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时小学生雇员意外死亡雇主责任责任问题。

校园学生意外伤亡事件案例&
校园学生意外伤亡事件案例
1、云南墨江一中校园暴力案件致1死2伤。2009年12月2日17时20分许,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墨江一中发生一起学生伤亡事件,造成1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1名学生轻伤。
据墨江县公安局初步调查,2日17时许,墨江一中高一学生文某某、白某某两人发生口角纠纷。17时20分许,文某某、阳某、李某某、阳某与白某某在墨江一中球场旁相遇后发生冲突,白某某用水果刀将高三学生阳某、李某某和高一学生阳某刺伤,高三学生阳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某某重伤,阳某轻伤。
2、安徽省长丰县长丰学生课堂打架死亡事件:死者家属获赔20.5万。
2008年6月12日上午,安徽省长丰县吴店中学七(2)班杨某与同学陈某在课堂上打架,导致杨某意外死亡。27日,各方就此事达成了协议:陈某的监护人陈长斌、授课老师杨经贵、吴店中学赔付死者家属20.5万元。但是,至今尸检结果还没有出来。
&&27日下午,记者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双墩镇党委副书记仇多馥出面主持调解,陈家、杨家、杨经贵、吴店中学、县教育局、双墩镇政府均参与其中。杨炳香、陈长斌告诉记者,21日,“下午5点多,教育局有人拿给我们一份协议。”具体这份协议如何草拟的他们并不知情。见到协议后,陈长斌并未同意,因为最初的协议要求陈家赔付10万元,“我拿不出那么多钱”。杨炳香说,协议同样要求授课老师杨经贵支付10万元,但杨老师当时也不同意,没有签字。直到21日夜间10点多,各方才最终签署了修改后的协议。
&&记者在这份协议上看到,费用的具体分摊方式为:1、陈某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50%,费用为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暂付费用3万元,不足部分由吴店中学捐赠垫付。(其余7万元不再要陈长斌支付);2、事发时的授课教师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10万元;3、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为7.5万元(含捐款垫付款7万元)。根据协议规定,6月27日,杨家一次性拿到了20.5万元赔偿费。
3、2008年6月12日安徽长丰县吴店中学两名学生打架,,当时在上课的杨经贵老师因未有效控制事态被停职检查,并赔死者家属10万元。6月12日,吴店中学七年级二班上午的最后一堂课是地理。当课上到大概一半的时候,坐在第三排的陈某和杨某不知为什么突然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个人在课堂上当着正在上课的老师的面打了起来,而且越打越凶。班上的所有学生都目睹了这一幕。 &&& “在老师没有发话的情况下,坐在旁边的四五个男同学赶紧过去拉架,将2人分开。”七二班一位学生说。 &&& “可是不一会儿,杨某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脸部发白。”离杨某座位不远的一位学生说,他和几位同学以及陈某觉得杨某越来越不对劲,立即起身准备将杨某送到医院。但此时杨某全身发软,已经背不起来了。于是,他们几位同学将杨某抬起来,送到学校附近的长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吴店分院……
4、2006年9月3日,浙江省三门县亭旁中学发生一起学生在校内打架致马招虹死亡,该生在医院抢救20余天无效。
山西闻喜东镇中学发生学生打架事件一死一伤
2008年10月31日下午山西闻喜东镇高中由于校外人员殴打学生事件,致一死一伤,罪犯现已拘捕,暴露了教育、治安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
6、2009年5月31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的高中名校--一中,据说,那里的中学生最大的向往就是那里,最近,几位学生为了女生打架,当场打死一个,还有一个抢救到凌晨6点,死了,还有两个伤的严重,不过没死。
