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存款,应怎样缴存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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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存款问题研究
  摘要:财政性存款制度是人民银行实施准备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以往对于银行机构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的问题。不是认定人民银行监管不力,就是认定银行机构自律不足。往往流于局部。本文尝试从财政性存款制度的政策起源、目标变迁为出发点,从人民银行、银行机构、财政部门三方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分三步改进、改革财政性存款制度的政策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1417972.htm  关键词: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国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6-0116-04      概念、政策起源及变迁      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预算资金以及与财政预算资金直接联系的各项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这种存款来源于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属于暂时尚未支用的国家(地方)财力。财政性存款的界定范围主要有单位性质、账户性质、资金来源或资金性质三种划分标准,目前较多采用后两种。   1、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并要求人民银行要集中研究和作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资金来源于各银行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一般缴存款,财政性存款全额划缴,一般缴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存。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含银行机构代理国库业务吸收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预算收入、代发行国债款项等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及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该时期人民银行掌握了40%-50%的信贷资金,目标是用于掌握信贷资金,调节平衡国家信贷收支。   2、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人民银行在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和促进金融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改进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代表的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以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等更为灵活的手段调控信贷总量。以单纯的财政性存款加强信贷资金集中管理的计划手段逐步退出主要舞台。政策目标是信贷资金管理与监督预算资金安全并重。   3、1998年,为理顺中央银行与银行机构的资金关系,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于日起重新界定财政性存款的范围,将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银行机构的一般存款,改全额上缴为比例上缴,进一步弱化控制信贷资金的计划色彩。强化人民银行行使经理国库职责和宏观信贷政策功能。政策目标转为监督国库预算资金安全为主,资金需求为辅。      现状与问题      在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中,银行处于中枢环节,既要为财政部门收纳、支拨资金提供服务,又履行着向人民银行全额划缴财政性存款的义务,这种政策性的义务与银行的企业身份并不吻合,因此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地显现于银行层面。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辖内9家银行机构开展综合业务检查,发现7家累计查出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旬末余额逾6亿元.涉及7家银行机构,平均每家高达8613.93万元。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串用会计科目。由于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核定准备金缴存范围时是依照其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划定的,因此将应缴存的财政资金纳入非缴存科目核算,成为银行机构逃避缴存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如将财政性存款放人不必全额缴存的活期存款、预算外存款、其他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科目核算。   2、混淆代理业务性质。随着银行业中间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张,不少银行机构在内部过渡科目专设了代收代缴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代收业务,其中一些银行将代收的税款也在此科目下核算、暂存,从而客观上规避了缴存。如有的银行将“一户通扣税系统”与系统内往来款项同等看待,纳入内部过渡科目核算,从而忽视了此系统留存款项的财政资金性质。   3、不划分财政级次。由于乡镇一级的财政资金不需缴存财政性存款,部分银行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对所开财政专户不区分财政级次,统一放在乡镇财政存款科目下核算,从而造成县级财政专项存款漏缴财政性存款。   4、预算内外资金混户核算。银行在开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时未审核本行代理的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涉及缴存国库,致使一些银行机构代理的项目中包含需缴库的罚没收入、排污费等收费项目,但此时银行利用单一账户核算混淆而不主动办理缴存。      财政性存款缴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人民银行层面   1、科目设置不统一,调整范围和标准过于频繁。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各银行机构核算财政性存款的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等,仅仅依据其科目说明规定缴存科目范围。因此出现一级科目需缴存,但其个别二级科目却无需缴存的不正常现象。并且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先后16次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平均每年变动2次,单2004年就调整了8次。调查表明,调整范围的变化频繁与业务差错出现概率呈较高正相关性,说明银行机构业务人员适应和掌握政策、业务变化的能力尚存在较大欠缺。频繁调整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不利于临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查阅及执行,容易导致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2、非现场监督真实性难以保证。人民银行日常审核银行机构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的主要依据是银行机构提供的财政性存款各科目旬末余额表和月末日计表。其中中上旬余额表基本是手工填制的报表,填制方法不统一,可靠性差,真实性无法保证,月末日计表还是依靠柜面的人工形式审查财政性存款的缴存.没有与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相配套的电子系统,无法满足实时监测财政专户余额等功能的需要,造成人民银行无法及时监督核对,很容易造成少缴、漏缴情况。   3、对财政专户的后续监管权限不足。各级财政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考虑,存在开立过多财政专户、违规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和使用性质、将财政预算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的现象,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赋予人民银行对开户单位账户使用环节按开户依据或核定核算内容进行核算管理监督的权力,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惩罚措施,而不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模式也为财政资金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各银行机构提供了可能。   4、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够。人民银行会计部门通过人民币账户管理和财政性缴存款制度管理着未入库或刚出库而暂时停留在商业银行的这部分财政资金;国库部门则依据国家金库条例对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支拨进行监管。如此的制度设置,从理论上讲财政资金无论存放在银行还是国库,都会在监管视线之内。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协作机制不够,内部联动监管效应难以发挥。如国库部门因不掌握财政专户的开户信息,拨付时无法实施有效监管;会计
