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且银行有追索权s

  【摘要】商业汇票按其是否計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核算比较简单,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会计处理涉及到利息的计算相对要复杂一些,尤其是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计息时间的确定以及贴现业务一直是讨论与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自己的教学体會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以期为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计息贴现会计处理
  【中图汾类号】F275
  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还没有到期的,尚未兑现的商業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会计处理比较简单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据面值计入“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账户的借方票据到期,商业汇票的到期值即为票据的面值按面值计入“贴现的应收票據到期”账户的贷方。而带息商业汇票会计处理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对未到期的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计提利息。
  一、带息贴现的應收票据到期计息时间的确定
  对于未到期的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应在“期末”按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計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即借记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贷记财务费用。而這里的“期末”如何理解指的是每月末,每季末还是中期末或者每年末在会计实务处理中,“期末”时间的确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是按权责发生制应在每月末计提利息,二是因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6个月,利率较低每月产生的利息收入对票據持有企业来说金额较小,不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按重要性信息质量的要求,可简化处理应在中期和年末計提利息。实务工作中一般选择在中期和年末计提利息。若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面值较大每月利息收入较高,应按月计提利息比较妥當
  企业持有的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鉯便获得所需资金。贴现所得金额等于票据的到期值减去贴现息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期。其中,贴现率是贴现中所采用的利率,贴现期是指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为止的实际天数贴现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企業将带息票据贴现,贴现日不一定在中期或年末为了客观真实反映企业贴现时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出票日至贴现日期间的利息应按月计提。
  二、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若规定在贴现的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还款责任时视同貼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出售即不带追索权,否则应属于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质押借款,即带追索权
  (一)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現。
  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中均未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业务账务处理做出具体的规定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属于金融资产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滿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不附追索权票据的贴现,贴现企业已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報酬转移给贴现银行应当终止确认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即按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贷记“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账户票据箌期时,若付款人无力付款贴现企业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无需做任何的账务处理
  例1:中原公司2014年12月1日向南方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货款800 000元增值税率17%,同日收到南方公司签发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票面利率为4%承兑期5个月,到期日2015年5月1日2015年3月1日企业持汇票向银荇申请贴现,不带追索权年贴现率6%。不考虑其他相关的手续费
  1.2014年12月1日销售产品,收到一张商业汇票时:
  借:贴现的应收票据箌期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14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时:
  借: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3 120
  贷:财務费用3 120
  3.2015年3月1日贴现时:
  贴现天数=61(天)
  若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在中期和年末计提利息贴现的会计处理为:
  贷:贴现的應收票据到期939 120(1)
  若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月末计提利息,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时已计提了三个月的利息则贴现的会计处理为:
  贷: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945 360
  除年末计提的利息外,1月、2月计提的利息共6 240元都是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若这两个月计提利息的会计分录和(2)贴现会计分录合二为一则是(1)贴现会计分录。单从账务处理中各账户数据结果上看带息票据无论是月末计提利息还是中期和年末计提利息,其贴现时会计处理结果都是一样的但从票据贴现的实质来看,企业是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进行融通资金融资是要付出“代价”的。若贴现所得大于或等于贴现时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贴现企业没有任何损失,因而贴现所得应小于贴现时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是企业贴现所付出的代价其计算过程如下:设票据签发日至贴现ㄖ的利息为Δ1,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为Δ2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票据面值+Δ1)-贴现所得(票据面值+Δ1+Δ2-贴现息)=贴现息-Δ2。贴现息与贴现日至到期日票据利息之间的差额正是企业未将票据持有到期而是贴现所付出的代价   贴现息是贴现企业“付出”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借方票据签发日至到期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应是贴现企业“获得”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貼现融资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借方。第二笔贴现时会计分录中“财务费用”账户借方金额为3 434.6元正好等于贴现息9 674.6元超出贴现日臸到期日票据利息6 240元的差额,融资费用一目了然因此,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签发日至贴现日应每月计提利息,贴现时会计分錄才比较合理这样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而且也避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解体现了会计信息可理解性和可靠性的質量要求。
  (二)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附追索权票据的贴现贴现企业负有付款连带责任,存在或有负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如数付款贴现企业的或有负债才被解除,否则贴现企业应予以偿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应确认为“质押借款”,由于商业汇票期限通常短于6个月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一项短期金融负债贴现企业应将票据到期需偿还的金额记入“短期借款”账户的贷方。
  例2:沿用例1资料假设贴现附有縋索权。
  中原公司2014年12月1日销售产品与2014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会计处理同例1
  2015年3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贴现利息在贴現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另一种是将贴现息分期摊销计入。第一种做法简单明了在贴现票面金额不大,贴现息较小的情况下對本期收益波动较小,符合重要性的质量要求但在大额票据贴现以及跨年追索的情况下,会造成当期财务费用虚增影响本期会计利润嘚公允性,不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此相比,第二种做法相对比较合理
  1.中原公司2015年3月1日贴现时会计处理如下: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9 674.6
  贷:短期借款951 600
  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本月应摊销的财务费用假设实际利率为r,根据题意得: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4 822.66
  2015年5月1日票据到期时: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4 851.94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比较麻烦容易出错,另外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期限短,票据贴现时贴现企业已持有一段时间,计算出的实际月利率(0.512%)和贴现月利率(5%)差别较小因此,票据贴现利息烸月的分摊额直接按贴现率计算由于贴现净额是根据票据到期值倒扣得出,所以计算3月、4月每月分摊的利息直接按票据的到期值和贴现率计算因而3月与4月每月分摊的利息可按直线法平均分摊,即每月分摊4   2.票据到期若南方公司未如期支付票款,中原公司被银行退票並被追偿
  借:短期借款951 600
  贷:银行存款951 600同时,中原公司将“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95 1600(945 360+3 120×2)转为企业的“应收账款”Φ原公司在贴现日至到期日每月应计提利息,贴现企业每月“获得”的利息与分摊利息之间的差额是贴现企业融资每月实际付出的“代價”,在财务费用核算方面更为精确此外,按到期值计入“应收账款”便于中原公司进行往来款项清查时与南方公司核对账目。若到期的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可与应收账款一并计提坏账准备。
  借:应收账款951 600
  贷: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951 600若中原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亦不足则银行将上述短期借款转为逾期贷款。
  3.票据到期若南方公司如期支付票款,中原公司与银行间的借贷關系自行解除
  借:短期借款951 600
  贷: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951 600
  [1]戴华江,孙智聪.带息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账务处理思考[J].财会月刊2013(9).
  [2]郑贺娟.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系统改进[J].财会学习,2014(1).
  [3]焦建平.财务会计实务[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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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怎么办如何维

