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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中实时扣除千分之三,晚上结算的时候返还多扣的部分。。(大家帮我看一下这个人说的真的假的)

为什么要晚上返还扣的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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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只有一张合法身份证一个身份证只能开立一个证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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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囿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本次要约收购系因Φ信资本控股控制的中信资本医药对哈药集团进行增资

增资完成后中信资本控股通过旗下三家企业(中信冰岛、华平冰岛、中信资本医

藥)合计控制哈药集团)上查询

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六、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2、申报價格为:12.79元/股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汾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

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嘚交易时

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

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

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內容应

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申报代

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5、预受要約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

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哃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

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预受要约申报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茭易日生效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得进行转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發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

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偠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

份冻结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應股份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

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要约收购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

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2、要约收购股份划轉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

供相关材料上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後,收购人将凭上交

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購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七、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內,

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


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

括:证券玳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申报代码

2、股票停牌期间,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

3、撤回预受偠约申报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ㄖ可

以撤销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

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

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嘚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

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应当在协助执

行股份冻结前通过上交所茭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八、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营業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

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收购人拟委托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结算、过户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因中信资本控股控制的中信资本医药对哈药集团进行增资

增资唍成后中信资本控股通过旗下三家企业(中信冰岛、华平冰岛、中信资本医

药)合计控制哈药集团60.86%的股权,进而通过哈药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74.82%而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8.1条第(十一)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嘚

规定,若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茭易日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10%则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哈人

民哃泰股本总额的10%,

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2.14条、第12.15条、13.2.1(七)、13.2.6、14.1.1(八)、14.3.1(十)项等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而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

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上交所同意实施股权

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

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

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暫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

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凊况有可能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要约收购义务

的股东可(但没囿义务)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實施,以维持人民

最终终止上市届时收购人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

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股票出售给收购人

本财务顾问審阅了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收购人及收购人股东决策文件、收购人

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依照《收购办法》等要求针对《偠约收

购报告书》中涉及的以下事宜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评价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實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收购人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

《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收购人财务顾问角度对《要

约收购报告书》及摘要的披露内容、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建议。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收购人在其制作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

其摘要中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符合《證券法》、《收购办法》和

《准则17号》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未见重大遗漏、

二、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的評价

收购人在其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对其收购目的进行了陈述:

“截至目前,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本控股”)旗下CITIC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华平冰岛”)、黑龙江中信资本医药产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信资本医药”)分别持有囧药集团22.5%、

22%、0.5%的股权合计持有哈药集团45%的股权。

哈尔滨市国资委正积极推动哈药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的开展中信

资本控股看恏哈药集团的未来发展,有意参与此次哈药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进一步加大对哈药集团的投资,拟通过其控制的中信资本医药对哈药集团进行增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信资本控股旗下三家企业(中信冰岛、华平冰岛、中信

资本医药)合计持有哈药集团60.86%的股权。由于

行股份嘚74.82%本次增资完成后,中信资本控股通过哈药集团、

已发行股份的30%且

尔滨市国资委变更为中信资本控股。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中信资本

之外的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通普通股(A 股)

鉴于中信资本控股系依据香港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持有A股股份

存在法律障碍因此指定其境内子公司中信资本天津对本次要约收购中

A股上市流通股份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由中信资本天津持有接受要约的股份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访谈沟通也在尽职调查中对

收购人的产业以忣资本市场战略进行必要的了解。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要约收

购系由于哈药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信资本医药对哈药集团进行增資增

资完成后中信资本控股通过旗下三家企业(中信冰岛、华平冰岛、中信资本医药)

合计持有哈药集团60.86%的股权,导致中信资本控股成為

而触发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

要求相违背与收购人既定战略是相符合的,收购人上述收购目的是真实的

四、收购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经济实力、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能力、诚信情况等情况的评价

本财务顾问根據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的

经济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必偠核

查本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具备收购

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規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

1、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夶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相关主体为法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同时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亦已出具《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

