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制度自信审计

国家审计制度改革将要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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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制度改革将要带来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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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审计局 作者:  
――学习《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体会
浠水县审计局& 涂浩然& 何雁凌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是国家审计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也是未来五年国家审计制度改革的行动指南。
国家审计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八个方面:即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履行审计法定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通过对《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认真学习,以及与现行审计制度和审计实践的分析对比,笔者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改革将给审计和被审计各方带来以下新的变化: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范围更广,审计质效更高
一是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审计全覆盖的对象包括: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做到应审尽审。同时《框架意见》明确规定在实行审计全覆盖中要“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这表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都是审计监督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都要承担责任。过去主要是对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相对开展得较少。此次改革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对象范围上比过去更宽更全。
二是审计内容的全覆盖。过去侧重对公共资金的审计。此次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机关不仅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还要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要依法对土地、矿藏、水域、森林、草原、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要依法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要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比过去更深更广。
三是审计方式的全覆盖。过去对审计的频率没有硬性要求,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但此次《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在审计频次比过去更多更高。
四是审计技术方法的全覆盖。为适应大数据审计需要,全国审计机关将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在审计技术方法上比过去更强更精。
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审计独立性更强,监督力度更大
《框架意见》提出要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全国审计工作统筹,增强审计的整体合力和独立性,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效果。《框架意见》提出的具体措施有五个方面:
一是在干部管理上,提出省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领导干部任免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或征求意见。试点地区市地级审计机关正职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委托市地级党委管理。
二是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上,提出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
三是在审计业务管理上,提出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要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试点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强调上级审计机关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四是在激励考核上,提出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
五是在经费和资产管理上,提出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地方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各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
三、推行审计职业化,内外监督要求更高,队伍管理更严
实行审计全覆盖,以及国家治理的新形势、新常态,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审计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框架意见》提出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改革措施。同时,对审计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也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具体措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对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分类招录,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健全审计职业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审计职业保障机制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审计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审计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从严管理审计队伍,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确保审计人员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是强化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改革意见提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探索建立对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外部审计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
四、健全审计职责保障,审计职责更明,审计环境更优
《框架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具体改革措施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帮助审计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排除一切障碍。
二是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这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平公正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保障。
三是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为审计机关专司监督职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排除干扰。
四是明确规定凡是审计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做到应审尽审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为民营企业、个人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提供法律支持。
五是强化了审计人员和审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同时,“审计机关要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追责问责力度更大,审计权威性更强
《框架意见》围绕强化问责和推动整改,对审计结果运用做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主要措施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此举可以有力推进审计结果的落实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二是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发现和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为落实查处审计移送案件扫清障碍。
三是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此举可有效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促进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此举有利于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五是要求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此举可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双刃剑”作用,一方面对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和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可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之于众,督促被审计对象更加自觉地遵规守纪,促进国家各项政策措施和法纪法规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和执行。(来源湖北审计网)【专家】刘力云:为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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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刘力云:为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最近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配套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关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于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出了部署和安排。《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现阶段的审计制度,标志着我们朝着更加现代、更加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为未来一个时期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强化了审计监督的特征和能力  我国审计制度是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建立的,是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0多年来,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审计和调查工作,共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2万多亿元,移送重大违法违纪事项和犯罪案件线索3万多件,提交各类审计信息和报告380万多篇,在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政令畅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国家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特征,决定了审计监督不同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也正是由于这三个特征,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任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不可替代作用。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主要源于下列三种审计能力:一是发现和报告问题的能力,就是通过审计发现事实真相和问题,并向有关方面及时全面地报告和公开披露的能力;二是惩处和移送处理问题的能力,就是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的能力;三是提示和建议的能力,就是根据审计过程发现的情况和审计结果,进行风险提示和提出改进建议,促使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整改,健全机制和制度,从而减少问题的再度出现和发生的能力。换句话说,国家审计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取决于审计机关及时全面发现和报告问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依法惩处,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问责和健全制度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效性。  《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明确要求从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八个方面完善审计制度。