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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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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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据服役表现
民政部总参谋部联合推出惠兵举措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依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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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时间: 
1、优抚工作主要业务内容: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三属定期抚恤、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全年生活补助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等。
2、革命残疾人员抚恤
(1)享受残疾抚恤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残疾性质:分为三种;因战、因公、因病。
(3)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4)抚恤金标准:残疾性质不同,等级不同,享受的抚恤金额度也不一样。(标准见附表)
(5)办理评残:现役军人评残由军队有关单位办理,退伍军人补评残,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由地方民政部门办理,伤残程度必须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
(6)申报程序:本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查——市指定医院体检——省民政厅审查——省指定医院体检——省民政厅审批。
(7)医疗保障:一至六级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医疗费全额报销待遇,七至十级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2、三属定期抚恤
(1)三属概念: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享受的条件:享受三属定期抚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3)抚恤金标准:死亡性质不同,家属户口类别不同定期抚恤金额度也不同。(标准见附表)
(4)医疗保障:享受了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3、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
(1)在乡老复员军人概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的人员。
(2)补助标准:分为三种: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756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6840元/年;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6600元/年。
(3)医疗保障:享受新农合和医疗补助待遇及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1)享受补助条件:①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②有军队医院原始病历或病情记录。③退伍军人。
(2)补助标准:400元/月
(3)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县级指定医院体检——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备案。
(4)医疗保障: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5、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1)享受生活补助条件:服役期间参加了炮击金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抗美援越;抗美援寮;解放—江山岛作战;川、甘、青、藏、地区平叛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援老抗美作战;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十四类战役人员以及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等退役人员。
(2)参战身份的认定:参战身份认定依据有三种:①退伍档案中有明确的参战记载的;②服役时所在部队番号属参战番号,且时间符合的;③两个或两个以上服役时间一致,档案中有参战记载的同营战友证明。
(3)补助标准:400元/月。
(4)医疗保障:享受新农合和医疗补助及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6、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享受补助条件:
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③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④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
(2)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在计算发给生活补助年限时,统一计算方法为:退伍年份与入伍年份相减再加1,即为发给补助的年限(此年限的计算仅为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所用)。其中属二次入伍的,以其两次发给补助年限之和计算(退伍后当年又重新入伍的,应在总年限的基础上减少1年)。
(3)每年发给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起算时间
无论对象出生是在哪个月份,凡满60周岁并符合补助规定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符合条件的当年1月1日起发给补助。因某些条件一时无法查证未被认定上报,之后又查找到有效证据而被认定的人员,其生活补助发给时间应从被认定的当月起计算,并纳入下一年度新增人员上报备案。
(4)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
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审批程序
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①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②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③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6)人员身份认定依据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7、部份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
(1)烈士子女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农村籍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①年满60周岁的《烈士证明书》持证人及其年满60周岁的兄弟姐妹。
②烈士过继子(女),只限《烈士证明书》持证人本人。
③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年满60周岁的子女。
已经享受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不再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2)烈士子女身份认定和审批程序
核查认定和审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①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 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均要同时提供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和《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复核。
&②初审把关。乡(镇、街道)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③会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
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页-哈密市伊州区政府网
优抚安置工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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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主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哈密市伊州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退役士兵上访人员接谈提纲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军队应急工作小组巜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立功退 役士兵上访人员接谈提纲]的通知
[民办函[04年7月5日
参加对趆自卫还击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上访人员接谈提纲
最近,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等地部分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伤残,立功退役士兵,到军队和政府机关部门上访,主要反咉他们参战时受伤致残,立过战功,退役后被按置在当地企业,由于企业改组改制或者破产.致使其中大部分下岗,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要求;一,是重新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二,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是中央比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办法,专门出政策给于特殊照顾;此外.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开始时,临时从部分省市征集了少量退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入伍,这部分人员也要求国家将其视为战时征召.制定政策给于特殊照顾.这些上访人员始终坚持过高要求,说服劝返难度大.为做好上述人员的接谈工作.維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的伤残.立功退役士兵,是部队培养的优秀士兵.在国家领土受到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不怕牺牲,英勇作战.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边疆和平与国家安宁做出了积极贡献,履行了宪法赋于公民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党和国家对这部分人员退役安置很重视.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给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退伍残废军人安排工作的请示[丨国发[号].明确了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当年的[退伍工作通知][国发[号]中也要求.对家住农村的参战二,三等伤残士兵,退役后政府要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1987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士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