7、河南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鲍某、孙某、吕某、王某是尚志市亚布力镇中学同一班级的学生。2002年6月2日是个星期天,4名学生都到学校参加补课,上午第一节课课间,孙某、吕某、王某因遭到罗某等人的殴打,认为与鲍某有关,于是吕某回教室打了鲍某一耳光,并称“你等着”走出教室。三人到王某的奶奶家取了根木棒再次返回教室,吕某先踹了鲍某一脚,随后孙某用木棒打了鲍某头部一棒子,鲍某倒在地上。鲍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市法院鉴定为头部外伤。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王某、吕某故意打伤鲍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亚布力镇中学疏于管理,四被告应对原告支付的合理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应负60%的赔偿责任,吕某两次先动手殴打鲍某,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20%的赔偿责任,王某及亚布力中学各负1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判决,四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8、2005年5月25日,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学学生的单某与司某发生争执,该校教师要求二人回家请家长到校处理此事,原告单某返回学校后,被返回学校的被告司某用刀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轻伤,单某便要求司某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学校在该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某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实施加害行为致原告受伤,其应当对原告遭受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本案事故时,原告、被告均属未成年人,其所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9、1994年3月27日中午,广东某大学数理系93级学生黄某(广东河源人)在公用洗衣房洗衣服,边将衣服放入水桶中,打开水龙头用水冲着,边回宿舍取衣架。当黄某返回洗衣房时,发现自己的水桶被人挪在一边,而该校机械系93级学生吴某正在用自己先用过的那个水龙头,便大声对吴某喊道:“他妈的谁叫你将我的水桶挪开的?”吴某回头目盯黄某一眼:“你他妈的骂谁?”黄泉答道:“他妈的老子就是你”于是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从破口大骂到互相撕打,后被在洗衣房的其他同学劝开。吴某洗完衣服后回到宿舍,正好遇到其湛江同乡叶某来找他,叶某看到吴某脸部有些红肿,便问吴怎么回事。吴便将和黄某争执的事告诉了叶某,并说黄某打了他面部一拳。叶听说后非常气愤对吴某说:“你为什么不叫他赔偿医药费?”你不要怕,他敢欺负你,我给你撑腰,走,我帮你去找他要医药费去!”于是叶某和吴某来到黄某住的宿舍,找到黄某,叶某对黄某说:“你为什么打我老乡?你把他(指吴某)打伤了,要赔偿他医药费!你自己说赔不赔?”黄某说:“关你什么事,我不赔你又怎么样?”于是,黄某和叶某、吴某又争吵起来。叶某说:“你打我老乡,不赔医药费,那我打了你也是白打。”于是,叶某动手打了黄某两个耳光后,被黄某宿舍的同学劝开了。
&&黄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下午便没有上课,跑到校外找到其在广州打工的表哥及老乡共四个人,吃过晚饭后约8点钟,到叶某所住的宿舍找叶某吵闹,被吴某看到,吴某即邀集七八名湛江同乡到叶某的宿舍帮忙,黄某和叶某越说越僵,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其间,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叶某、吴某二人捅伤。事后黄某即逃离了现场。
&&叶某、吴某被刺伤后,在其他同学的帮助下,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去医药费8千余元,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叶某被刺伤右肺,以至重伤,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终身的疤痕和伤疯,吴某亦被刺成轻伤。
10、5月30日下午,山西省平遥县段镇村中学段某与廉某因小事引起纠纷,晚自习时廉某叫上王某对段某进行殴打,打斗中段某被廉某挥刀刺中腹部身亡。事发后,死者亲属和学校领导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导致教学秩序混乱学校被迫停课。,担任班干部的初二84班学生,段某不小心将水洒在了同班同学廉某的衣服上,上晚自习时廉某叫上同学王某对段某进行殴打,打斗中段某被廉某用刀刺中腹部,几名同学将段某送到卫生院。