部门因不掌握预算管理的信息变化,检查时无法判断账户科目使用是否规范;营业部门因无税款代收机构明细清单,无法在非现场监管中及时发现漏缴问题等等,为银行规避财政性存款提供了宽松的操作空间。      (二)银行机构层面   1、银行机构财政存款范围难以界定或存在争议。一种情况是同一类收入在不同财政级次下性质不一。2001年国务院第95次会议通过了旨在加强预算管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了预算管理,按旬缴人国库。因此,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收缴非税科目”被人民银行总行核定为应缴财政性存款科目。但地方政府为保留财政收入的自由调度。目前仍将部分非税收入“预算外管理”,最终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陷入两难。   另一种情况是核算的财政专户中财政与非财政资金并存。如《温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月25日汇总至财政专户,同时仅对部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预算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二是凭借管理职能暂收的款项。如土地出让金、矿产使用费等。但银行往往无法认定哪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哪笔未纳入。即使明知其财政将非预算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财政资金转至财政专户,也无相关制度赋予银行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无法予以阻止。   2、缴存基数核定方法不合理。受税务部门纳税期限规定的影响,一般来说,旬末、月末是财政性存款余额的高峰,旬末日余额已不能准确反映银行机构该旬期间财政性存款,尤其是非税收入的真实情况。但按照现行财政性存款缴存时限和方式,银行机构在划付税款后。每月中旬需从上级行调入资金垫付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下旬再将人民银行退缴的财政性收入汇回上级行。造成银行机构事实上多缴财政性存款,时长多则10天,少则5天。   3、对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仅计付手续费不合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的规定,从日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财政机关在各级国库(包括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以及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的国库存款计息,对未代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机构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不计付利息,只是每年按照日平均余额的0.5‰计付手续费。对于前者,银行机构只是相当于免费代理国库业务。不仅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服务,免收手续费,还需垫付邮费、资金汇划费等费用;对于后者,即使银行机构名义上不需向财政部门计付存款利息,人民银行计付的手续费也不足以弥补其人员、设备成本。银行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越多,综合成本越高。将其“转变”为一般存款,成为贷款资金获得收益,同时给财政部门计息,成为双方“共赢”的理性选择。      (三)财政层面   现行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漏洞导致财政存款在金融机构之间游离。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始终未将“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开来。由于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一般单位存款,能享受到高于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利率的回报率,还能受到金融机构的大客户待遇和特殊客户待遇。在利益驱动下,地方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内资金划拨到各金融机构的结算账户,导致大量的财政性资金被改变资金性质游离于金融机构之间。同时由于财政专户随意开设和使用,金融机构也无法确认财政存款资金来源和性质,无法确定资金的科目归属。      政策建议      1、统一商业银行的会计和报表样式。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统一金融机构缴存款的会计科目。规范金融机构月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进一步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需要缴存的财政性存款科目应附有详细清晰的科目说明,消除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的重叠问题.便于核算,也方便日常监督和管理。   2、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机构报表的审核,严格柜面监督,加强对旬月报表、缴存财政性存款余额表和缴存划拨凭证三者之间相关数据的审核,确保缴存科目完整,数据衔接,计算准确。改进审核方式,逐步探索采用与银行机构、财政数据联网方式实现自动审查,确保本旬应退缴或补缴的金额真实。   3、改进对财政性存款计息的方式。一是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是导致其逃避缴存的主因之一,因此,建议对财政性缴存款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付息,使银行机构代理财政缴存获得一定的利息补偿,减轻财政性存款缴存对银行效益的影响程度,调动银行主动缴存的积极性。二是严格银行机构对财政专户不计息的结算纪律,建立财政资金库外存放不及存放库内的利益导向,不仅有利于减少银行机构的成本,杜绝财政部门的寻租机会,还有利于以市场手段推进、引导财政部门树立将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减少地方财政库外存放的倾向,有利于国库集中账户的推进。   4、加强人民银行部门合作与协调。会计部门规范账户设立,清理、规范财政专户,严格依据税务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等收支办法,联合财政、监察部门审核、设立财政专户,清理、取消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同时将财政专户或汇缴户等账户名称、开户依据、核算内容等开户信息及时告知国库、营业部门:国库部门据此可对拨款对方账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制止;国库部门同时将国库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告知营业部门,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变动有个初步了解,以便增加柜面审核的针对性。三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从源头上解决出库财政性资金的缴存问题。   5、改进、改革财政性存款缴存制度的三步设想。第一步,在银行机构同时设立核算非税收入的同名平行科目,一类纳入缴存科目,一类不纳入,以解决同一类收人在各地财政管理方式不同带来的缴存难题,解决争议最大的入库或不需入库资金的缴存问题。   第二步,建立以财政专户为缴存对象的新的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目前以账户核算资金性质的界定标准在实际缴存时银行机构与人民银行都难以厘清和确认,不如将财政性存款缴存标准从界定资金性质修改为界定账户性质,即不区分财政资金性质,根据财政专户确定应缴存对象,通过财政专户的科目划定。既便于银行执行,也有利于人民银行监督,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问题。   第三步,取消财政性缴存款全额缴存制度。与一般存款缴存制度合并。一是人民银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定位一信贷规模控制,这一财政性存款制度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二是推进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体系建设.可以将所有财政资金收缴入库进行管理,也包括目前财政性缴存款制度管理的这部分财政资金。理论上国库资金在银行账户上是零存放的,即使因系统原因停留,也是少量的。这样既解决了财政存款存放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又没有了财政部门扰乱金融秩序的存款“寻租”问题。因此在国库资金单一账户实施完毕后,取消财政性缴存款全额缴存制度,合并财政性存款与一般存款范围是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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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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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
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一切帐簿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金融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七、金融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金融企业自行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同级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年度终了,各金融企业应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核对帐务、及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按规定及时编制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并及时上报。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事项,金融企业可以作补充规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应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存放款业务核算规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业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存款应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应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单位的存款与居民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应分别核算。
吸收存款在会计报表中应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存放本企业的往来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应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银行业日常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而在本行营业部门开户的存款,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银行金融企业存在银行中的款项,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联行往来款项是指银行系统日常签发、受理的联行往来划拨款项。联行之间往来应分清签发“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贷方凭证”与签发“联行往来贷方凭证”及受理“联行往来借方凭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清借贷方性质,业务发生时,记入“存放联行款项”科目或
“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期末这两个帐户按余额较小一方的金额对转。