这八个方面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全面性的特征,为审计机关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惩处和移送处理,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问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审计能力,有利于推动审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和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重要作用。《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解决了当前制约审计作用发挥的突出问题  过去30多年来不断发展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对于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有利保障。但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审计机关承担着许多新的任务和使命,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要求,审计作用的发挥遇到了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审计制度来解决。《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紧扣当前影响审计作用发挥的突出问题,做出了审计制度上的调整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审计全覆盖,解决了审计盲区的问题。虽然审计机关尽了最大努力提高审计效率,但实际审计的资金量平均不到被审计单位资金总量的三分之一,还有一些领域、单位和资金从未接受过审计监督。《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提出要扩大审计覆盖面,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加大审计频次。实行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全覆盖,贯彻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也对审计机关有效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是实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和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审计资源整合和提高审计效率。目前我国约有9万多名国家审计人员,其中7万多名(约占80%)分布在2000多个市县,大多数市县审计机关行政编制15至20人,有的不足10人,专业人员少、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审计监督力量,甚至存在一些审计项目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都有待提升。在审计机关开展的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审计中,由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涉及层级多、线长面广,由各级审计机关分段监督,容易出现疏漏,难以实现对一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彻底的审计。近年来审计署整合统筹全国审计资源,组织全国审计机关统一开展政府性债务、社保资金、土地出让金等审计项目,避免了对审计各种干扰,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实践证明,由省一级审计机关统筹对全省审计机关进行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可以减少一些干扰审计情况的发生,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的资源整合和形成监督网络,有利于提升审计效率和发挥监督合力。  三是推行审计职业化建设和审计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有利于强化审计机关的专业性和胜任能力。审计监督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然而多年来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审计职业准入和任职资格等制度,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严格遵循“行政化”管理基本规律的同时,审计专业熟练程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的整体胜任能力已经开始不能很好地满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制约了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要求对审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设置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职位,完善审计人员选任、问责和职业保障机制、审计教育培训体系。推进审计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意味着去一些“行政化”,更加突出审计专业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例如,在实行审计职业化后,审计人员将作为职业人,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都要不断付出努力,使自己拥有娴熟的专业技能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行为风范和职业形象,以维护审计职业的特质和社会对审计职业的尊重与信任;在审计工作中摒弃职权主义,养成程序、中立、理性、专业至上的职业思维习惯,等等。可见,随着审计职业化建设和审计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推进,审计人员将面临更高的职业要求,审计机关的专业性和胜任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  四是健全干预审计行为登记和对阻挠干扰不配合审计的行为进行查处等审计工作保障机制,以及完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保障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取得成效。虽然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际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不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特别是被审计单位不能全面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有关方面在审计工作中阻挠干扰审计,甚至对审计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对于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包括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干预审计行为登记制度、依法依纪惩处干扰审计行为等,解决了目前审计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供了保障。  审计工作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审计结果运用上,反映在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运用审计结果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方面。《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对于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提出要求,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审了之”、“屡审屡犯”的情形,确保审计工作达到应有的效果。审计机关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并成为典范机构  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是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专门就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审计制度,而且意味着审计机关将要接受比以前更为严格的外部监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思想和决心。  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世界审计组织《约翰内斯堡共识》提出,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体现审计的价值,必须成为“典范机构”,因为审计机关越是“典范”,审计工作的结果越是可靠和令人信服,审计作用就越能够充分发挥。审计机关不仅要成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讲究工作效率效果的典范机构,而且要成为接受监督的典范。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许多国家审计机关都通过改进审计机关管理和运行机制,自觉强化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回应社会公众提出的“谁来审计审计者”的问题。例如英国审计署通过建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英国审计署审计工作的监督,美国审计署每三年接受一次国际同行的同业复核。我国审计机关成立30多年来,除了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的监督外,还建立了多项专门的外部监督制度。例如,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对下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审计。审计署自1995年开始实行特约审计员制度,强化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我国审计机关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是专司监督的行政机构。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将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作为完善审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过程的公开透明等为抓手,监督审计机关履职尽责情况,有利于通过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开展,使审计机关成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典范机构”。无疑,这些制度安排,对于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落实,也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落实好《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不是审计机关一家的事情,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意志、自觉行动和通力合作。相信伴随着《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的深入实施,审计监督将在促进完善国家治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刘力云(审计科研所/中国审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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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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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査的制度。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规定了审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进行专案审计、重要项目审计和制定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1986年开始,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并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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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东源电器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一)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第十一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等有关会议;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7、对公司提出改进、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董事长签发。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年中不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4、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5、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7、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第五章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6、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7、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以上是对上市公司内审制度内容包括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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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9695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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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滨湖区
擅长公司经营
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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