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对2018两会退伍军人安置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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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现役、军队的“三方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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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现役、军队的“三方利好”   (两会综述)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
原标题: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现役、军队的“三方利好”
  (两会综述)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现役、军队的“三方利好”
  北京3月15日电 题:专家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现役、军队的“三方利好”
  记者 李纯
  正在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拟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记者采访了多位军事专家,他们从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国防和军队建设三个方面,分析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带来的“利好消息”。
资料图:消防老兵泪别警营返乡。刘忠俊 摄
  退役更安心――在其他领域继续“建功立业”
  根据方案,退役军人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在军事专家潘新毛看来,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其主要原因在于退役军人安置保障与社会发展形势的不匹配。改革开放后,许多机制体制发生变化,企业破产、员工下岗也让不少军人退役后生活面临没有保障的?寰场?
  对此,军事专家赵小卓也持相近观点。他表示,改革开放后,大批地方干部成长起来,军队相对封闭的环境又使部分退役军人不适应到地方工作,产生了退役军人安置问题的“三个不满意”,即“军队分心分力,地方咬牙接收,军人降级使用”。
  在赵小卓看来,这些退伍军人大多是青壮年,受过良好训练,对社会而言是优质资源,能够在其他领域继续“建功立业”。从这一角度看,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正逢其时。
  服役更尽心――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明确指出:“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让军人受到尊崇,这是最基本的,这个要保障。”
  与之相一致,此番提出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旨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潘新毛表示,军人是特殊的职业,在国家危难之际需要挺身而出,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因此理应得到相应保障和社会尊重。解决了军人退役的“后顾之忧”,服役时就会更尽心尽力,更有助于军队的战斗力建设。“强军必须考虑到退役军人,这是实现强军目标的一个重要因素。”
  赵小卓则认为,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能够增加军队对优秀青年的吸引力,进一步保证兵源质量和部队凝聚力。“这是一支军队不能缺少的。没有荣誉感和凝聚力,最终一定会给战斗力带来伤害。”
  军队面貌新――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一环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也是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目的。受访军事专家认为,这一点与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相一致。
  过去五年,人民军队面貌焕然一新,在中国特色强军之路上迈出坚实步伐。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赵小卓表示,做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军队就能将更多精力放在练兵备战这些“该放的地方”,“这是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一项基本前提”。
  “国防和军队建设是一根发展的链条,军人则是其中重要一环。”在潘新毛看来,服役时兢兢业业、保家卫国,退役后受到尊重、得到相应保障,如此“一环”方才完整。“现在我们加强了这一环节,更有助于发挥军人的作用,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再有利不过的。”潘新毛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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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www.clczm.com)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3fcea-ua98).希望新一届县政府能为转业士官考虑,否则以后没人再去现身国防!国家规定安排优待转业士官别提优待了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五险一金都做不到!在编涨工资绩效也涨敢问什么时候给转业士官涨,我们一两千没绩效还不如临时工!问一下当十几年兵政府考虑我们感受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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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5-01-16 16:48
回复 第1楼 的 @转业军人565:
望领导解决
发表于:15-01-16 16:49
回复 第2楼 的 @WSSNRZGH:
[图片]央巡视组/纪检监察组驻进睢宁
组 长 郭亮:手机号:
副组长 曾志勇:手机号:
副组长 白海军:手机号:
主 任 张雁冰:手机号:
亲们 谁的群多,请帮忙转发,举报贪官的时候到了,有冤的伸冤,无冤的转发为别人做点好事。
发表于:15-01-16 16:50
回复 第3楼 的 @WSSNRZGH:
民政安置部门不作为,就知道捞钱,纪委要查
发表于:15-01-16 16:55
回复 第4楼 的 @WSSNRZGH:
望领导高度正视,现在是依法治国,要按国家文件安排我们,给我们应有的待遇
发表于:15-01-17 11:29
转业士官岗位安置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安置单位,用人单位与12年以上转业士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纳入编制管理,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用人单位2000元,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会同人保局商定。
发表于:15-01-17 14:45
你们就知道发这些老一套,能不能传递党和政府关心转业老兵的消息!难道我们转业士官为国家奉献这十几年青春就值这两千元,我就纳闷了你们到底把转业士官当成是负担推诿还是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给予优待,你们换为思考一下可以吗?这几年全国各项事业都在改革,上几年腐败导致了阻力增大你们把编制留给干部亲属,现在你们还是听不见越来越多转业士官的疾苦,如果还是不拿出办法予以明确,下一步我们不好过你们也不好过,我们已经团结起来了准备向中央反映!我们这十几年老同志都是党员,就不信党不管了!
发表于:15-01-19 09:14
希望县领导能给予实际性的解决
发表于:15-01-19 10:32
希望民政局积极向县政府反馈转业士官的心声,养家糊口都不易!积点德好吗?老思想该换了,社会全方位改革认清形势才能跟的上发展否则淘汰早晚的事!明年转业来问还是一千多吗?该醒醒了!
