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开除该人吗

  最近一则案例在网上刷屏。日,山东丹枫公司职工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月5日,丹枫公司因&段正纯于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段正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丹枫公司支付赔偿金
  4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段正纯的请求。
  他又诉至一审法院。主张
  日至日期间并非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
  段正纯称,被派出所带走时,是丹枫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王七发短信通知他到单位办公室开会,随后被派出所带走的。
  一审法院认为,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丹枫公司直接带走,在拘留期间他曾给丹枫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丹枫公司在解除段正纯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其申辩的机会,且段正纯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丹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万元。丹枫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然也有不少单位开除嫖娼员工,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判例。员工嫖娼,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考量一
  用人单位处理嫖娼员工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仍在执行。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公务员和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适用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法违纪,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是否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又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嫖娼被拘留和收容教育,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案例中,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其情节并不属于轻微,如果其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开除处分似无不妥;但是其属于企业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和企业规章制度作出妥善处理。
  【相关案例】日,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接受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郭祥华邀请,前往南汇地区的通济路某农家饭店晚餐,赵明华又邀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市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政文,市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一同前往。晚餐后,以上5人又和3名社会人员一起,前往位于惠南镇的衡山度假村内的夜总会包房娱乐,接受异性陪侍服务。当晚,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参与嫖娼活动。
  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纪规定,上海市纪委、市高院党组和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赵明华、陈雪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给予倪政文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市高院纪检组、监察室相关职务,由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给予王国军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由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免去其审判职务,撤职处分。给予郭祥华开除党籍处分,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考量二
  公安机关对于嫖娼员工的处理结果
  上文提到,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具体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如日,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而是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为何用人单位处理嫖娼员工,还要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员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企业员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以上案例中,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段正纯因嫖娼被处于收容教育的,因为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而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问题。
  考量三
  用人单位处理嫖娼员工的规章制度
  但是在以上案例中,段正纯因嫖娼只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而并没有被收容教育,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呢?
  法律赋予了单位基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嫖娼不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且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价值观,也会败坏个人的名誉。甚至影响到所在企业的声誉。所以,如果用人单位经过法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将嫖娼等违反《治安处理处罚法》的禁止行为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并定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那么,如果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列明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纪,或者虽然列明,但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员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就一律不能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那倒也未必,但是存在风险。
  如根据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毕竟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有关执法人员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如本案中法庭就不支持用人单位开除嫖娼员工,但也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即在解除的合法性上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故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对于员工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属于无故旷工作出明确界定。另外,还要依法履行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送达本人等法定程序。以下各种人员中,用人单位有权解雇的是()。-中华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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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各种人员中,用人单位有权解雇的是()。
单选题以下各种人员中,用人单位有权解雇的是( )。
A.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B.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C.哺乳期的女职工
D.生活困难的职工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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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中华考试网 版权所有.湘ICP备号-1  违法生育二胎,单位有权开除女职工吗?生二胎的女职工能否像其他产妇一样休产假呢?在3月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法官给出了答案:单位无权因违法生二胎开除女职工。  案情回放  国企欲辞生二胎职工被法院驳回  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孙女士原系公司计生干部,后被安排待岗。  2011年,孙女士在没有取得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二胎。2012年7月,公司以孙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并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单位有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给予行政处分。双职工开除厂籍一方,单职工开除本人。  孙女士辩称,自己不具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大者”的情形,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服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孙女士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公司文件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孙女士符合上述情形,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此案单位无权开除生育二胎女职工  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赋予其给予上述女职工纪律处分的权力,开除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行为。  而女职工则认为,生儿育女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生育二胎是否属于违法生育,应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开除。法官正是基于此,支持了孙女士等当事人的权利,判决相关单位败诉。  处理违法生二胎各地规定不同  窦江涛法官称,这要看具体情况,违法生育二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但是处罚应该由其他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更不能予以开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作了相关规定,那么可以予以处罚。比如江西省将“违法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可以予以开除”列入了江西省的地方性法规。  “但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规定可以开除,而仅规定要予以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因此一旦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单位就不能予以开除。”法官说。  据了解,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非法生育二胎者享受的待遇  那么,非法生育二胎者是否可以像其他产妇一样享受休产假的权利呢?  窦江涛法官给出了明确答案,“这类女职工可以享受与生育第一胎时的同等待遇。虽然可以休产假,但是这类女职工分娩时的住院费和医药费需要自理,产假期间也不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本报综合)2被浏览998分享邀请回答6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20被浏览12,902分享邀请回答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88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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