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法 32号令第四条 需要穿透计算吗

机构解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机构解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就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类进场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
32号令的颁布,将对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格局更严格、进场范围更广泛、国有企业定义更明确。作为资产整合的专业机构,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公司结合多年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经验,对比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对32号令进行解读。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首次明确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
32号令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明确界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
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
第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在3号令中仅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此次发布的32号令中,对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统一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32号令对交易规则的新要求自2004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颁布以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国资委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20号文)及《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78号文)等政策法规。根据32号令“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即上述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32号令不一致的,以32号令以为。现对32号令中提出的国有资产交易新规定,总结如下:(一)放宽了受让资格条件范围在32号令中,对产权转让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32号令及3号令中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条款对比如下: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在32号令中,通过放宽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可使产权转让更加公开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征集意向受让方,从而尽可能的保障国有资产转让价值收益最大化。
(二)延长了产权转让挂牌公示周期32号令中除正式披露项目信息外,增加了预披露项目信息程序,从而延长了项目挂牌公示时间。1.正式披露及信息预披露3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分析:在32号令中,对于涉及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首次增加了信息预披露程序,信息预披露需要提交的材料为:(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2. 正式披露期限在32号令中,对正式披露的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定:“第十九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三)对企业经营性损益进行了约定32号令“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解析:以往国有产权项目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在洽谈产权交易合同时对于标的企业期间损益的承担容易产生争议。通过对该条款的解析,明确了标的企业期间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四)明确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方式在32号令中,明确了产权交易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九条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第四十一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五)明确了产权交易合同需公示3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4国有企业公开增资程序32号令首次对企业增资扩股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及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对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总结如下:(一)企业公开增资程序
有权主体依据权限审批企业增资事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进行企业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
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增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增资企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下列情形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价格:(1)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2)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3)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4)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选定产权交易机,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投资方
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遴选投资方
(1)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2)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3)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确定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出具交易凭证,公告交易结果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企业非公开增资程序
国资监管机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国家出资企业
(1)一级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5确定企业资产转让适用范围国资委于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78号文),对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32号令的发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32号令及78号文条款对比如下: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二、中央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行为
来源:央企投资协会总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监管机构清晰了解国企深化改革中相关资本运作方式的监管要求及行为准则,使国企深化改革的资本运营依法合规、阳光透明,对国企深化改革相关实操推进起到了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落实32号令 打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平台_艺术投资_新浪收藏_新浪网
落实32号令 打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为有效落实新法规的要求,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专业服务水平,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柜台交易中心全体人员于日开展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32号令的培训会,会议由柜台交易中心总监李丹主持,通过条文解读和案例探讨的方式深入学习32号令。
  32号令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最高执行纲领。该法规增加了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范围,明确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进场交易要求,对交易行为的审批权限、材料的准备以及实施细节等上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会议上,柜台交易中心国有业务服务人员辜雅飏从具体的定义到每条规定的细节对法条逐一进行解读,并着重阐述新增法令和旧法令的区别,强调国有业务办理流程,从而提升参会人员对新法规的理解,进而有效的为国有企业客户提供更规范更专业的服务。
  最后,柜台交易中心总监李丹表示,大家要务必尽快熟悉法规细节,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来提供有效的业务服务方案,配合国企改革的进程,深入的为国企改革提供专业的交易服务,发挥好深文交所作为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职能,实现平台在央企及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的广度跟高度。
扫描下载宝库APP
扫描关注新浪收藏官方微信
文章关键词:
&&|&&&&|&&&&|&&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顶部 “”,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请用微博账号,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查看: 1673|回复: 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聚焦有效预算管理
3位导师9大主题2个月在线互动
90%核算工作饭碗不保
2000万财务人何去何从?
七折考取CMA,投资未来的正确方式!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22.17 KB, 下载次数: 220)
19:32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Powered by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 果果文库所有资源均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14106&&人浏览
3882&&人浏览
19359&&人浏览
15563&&人浏览
7173&&人浏览
11214&&人浏览
3891&&人浏览
16187&&人浏览
15670&&人浏览
2498&&人浏览
6156&&人浏览
2825&&人浏览
5348&&人浏览
828&&人浏览
13656&&人浏览
本文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链接地址:
2013-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果果文库 版权所有 联系站长: ;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