3.资金拆借是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拆借业务反映金融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4.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贷款业务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可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有关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呆帐贷款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抵押贷款是申请贷款企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作抵押品,向金融企业申请,由金融企业按抵押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
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
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
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2)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
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
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
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自营证券业务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证券票面面值核算。
(1)实际成本核算。金融企业经营性证券的应收股利和应计债券利息,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股票买价中含有已宣布发放的应收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从买入证券的入帐成本中剔除,即自营库存证券(股票)的记帐价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应收股利;带息票的债券和每
期支付利息的债券,其会计处理与上述股票的处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债券,应以债券的买卖差价作为收入处理。
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证券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实际成本)/(期初结存票面价值+本期买进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的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证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2)票面价值核算。以购进证券的票面价值入帐,应同时设置“自营库存证券——面值”和“自营库存证券——差价”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证券的票面价值和实际买入价与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售出证券,除按证券票面价值结转成本外,还要定期结转证券的差价部分。计算公式
某种证券的差价率=(期初证券差价+本期买进证券的差价)/(期初证券的票面价值+本期买进证券的票面价值)
本期卖出该种证券应分担的差价=本期卖出证券票面价值×差价率
上述两种方法,金融企业任选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并分析其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影响。
抵押证券、贴现证券按规定转入“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时,其入帐价格以证券面值或转帐当日的该种证券市场价格记帐。
自营库存证券的收入原则上按销售价与成本价的差价入帐。
4.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按其种类分为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代保管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除代保管证券外,均应纳入表内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和负债方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代发行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根据金融企业与客户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按照不同的发售方式进行核算。
其入帐依据为:一是证券入库;>是发行期开始。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在备查簿登记,不得记入帐内。
(1)代销方式。金融企业收到代客户发售的有价证券,应在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中同时对应登记入帐,发行期结束后,冲销应付款项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2)余额包销方式(也称助销方式)。其发行期内的会计处理与代销方式相同。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金融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证券买进,记入“自营库存证券”或“长期投资”科目;
(3)全额包销方式。金融企业以合同确定的价格承购证券,并以合同规定的发售价格或市场价格出售,发行期结束或会计期末,以承购价结转证券发售成本,计算代发行证券的差价收入。
代理兑付债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代兑付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严格按会计核算手续入帐。
代理买卖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客户进行的买卖业务应如实反映,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应分别进行核算。代理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当期的收入。
代保管证券是金融企业代理保管的有价证券,不论采用收费保管或免费代保管的方式,还是统一入库保管或分别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纳入表内核算,金融企业可设置单式帐簿进行登记。
5.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
(1)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企业先向该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该客户买回,金融企业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获得资金的使用。
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应作为其他营业收入处理;卖出回购证券的价差支出应列入当期费用,记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均应单独核算。
(2)证券贴现是金融企业对客户以不能上市的证券进行贴现,应根据证券市价和市场贴现利率予以贴现。贴现的证券应区别于其他证券业务的核算,并单独反映,如金融企业对贴现的证券准备出售时,应从“贴现”科目中转至“自营库存证券”或“短期投资”等科目。
(3)金融企业为客户进行股票过户等鉴证手续,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纳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业务核算规定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金融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按总额法进行核算,也可按净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任选一种,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采用净额法的企业,不应设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
2.经营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修理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性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租赁收入是指经营租赁业务而获得的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租赁业务的租金与租出的租金差额收入。
租赁收入应单独核算。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业务的租赁收益应进行明细核算。
六、投资基金核算规定
共同投资基金必须单独建帐核算,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投资基金管理分为专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和兼营的投资基金管理,其发行受益证券所获得的投资基金,应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
七、手续费收支是金融企业办理金融业务而发生的收支,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手续费收入都应纳入帐内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帐,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汇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金融企业应设置“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科目。“外汇买卖”或“外汇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金额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金融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
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九、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应在表外科目核算。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凭证或尚未起用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也应在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企业可视情况进行复式或单式记帐。
银行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序号|编号
--|---|----------|--|---|---------
|一、资产类
|101|
|二、负债类
|102|
