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gb 9237 2001-2001是否现行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洪文,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原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如冰。再审申请人烟台绿色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商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1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绿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洪文,被申请人松下公司的代理人梁如冰、田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简称三洋公司)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绿冷公司于日签订制冷设备购销合同,向三洋公司采购制冷设备价值3353255元,三洋公司已按合同向绿冷公司交货,但绿冷公司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偿还合同约定的最迟于日交付的货款737716元。请求判令绿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37716元并支付违约金449269元(计算至日)。绿冷公司答辩称,1、三洋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合同要求。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时间并非无条件付款的最后期限,本案分期付款的条件是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97%,现在工程没有验收合格,不符合绿冷公司继续付款条件。2、绿冷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从合同履行看,三洋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参加设备调试,不履行维修义务,所出卖的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满负荷合格验收的要求,责任在三洋公司。3、三洋公司不能解决有关产品的质量问题,绿冷公司有权拒绝付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洋公司诉讼请求。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查明,日,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签订制冷设备购销合同一份(以下简称日合同),约定:一、绿冷公司向三洋公司购买双级变频低温螺杆机组5台、全封闭机组5台及气液分离器5台、分汽缸3台,总价款3353255元。二、买受人此次所购的设备全部用于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系统的配套。三、所购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内部配置和理化指标等要求以GB/T为准。五、在设备保修期内,对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出现以下情形,买受人有权退货,包括:(l)因出卖人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同一故障,经出卖人二次维修仍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或者买受人在5日内二次通知出卖人维修,出卖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2)在调试中,由于出卖人所出售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经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七、交货地点为莱阳龙大公司工业园;交货期为出卖方接到买受方书面发货通知后3日内。八、验收方法:1、买受方在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后当日,与出卖方对设备包装外观共同全面初验,制作初验结果记录,初验记录的内容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数量,初验结果不代表质量检测的最终结果。2、符合外观初验要求的设备,在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供需双方进行现场安装实况检验,制作安装结果检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3、在出售方与买受方共同确认安装无误后,该设备投入空载连续运行调试。空载连续运行调试的周期应当满足项目业主的要求,最短不少于7日,最长不多于12日。4、对于空载连续运行调试合格的设备,可以投入满负荷连续运转调试验收。满负荷连续运转调试周期不少于30天。5、设备在满负荷连续运转调试期内运行正常的,视为验收合格。买受人在3日内出具《设备验收合格单》。九、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电汇,日前付至总价款的20%即670651元,全部合同设备运至现场,经买受人签字接收后,七日内付至总价款的75%即2514941元;所配套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最迟日前),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7%即3252657元;剩余3%即100598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未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用户经济损失一次性付清,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待问题解决后,质保金一次性付清。八、款项未付清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日和日,三洋公司分二次将涉案十台机组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莱阳市龙大工业园内。其中五台螺杆机组被安装在龙大肉食品公司三期工程,日至日,双方对上述五台机组进行调试。三洋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了调试运行问题记录表和系统调试确认表,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其中系统调试确认表载明:调试日为日至日,调试者为宋峰(三洋公司的工作人员)、客户名称为“烟台绿冷”。该确认表包括“基本情况、整体系统检查、调试故障及相关情况记录、系统建议和客户建议、客户培训记录事项”栏目。“基本情况”载明:系统用于龙大食品公司三期项目,主要用于猪肉的快冷间及速冷间;“整体系统检查”包括冷媒封入量、视液镜颜色、冷冻机、油补给量、配管的损伤、变形、螺丝、螺栓松动、冷库类型及库温要求等检查项目;“调试故障及相关情况记录”载明:1号机组于7月2日进行试运转,但高压报警,原因是水泵坏,后厂家于7月5日派人修理完毕,中午,绿冷公司人员开机进行试运转,出现液出现象,下午大连三洋人员处理此故障,绿冷公司人员协助,至7月6日,机组基本运转正常。2号机组和3号机组的系统处于停用中。4号机组出现液压现象,发现过热度较低,调整膨胀阀后,基本正常运转。5号机组试运转后3、4天,控制器故障,调整控制阀后,机组基本运转正常;至7月7日,突然发生严重回液,经查,过热度较低,绿冷公司人员调整膨胀阀,再运转后,发现排气温度及油温均较低;至7月8、9日,先后调整了机组冷却用膨胀阀,检查更换了机组吸气滤芯和管路吸气滤芯后,发现油分始终无油位,确定是由于机组缺油导致油冷却直接回液造成排气温度和油温过低,后补充了24L油后,机组基本恢复正常运转。在机组低转速时,有时排气温度过低导致油温过低,通过调整机组膨胀阀基本恢复正常工作;“系统建议”载明:1、系统安装时,请注意保证回气管路斜度和设置回油弯等以保证机组回油。2、请确认膨胀阀选型并及时更换为合适型号的膨胀阀。3、由于冷库使用情况的不确定,负荷变动较大,为避免单个压缩机频繁启停,请采用同步启停运转方式。4、当排气温度低于50度,油温低于30度,温度不能上升时,在其他工况均正常的情况下,可先调整自冷板换膨胀阀进行观察,排气温度上升后半小时后油温还无法上升时,可调整油冷膨胀阀确保达到以上条件;绿冷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建议”栏目写明:增设低油位控制警报,防止无油空转。更改压力开关控制范围。油温控制,防止油温过高远低,损坏压机;“客户培训记录事项”载明机组使用书说明培训机组使用注意事项与常规故障及排除方法培训均已进行,维修课程培训未进行。之后,绿冷公司自日至11月20日六次向上诉人发出报修通知。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涉案设备的质量和运行状态存在争议,经三洋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日至莱阳龙大肉食品公司进行调查和查看。