&&被害者段某的家长说,卫生院医生诊断孩子伤势严重,建议马上转院抢救,亲属给校长打电话要求把段某送到县医院,当时校长的小面包车就停在学校(距离镇卫生院只有500米),但不知何故校长迟迟不到,直到“120”急救车从平遥县城赶来才将伤者接到医院。受害人段某在平遥县人民医院抢救了1个多小时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殴打段某致死的两名同班同学廉某、王某已被当地警方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被害者家长要求追究该中学管理混乱和校长见死不救的责任。平遥县教育局表示,将对这一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记者1月7日获悉,陕西省教育部门近日通报了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生在省内个别中小学的几起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要求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教师和学校要及时制止学生携带、玩耍危险物品,及时有效劝阻学生的危险行为,努力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此类事故的再发生。
通报说,2007年9月29日,陕棉十厂中学初二年级六班一名学生在参加学校运动会800米赛跑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13日(星期六),榆林市第二小学一年级一名学生在校外民办托管机构因吸食跳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五中6名学生因琐事打架,其中1学生用水果刀刺伤另外5名学生,致2人轻伤,2人重伤,1人死亡;2007年10月19日,西安市周至县一小学因东邻农户拆房时墙体倒塌,砸塌了学校厕所围墙,致2名正在上厕所的女生1死1伤;2007年11月1日,咸阳市永寿县一民办幼儿园校车在校外被一辆大货车碰撞,导致8人受伤,1名幼儿死亡;2007年11月14日,汉中市宁强县南屏乡中心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出现头痛、肚子疼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几起伤亡事故教训惨痛,发人深省,同时也反映出少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2006080113:42 81 815
14、2008年4月4日山西记者报道一初二学生泼硫酸案。初二学生陈某平时不爱着惹人,性格内向,遇事时不愿意白白地受气挨打,但也不愿向他人诉说或向家长老师校方申诉,当再次遇到其他学生挑衅时,将硫酸泼向对方,导致13人毁容。
15、2007年4月4日山西记者报道某一高二年级品学兼优的男生,因骑一辆新单车、穿了一件漂亮的新衣服而遭到邻班三个陌生男生的嫉妒,而葬身于他们的暴打之中,最终导致一个原本圆满幸福的家庭的破碎和年轻生命的夭折。好胜应该是一种督促进步的心理状态,但由于有些同学性格孤僻,好胜心转变为好斗、绝不服人,进而发展成为了对比自己条件好,或者学习等某方面比自己更强的同学的强烈嫉妒心理。由于家庭溺爱,很多孩子可能存在唯我独尊的心理,在学校中看到比自己强的、比自己更受老师同学喜欢的、比自己生活更优越的同学,就难以压抑自己的嫉妒心理,可能会采取暴力行为进行发泄。
16、2008年4月4日山西《西部商报》记者现场采访,近年来一些港台电影中,“古惑仔”玩刀摆酷的形象更在学生心目中留下很深的影子,一些学生便刻意模仿,而且带刀的大大部分是男生。记者发现,在个别学校门口,一些摊贩竟公然向学生兜售管制刀具,一些学生围在摊前精挑细选。昨日,在五里铺小学门前,记者注意到,一个商贩扛着一挂满各种刀具和装饰品的货架,上面有甩刀和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而且大部分刀具都已开刃,十分锋利。学生对商贩的各种刀具显然十分感兴趣,不时有学生前来问价。据该商贩称,甩刀一把3元,弹簧刀一般在8元到10元。由于一些男同学对这些刀很喜爱,他的生意很火爆。
&&& 滨海县陆集中学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争执,学生叶某用管制刀具向学生陈某连刺6刀, 致陈某死亡这一校园暴力伤害。
17、2008年4月4日山西记者报道山西同安新民中学的一起校园暴力案件,一名初一的学生拿刀砍伤了同学的手腕,造成被砍伤的同学左手残疾。这起校园暴力案件的起因仅仅是两个学生的一个玩笑,然而一个玩笑竟能让孩子拔刀砍向同学,可见孩子胆子实在可怕,做事情时根本不考虑后果,也没有想过为一点小事而做下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18、 2005713718