|28|201|
|103|
|29|205|
|11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0|211|
活期储蓄存款
|112|
存放同业款项
|31|215|
定期储蓄存款
|113|
存放联行款项
|32|221|
财政性存款
|121|
|33|231|
向中央银行借款
|122|
拆放金融性公司
|34|232|
同业存放款项
|123|
|35|233|
联行存放款项
10|124|
中长期贷款
|36|241|
11|125|
|37|242|
金融性公司拆入
12|126|
|38|243|
13|127|
|39|244|
14|129|
贷款呆帐准备
|40|251|
15|131|
进出口押汇
|41|252|
16|132|
|42|261|
17|138|
|43|262|
其他应付款
18|139|
其他应收款
|44|263|
19|141|
|45|264|
应付福利费
20|142|
|46|265|
21|151|
|47|266|
22|152|
|48|267|
23|153|
固定资产清理
|49|271|
24|154|
|50|272|
25|161|
|51|273|
长期应付款
26|162|
|52|281|
27|163|
待处理财产损溢
----------------------------------
----------------------------------
序号|编号
|序号|编号
--|---|----------|--|---|---------
|三、所有者权益类
|62|513|
53|301|
|63|514|
54|302|
|64|515|
营业外收入
55|303|
|65|521|
56|311|
|66|52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57|312|
|67|531|
手续费支出
|四、损益类
|68|532|
58|501|
|69|533|
营业税金及附加
59|502|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0|534|
其他营业支出
60|511|
手续费收入
|71|535|
61|512|
其他营业收入
|72|536|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金融性公司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编号
|序号|编号
--|---|---------|--|---|---------
|一、资产类
|13|118|
|101|
|14|121|
自营库存证券
|102|
|15|122|
代发行证券
|103|
|16|123|
代兑付债券
|104|
|17|124|
|105|
其他应收款
|18|125|
|111|
|19|126|
买入返售证券
|112|
|20|127|
|113|
贷款呆帐准备
|21|131|
证券交易清算
|114|
|22|132|
缴存准备金
10|115|
|23|141|
应收租赁款
11|116|
|24|142|
未实现租赁收益
12|117|
|25|143|
应收转租赁款
---------------------------------
------------------------------------
序号|编号
|序号|编号
--|---|----------|--|---|-----------
26|144|
|54|225|
卖出回购证券款
27|145|
待转租赁资产
|55|231|
租赁保证金
28|146|
经营租赁资产
|56|232|
应付转租赁租金
29|147|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57|241|
30|151|
|58|242|
31|152|
投资风险准备
|59|243|
长期应付款
32|161|
|三、所有者权益类
33|162|
|60|301|
34|163|
固定资产清理
|61|302|
35|164|
|62|303|
36|171|
|63|311|
37|172|
|64|312|
38|173|
待处理财产损溢
|四、损益类
39|174|
|65|501|
|66|502|
手续费收入
|二、负债类
|67|503|
40|201|
|68|504|
41|202|
其他应付款
|69|505|
42|203|
|70|506|
43|204|
应付福利费
|71|507|
其他营业收入
44|205|
|72|508|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45|206|
|73|509|
46|207|
|74|510|
营业外收入
47|211|
|75|521|
48|212|
|76|522|
手续费支出
49|213|
|77|523|
50|221|
代发行证券款
|78|524|
营业税金及附加
51|222|
代兑付债券款
|79|525|
52|223|
代售证券款
|80|526|
其他营业支出
53|224|
代购证券款
|81|527|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82|528|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
------------------------
--|---------|-----------
资产负债表
会金01表
会金02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会金03表
利润分配表
会金02表附表1
------------------------
二、会计报表格式
会金01表
编制单位:
----------------------------------------------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及银行存款
短期储蓄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财政性存款
存放同业款项
向中央银行借款
存放联行款项
同业存放款项
联行存放款项
拆放金融性公司
金融性公司拆入
应收进出口押汇
减:坏帐准备
其他应收款
应付代理证券款项
卖出回购证券款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其他应付款
应付福利费
买入返售证券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19|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20|
----------------------------------------------
(01表续)
----------------------------------------------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合计
发行短期债券
长期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67|
中长期贷款
流动负债合计
减:贷款呆帐准备
|长期负债:
应收租赁款
减:未收租赁收益
长期储蓄存款
应收转租赁款
应付转租赁租金
减:待转租赁资产
发行长期债券
经营租赁资产
减: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长期应付款
减:投资风险准备
长期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其他负债
减:累计折旧
|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未分配利润
长期资产合计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合计
其他资产合计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83|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
会金02表
编报单位:
----------------------------
|行次|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手续费收入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手续费支出
其他营业支出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营业利润
加:投资收益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五、利润总额
---------------------------
会计主管:
会金03表
编制单位: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一、流动资产增加数:
1.本年利润
1.现金及银行存款
加:不减少现金的费用和损失
2.贵金属
(1)累计折旧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4.存放同业款项
(3)固定资产盘亏
5.存放联行款项
(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6.拆出资金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6
7.短期贷款净额
8.短期委托款项
2.其他来源:
10.自营库存证券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11.代理证券
(2)收回长期投资
12.买入返售证券
(3)收回中长期贷款
13.短期投资
(4)增加长期负债
14.应收帐款净额
(5)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5.其他应收及暂付款
(6)资本净增加额
16.待处理财产损溢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56|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03表续)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二、流动负债增加数:
二、流动资金运用:
1.短期存款
1.利润分配
2.短期储蓄存款
(1)应交所得税
3.财政性存款
(2)提取盈余公积
4.向中央银行借款
(3)应付利润
5.同业存放款项
(4)应交特种基金
6.联行存放款项
7.拆入资金
8.应解汇款
9.汇出汇款
10.应付帐款
2.其他运用:
11.卖出回购证券款
(1)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12.其他应付暂收款
(2)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
13.应付工资
(3)偿还长期负债
14.应付福利费
(4)增加长期投资
15.应交税金
(5)增加中长期贷款
16.应付利润
17.预提费用
18.发行短期债券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7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三、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会计主管:
会金02表附表1
编报单位:
---------------------------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减:应交所得税
二、税后利润
减:应交特种基金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上年利润调整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三、可供分配利润
加:盈余公积补亏
减:提取盈余公积
四、期末未分配利润
---------------------------
会计主管: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会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编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库存现金的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联行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和“联行存放款项”科目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存放联行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则填列本项目;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