莱阳龙大肉食品公司工作人员郭秀涛(生食事业部、企业管理部部长)、闫开文(设备主管)、赵仰光(制冷设备管理)接受调查时称:我公司与烟台绿冷有合同关系,烟台绿冷(绿冷公司)为我公司接库、冷冻、冷藏和速冻厂房安装制冷设备,安装的制冷设备是三洋公司生产的。日合同上载明的设备使用在三期工程上,包括8个速冻间、1个急冷间,这些设备就用在这上面。2008年7月份安装完毕,进行了初步调试,就是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一段时间的拉温。到8月份往里面装货进行训试,出现了故障,我们只有往外倒货。一直到现在都是这样,现在还有三个库瘫痪停产,没有装货,急冻间的电机冷却管露氟,一个速冻库的压缩机已经坏了,另一个速冻库的压缩机也有故障。我们给绿冷公司去了许多报告,告知存在的问题,由于我们与绿冷公司的合同中要求连续运行一段时间无故障才能进行验收,现在这些设备存在这些问题,无法达到验收要求,不能进行验收。因设备存在故障未经验收,现在绿冷公司有7-8名工作人员一直呆在我公司,我们现在不敢接收,绿冷公司人员现在负责设备,我们派一名技术人员跟着。绿冷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涉案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委托了烟台市计量质量纠纷事务所进行鉴定,该机构于日作出《鉴定报告》,载明鉴定结论为:根据法院委托要求,专家组通过对涉案制冷机组进行现场查验,分析双方质量争议的焦点,依据相关标准,经综合分析结论如下,制冷机组未设置电加热器,与国家标准GB第2、3、4条和合同约定标准GB/T第5.2.1条的规定不相符合。在《鉴定报告》分析说明部分载明:(二)制冷机组适用标准分析。双方约定的GB/T《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适用于有机制冷剂和无机制冷剂、汽缸直径不大于250mm的单级活塞式全封闭、半封闭、开启式制冷压缩机。经专家现场查验确认,涉案机组为半封闭型螺杆式双级变频压缩机组,因此涉案机组不适用双方约定的国家标准GB/T。关于螺杆式压缩机的标准现行GB/T《螺杆式制冷压缩机》标准明细中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单机双级的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及其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根据设备争议情况,本次鉴定采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GB/T《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GB《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考虑到双方在《制冷设备购销合同书》中对标准进行了约定,专家组将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GB/T作为参考。(三)油分离器内是否会产生氟利昂冷凝。机组制冷循环系统采用R22制冷剂,根据R22制冷剂的特性,R22制冷剂部分与润滑油互溶,其溶解度的大小取决于气体的压力和温度。若环境温度较低,在机组停机后,压缩机排气管及油分离器内的R22气态冷剂的冷却温度低于对应压力下的冷凝温度,此时部分气态制冷剂就会在排气管及油分离器中凝结,并与润滑油互相溶解。当溶解的润滑油中的R22达到饱和状态时,若温度降到其临界溶解温度以下时,R22润滑油溶液便会发生两相分层,由于氟利昂一般都比油重,下层为R22制冷液的贫油区域(制冷剂多而润滑油少),上层为润滑油的富油区域(润滑油多而制冷剂少)。根据烟台地区气象资料,本次鉴定的机组制冷循环系统使用环境温度可达-5度以下。现场查验确定,五台机组均未安装加热装置,因此制冷剂与润滑油可能会出现分层。国家标准GB/T-《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第1、3、4条规定,制冷剂为R12、R22的机组,启动前应接通电加热器,合同规定的适用标准GB/T《活塞式单级制冷压缩机》第5.2.1条规定压缩机润滑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压缩机应根据用户要求或环境需要设置电加热器”,涉案机组未设置电加热器,不符合国家标准GB/T和合同约定的适用标准GB/T的规定。经质证,三洋公司称,《鉴定报告》适用GB/T标准是错误的,合同约定GB/T10079标准,该标准规定设备设置电加热器条件一是要用户提供要求,二是要根据环境温度的要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三洋公司需向绿冷公司提供电加热器的情况,因此,可以说绿冷公司并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绿冷公司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的环境温度来安装使用产品,更是故障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三洋公司无需为涉案设备设置电加热器。绿冷公司称,《鉴定报告》非常清楚地证明三洋公司所提供的设备(机组)违反通用质量标准和要求,不能满足正常的使用。一审法院认为,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三洋公司作为涉案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合同约定质量和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设备,三洋公司交付制冷设备后,绿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总价款70%,事实清楚。涉案合同约定绿冷公司付款至总价款97%的条件是“设备所配套的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实际使用人烟台龙大肉食品公司证实涉案设所在工程无法达到验收要求,未按进度通过验收;烟台市计量质量纠纷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三洋公司出售给绿冷公司的涉案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洋公司对涉案设备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应有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绿冷公司继续付款至总价款的97%的条件尚不成立,三洋公司要求绿冷公司继续付款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洋公司称合同约定的总价款97%最迟应于日前支付,但该条款实施的前提是“非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三洋公司并不能证明其设备自身的质量问题与所在系统工程不能验收无因果关系,对三洋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履行通知、说明、协助等义务。双方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涉案设备用于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系统的配套,还约定对于设备的安装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合同实际已经明确了用户要求和使用环境,三洋公司制作的系统调试表也表明其实际负有指导安装之义务,同时还负有对机组使用说明书和机组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培训之义务。但三洋公司未在系统调试确认表中的“整体系统捡查”、“调试故障”及“系统建议”等项目对设备的使用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行为,三洋公司作为设备的生产者和和销售者,在明知设备用户的使用要求和环境的情况下,所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不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履行不当。三洋公司对于鉴定报告所提出的“三洋公司无需为涉案设备安装电加热器”等异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三洋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绿冷公司支付货款737716元及违约金449269元,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开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三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83元,鉴定费129363元,由三洋公司负担。