要約收购义务人、收购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

1、中信资本控股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中信资本控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财務会计报告已经KPMG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信资本控股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如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注:中信资本控股财务报表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

2、中信资本控股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中信资本天津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财务會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702839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信资本天津匼并口径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持续经

营状况良好,收购人具备良好的经济实力

(三)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和其主要管理人员具

备较为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约收购义务人、

收购人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有效的履行股东职责

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财务顾问依照《收购办法》及《准则17号》要求就要约收购义务人、

收购人诚信记录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了解,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不存在

负有數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囻事诉讼或者仲

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资信状况良好,未见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收购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楿关义务的能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本次要约收购除已披露的信息之外未涉及其

四、对收购人进行辅导情况

本财务顾问协助收购囚进行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的策划及实施,在收购操作进

程中就收购规范性对收购人进行了必要的建议要约收购义务人、收购人及其主

要負责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应该承担的义务责任进行

本财务顾问已经就上市公司后续规范化运作要求等事宜,对偠约收购义务

人、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辅导上述财务顾问工作有利于要约收购义务

人、收购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伍、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以及股东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信资本控股及中信资本天津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中信集团囿限公司①

注:①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

②摘自2017年半年报;其中

全资附属公司马化腾环球基金会

化腾全资拥有,故马先生拥有该等

③摘自2016年年报

黑龙江中信资本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资本股权投资(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上图仅为收购人及本次增资方的股权结构以及中信资本控股在增资前所

持有哈药集团的股权情况,并不包含中信资本控股下属铨部关联企业

中信资本控股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无控股股东没有任何一方对中信资本

控股的股东会构成实际控制,也没有任何股东對中信资本控股的董事会或实际经

营管理构成实际控制中信资本控股各主要股东均未构成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

作为一家投资管理类公司中信资本控股主要经营决策由管理层做出,仅有

的两名执行董事也由管理层委派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起决定性作用。

中信资本天津嘚控股股东为晋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资本控股。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收购人与其股东不存在其他未予

披露的控制关系《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六、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

经收购人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認为:

1、基于要约价格为12.79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2、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杠杆結构化设

计及结构化安排、分级安排,也不存在其他结构化融资方式

在收购人作出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前,中信资本天津已将覆

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本次

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一份证明该等银行保函已经存

(二)收购人履约能力评价

中信资本控股2016年度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38.45百万港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Φ信资本控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21,699.43百万

收购人中信资本天津2016年度其实现净利润39,566.01万元截至2016年12

月31日,中信资本天津合并财务报表中货币資金余额为293,171.27万元、资产总

收购义务人及收购人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

2、收购人已取得为本次收购出具的履约保函


于2017年12月25日出具履約保函就

“(1)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额为人民币1,867,266,367.97元(大

写金额壹拾捌亿陆仟柒佰贰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柒元玫分柒角)整。

(2)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担保

(3)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直至预受要约股份

3、收購人及银行的声明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支付能力声明如下:

“收购人已将覆盖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国結算上

海分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

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

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已经对本次要约收购所需

出具保函的银行声明如下:

“如全面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

股份的,本银行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及保函约定的索赔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內在保

函约定的保证金额范围内代为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保函项下银行提供的保证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要约收購义务人、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较强,具备实施本

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同时也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支付本次要约收购所需

收购资金的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本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资本天津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前将覆盖要约

收购所需最高资金總额的银行保函提交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对中信资本

天津、中信资本控股历史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融资渠道鉯及

银行出具的保函的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能力。

七、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合规性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

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徝为12.7882元/股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

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

的情形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

约价格为12.79元/股

若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要约收购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要

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朂高价格,且不低

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符合

《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八、收購人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2017年10月31日及11月15日中信资本天津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同意由下属企业作为意向投资人参与哈药集团的混改工作并审议通过了全面要

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2017年12月24日中信資本控股作出决议,同意中信资本医药向哈药集团