的贷方余额,则填列“联行存放款项”项目。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放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短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贷出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短期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贷款”科目和“信托贷款”科目中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进出口押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进出口押汇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押汇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进出口押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收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应收手续费、应收证券买卖款项、应收租赁收益等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坏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贴现”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的票据,按一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金融企业已经再贴现的票据,应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项目应根据“贴现”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进行的短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项目,反映非银行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的贷款和投资。银行办理的委托业务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自营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而购入的所有证券。本项目应根据“自营库存证券”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代理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发行、兑付;代售、代购等证券业务。本项目应根据“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代售证券”、“代购证券”科目和“存出证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7)“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买入的有价证券。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尚待处理的各种材料物资和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如盘盈大于盘亏和毁损的,本项目用“-”号表示。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部分。本项目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0)“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根据“中长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1)“逾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贷款。本项目根据“俞期贷款”科目或“信托贷款”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22)“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本项目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应收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以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租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未实现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出的资产,应收未收的全部租赁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未实现租赁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收转租赁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应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转租赁款”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26)“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购入的租赁资产的成本。本项目根据“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转租赁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已租出资产的所有权。本项目根据“待转租赁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经营租赁资产”项目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以及累计折旧,包括已经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资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内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30)“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按期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及已提折旧和净值。“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应根据前两项的数额计算填列。
(3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
(3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递延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短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财政性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本项目应根据“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期末本项目应根据“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联行之间往来发生的联行资金存放于本企业。期末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和“存放联行款项”科目往来互相对转后的差额进行反映,两科目对转后,如为“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如为“存放联行款项
”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存放联行款项”项目。本项目应根据“联行存放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43)“拆入资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同业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应解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进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外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本项目根据“应解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汇出汇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汇出汇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委托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进行放款或投资业务,企事业单位存入本企业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应付代理证券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兑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应付给客户的款项,包括代理发行证券款项、代理兑付债券款项、代售证券款项、代购证券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代理证券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卖给企业一批证券,到一定日期后,再买回该批证券。卖出证券时收到的款项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应付的帐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包括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买入有价证券、租赁物资、接受劳务等应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或“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应付款”项目和“应付工资”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各种应付的帐款、其他应付及暂收的款项和应付未付的工资。