我们不否认,这个世界上确实有极少数真正意义上的伤天害理的煽动行为需要加以法律制裁);但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决,提出相当具体的司法标准和指导精神,严格限制这条法律的使用,从而令其基本成为一纸空文,公民可以放心批评政府、甚至用相当暴力和激烈的语言批评政府,而不用担心被抓。      必须强调一句,法律从来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用鲜活的实例来阐释的、与时俱进的原则——20世纪于耶鲁和哥伦比亚法学院兴起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界的共识。法律条文最多只能说,&蓄意鼓吹暴乱是会砸到小朋友的,砸不到小朋友,砸到花花草草也不好啊&。但到底什么行为才能称为蓄意鼓吹暴乱、受到惩罚?干巴巴的条文无法告诉我们,这就要靠法院的判决来界定。  
  为此,高教授引用了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      “美国在上个世纪就先后审理了申克邮寄反征兵传单,煽动军人反抗服役案......英美国家通常以“明显且现实的危险原则(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作为定罪标准。这一原则是依据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寄发反征兵邮件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的意见而确立的。      ……      高铭暄教授认为,美国法院就限制言论自由问题提出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启发意义的:一是言 论自由是一种可以根据危害结果来衡量的可以限制的权利;二是言论自由的限制与否之标准,是根据在一定环境下的言论给现实秩序造成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 的。据此,对具体的、极易引起社会动乱的煽动言论,国家必须加以限制。”      这体现出了一个更令人震惊的低级错误。英美法是习惯法,有尊重判决先例(stare decisis)的传统。然而,先例有时会被推翻,或是严加限制从而不再适用。比如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不违宪,但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最高法院勇敢地站出来保卫黑人权益,在著名案例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判决种族隔离违宪,推翻了Plessy案的坏先例。      高教授引用的Schenck案中所用之“明确和现实的危险”的言论审查原则已经明确被Brandenburg v. Ohio一案的原则取代。这个最新的原则更为严谨,认为政府无权禁止煽动性言论,除非这种言论是“蓄意煽动/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活动”并且“很有可能导致这种非法活动”(见Brandenburg案判决,第447页)。也就是说,公诉人必须证明发表言论者      1)有明确指向地煽动混乱(而不仅仅是他的言论容易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2)这种混乱不是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而是迫在眉睫(也就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已经磨刀霍霍,准备上街砍人了,而不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以后有可能某一天跑上街头砍人)3)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      上面的标准明显比“明确和现实的危险”要具体、要严格得多,从而宣告了Schenck案的审查标准的过时。在这个新的标准下,即便美国共产党发表言论明确号召大家起来推翻资本主义美帝政府的统治,也是不受惩罚的——除非他们号召了一群人上街砸店、冲击政府,而且这群人正准备上街砸店、冲击政府。所以,在美国“煽动颠覆罪”要求非常高,已很少执行。而后一种真正预谋暴力的行为很多时候已经进入了普通刑法惩治暴力犯罪或预谋暴力犯罪的领域,所以政府其实也无需引用禁止“颠覆政权”的法律。      道格拉斯大法官与布莱克大法官在Brandenburg案中的单独的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里也认为,“明确和现实的危险”标准在言论自由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不应有一席之地(见Brandenburg案判决,第449页)。道格拉斯大法官更是明确批评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政府对某些言论的威胁会进行夸张的描述并以此说服法官;另外,      上文提到的Dennis一案对“明确和现实的危险”标准的使用,已经使之成为政治迫害的工具(474页)。所以,法院必须做出更明确的指示,严格保护言论自由。      [再来一句题外话:这些刑事案件的名称是笔者刚才所描述的“对抗制”的极佳诠释。Schenck v. United States意思就是申克先生跟美国政府之间的官司,体现了公诉人(联邦/州政府)和嫌疑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当然有的地方更过瘾,比如纽约州的刑事案件是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 XXX,简写为People v. XXX,其中XXX是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说,检察官代表纽约州的人民去起诉某某某的犯罪行为]    
  所以,高教授对美国“煽动颠覆罪”的阐述,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调研基础上的错误结论。      补充1:留言里面有些朋友对高教授产生了看法。我无意抨击高教授个人。在讨论中坚持对事不对人是很重要的,因为你不知道别人在什么情况下发表这些观点(这个我也不评论)。但反过来,错误的调研和错误的观点还是应当指出的,否则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拿起来是能忽悠不少人的。我如果不做过调研,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回应这些观点。      补充2:在美国有两种挑战法条合宪性的方式,一种叫facial challenge,意思就是说这个法条本身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违宪;另一种是as-applied challenge,意思就是具体应用的个案审查。但个案审查也是可以建立很一致很有力的标准的。  
  但事实上,诗中已经明确提到了刺杀目标是总统,而且是黑人。所以该诗威胁刺杀总统是真实的。  =========================  文字狱也不过如此啊,那李白的《侠客行》里可是有“十步杀一人”的,应该砍头一万次
  相同的形为发生在这两国来比较不就明朗了,写诗杀总统来这里点名道姓写看看,美国小波如小强
  中共老说西方民主这不好那不好  抓言论犯上倒与他们情投意合  
  在JY们看来,社会最底层是不配谈国事的,只有如此JY这样高中冷艳的人才配,所以民主人权,只有JY们配享用,泥腿子嘛,就当奴才好了。
  中国就是没人抓,一抓一大把.
  要求不高,来个支持率的民调就可以了。      上次连个“下辈子是否做中国人的网路调查”都被封了,自卑到极点了。
  网络炮制的民调真有说服力?什么网络黑社会就不说了,有商业性质的就必然有政治性质的…
    作者:李伟达 回复日期: 21:04:19 
      在美国可能公开骂总统,在Z国你骂个所长试试?  ——————    美国为这事这几年都进去好几个了,你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
  wou2010说的不错,澄清了事实。
  暴力推翻指的是两把菜刀闹革命的那种行为.压迫有两种,一种是实实在在的压迫,一种是纯粹臆想出来的压迫.如果压迫是第一种,当压迫达到无法忍受的地步时,那么迫不得已,推翻压迫他们的统治者以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就是人民的权利.第二种压迫,比如老板好心给你一份工作,被某种理论认为是剥削,别人家种十亩地,你家有五亩地,就自认为被十亩地剥削,于是就仇恨这个社会,用暴力杀人的手段试图推翻这个制度,这种情形就是犯罪
  @wou2010 5楼
11:21:37  黄陀:也谈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罪”  最近有很多人讨论美国也有煽动颠覆罪,比如人大高铭暄教授在新华网的发表的评论里面就描述了美国煽动颠覆罪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请自行搜索 高铭暄 误读)。本文完全不讨论某人的行为,仅仅从一个法学院学生的视角,讨论一下美国法律的问题。  如果读者没有耐心看完冗长的法律讨论,本文的结论是——高教授引用的所谓美国“煽动颠覆罪”法律条文的应用已经被最高法院......  -----------------------------  言论自由个屁  美国人伪言论自由  伪民主
  @ylqingluan 19楼
15:59  @wou2010 5楼
11:21:37  黄陀:也谈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罪”  最近有很多人讨论美国也有煽动颠覆罪,比如人大高铭暄教授在新华网的发表的评论里面就描述了美国煽动颠覆罪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请自行搜索 高铭暄 误读)。本文完全不讨论某人的行为,仅仅从一个法学院学生的视角,讨论一下美国法律的问题。  如果读者没有耐心看完冗长的法律讨论,本文的结论是——高教授引用的所谓美国“煽动颠覆罪”法律条文的应用已经被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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