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制度使用的

20被浏览7,851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运土车和堆存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处理的处罚 - 仪陇县人民政府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运土车和堆存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处理的处罚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A.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管理部门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判断题 错2.判断题 错3.判断题 对4.判断题 错5.判断题 对[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以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
您现在的位置:&>>&&>>&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以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
www.hbzfhcxjst.gov.cn&& 0:00:00
职权编码-CF-026―00职权名称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以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省住建厅职权依据【法律】《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违规违法行为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2、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3、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 2、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一)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能够限期改正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逾期未改正,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2.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7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6-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6-2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省级:省域范围执法。 2.市级:市域范围执法。 3.县级:县域范围执法。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机构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咨询方式027-、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12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监督投诉方式027-、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12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注无&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Copyright @ 201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号-2 主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邮政编码:43007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单位的工程联系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