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名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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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参加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专业有哪些?
17:39:58 来源:中公医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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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很多人过来和小编咨询哪些情况是不能参加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的?小编查找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出现哪些情况是不可报考公卫执业医师?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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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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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导读: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
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
  医师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日。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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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卫生部、人事部的规定,看看对你有帮助没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人事部
『内部编号』卫人发(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相关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这是卫生部、人事部的规定,看看对你有帮助没有: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人事部
『内部编号』卫人发(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相关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特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故)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末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末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笫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1日。
  笫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便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暑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风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事实,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楼上的回答我有异议
执业医师考过后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专业主治医师的考试年限是:
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并任职二年后,可参加主治医师考试;
本科毕业,取得医师...
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临床医学医师类(中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
副主任医师是副高职.
一般情况下:
大学本科毕业,进入医院,是住院医师;5年后,晋升为主治医师;5年后再晋升副主任医师;再5年后,晋升主任医师,就是顶级了。不过...
条件:本科4年(取得医师资格后),专科6年
:现在中专毕业生,最多只能进到主治,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才可以进副高职称。大专学历晋升副高需取得中级职称7年以上,本科学历晋升副高需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所以,你...
答: 不能冲减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用于职工个人的费用性支出,而职工食堂如果是福利性的,则建造当时应当动用公益金所代表的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额...
答: 大部分都是英语,计算机。
答: 蒙台梭利认为,真正的科学教育学的基本原则是给学生以自由,即允许儿童按其本性个别地、自发地表现
答: 是各个学校的院系自己出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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