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应交税金”项目和“应付利润”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和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和“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本项目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4)“发行短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以内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1年期以下的贷款,本项目根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6)“长期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的1年期以上的长期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接受居民个人的1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保证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保证金”或“租赁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应付转租赁租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转租赁业务应付给出租企业的租金。本项目根据“应付转租赁租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1年期(含1年)以上的债券本金。本项目根据“发行债券”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1)“长期借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款项。本项目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以外的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3)“实收资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4)“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根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5)“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本项目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应在本项目内用“-”号表示。
(二)损益表(会金02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本期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金融企业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增减变化的原因。
2.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
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销售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益”、“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贷出款项的利息收入或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4)“手续费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应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本项目根据“手续费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5)“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营证券买卖业务,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销售差价”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6)“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租赁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取得的租赁收益。本项目根据“租赁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其他营业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如买入返售证券的差价收入、咨询业务收入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收入”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汇兑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0)“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汇兑损失”、“其他营业支出”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
(1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各项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项目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支出。本项目根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为经营业务而发生的各种业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的营业费用。本项目根据“营业费用”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等业务而发生的汇兑损失。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6)“其他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其他营业支出,如卖出回购证券的差价支出等。本项目根据“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7)“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缴纳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8)“营业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的经营利润,发生经营亏损也在本项目,用“-”号表示。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股票的股利收入、债券投资的债息收入等。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较大的金融企业,本项目应在本表“证券销售差价收入”项目之前,作为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进行反映。在计算营业税
金时应进行调整。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严格区分营业和非营业的界限,不应将营业收入和支出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期末结转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营业外
收支各明细项目,还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详细列示。
(2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当期实现的全部利润(或亏损)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会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在年度内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2.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增减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3.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数”栏的数字填列。
(2)“累计折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项目,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9)“收回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收回的中长期贷款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中长期贷款”或“信托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中长期贷款应在本表“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中长期贷款”项目时,应按扣除1年内到期的中长期贷款后的数额填列。
(10)“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转租赁租金”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金融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的累计数,应在本表“
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独项目反映。
(11)“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用固定资产对投资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2)“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3)“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5)“应付利润”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
录分析填列。
(18)“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4.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中的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期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期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期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5.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金融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增加或减少必要的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会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
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包括: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
”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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