三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三洋公司的涉案设备己被绿冷公司的配套工程正常使用的事实未予认定,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一审法院认为三洋公司依据与绿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绿冷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条件尚不成立,无合同与法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采用的鉴定报告因鉴定机均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应为无效。且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标准错误,因而结论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三洋公司的涉案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是没有依据的。四、一审法院认为三洋公司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履行不当,是没有依据的,也是完全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原判,改判支持三洋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绿冷公司承担。绿冷公司烟台绿色制冷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绿冷公司已收到了购销合同项下所列明的各项设备,并已将设备安装至第三方厂房,对此三洋公司及绿冷公司均无异议。根据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签字确认的调试运行问题记录表和系统调试确认表可以看出,三洋公司所供机组安装完成后在调试过程中存在故障问题,但依据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五条,如三洋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绿冷公司可以采取要求三洋公司退货、要求更换设备、变质处理等方式,并无存在质量问题绿冷公司可以拒付货款的约定。虽然至三洋公司起诉之日,三洋公司与绿冷公司并未就本案所供设备配套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及三洋公司所提交的公证书,均可以证明,三洋公司所供设备已长时间运行。绿冷公司再以设备未经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不当,依法不予支持。如因设备质量问题给绿冷公司造成损失,绿冷公司可另行主张。另外针对三洋公司要求绿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绿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基于三洋公司所供设备存在故障,双方双方一直未进行验收所致。对此三洋公司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三洋公司要求绿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烟商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绿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洋公司货款737716元。三、驳回三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483元,由三洋公司各承担5420元,绿冷公司各承担10063元,鉴定费129363元,由绿冷公司公司承担。绿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明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却以合同并没有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绿冷公司可以拒付货款的约定为由,支持松下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绿冷公司无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松下公司所供机组安装完成后调试过程中存在故障,作为合同先履行一方,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绿冷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设备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7%的义务。原审判决以“设备长时间运行”为由,判决绿冷公司支付货款错误。从查明事实看,设备存在问题是事实,××状态下非正常运行,是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二审判决以设备长时间运行为由判令绿冷公司支付至97%合同总价款是错误的。二,二审法院判决绿冷公司支付129363元鉴定费错误。根据鉴定报告,涉案设备存在故障问题,鉴定结论不支持松下公司的抗辩理由,因此鉴定费用应由松下公司承担。综上,请求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商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驳回松下公司的诉讼请求。松下公司答辩称,一,松下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工程未验收与松下公司无关。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冷库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相应规范进行配套安装,该工程在调试阶段出现的问题均是由于绿冷公司安装不规范造成。未验收是由于绿冷公司与山东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争议。二,一审法院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所采用标准错误,导致鉴定结论完全错误。国家标准GB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和验收进行的约束指导,不是对制冷设备本身的质量标准。GB第2.3.4条是针对安装商即绿冷公司试运转的要求,并非用于约束生产厂家。而根据国家标准GB/T1.1条,压缩机出厂时不设置电加热器,本工程中用户没有提出此方面要求,且出售的压缩机组明确标明是室内压缩机组,在该环境下无需设置电加热器。三,松下公司提供的设备已被长时间使用,应视为对该设备验收合格。综上,请求驳回绿冷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查明,原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绿冷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绿冷公司已收到了购销合同项下所列明的各项设备,并已将设备安装至第三方厂房,且松下公司所供设备已长时间运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涉案设备虽存在部分故障,且双方一直未进行验收,但并非涉案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涉案鉴定结论亦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绿冷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验收为由拒绝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绿冷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商二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闫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玲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GB是否现行_百度知道
GB是否现行
GBeqvISO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
安全要求是否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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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含2004修改单1);目前现行。不过日起将实施《GB/T
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详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32号)。届时GB 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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