发表于:15-01-19 11:51
回复 第9楼 的 @转业军人565:
国办发[2013]78号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阅读数量:2150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发表于:15-01-19 14:01
回复 第10楼 的 @WSSNRZGH:
大家要团起来,民政局军转办都是腐败分子纪委把它们抓起来审审,单位和人保局定,现在哪个单位定了,全县都不统一,工资就2000左右,五险一金都不全。希望贾县长能为我们做主,你可是地方父母官啊
发表于:15-01-19 14:09
&&[第3版 01-19 14:09]
我们的编制都被贪污分子给亲朋好友了,严查他们,查民政不作为,查军转办领导贪污
发表于:15-01-19 14:07
民政局网络发言人净说些没用的话,这些我们都知道,怎么不给政府建议,不作为。
发表于:15-01-19 15:09
工资待遇你们推给用人单位和人保局你们是吃干饭的,要你们军转办留看热闹的,一点作用不发挥?你管不了政府也管不了?
发表于:15-01-19 15:29
人社部公务员事业编涨工资文件已发,那些不作为的大爷们是不是笑了,因为你们有身份为党和人民付出的多,我们当十几年兵什么也不是!
发表于:15-01-19 16:03
按照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苏政发(号、苏政发(2014)52号和徐州市军安办会议精神,坚持以自主就业为主、双向选择为辅、指令性保底安置的分配原则,经县政府(2014)第2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符合岗位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违反合同规定事项的,用人单位应续签劳动合同。对十年以上转业士官,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会同县人保局具体商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拨给用人单位,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愿意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并办理自主就业证,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既不选择岗位,也不签订自主就业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另行分配工作。如有疑问,请拨打:2
电话联系。
发表于:15-01-19 16:15
现在的政府及民政部门都在敷衍了事,一月给开2000包含保险除了保险只能拿一千多点一月,用人单位都不给补钱,睢宁政府坑人没商量,大家集中上访才是最好的出路,这两千还是以前的上访的军人争取来的呢,要不这两千块钱都别想拿到,一月只能拿几百,最好把这事情上报到和中央有关部门。
发表于:15-01-19 16:30
县委领导在祥和的两会召开后,是应该考虑考虑我们转业士官了。这也是我们几百口人的心声。
发表于:15-01-19 17:16
望领导高度正视,现在是依法治国,要按国家文件安排我们,给我们应有的待遇
发表于:15-01-19 17:22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于:15-01-20 09:44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
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民政部、总参谋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公务员局《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于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开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总参谋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标志着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
  (一)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全力推进实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接受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四)要把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作为教育培训工作出发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机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五)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加分、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待等优惠政策,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及专升本培养院校采取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对口招生等措施,引导更多退役士兵继续深造、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由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
发表于:15-01-20 12:32
希望政府领导要按照文件要求办事确确实实的把转业士官放在第一位来办。
发表于:15-01-20 16:10
尊敬的贾县长您听到转业士官的声音没民政局领导传达我们的疾苦没?
发表于:15-01-21 11:01
请民政局领导给社保局建议好吗?能不能出面协调给涨些?
发表于:15-01-21 11:21
现在各单位都有转业士官,城管局,公安局。规划局。发改委。商务局。等等。。。你们是哪些单位的?
发表于:15-01-21 11:36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表于:15-01-21 11:42
&&[第2版 01-21 11:42]
回复 第25楼 的 @wq221:
残联、开发区、各大园区、睢城镇、社保局
发表于:15-01-21 12:33
正策有没执行等于不作为
发表于:15-01-21 13:26
其实这么多年了,不给我们编制也就算了,可是作为政府部门起码应该出台相关文件,也就是我们这些退役军人的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问题,应该怎么涨,或多久涨一次,应该以下文的形式发到各单位以此要求来执行!每次在编人员涨工资,可我们这些人都是什么也没有,哪怕每次比他们涨少些也行啊。可是每次没有一个领导过问这些事情!
发表于:15-01-21 13:57
所以说还报啥国家,国家政策是好的,到县一级政府都把政策搞坏了,特别是军转办特别不作为。
发表于:15-01-21 14:03
回到地方,奔向建设祖国的新岗位&。虽然我们离开了部队,但依然继承着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着革命军人的优秀作风,在祖国的每一个城市乡村,在继续战斗的各行各业的岗位上,弘扬着中国军人的无私奉献精神,传播着中国军人奋力拼搏的正能量。然而,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拜金思潮的泛滥,曾经的最可爱的人变成了穷当兵的,县乡政府机关单位也不再在八一春节组织慰问,让我们这个穿着旧军装的群体逐渐被社会遗忘和抛弃,我们不能再为曾经是军人而自豪。我们的冷遇就是当下适龄青年的后顾之忧,这种现象无疑不利于每年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彰显国家对我们复转退伍军人的关怀,让人民军队的长城更加坚固,让社会崇尚英雄,让我们重拾曾经的自豪和骄傲,我们郑重建议县委县政府给我们涨工资!!!!!!!!!!!!!!!!!!!!!!!!!!!!&&
发表于:15-01-21 14:10
各位战友能不能都聚一下,否则那些大爷看见也装看不见!他们就是互相推诿!到底我们算什么?拨那两千参照什么?给个说法?
发表于:15-01-21 15:31
啥时候聚聚
发表于:15-01-21 15:32
一起上访告他们
发表于:15-01-21 15:57
民政局赶紧向政府反馈意见,否则战友们都憋不住了,要爆发了!
发表于:15-01-21 16:53
被系统删除于: 18:03:59
发表于:15-01-21 17:10
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会同县人保局具体商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拨给用人单位,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你们这纯粹是敷衍我们这些转业士官的嘛!!!
发表于:15-01-21 19:50
什么时候集中啊,我好准备召集人啊!在这里说民政这些人都装睁眼瞎子,写再多没用啊!我的:QQ,私下再留下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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