19、2009年暑假期间,上海市中小学生伤亡事件共发生68起,伤亡学生70人,其中受伤46人,死亡24人。在24名死亡学生中,本市学生7人,外省市学生17人。在因溺水丧命的20名学生中,2人死于工地水坑,18人死于河道。有个中学生为救落水同学而身亡,虽其被评为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但其救人方式不宜提倡。还有个二年级学生不听同伴劝阻,翻越河道护栏下河洗澡而溺亡。调查发现,暑假期间,不少学生是出租车违章行为的受害者。学生罗某按信号灯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出租车撞倒身亡。46名受伤学生中,在居民小区受伤的15人,在家受伤10人,运动场馆受伤7人,在旅游中受伤3人,在学校文体资源开放活动和军训中受伤3人,在马路或人行道受伤8人。其中骨折占绝大多数。
20内蒙古丰镇二中特大学生伤亡事故原因查明&& &2006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突然发生一起楼梯护栏坍塌,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事故。
&&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有初中三个年级19个班,共1509名学生。新学期开始,丰镇二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安排学生交费补习。9月23日是学校安排的新学期第一个补课晚自习,延长学生正常放学时间50分钟。
21、江西踩踏事故六学生身亡 当地教育部门垫付善后费用2006年11月20日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伤亡事件。造成6名学生身亡,39名学生受伤,截至19日18时,伤势较重的学生已达11人。当晚8时30分左右,土塘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时,因拥挤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发生时,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
22重庆发生两起学生伤亡事故 致三学童丧生
2009年06月04日,重庆发生两起学生伤亡事故,造成三学童死亡、十五名儿童受伤。事发时,幼儿园园长刘开义正驾驶校车载着十二名儿童上学,当车行驶到分水镇三枣路约一公里处发生翻车事故,一名叫陈欣的五岁女童当场身亡,其余幼童和园长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下午十三时二十分许,重庆渝北区又传来两名小学生身亡的噩耗。重庆市江北机场扩建工程进行爆破施工时引起次生事故,导致两名小学生死亡、四名小学生受伤。  据了解,事发时正值学校午休时间,重庆市渝北区七星小学八名六年级学生到学校旁的一废旧涵洞内玩耍。因附近江北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爆破施工,引起该涵洞部分塌陷,造成一名学生当场死亡,另一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四名学生受伤。&&& 23、重庆一学校发生学生踩踏事件致5人重伤当日下午3时20分左右、该校放学时间。是时,两名一年级学生在跑向教学楼二楼本班教室的过程中,与三四楼听下楼的高年级学生相遇,学生流在一楼、二楼楼梯口发生拥堵、踩踏,造成5名学生严重受伤,数十人轻伤。
24、2001年11月25日河北太行中学初中生意外死亡事件。11月25日是个星期天,按学校规定这一天学生不能回家。下午没有自习课,全校自由活动。冬日的阳光洒在操场上,一些同学在打篮球。操场的南边,有一个放倒了的篮球架,它的篮筐铁圈儿坏了被摘下送去修理,学校就把这个没有篮筐的球架暂时放在这里。它的篮板竖立着,整个篮球架侧躺在地下,远远看去像一个侧卧而睡的巨人。15时许,初二(6)班的男生王小顺和另外三个男同学在这个球架上爬上爬下,嬉戏玩耍,突然,不知一股什么力量使这个侧卧着的篮球架猛然“翻了个身”,砸了王小顺头部一下,王小顺立时瘫倒在地。&
25、河北武安一校园危墙在暴雨中倒塌 2女学生死亡。2004年4月12日下午,邯郸武安市一中学用于文化宣传的砖墙因经受不住风吹雨打,轰然倒塌。两名途经墙下的女中学生躲闪不及,被当场砸死。12日下午5点左右,天空突然暗了下来,并刮起了猛烈的大风,同时还下起了冰雹。13岁的张某和另一名女生从操场快步跑向教室。当她们跑到教学楼前东侧的一堵“文化墙”下时,灾难突然降临,2米多高的砖墙突然倒塌,2人当即被压在了下面。
26.、2005年8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 江永县松柏中心小学南峰村小年仅7岁的小学一年级男生廖常广溺水死亡. 最近一个多月来,全市仅溺水死亡的学生就有15人,而且全部是小学生,其中男生8人,女生7人.年龄最小的仅6岁.6月26日,宁远县保安完小六年级四班数十名学生在永佳水库戏水时,有6名女生同时溺水死亡.