政府按排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民政部和总参.总政,总后先后分别或者联合下发了关于参战伤残战士退伍后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民发[1980]40号],参战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民优字[号].安置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安[1984]2号].对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伤残士兵退役后伤口复发治疗,申请评残发证.特等一等伤残士兵安置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怀着对参战士兵的深厚感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在当时经济不发达,就业岗位少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将符合安置条件的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安排到当地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渐江.西藏.青海等省市[自诒区].为鼓舞士气,安定军心.作为拥军行动,还给荣立三等战功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办理了农转非.安排了工作.多数省市还规定.城镇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参战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对妥善安置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起到了积极作用.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总体上是满意的.实践证明.这些政策维护了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的关心和厚爱.符合当时的国情军情.是完全正确的,
二,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径济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的工作和生活仍给于了极大关注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企业改制重组.有些企业关闭破产,使得相当一部分职工下岗失业.生活遇到了困难,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安置在这些企业的退役士兵.其中包括一些参加过对越还击战的伤残,立功人员.党和国家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糸列政策规定,对在这些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特別是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更是给予了特殊关注,1991年.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下发巜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明确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的有关待遇,其中治疗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1997年.国务院下发巜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还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经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再次下发通知[民发[号].重申对伤残人员的安置政策.并提高了特筹,一等伤残义务兵的建房经费标准,增加了优抚事业单位专补助经费,针对近年来部分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2002年.民政部在批复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如何抚恤的请示]中明确,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即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这对于缓解下岗失业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国家先后十多次提高伤残军人抚恤标准,以二等甲级战残为例,1988年年标准为740元.2003年增长到3880元,从而使伤残退役士兵及时享受到了改革的成果.基本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还会逐步提高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三.对貝体问题必须有正确的认识态度
1,关于重新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问题.按照安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安置.主要是依法保障其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后.就与所在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既享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也承担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关闭破产后.安置在这些单位的退役士兵应与其他职工一样.其生活困难和再就业问题.只能在社会保障体系内解块.他们可享受再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也可参加各用人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招聘.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国家政府机关的改革己径到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进行当中.机构改革的核心就是精简人员.用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连这些单位的门卫后勤等岗位也都在推行社会化管理.因此.将从企业下岗.失业的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重新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既不符合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改革要求.是不可能的.
2.关于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对于参战伤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问题.党和政府十分关心.1998年.国务院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各地在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正在通过多种办法.逐步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巜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公伤.可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关于.比照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办法,出台政策给予特殊照顾问题.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与士兵的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其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不同.军官转业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享受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到企业的享受企业管理人员待遇.而士兵退役后安排工作的一般享受职工待遇.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与职工的待遇政策是不同的.当前.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实行按劳分配,按绩取酬,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除享受规定的优待外.其他待遇应和企业职工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因此.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提出的按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制定特殊政策的要求不合实际.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解决.如民政部门对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别困难的要给于临时救济;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下岗失业的伤残军人优先纳入再就业工作范围.优先介绍工作.
4.关于军人伤残等级与地方工伤等级接轨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军人伤残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級.地方人员工伤等级划分为十级.这都是国家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军地人员按不同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伤残退役士兵根据不同等级.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享受优待抚恤.而国家标准又是随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断调整的.因此.伤残退役士兵应享受的基本待遇.没有也不会因军地伤残筹级设置不同而受影响.当然.一些地方政府制度的补充标准.一般是按工伤等级区分的.可能会对参战伤残退役士兵造成一些小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民政部及时提请国务院修订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望今年出台.该巜条例]将军人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军地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巜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与新的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力争使军地伤残筹级标准尽快接轨.
5.关于临时征集入伍人员要求制定特殊政策问题.1979年2月.为确保参战部队满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先后从广东.广西.湖南.云南.贵州等地.临时征集了部分20至23岁的武装基干民兵和25岁以下的退役士兵入伍.他们在祖国需要的关键时刻.响应号召毅然参军.表现了很强的爱国主义精神.由于他们大都有一定的军事基础.入伍后.稍经训练即编入参战部队.为取得对越还击战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总参谋部于当年下发了巜关于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征集的新战士服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对这些临时征集士兵的入伍时间作了明确.1979年6月.根据对越军事斗争需要.总参谋部分别给广州.武汉.成都军区下发了巜关于处理二次入伍战士退伍冋题]]的通知,规定个别家庭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役的战士.可个别安排退伍,其余人员于1980年春季老兵退伍时按义务兵退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战时兵员动员明确规定,''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国家现行的士兵退役安置和优待政策就包含了对二次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和优待,不应因此要求国家再给予超出规定的特殊待遇.
四.参战伤残.立功退役士兵要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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