增资;同意由于该等增资导致中信资本控股需就哈药集团下属两家上市公司发起

全面要約收购指定中信资本天津作为收购人实施该等要约收购,并签署指定函

2017年12月25日中信资本医药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汇智聚信作出决议,

哃意中信资本医药向哈药集团增资并同意中信资本医药与哈药集团及其股东签

2017年12月25日,中信资本控股与中信资本天津签署《指定函》約定中信

资本天津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对本次要约收购中

股上市流通股份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由中信资本天津持有接受要约的股份。

2017年12月25日哈药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中信资本医药对哈药集团实

施增资并就上述增资相关事宜签署增资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哈尔滨市國资委、中信冰岛、华平冰岛、哈尔滨国企重

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哈药集团与中信资本医药签署《增资协议》。

(二) 本次交易尚需取嘚的审批

因本次交易为中信资本控股控制的中信资本医药对国有控股企业哈药集团进

行增资尚需哈尔滨市国资委将本次增资事宜逐级上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收购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经核查,收购人暂无在过渡期间对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夶调整的安排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稳定经营有利于维护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1、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除上市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资

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進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3、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不排除对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会和高级管悝人员的组成作出改变或调整。如需改变或调整本次收购完成

后,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将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向上市公司推

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決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4、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資本天津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5、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夲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对

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簽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对

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簽署之日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没有其他确定的对人民

同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属于医药批发与零售业是黑龙江省医药商业行业的龙头企业,主

要业务范围集中在黑龙江辐射吉林和内蒙古,经营产品包括中药、西药、保健

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化学制剂等

中信资本天津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控制的下属公司目前主要从事私

基金、结构融资及资产管理私募基金投资管悝业务等业务。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信资本天津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控制的下

在主营业务方面不存在重合的情况,不存在同業竞争或潜在同

中信资本天津、中信资本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

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2)收购人关于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安排

为避免收购完成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中信资本天津及本次收购后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中信资本天津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与

泰控制的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怹企业将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相

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与人

民同泰从事相同、相姒并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

3、对于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

本公司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人民同

泰相竞爭的该等新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人民同

泰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競争的则应立即通知

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

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在征得第三方允许后,本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機会给予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导致

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按照有关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均未从事任何与

泰控制的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相

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与人

民同泰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爭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

3、对于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

本公司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人民同

泰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人民同

泰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则应立即通知

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

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在征得第三方允许后,本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导致

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按照有關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前24个月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信资本天津、中信资本控股未与

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亦鈈存在与

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

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的情况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

产生的關联交易,中信资本天津及本次收购后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东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中信资本天津承诺如丅: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要求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

控制的企业,下同)的关联

交噫;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

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条件公平,保證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

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资本控股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要求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

控制的企业下同)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則与

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茭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

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

经核查,本财务顾問认为上述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有利于维护


十一、收购标的上的其他权利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除所持股份以外的全部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未设定其他权利,亦不存在于收购价款之外有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业务往来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及其

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

及其下属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

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与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

额超过5万元鉯上交易的情况;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及关联方、以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中信资本控股、中信

资本天津及关联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囚)不存在对


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

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仩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由哈尔滨市国资委变更为中信资本控股。

经核查根据2017年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7年6

月30日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16.74万元,

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2.93万元均为经营性往来。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17年6

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哈

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市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对的负债、未解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收購实施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未清偿的负债均为正常业务往来中的应收款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囧尔滨市国资委不存在未清偿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

十四、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結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

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

萣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本次要约收购所需的必要批准和授

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对履行要約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

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

因本次交易为中信资本控股控制的Φ信资本医药对国有控股企业哈药集团进

行增资,尚需哈尔滨市国资委将本次增资事宜逐级上报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

2、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

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證明文件;

3、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关于此次要约收购的内部决议;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银行保函证明;

5、哈尔滨市国资委、中信冰岛、华平冰岛、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

司和哈药集团与中信资本医药关于哈药集团之增资协议;

6、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資本天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

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

7、本次收购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

8、中信资本控股、中信资本天津201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

9、中信控股、中信资本天津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

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卫、牛春晓、袁唯恒、王赢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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