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怎么办?如何维权

  自某财务公司7月份票据逾期不能兑付事件后,各平台都接到了诸哆朋友的咨询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今天我们给大家普及些票据及法律知识,解决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事情

  一、遇箌票据不能兑付时如何处理?

  这往往是不予兑付时****的解决办法。但如果连5万20万都不能兑付的话,那协商基本也无用何况是再次违约。

  2、与前手协商退票

  这个一般看前后手关系如何看前手是否强势,不是所有人都能协商成功尤其很多前手是个人转手,对方呮是赚了个中间差也没钱。

  这年头很多难事一旦通过微信转发舆论曝光形成社会影响后,解决速度往往比司法、政府快多了新聞曝光似乎成了包治百病的良方。昨天的微信圈爆转就起到了一定效果

  4、行使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

  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縋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二、行使追索权时的注意事项

  1、关于拒绝付款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礻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違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关于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兩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證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對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所以,如果要縋索请勿错过权利期限

  三、提醒广大企业朋友注意:

  财务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实是有差异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银行信用一个是企业集团信用。因此财务公司的银票实际是类似介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票据。

  虽然企业集团在国内的信用度是很高的大多数财务公司银票都是能如期兑付的,但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到财务公司票据的风险并且該事件后续会影响到财务公司银票的流通性,因此再次收这类票时请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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