27、湖南湘乡育才学校踩踏事故造成学生伤亡2009年12月7日晚,湘乡市育才学校发生了致8名学生死亡、26人受伤的严重踩踏事件。在充分听取现场学生的陈述和深入调查后,8日早上,经湘乡市委研究,作出了免去朱清华教育局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决定,并将按程序免去其教育局长职务。
28、2009年 129 420312577
29、(云南白沙县)7月5日,白沙县牙叉镇南仲小学发生了一起一名四年级女学生符冬妤触电死亡的事故。当天下午,符冬妤与同村的一群小孩到南渡江(南仲河段)游泳,游完之后符爬上河边的一石崖上,由于脚湿石滑,慌乱之中符乱抓到一条石崖上的电线,此电线是村民晚上捕鱼时照明用的,符当即被电昏过去,并连同电线一起滑落水中。当其他小孩去找大人来抢救时,符冬妤已因触电昏迷沉入水底,最终被溺死亡。&&& 30、放假不足30天学生意外伤亡数十人
  中国宁波网讯 意外伤害成为暑假期间吞噬孩子的黑洞。笔者从中国人寿宁波市分公司和太平洋寿险宁波分公司看到的数字令人心碎:暑假开始至今还不到一个月,两家保险公司就接到了25起学生意外死亡报案,其中溺水死亡案例22起。为此,有关专家呼吁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关注孩子暑期安全,让孩子过一个快乐安全的假期。
  暑假本来是孩子们的快乐时光,但每年这个时候也是安全事故多发季节,江河、池塘、水库……这些看似孩子们的乐园,往往成为吞噬他们生命的黑洞。据统计,7月4日学校放暑假以来,中国人寿宁波市分公司就受理学生意外伤亡案例11例,其中溺水死亡10例,交通事故1例。太平洋寿险宁波分公司接到14例学生死亡报案,其中12例是溺水身亡。&&
20091216来源:大邑中学&&编辑: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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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责任划分
这些年来,各地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也不少。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只要踏进校门,监护权即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主要理由有三:
1.学校承担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
2.从关系的内容上看,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同于监护责任。监护人的职责要比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广泛得多。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学校则不能。
3.从法律责任上看,法律对监护人与学校的责任规定不同。就一般监护人而言,其监护责任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责任,而且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替代的责任。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监护职责,则学校依法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学校对学生应负的法律责任
1.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2.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3.保护责任。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三)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学生伤害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对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作了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
(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与修缮费和更新费。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7)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可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
(8)其他合理费用。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迅速组织救治。只要发现学生受到伤害,无论谁的责任,学校都有义务救治受伤学生,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及时报告并通知监护人。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校或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伤者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报告,争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隐瞒不报,已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划清责任界线。
4.进行协商和调解。如果当事人各方协商未果,则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组织调解可以求助乡、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调解时要讲究方法,不能盲来,无论学校是否有责任,首先应表现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同情,并做好思想稳定和安抚工作,绝不能有理不饶人,因为受害的毕竟是自己的学生。如果学校和当事人没有过错,受害学生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则根据《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或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处理事故时往往比较冲动,提出的要求往往是不现实的(一开口就是几十万)。此时我们更要有耐心,讲话更要小心,要将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人讲清、讲透。如果受害人的监护人不肯接受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要尽可能引导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如果受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5.做好事故总结。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要及时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亡羊补牢,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学校和学生安全。同时,学校还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案件。
(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安全检查疏忽造成的事故)
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灌南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经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该县法院判决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之规定,校方疏忽对旗杆的检查与维修,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
据《深圳法制报》报道: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
上述案例中,是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对商家提供给学生的食品把关不严;学校管理人员对食堂出售的有毒米饭监管不力造成的事故)&
案例一:东北某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是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豆奶是学校所提供的,因此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某乡镇某初级中学食堂实行对外承包,商家为了盈利,把有害的米饭卖给学生食用,造成22名学生群体食物中毒,经过医院全力抢救,转危为安。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老师不履行职责,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失职渎职所造成的事故)
据报道: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学校老师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误工费等7000余元。
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宋某在上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安排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同志担任班主任所造成的事故)
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亮亮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之规定,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但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实践活动造成的事故)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学生实践活动。有一天下午,学校通知该校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的父母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之规定,学校安排活动,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教师违反体育教学规定,并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事故)
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的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该女孩的的家长介绍,在入学之初,家长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讲明了自己的孩子有心脏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但体育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未尽照顾和监护职责造成的事故)
据《法制日报》报道:西宁市昆仑中学一名13岁学生马祥,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时,头着地摔在水泥地上,顿时昏迷、抽搐。被学校老师发现后,只是对其做了简单的掐人中穴处理,就不再过问了,结果导致马祥因颅内大面积出血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不治身亡。马祥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昆仑中学失职为由,起诉至法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16、17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之规定,学校老师发现马祥昏迷、抽搐后,即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显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没有尽到照顾和监护职责,最终延误了马祥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其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刘帅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有天下午第一节,自然课老师甘某说该班学生在上次测验中没有考好,大骂“笨得跟猪一样,并且走到刘帅面前,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这时刘帅的右脸通红,右耳流出了鲜血。经医院诊断,刘帅是耳膜穿孔。刘帅的监护人以教师体罚学生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若干万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保育员要尊重学生和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允许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之规定,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学校教师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及其他危险行为,但未采取监管措施造成的事故)
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们发现之后,就及时报告了学校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了,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有一天下午,甲和一位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学校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教育不到位,又未采取监管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宿舍管理教师不负责人,不向学校或学生监护人通报信息情况,工作严重失职造成的事故)
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了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即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该生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学校宿舍管理老师即没有将该女孩离校的消息告知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责任,对此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学校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事故)
案例一:某甲,女,6岁,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某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之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失费4.8万元。
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1万元。
案例二: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学校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到下楼,当场死亡。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并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校长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3.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学校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危险活动造成的事故)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有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之规定,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老师安排这一劳动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学校应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校老师工作方法不当,没有及时阻止他人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某甲,女,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有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某甲的父亲一把抓住某乙的衣领,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女儿?”某乙还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脱,某甲的父亲打了某乙一个耳光。这时,某乙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见此情景,便对某甲的父亲说:“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某甲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女儿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那你打吧,一切后果有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之后,某甲的父亲继续用手指着某乙的头教训某乙,某乙则往某甲的父亲身上吐口水,某甲的父亲又打了某乙两个耳光,并将某乙推倒在地,才带着某甲回家。当某乙被打时,也有学生围观,但都不敢做声。当班主任又到出事地点时,只见到某乙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某甲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于是,班主任让围观的学生都散去,帮某乙止住鼻血,嘱咐某乙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某乙的家长也敢到学校接某乙,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某乙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某乙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某乙及某监护人将某甲的父亲及学校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法院最后判决,某乙的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七)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13条、14条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必须是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的前提下,这体现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不存在过错,同时也不应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予承担责任。
案例:某乡镇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某(女,现年12岁),星期天下午从家中到校上学,走到距学校四里路左右的李家湾附近,在过一个由木棒绑成的桥时,不慎落入水中。该村四组村民彭某听到呼救声,赶到河边跳入水中准备救人。但是彭某年老体弱,没能救起王某,反而和王某一同沉入水中。学校闻讯后,当即组织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施救。由于溺水时间过长,两人均已身亡。经查,该校安全教育做的非常到位,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案例:日下午课外活动时间,科技学校有两名学生(有行为能力),违反学校规定,未向班主任请假,擅自结伴离开学校到滨江花园后面的河里划船。由于没有划船技术,两名学生上船不久船翻水中溺死。
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而且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此,学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校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门卫管理存在问题)。因此学校要加强对门卫的管理,严格学生出入审查,防止学生违规外出。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
案例:某区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的保护,又跑回学校,但在男厕所里又被挨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可是,受害学生家长认为此事是在学校内发生的,并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不予赔偿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未经校老师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有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叫“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已被发现,不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此案经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某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学校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案例一: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有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跑前老师特别还强调了身体不适的不要跑。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经医院认定,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区某中学高二某班上体育课时,教师要求全班学生围绕200米的小操场慢跑3圈,共600米,并强调了身体不适的不要跑。小王尾随班长身后慢跑。当跑到第2圈时,小王突然倒地,不醒人世。教师立即将其送至附近的市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解剖结果为小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心脏供血不足导致死亡。依照有关规定,该情况校方无责。后经学校、家长、区青保办协调,学校按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了适当补偿。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
案例:杨溪中学七年级班主任,发现本班有一女生与另一男生谈情说爱,于是就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同时,也找到了这两位学生的家长进行了沟通。由于女方家长采取的教育方法不当,造成了该女生一时想不通,便产生了出走的念头。走前该女生还给班主任写了一封离家出走的书信,请求班主任不要告诉家长,也不让家长费心找她,她说过一段时间自己就回来。就在日夜里,该生悄悄翻院墙逃出学校。学校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告知了该生家长。经过学校及家长两天多的寻找,该生家长发现自己的女儿与另一男生在宾馆的一个房间居住。由于该生家长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了自己的女儿坠楼伤亡。对此事故的发生,学校不承担责任。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案例一、马某,在某职业高中学习,年龄19岁。他的班主任以个人的名义在校外承包了一项安装有线电视的工程,马某在班上学习优秀,动手能力强,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听说班主任在外面承包了工程,便主动提出希望跟着班主任干活,班主任也同意并答应给马某一些劳动报酬。有一天下午,因没有安排课程,学生在教室上自习,班主任没有向学校请示,便带着马某到自己承包的一栋家属楼安装闭路电视线路,只是嘱咐马某注意安全,并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马某在四楼的家住户安装室外线路时,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上,当场死亡。
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任务无任何的关系,完全是一种超越教师职责范围的行为,班主任不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而且事实上企图隐瞒了承包工程的事情,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因此不承担责任。&&&&
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案例一、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有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耍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小枫和小伟(均系化名)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于是,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
9.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案例一、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且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生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案例二、怀集县第三中学高二年级的住宿生阿洲(化名),由于星期六需上课没回家。傍晚5时许,阿洲突发高烧,同时出现抽搐症状。接到其他学生报告的班主任林老师赶到后,马上通知校医,后120救护车将阿洲送往县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当晚10时10分阿洲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对阿洲的鉴定结果为“因病猝死”。阿洲的父母悲痛不已,将学校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学校附近的中洲镇卫生院离校园只有1公里,学校却舍近求远将病人送去县医院,这说明学校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阿洲死亡。阿洲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按相应比例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怀集县第三中学的老师、校医、领导、同学等都及时地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另外,学校只是教育部门,老师也没有医生那样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学校没有过错,阿洲父母的要求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法院因此驳回了阿洲父母的要求。阿洲父母对这一判决表示服从,没有提起上诉。
10.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所谓的意外,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上要复杂得多,法院处理时往往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为受害人对自己受伤并无过错,如果要其自行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
案例: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元。
11.不可抗力造成的。
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
案例:大堰中学一学生从家中赶往学校参加中考途中被洪水冲走。由于该校安全教育做得非常到位,且在学生回家前还特别强调了要注意洪水的安全事项,学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予承担责任(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
12.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写生,考虑到路途较远,就向有关部门申请出游实践活动,并得到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学校跟某旅行社联系后,双方也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运输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同时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由于途中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作了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了受伤学生家长,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决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当前,相当一部分的学校,对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意外,学生的安全责任谁负?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出台,已为学校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以上述案例,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国家《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
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写生,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再第一时间告知了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
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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